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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贵军被捕经过

2013-10-16 22:24| 发布者: 刘杰| 查看: 1267| 评论: 3|原作者: 坚定的迪威信工人

摘要: 我是谈判代表之一,一共参加谈了3次,谈了好多次,记不清了。第一次谈判也是堵厂后第一次和厂里谈。那次男的多,大都是组长。我们谈得很硬气,把那些厂里的人都没话说。但是谈判的时候,厂里拿着摄像机照来照去的,把我们这些人都照怕了。
我是谈判代表之一,一共参加谈了3次,谈了好多次,记不清了。第一次谈判也是堵厂后第一次和厂里谈。那次男的多,大都是组长。我们谈得很硬气,把那些厂里的人都没话说。但是谈判的时候,厂里拿着摄像机照来照去的,把我们这些人都照怕了。第二次就没几个人敢再去了,怕被报复。第二次谈换了一批谈判代表,这回女的多。第二拨谈判的人不行,说不过厂里的,容易被厂里忽悠,同意放车走的也是这批人。老吴是一直参与谈判的,没有退出来过。

厂里的谈判律师也见过几个。厂里的法律顾问是个女的,太张扬了,谈判的时候老是抢劳动站站长的话,被那个站长骂了。劳动站站长是个东北人,我对他印象不错,觉得他还是挺帮我们工人的。谈判之前还给我们出主意怎么谈。

厂里还请了一个律师来谈判的,因为和工人一直谈不妥,被工人留到半夜2点半,他想走又不敢走,那么多工人在外面呢。后来他说他不干了,老板的钱不要了。以后再也不接这种劳资案例了,受不了。

“眼镜”(吴大哥)太实在,竟然和老板讲理。“本来是该工人耍赖的,结果被老板耍了”。这次的事情发生之前在厂里认识眼镜,但是没来往。知道他在厂附近发过机构的法律单张。

我们经常劝老吴不要在工人行动的时候露面。老吴有时候听,跟着工人去,走一半再回来。这次被抓就是没听,那会第一批公安来拦他们回去的时候,有几个见势头不对就走了,还给老吴打电话说,快撤。但老吴自己觉得没事,还是和工人继续走。后来又来了几百的特警,把他们全抓了。抓老吴的时候好几个女工抱着老吴不让他们抓,但是没拦住,最后大家都被带走了。老吴被单独带上一辆小车,其余的工人被分别带到5、6个派出所。后来我们才知道老吴是拉到石岩派出所了。说是那些被审讯的工人都没说什么不利的话,只有一个人听公安说犯法,吓着了吧,说,犯法老吴还让我们去(好像是这样说的,也是听别人说的)。

被抓那天的上访,我没有去。我对那些要去上访的人说了,要是他们整整齐齐5个人一排那样走,我就去,大帮哄,堵路,我就不去。

对于最后的赔偿结果为什么这么糟,我认为主要两点原因,一是把车放走了,没有了谈判的筹码。而且不止不该放走工厂的设备,老板和其情妇的私人小车也不该放走。我们上了他们好几次当。二是,老板实在太赖了,在当地又有背景。

在迪厂之前,附近还有两个厂因为搬厂的事情闹过,堵厂门堵了两天就解决问题了。一个是按照1600赔的,一个按照12月的平均工资赔的。其实那些老板早都准备好钱了,只是看能够少给多少算多少。只是我们老板,赖账不给。现在还有一个厂的人正在闹,守了好几天厂了。不知道具体情况。

附:

迪威信罢工工人吴贵军律师的意见书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宝安区公安局已将吴贵军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移送贵局审查起诉,根据《深公宝诉字(2013)03031号》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指控吴贵军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是吴贵军(和他人)聚集迪威信工厂员工两百多人举行捐款,用所得款项购买横幅标语,组织工人从工厂出发步行上路游行,途经石岩辖区的北环路、宝石东路、石龙路、福龙路,阻塞交通影响秩序,造成宝石路以及福龙路交通严重阻塞达数小时,且不听公安机关劝阻推搡在现场民警。
作为贵贵军的辩护律师,本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缺乏证据的支持,吴贵军作为工人代表参与工人维权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同时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吴贵军是2013年5月23日工人步行上访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指挥者。鉴于吴贵军没有犯罪,本律师建议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依法对吴贵军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吴贵军本人组织了工人的捐款活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吴贵军购买或制作了横幅标语,更没有证据证明横幅或标语是使用捐款来购买或制作的。
吴贵军本人并不是捐款的实际收取人也非捐款的使用人,其本人仅是知道工人有过捐款的事实,并不能认定其为捐款的组织者。5月23日现场使用的横幅和标语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明是由谁购买或制作,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否使用工人的捐款来购买或制作。起诉意见书上认定横幅是使用捐款来购买或制作是没有依据的。
二、没有证据证明吴贵军是5月23日上访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指挥者,即吴贵军不是本次活动的“首要份子”,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
吴贵军本人仅是参与了5月23日是的步行上访活动,其本人既不是活动的倡导者,也不活动的组织者,更没有证据证明吴贵军策划了本次活动或者在活动过程实施了指挥的角色,所以依目前的证据仍无法认定吴贵军是本次活动的“首要份子”。
对于证人张(某)和赵(某)的指认,此两位证人并没有充分说明吴在本次活动中做了什么,或者安排谁做了什么?仅仅是用判断式的思维做了一个判断或推定认为“吴贵军是本次活动的组织者”。这样的证言并不可信,并不能足以用来指控吴贵军是活动的组织者。
所以,即使上访活动阻碍了交通,涉嫌犯罪,但按照《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处罚的是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吴贵军并非首要份子,依法也不应当处罚。
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贵军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要件有三条,一是要有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行为,二是要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三是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三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侦查机关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贵军本人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本次上访活动从一开始就有公安机关的警察跟随维持秩序,工人一直步行到福龙路后警察才阻止工人继续前行,阻止命令下达后工人即被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本次上访活动即告结束。在此过程中包括吴贵军本人在内的工人并没有任何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四、没有证据证明工人的上访阻碍交通秩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另一要件是要扰乱交通秩序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交通被阻碍导致秩序被破坏的情节严重应当有具体的证据来证明。但侦查机关并没有提供足已证明交通被严重破坏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证明或鉴定,仅是由交通警察部门出具一个说明很难证明工人的活动导致交通秩序被破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所以,属于侦查机关举证不能。
综上,本案中吴贵军的行为仅是作为一个工人维权代表参与了工人自发的上街步行到市里上访的活动,而上访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之一,上访并不违法。而吴贵军本人并非本次上访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指挥者,其本人也没有抗拒或者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人的行为阻碍交通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吴贵军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作为吴贵军的辩护律师,本人衷心希望检察机关能严格依照法律,对吴贵军不予起诉,并依法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指控,还吴贵军以自由,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此致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
庞琨13530112348
2013年10月13日

(责编: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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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ignal 2013-10-17 09:28
工运还是属于自发性,核心力量没有,加上遍地特务,一人被抓,运动很容易流产。当然这是表面的观察。
一般来讲,军警抓人都预先盯上了你,并搜集了你的材料,确信你是要打击的目标。领导工人斗争需要经验,机警。
引用 zxt 2013-10-17 05:49
既然有资本家,就要在宪法上争回罢工权
引用 反毛者乃畜生 2013-10-17 01:21
广东为什么暴乱多,因为走法律途径根本走不通,这就是个现成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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