胡鞍钢教授的文章《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发表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招致很多批判。其中,就我看到的批判文字中,影响最大的,来自饶毅先生。他先是把胡鞍钢的文字跟文革期间的“梁效”联系起来(胡鞍钢的文章和饶毅的批判均见: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237-718129.html)。然后,饶毅先生又在《中国科学报》撰文(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237-723435.html),强调严谨是科技工作者的责任。其实,饶毅教授的两篇批判的着力点,都在于辨析两个概念:一曰人民,二曰公民。 按照饶毅在《中国科学报》上这篇的说法:“人民是一般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之所以有两个词汇,是因为他们既不同等,也不对等,所以要比较人民和公民孰是孰非,很难对接。” 这个说法固然很有道理。饶毅在这篇文章中强调做学问要严谨,他也试图这么做了。但是,批判一个社会科学领域的概念或者提法,恐怕不能仅仅翻字典,看字面的定义,而是应该尽可能取了解这个概念的真正含义。我想,这也是“严谨”的一个方面吧。 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恰恰是不能简单从字面上理解,而需要考察其真正含义的。饶毅也认为,公民社会这个词是舶来的,因此考察其真正含义要从其源头看起。公民社会的英文是“civil society”。这个civil society也不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而是指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和社区。 百度上给公民社会的定义比较狭义,但大致说明问题:“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 更广义的公民社会,不仅包括正式的组织,还包括社区。显而易见,这里的所谓“公民”也叫“市民”,不是什么法律上的概念。公民社会的宗旨,更不是建设什么法制社会。相反,公民社会是一种处于政府和盈利性私人企业之外的第三类组织或者社区。这类组织或者社区恰恰不是法制的直接体现,而是法制的补充,因为公民社会涉及了很多法律没有涉及的部分,比如道德问题。 关于公民社会的一个观点是,公民社会的建设,不能或缺,也不能过度。缺乏公民社会,则社会有效运行会受到损害。公民社会过度发达,则可能造成国家政策被某些利益集团所挟持,因为公民社会都是利益集团,并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 要说清楚公民社会这个概念,不是一连篇博文能解决的,这不是我的研究方向,我也难以说得更简明深刻。好在这不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这个任务可以留给专家去完成。 胡鞍钢在比较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时候,没有给公民社会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定义人民社会,这是不严谨的表现。但从他的文章中公民和市民混用的现象看,他所谓的公民社会指的就是西方的civil society。他多次提到西方的公民社会概念,而西方最通行的公民社会概念,指的就是civil society。 饶毅批判胡鞍钢不严谨,很对。但是,饶毅在论述人民和公民两个概念的时候,显然忽略了公民社会本来的含义。而这个“公民社会”本来含义里面的“公民”,还真的没有多少所谓“严格定义的法律范围”的意思在里面。 回到本文标题:此“公民”不是彼“公民”。 再说点题外话。饶毅的《中国科学报》文章写道: “有现代科技素养者,在公开发表意见时应有基本的严谨素质。 中国科学院在1990年代建立国情研究中心,其核心是科技出身者,而非传统的人文、社科人员,有大学也用同类人员成立类似机构,是科技工作者参与社会。”。 作为一名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我读到这两段话,有一种不舒服的感觉。显然,饶毅在这里暗示了,人文、社科的人员跟科技人员相比,是不严谨的。事实上,各个学科有各个学科的研究规范,没有哪个学科是不强调严谨的。固然,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的结果比社会科学更加“精确”,但“精确”不是“严谨”的同义词。希望我误解了饶毅的意思。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71485-723507.html (责编:水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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