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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附记

2013-10-22 04:36| 发布者: 玉表| 查看: 452| 评论: 0|原作者: 汪晖

摘要: 腐败虽然直接体现为官员个人的品行和作风,但也离不开宏观的背景、甚至政策条件。在反腐败的同时,深入地反思改革过程中的一些政策导向和干部政策与腐败现象的关系,对于当前和未来的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
《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附记
汪晖

汪晖按语:2013年10月16日,南京市长季建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这里重新刊发于2005年撰写的长篇调查报告《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和2007年撰写的补充调查。这两个报告中涉及的通裕纺织集团公司的改制及其严重问题就是在季建业担任扬州市长和市委书记期间发生的,他也是文章中涉及但在正式发表时隐去姓名的当时的扬州市领导人之一。现在,全国范围内的反腐败斗争正在全面展开,这里重新发表这两个调查报告,也是提醒一个事实:腐败虽然直接体现为官员个人的品行和作风,但也离不开宏观的背景、甚至政策条件。在我们调查通裕改制问题时,工人们对于季建业的工作作风有许多批评,干部中对其作为也有很多议论。然而,2009年,季建业还是被提拔为南京市代市长,继而成为市委副书记、市长。这些问题说明:在反腐败的同时,深入地反思改革过程中的一些政策导向和干部政策与腐败现象的关系,对于当前和未来的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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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的调查报告》写于2005年11月间,后经当事人核对,再易其稿,于2005年12月定稿,发表于次年1月出版的《天涯》杂志2006年第1期。文章发表之时,全国范围内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讨论正在热潮之中,这份报告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2006年2月,《南风窗》发表了该刊记者采写的有关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的报道,通裕改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引起了公众的注意。此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读书》杂志编辑部就这一案例组织了专门的案例分析讨论会,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海仁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陈炜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这一案例,直接介入了通裕职工针对改制过程中的各项问题而展开的法律诉讼。从2006年1月调查报告发表至今,改制后的江苏通裕集团公司发生了许多事情,其中主要包括该公司员工先后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07年9月17日举行全面罢工和劳资谈判。在重新发表这份调查报告之时,有必要将该报告发表后出现的新变化向读者做一个概要的介绍。

首先是法律维权。2006年春节前夕,江苏通裕集团公司员工代表再度前往扬州市人民政府和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官员对话,但完全没有结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唯一的选择。同年七月,通裕职工代表殷子宏、徐志鸣、崔小华正式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法院于7月24日下发受理通知书。《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唐建光在相关报道《扬州国企职工因改制争议状告政府事件调查》中说,"此前尚未见职工就国企改制而被受理行政诉讼的先例。而到2004年底,中国已有逾十万家国企进行转制,涉及逾3500万人,其中一些改制引发的纠纷不断。但这些职工即使持有异议,也很难通过诉讼方式表达自己主张。"(见《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10月27日)2007年10月1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江苏通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状告政府的行政诉讼进行开庭审理。殷子宏、徐志鸣、崔小华三位职工代表以原告身份出庭,扬州市人民政府聘请了律师代理出庭,此外另有第三人扬州纺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两名干部出庭,第三人扬州润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缺席。大批通裕集团的职工在旁听席旁听或在庭外等候消息。法庭陈述和辩论顺利进行,但并未进入有关改制过程的各项细节的辩论。

法庭辩论集中在一个前提性问题上,即在国企改制中,职工是否有权状告政府?政府是否应该作为被告?由于问题集中在这一前提性问题上,法庭辩论与其说是讨论通裕改制的具体过程的公正、合法与否,毋宁是讨论国有资产的性质问题,即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还是政府资产?如果是前者,政府只是受托管理和监督全民资产的运行,政府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不能等同于一般人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从而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如果是后者,政府作为出资人批复股权转让,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处理自身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10月24日下午,法官宣读了裁定,驳回了原告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撤销其统一改制方案的批复,理由是:政府主导的改制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通裕职工不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06年11月1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要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扬行初字第0014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事项,确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007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终审裁定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一审裁定以被诉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高级法院的裁定为终审判决,通裕职工虽然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改制过程中的不公显然已经没有可能。

因此,自发性罢工成为捍卫工人权利的自然选择。2007年9月17日,深圳滢水集团、扬州润扬投资集团董事长刘俊涛在未与各方商讨的情况下主持召开了中层干部会,接着召开中层加全体科室人员会议,对通裕集团的机构、人事作出了一系列改变的新决定,其中包括撤销制线厂、免去制线厂厂长和付厂长职务;免去第二棉纺厂厂长职务,将该厂并入第一棉纺厂;免去第三棉纺厂厂长职务,将该厂与第四棉纺厂合并;免去现裕华分厂总经理职务,聘用已离厂的叶翔任总经理;撤销总厂所有科室,免去科室所有中层干部;科室中层干部和所有人员自找岗位,找不到岗位走人;撤销集团公司改为各分厂自主经营。这一决定当场遭到参与法律诉讼的职工代表殷子宏的质疑,他思考并提出了如下各项问题:

一、受让协议第八条第五款承诺半年内投入六千万,用于通裕的再发展和技术改造,但资方没有遵守承诺;
二、受让协议第七条第三款承诺继续聘用通裕原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聘用期为三年,但职代会召开后48天就将江苏省中青年纺织行业的专家陈忠免职;
三、改制以来,通裕的大批领导骨干,管理骨干、技术骨干有些被迫出走,有些被强行搁置,致使生产下滑;
四、受让协议第六条第五款承诺乙方将继续保持通裕集团职工已享有的扬州市政府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但改制后资方撤销了厂里的医务室、浴室,高温费也未按规定足额发放;
五、过去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生产设备维护保养,但改制后资方大幅减少保养费用,加之技术工人大量流失,导致产品质量、价格和利润不断下降;
六、受让协议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乙方将部份股权转由通裕集团经营层持有,并确定一定比例的股权收益作为对不持有股权的其它管理层和生产技术骨干的奖励基金,但改制后资方并未兑现;
七、受让协议第八条第三款承诺,乙方在今后3-5年内,将不断扩大对通裕集团的投入,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使通裕集团在2005年完成销售10个亿,2008年完成销售15个亿以上,并争取在扬州市政府的支持下,将通裕集团发展为上市企业,但该计划没有一条兑现。
八、受让一年左右,资方将集团的裕祥分厂关闭,并将设备变卖;现在又将制线分厂关闭,将第二棉纺厂、第三棉纺厂萎缩,其目的是全面搞垮通裕集团、变卖资产,转搞房地产开发。

殷子宏讲完前三条,刘俊涛无言以对。在会议过程中,各分厂工人闻讯赶来,一些愤激的女工冲上主席台与刘俊涛发生冲突,第一、二、三棉纺厂和制线厂全面停产,自发罢工实际形成。17日中午公安干警介入,控制事态扩张。在工人斗争和停产压力之下,刘俊涛提出"愿意转让股权",并当场写了愿意转让的字据,全文如下:"鉴于通裕集团目前的情况,如果扬州市政府和通裕集团员工,有意购买通裕集团股份,本人同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职工随即提出扬州市政府回购的要求。

但回购工厂等于承认整个改制的失败,扬州市政府不可能同意这一请求。在事先得到通报的情况下,政府并未派人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协调处理劳资矛盾,而只是紧急调度、设定方案来平息事态,让几百名警察到现场和主要路段控制局面。2007年9月17日晚11时,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和扬州市原纺织工业局相关人员来到工厂,召开了扬州市润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扬州纺织工业局双方股东紧急会议,达成了如下决议:

1、鉴于润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征求另一方股东的意见,单方面召开江苏通裕集团中层以上干部会宣布改变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造成了企业的不稳定,会议决定撤销润扬投资公司单方面作出的相关决定,决定通裕集团组织结构,运行体制保持现状不变,经营层、中层干部原职务不变。
2、针对公司现状,经协商,润扬股东方与通裕集团经营层实行利润定额回报承包,润扬股东方表示在承包期间,由经营者全权行使生产、经营、人事、用工、分配等权力,具体协议另定。
3、鉴于深圳滢水集团2006年7月在深圳有关银行贷款1.65亿元,在未经另一方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就用通裕名义为其提供担保,给企业贷款造成困难;又因为滢水集团目前借款5500万给通裕集团使用,会议要求双方尽快处理好还款和解除担保事宜。对职工反映滢水集团在通裕集团占用资金一事,由双方财务进一步查核,该归还通裕集团的立即归还,今后要规范股东与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
4、为了进一步调动通裕集团经营骨干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润扬股东方提出,可转让一部份股份,由经营骨干和职工购买,具体数额和方法由经营层拿具体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5、通裕集团职工身份置换金以资产的形式保全在企业,职工提出要求给付。会议要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从维护职工利益角度,授权经营层拿出处理方案,逐步实施。

由于政府的正式参与和相关缓冲措施的出台,职工情绪稍有缓和;在罢工停产4天后,于9月21日,生产秩序逐步恢复。围绕着内退职工和改制后退休职工的身份置换金发放问题,劳资双方仍然在进行协调和谈判。

通裕集团改制过程是在劳动者、管理层与资方、工人与原管理层、企业职工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斗争和对话中展开的。根据我们先前的调查,企业改制后出现的管理混乱、生产下降、投资不足、工人离岗和政府失责等现象完全可以预见,因为从一开始,企业受让过程就是和政府摆脱责任、资方蓄意萎缩生产以加速向其他行业(房地产开发)转化联系在一起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全面检讨有待历史的裁决,就通裕集团改制问题而言,下述五个问题值得我们共同关注:

第一,中国的国有企业到底是全民所有还是政府所有?不澄清这一基本的企业属性问题,其他问题均难以解决;
第二,改制完全是由政府主导的行为,但政府对于改制后的企业完全采取放任态度;伴随着企业职工身份属性的变化,工人的基本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由于企业属性不清,改制过程缺乏相应的法律规章为据,导致工人依循法律途径寻求社会公正、捍卫合法权益的途径受阻;
第四,在法律途径失效的背景下,工人的自发斗争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工会制度不健全,工人斗争缺乏有力的组织支持;
第五,政府将私有化作为改制的唯一目标,政府协调至多做局部的修补;在危机条件下,政府扮演了劳资双方的调停人和扼制事态扩大的控制者的角色,由于缺乏广泛的和制度化的工人参与,协调的结果至多局部保障部分管理层权益,普通员工的利益最终仍然无法保障。政府既是改制的推动者,又是秩序的维护人,劳资矛盾最终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也就势所必然。

尽管工人要求改善自己的命运的斗争不会停止,但围绕通裕集团改制而展开的案例调查、新闻报道、法律诉讼、自发罢工、政府协调等等过程均已告一段落。新闻监督不力、法律途径不畅、工会组织涣散、政府推卸责任、政策规章含混不但导致企业职工在改制过程中利益受损,企业本身的前景也日益黯淡。如果不对改制的目标和方式进行认真反思,工人阶级的命运就无法保障,国有资产就必定会大批流失。企业职工如果不能形成自身的有组织力量,并在公共领域中展示自身,也就不可能有效地保障自己利益。通过这一典型案例的剖析,我们不但可以看到中国国有企业改制面临的普遍困境和危机,而且也可以看到探讨中国的民主道路的真正起点--民主必须从普通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利益、决定自己的命运的斗争开始。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凌晨 

(责编: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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