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诉方指控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或者接受薄谷开来转达的徐明请托,通过亲自签批文件、亲自出面打招呼、亲自出席会议并讲话等多种方式,在申报石化项目事项上,为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帮助,使其获取了巨大利益。
这些行为,虽然确是在所谓的2002年8月薄熙来看到幻灯片之后实施的。
但是: 1、这石化项目最终结果是“其实没有办成”。 薄熙来虽然实施了为促成此石化项目提供帮助的行为, 可薄熙来为促成此石化项目的这些帮助行为,根本不是“使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因此获取到了巨大利益”, 薄熙来的这些帮助行为,根本就是“没有使徐明及其担任董事长的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因此获取到半分钱利益”!
2、公诉人出示的与此石化项目相关的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薄熙来在办理双岛湾项目的流程中有违法违规的操作”。
3、其实,公诉人在22日对此石化项目相关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时,也已经不得不当庭承认“这个项目如真被薄熙来尽力促成了,结果确实是利国家利辽宁人民利大连人民的”(详见22日的【庭审现场】之十)!
4、薄熙来在当庭质证时,坦荡承认,徐明想搞大石化,正合我意,于是就大力支持。我确实非常支持和期待双岛湾项目能够做成,我当时也认为徐明是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家。当时是想同台塑王某某合作,我曾以市长身份积极推动,还让市计委主任王某某特别注意并专门协调。我任辽宁省长后,继续关注,又指派王某某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并在2003年去大连开了项目推进会,要求尽快上报,力争纳入国家计划审批。为了这个项目,还让省环保局和大连市政府调整了大连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记得这个项目以后转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务部部长期间,似在2006年,我又协调了外交部和发改委,将该项目列入了中沙双方讨论的议题。讲个大实话,这个事情如果建起来,三十万吨的油码头,这对大连和对辽宁都是大喜事。在当时来看,如果建成的话,在全中国都是非常有影响的企业,一个重大的调整,而且对调整辽宁的老工业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辽宁是重大的工业基地,但是到我接任省长的时候可以说是困难重重,有100万下岗职工,有这么一个项目难道不能考虑考虑吗,难道不应该推动推动吗?而且中国的沿海岸线有什么地方能够建一个30万的油码头?大连能找到一个建32吨油码头的地方,是大的转变,这个何乐而不为呢?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详见22日的【庭审现场】之十及26日薄熙来的第一轮自辩意见)。
显而易见, 薄熙来实施的“想尽力促成一个利国家利辽宁人民利大连人民的石化项目”的这一利国家利辽宁人民利大连人民行为, 客观上“只是地方政府领导国家部委领导对利国利民业务项目的正常支持帮助,是公事公办”。
这一行为, 也根本不是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行为, 根本不是什么“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故意犯罪行为”!
5、公诉方把薄熙来实施的“想尽力促成一个利国家利辽宁人民利大连人民的石化项目”的这一利国家利辽宁人民利大连人民行为, 生拉硬扯强行指控为犯罪行为, 这样的指控合不合情、合不合理、合不合法???!!!
6、法律的生命及威力在于其与人类正常人性能共鸣共振, 法律人,不能成为没有人性只会机械乱背乱用法言法语的颠三倒四复读机。 法律人天职是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人所说首先必须是人言人语!
试问: 如此强词夺理的指控欲将社会公平置于何处???!!! 如此强词夺理的指控欲将社会正义置于何处???!!! 如此强词夺理的指控能让世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吗???!!! 如此有失基本人性的强词夺理指控依法能成立吗???!!!
|
吴为: 薄案的实质是体制内政治路线之争,以刑事案件审判说明体制内回归已经完全没有可能了。 对薄案刑事指控的审判,十八以后曾经希望能够做到“程序正义”,记得当时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