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大部分 关于贪污罪 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贪污罪的相关指控不合理,依法不能成立!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贪污的犯罪事实, 根本不是清楚而是根本不清不楚, 证据根本不是确实充分, 而是根本不确实不充分, 依法根本不能认定薄熙来构成贪污罪! (一)、公诉方指控“薄熙来明知500万元是给大连市政府的款,而打电话告诉薄谷开来,让王某某找薄谷开来商量侵吞500万”。 1、公诉方称“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调任辽宁省长后对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主管的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其论据是: (1)、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 (2)、薄熙来担任辽宁省省长后,由于大连在辽宁省管辖之下,加上该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权负责该工程的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 (3)、王正刚证实,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如何处理需向薄熙来请示报告。薄熙来虽已担任辽宁省省长,但对上级单位拨付大连市政府的5百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2、其实,公诉人的上述三点中,唯有第一点“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是真实客观。其它二点,都是公诉人在脱离事实和法律自说不知荣耻的可笑梦话! (1)、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是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但这工程依法就是大连市政府负责的工程。薄是以大连市委书记的身份直接负责的,他对这工程的管理权力管理职责是来源于他的大连市委书记职务,并不是这大连市政府的工程从此就成了薄私人的项目工程。 (2)、此工程项目是大连市政府的公家项目,又不是薄的私人项目,薄一调离大连这项目反倒由大连市政府负责的项目变成薄个人负责的私家项目了? (3)、要是薄不是到辽宁当省长而是调到中央当副总理了, 你公诉方是否还要说“薄当副总理后仍有权负责该大连市政府负责的涉秘工程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王正刚对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如何处理需到国务院去向薄请示报告,薄副总理对上级单位拨付大连市政府的5百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4)、再极端点假设,如果薄不是到调到辽宁省当省长,而是英年早逝了, 你公诉方是否还要说 “薄到天堂后仍有权负责该大连市政府负责的涉秘工程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万元公款仍负有管理职责,王正刚对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如何处理需到天堂去向薄请示报告”???!!! 3、无良局长王正刚胡编乱造的无耻证言,虽被公诉方视为至宝,但其明显的漏洞是: (1)、省长2002年冒死贪占的500万元,这个王局长找来的过下手的公司居然拖延至2009年还有“尾款”没付给省长。 给省长的500万贪污赃款,感情还能分期付款? (2)、你都已向新书记李某某汇报了工程事宜,这工程款还好意思说只是薄的私密事? (3)、这500万是中央上级领导知情的必须记帐的吧? (4)、薄独贪这500万后竟没给你一分钱好处?薄就不怕你告发他如此铁证如山一查即死的贪污大罪? (5)、你在此前有给薄送过一分钱吗?你在此前听过薄收过谁5000元以上的钱吗? 薄犯贪污500万元公款的大罪竟还会当你面打电话告诉他老錃? 你以为薄是早已和你一块嫖过娼、一块分过赃吗? (6)、你身为市规划局长会不知道这个项目是大连市政府负责的项目并非薄私人负责的项目? 4、其实,薄对贪污罪的下列自辩意见,是合理可信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及生活常识的。 (1)、首先,这个事情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刚昨天回答来说,他第一次找我我没有答应,他也没有说别的,第二次也没说任何理由我就答应了。第二,他在之前他从来没有给我送过钱,也从来没听过我收过钱,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能够断然把这500万元给了我,就提出这个建议呢?再有,他让我收钱,总得说出一些理由来,他刚才讲因为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给我补贴一点家用,这个理由对一个领导干部来说,能是一个打动他人心令他铤而走险犯犯贪污500万重罪的理由吗?要知道,谷开来她共办有5个分律师所,经济情况非常好。还有,谷开来还给我说瓜瓜也很优秀,有奖学金,我有什么理由担心他们有什么困难呢?王正刚说他给我送钱的理由,如果说我收500万元,我总得思考、策划,对于一个贪污犯来说他总得想想这笔钱还有谁知道吧?收这笔钱安全不安全吧?试问,我在这之前已经给市长李某某把这个工程情况说清楚了,我有没有胆量把这500万元再揣到自己兜里? (2)、我问当时就500万元的问题具体说过什么话吗?他说没有,意思就是说我什么都没问他就将500万元给我了,我就和二百五一样就收了。 (3)、我问他什么时候打电话给的谷开来,电话里怎么说的?他说我当着他的面在电话里给谷开来说“上级单位有500万工程款,想给你留给家用”,这就是说把这个事说清楚了。我可能在打电话说这些话吗?反过来谷开来说的证词是什么?说我们心照不宣,如果我点出了工程款500万元,这还含蓄吗? (4)、对于谷开来和王正刚在哪里见面的,王正刚说是在友谊宾馆,但开来却说是省府大院,这两个地点是不一样的,而且友谊宾馆和省府大院也环境不同。 (5)、王正刚还讲,说我给谷开来讲这事阴差阳错,钱给谁都一样,试问,这个话他能这么跟我讲吗?如果他跟我这样讲,我想我当时又得情感失控,煽他一个耳光。 (6)、我问王正刚上级单位的领导马某某说过要这500万元给大连拿过去吗,他说说过,如果王正刚给我说清楚了马某某说这500万元要给大连拿过去,我当时敢于把这个钱收下吗? (7)、我问马某某追问过这笔钱怎么处理吗?如果他追问你你准备怎么说呢?他说我没想好。试问,就是做这么大的鬼,马某某两次追他,这钱怎么处理,怎出回答他都没有想好,这符合常理吗? 5、公诉人宣称“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侵吞了500万元工程款”。 但客观事实则是,直到2012年,别说薄熙来, 连谷开来都没有实际拿取过这所谓贪污款500万元里的一分钱!!! (详见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2002年3、4月份的一天,开来让我和王正刚联系一下,说:“有一个关于一笔业务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刚联系一下”,我和王正刚通过电话约好在大连中山区的一家咖啡厅见面。见面后王正刚问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况。后来王正刚和我说“我有一个朋友做了一个工程,现在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转给你们所。”我问了他朋友的情况,王正刚告诉我叫“严某某”。事后,我和严某某取得了联系,严某某对我说:“我做了一个工程,王正刚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要通过我这转给你”。回到北京后我找到了我的同学李某某,把严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诉了他,并提出把这笔钱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账户上,李某某同意了。后来李某某告诉了我银行账号,我转告了严某某。严某某前后一共打款500万元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计4483602元;总汇入4483602元,共交税金321924元,实存资金4161678元。第二个阶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打款516398元。两个阶段共计打款500万元。李某某占用150万元。500万元一直保管在我这,后来这个案件被调查时,全部被收缴。 6、客观上,的确是有人贪污了500万, 这贪污犯,就是公诉方的所谓证人王正刚局长! 王正刚贪污这500万后,确实并没有自享一分钱, 而是将其做为律师顾问咨询费,全额付给“自称能常见到大领导的权贵关系背景红顶掮客律师”北京原谷开来律师所的现主任赵律师了, 这赵主任律师收这500万时,为少交偷赚3%左右的13万元税金等,又将其中的4483602元不进入律师所财务帐,借用朋友李某某公司帐收取,并将这4483602元中的150万元自2002年12月起送给朋友李某某无息不定期使用,直到2012年也不收回。 即至2012年止,北京赵主任律师实收到手的这笔现金不是500万元,只是312万元。 北京赵主任律师实收312万元现金到手后, 直到2012年这个案件被调查这312万元全部被收缴前, 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 不但是, 没有将自己这312万元已实收到手律师顾问咨询业务收入里的一分钱送给薄熙来; 而且是, 也没有将自己这312万元已实收到手律师顾问咨询业务收入里的一分钱送给谷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