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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粮食法(草案)》致国家安全委员会

2013-11-29 23:3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968| 评论: 0|原作者: 苏铁山|来自: 苏铁山

摘要: 针对《粮食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致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书作者:苏铁山 杨晓陆 陈一文 等发布时间:2013-11-29来源:乌有之乡字体:大|中|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先后颁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就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看法与建议。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先后颁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法(修 ...

针对《粮食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致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书

作者:苏铁山 杨晓陆 陈一文 等 发布时间:2013-11-29 来源:乌有之乡 字体:   |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先后颁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就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看法与建议。

国家安全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先后颁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就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看法与建议。

前言

  2009年11月27日,中国农业部颁发了两种转基因水稻、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此事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中国掀起了一场大范围关于转基因问题的讨论热潮。大讨论过程中暴露出的我国种业安全、粮食安全、农业安全、环境安全、生物安全、经济安全、科研体制安全、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诸多领域的风险。2013年6月13日,中国农业部又批准3种转基因大豆的进口安全证书。关于转基因的争论再一次白热化,大有失控趋势。转基因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科学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安全的大问题。

  在科学界,转基因的基本理论“一个基因只编码一个特定的蛋白质”,其实早已过时,这是50年前的理论。科学界早已取得共识,基因与蛋白质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转基因技术是在极不完善的、在今天看来甚至是错误的科学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们认为,对于基本理论是错误的转基因技术,我们需要对其科学理论基础进行全面深刻的认识和反思,需要对现有的科研、实验、开发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我们认为,现有的转基因重大科技项目很可能没有存在的必要。我们需要终结现有的大干快上、混乱的转基因科研、实验、开发。在全面反省的基础上再确定哪些科研项目值得做。

  我们认为,在转基因的全领域、全链条,均存在大量漏洞和问题。从发展规划、经费审批调拨、立法、科研、实验、审批,再到推广、监管、善后、生物国防等全系统、全链条,均存在大量的漏洞。有的不仅是漏洞,而是一片空白,是缺乏法律法规,是故意开后门;还有的是科学家制造假实验、假数据,实验不科学;还有的是知名科学家知法犯法,是有关部门玩忽职守、执法犯法(目前掌握的几个实验都指出,农业部颁发“安全证书”的转基因作物关键依据,“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很不科学,有的是用“假样品”做“假试验”得出“假结论”);还有的是营私舞弊,是恶意犯罪。

  我们建议,在国内必须立即停止推广转基因食品,已经审批和生产的转基因食品也暂停;立即叫停现有的转基因项目(安全评价实验除外),停止拨款,并对现有的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在全面核查之后,惩办转基因领域滥用经费的一切营私舞弊、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建议国家成立“转基因安全国家调查委员会”,负责上述工作。以国家安全、军队、环境、医学及有关部委、各方面专家、公众代表为基础,对转基因安全问题进行国家调查。调查应该坚持全面、独立、长期、开放的原则,对涉及转基因问题的所有方面,包括国家转基因发展规划、经费、技术安全性、立法、科研内容、科研体制、实验、审批、推广、监管、善后、生物国防及相关外国企业在国内的经营与运作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要独立于主管政府部门,由多领域专家侧重从国家安全、人民安全、粮食安全等角度调查;调查特别是实验要坚持数年,通过长期实验验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开放是指,可以吸收国际上对转基因安全方面的研究成果,可重复法国、俄罗斯、新西兰、美国等学者的试验,验证其可靠性。

  另外,还需要明确科学刑事犯罪新规范和量刑的新原则。今天我们修建个下水道、盖个楼房,还有质量安全的终身负责制度,但是涉及13亿人民的大事却无人负责。要强化科学家和科研机构的风险意识、后果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转基因问题是涉及全民族健康和生存的大事,是涉及整个人类生存的大问题,对于这样的重大问题,需要有科学家、负责人、相关集团、部门负责,需要有人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我们认为,在没有对转基因的基本科学理论体系进行深刻反思之前,在没有对现有的科研实验进行深刻反思之前,在上述漏洞、空白、后门不被堵住、纠正之前,在上述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营私舞弊、恶意犯罪不被调查处罚之前,应该禁止一切转基因农作物、农产品、食品的商业化。

  另外,国家还应对转基因的其他领域进行调查,诸如医药等。并以此为戒,推进国家科研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改革。

签名人:

  苏铁山 北京 原国史学会副秘书长

  杨晓陆 北京 退休

  陈一文 北京常住居民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专业委员会顾问

  赵 华 上海 影视编剧

  严海蓉 香港理工大学

  黄 瑜 香港中文大学

  宋阳标 时代周报北京站

  李香珍 北京 退休

  黄凤平 北京 退休

  田香萍 北京 退休

目 录

  一、 对具体条款的意见

  1、对《粮食法草案》总则的意见

  2、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3、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缺乏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性约束

  4、卫生部宣布,卫生部不负责管理转基因安全,由农业部全权负责

  5、部门法很不完善,需要制订一份针对转基因的大法

  6、更多立法方面具体问题

  二、为什么必须立即停止推广转基因食品?为什么已经审批和生产的也要暂停?

  1、转基因技术的基本理论是错误的

  2、国内外转基因的危害现象,国人的身体素质呈现下降趋势。

  3、中国不具备推广转基因的自然环境基础

  4、转基因技术并未开发出增产基因,抗虫性能也导致耐药性,反而是传统的杂交水稻、能留种的超级稻实现的产量的剧增。

  5、国内转基因争论趋向白热化,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必须慎之又慎。

  三、为什么建议国家成立“转基因安全国家调查”委员会?国内转基因发展规划、立法、科研、实验、审批、流通、善后、生物国防的诸多漏洞

  1、发展规划的巨大漏洞

  2、农业部承认转基因立法漏洞很多

  ①农业部承认转基因立法领域漏洞很多

  ②对于第二代转基因技术需要提前立法

  ③转基因法规缺少公众参与条款

  3、科研内容漏洞:转基因育种开发只是旧技术,转基因基础科学研究、基因基础科学研究、生命科学、生物防卫研究才是大课题

  4、科研体制的漏洞:科研机构、育种企业不能为跨国公司所收买、瓦解

  5、试验的大漏洞,假试验、假数据等

  ①20%的经费应该应用于安全性评估试验,为何不做

  ②张启发、黄昆仑的8天抗虫BT毒蛋白灌胃实验缺乏起码的科学态度

  ③90天喂养SD鼠抗农达转基因大豆 40-3-2实验是假实验

  ④90天喂养SD鼠抗草甘膦转基因玉米NK603实验缺乏起码的科学态度

  ⑤应对已经颁布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农作物、农产品、食品的“安全实验”进行重新审查,核查是否是假实验

  ⑥现有的实验和评价体系是不够的,应该做长期的、全面的、客观、真实的实验和评估

  ⑦需要全面评估转基因对生态多样性的影响

  ⑧转基因的附带产品草甘膦、草铵膦农药等,也需要做全面的实验和评估

  ⑨科研过程要严防转基因外泄、漂移

  6、审批漏洞

  7、非法种植、流通、销售,缺乏标识

  ①非法种植、流通、销售

  ②缺乏标识

  8、知名科学家知法犯法

  9、农业部执法犯法

  ①违规审批转基因大豆

  ②2013年6月批准进口三种转基因大豆,却不公开实验报告和审批文件

  10、转基因法律中没有惩罚体系,需明确科学刑事犯罪新规范和量刑的新原则

  11、没有生物国防体系

  12、没有善后赔偿机制

  13、孟山都等跨国生物公司对中国的渗透

  四、加强传统育种,大力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传统农业,并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

  1、传统农业最增产,转基因不增产

  2、转基因作物并未减少农药、除草剂、化肥的使用

  3、转基因大豆的替代方案

  4、育种要强调区域性、地方性,不可大面积推广太单一的种子,防止生态灾难

  一、对具体条款的意见

  1、对《粮食法草案》总则的意见

  《粮食法草案》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有效供给,保持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

  我们认为《粮食法》总则中应该强调指出,粮食安全不仅包含粮食的生产、流通、供给,更应包含保障国民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在中国已经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之后,我们应该将保障国民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需要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吸收农业、医学、营养、环境、海关、军队等各部委、各方面专家及公众代表参与进来。该机构可以附属在新成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名下。

  2、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2002年7月1日施行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曾有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但是在该管理办法废止之后,新的法规中都将此条规定删除。我们认为应该在《粮食法》、《食品安全法》中重新强调、并保证落实这一点。如不能落实这个原则,则应禁止转基因农作物和食品的种植、生产和流通。

  3、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缺乏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性约束

  在待修订的《粮食法(草案)》中,关于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陈述,只有一条,即: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粮食作物种质资源,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在立法层次上,对转基因粮食品种的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我们找不到任何实质性的法律约束。翻遍转基因粮食种子的“国家有关规定”,我们找不到什么约束性的的规定。“不得擅自应用”这句话,其实毫无约束力。现实是,只要有钱,任何人任何机构似乎都可以搞转基因。在没有完善的国家立法程序下,转基因技术就获得了某种不清晰的合法性,并且获得了国家财政的巨额拨款,近几年出现毫无节制地全面推进态势,并出现许多违法违规、犯罪行为。这是一种危险的态势。像转基因这样的重大技术,如果被赋予生产应用的合法性,必须是基于该技术的合理性。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转基因生物安全并没有获得科学界的共识。越来越多的科学实验报告,正越来越清晰地提示,转基因产品很不安全。

  4、卫生部宣布,转基因安全问题卫生部概不负责,由农业部全权负责

  2002年,农业部批准进口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至今该大豆已经占据中国80%市场,近几年每年都进口5000万吨以上。

  根据《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废止)、《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上市的转基因食品需要卫生部的审批。

  2011年11月21日,公众代表杨晓陆向卫生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卫生部出具采用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的三种产品的审批文件。这三种产品分别是,转基因大豆油、采用“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其他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的食品。

  2011年11月23日卫生部回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卫政申复[2011]42号),卫生部未受理和审批过这三种产品。[1]据此可以推断这三种产品是非法产品。

  得知这个消息后,公众代表非常震惊。每年进口的5000多万吨转基因大豆、加工的转基因大豆油及其附属产品,竟然不符合国家法规。2011年12月7日,北京消费者提交《关于益海嘉里非法经营转基因食品致卫生部的举报信》。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卫生部对违法的公司及转基因大豆及其附属产品进行处罚。

  2012年1月5日卫生部对举报信的回复全文如下[2]

“杨晓陆同志:

  您的信访事项,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废止,现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不作为新资源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管理。请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列》向相关部门提出您的诉求。”

  此复。

  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 来信来访专用章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公众代表对此提出异议,根据现行法规,卫生部不负责管理转基因安全,由农业部全权负责。但是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7年废止之前,卫生部对这三种转基因产品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卫生部的无所作为,是渎职行为。

  另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畜禽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此之外,该法规无一句话再涉及转基因。

  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现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这些法规都不负责转基因的食品安全,更不负责转基因的环境安全等其它内容。

  也就是说,除了农业部和农业部的部门法规之外,没有任何部门和法规来管理转基因安全。众所周知,农业部在转基因的管理方面可谓是执法犯法,毫无公信力。

2张政府文件扫描件:

  图片120111123日卫生部回复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卫政申复[2011]42号)

  图片2:卫生部对北京消费者提交《关于益海嘉里非法经营转基因食品致卫生部的举报信》的回复函

  5、部门法很不完善,需要制订一份针对转基因的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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