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而, 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之规定, 特向贵院紧急提交本《公民建议》。
郑重“建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坚定守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等国家法律之神圣不可侵犯尊严,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顺此, 我也抛砖引玉, 向贵院致呈我五天全程网络旁听陪审薄熙来案后之, 《一个公民全程网听陪审薄熙来案庭审后的公民陪审心证意见》, 敬供贵院及薄熙来案合议庭法官兼听参考!
我的公民陪审心证结论性意见是:
1、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受贿罪的相关指控不合情,依法不能成立! 2、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贪污罪的相关指控不合理,依法不能成立! 3、公诉方所谓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指控合情合理但不合法,依法也不能成立! 4、法院依法应当宣判薄熙来不构成此三罪!
下面,我也分三大部分来一一对应地指出公诉方意见的不当和错误之处。 |
吴为: 薄案的实质是体制内政治路线之争,以刑事案件审判说明体制内回归已经完全没有可能了。 对薄案刑事指控的审判,十八以后曾经希望能够做到“程序正义”,记得当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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