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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粮食法(草案)》致国家安全委员会

2013-11-29 23:3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977| 评论: 0|原作者: 苏铁山|来自: 苏铁山

摘要: 针对《粮食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致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书作者:苏铁山 杨晓陆 陈一文 等发布时间:2013-11-29来源:乌有之乡字体:大|中|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先后颁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就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看法与建议。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先后颁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法(修 ...

6、审批漏洞

  农业部下属的咨询机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是颁布转基因主粮安全证书的机构,其中多人是正在申请转基因粮食专利和安全证书的人员,也就是说自己申请、自己审批,自身的利益牵涉其中,难以保证其科学性、客观性。并且在社会的强烈要求下,第一至第三届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专家名单至今都未见公布,缺少监督。另外,评委会部分成员或其亲友在转基因种子公司中任职或兼职。这些公司与孟山都、杜邦、先正达等跨国公司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这样的审批机构自然难以保障科学、公正、客观。

  这其中到底有多少腐败、猫腻?“转基因安全国家调查”委员会必须对此进行彻底调查。必须追究相关负责人、主要领导的责任。

  安全审批是涉及13亿国人的大事情,决不能黑箱操作。试验报告必需公布,要经得起检验。

  审批人员要实行终身负责制度,强化他们的风险意识、后果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今天法官审理案件还要终身负责制度,不能有冤假错案。今天做个普通的建筑工程也需要终身负责制度。但是对于转基因这样重大的关系13亿人民的大事却没有终身负责制度。这是极其错误的。

  我们认为,农业部下属的机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已经广受诟病,并不能担负起这个责任,这个委员会颁布安全证书的资格应该取缔。

  我们建议在《粮食法》、《食品安全法》中写明:转基因的育种工作交给农业部门,但是转基因的安全审批、管理工作交给一个专门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国家安全、军方、环保部等部门的专家、公众代表组成,这个委员会也可以吸收农业部、卫生部的代表参加。

  7、非法种植、流通、销售,缺乏标识

  ①非法种植、流通、销售

  转基因主粮的监管漏洞很多。2012年1月至5月欧盟共19次通报,从中国进口的大米制品涉非法转基因。欧盟发布《决定》,拒绝从中国进口转基因稻米。媒体报道,转基因水稻种子和稻米已经遍布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湖南、河南、浙江等地种子市场和食品市场。转基因水稻已形成规模种植,农民将收获的转基因大米混在普通大米中进入流通市场。农业部多次重申“从未批准任何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据中国农业大学戴景瑞院士称我国抗虫玉米(其意指转基因)已经种植6000万亩。

  中国是尚未批准主粮转基因生产的国家。但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是:“自2006年起截至目前,欧盟预警系统总计通报了184次中国输欧食品中被检测出非法转基因,其中2012年39次,2011年29次,2010年46次,2009年15次,2008年18次,2007年9次,2006年10次。而184次中,大米制品和含有大米的制品175次。” [27]

  非主粮的转基因作物监管漏洞更多。许多学者高度怀疑张杂谷是转基因品种。2010年,张杂谷已种植400多万亩。当时新闻报道,计划在未来10至15年推广到1亿亩。[28]张杂谷的审批,有没有做过食品安全试验、环境安全试验不得而知。

  转基因棉花虽然不作为食品,但是在一些地方,转基因棉的棉籽油却在大量食用。这个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在蔬菜瓜果中,转基因作物监管漏洞更多。国内已经无法找到非转基因的木瓜种子,原因是国内某些科研机构将转基因木瓜种子外流,转基因木瓜通过花粉传播,污染了非转基因木瓜,导致目前国内再也找不到非转基因的木瓜种子。在既成事实面前,不得不将转基因木瓜合法化。中国已经批准了转基因番茄、甜椒、木瓜等蔬菜瓜果种植,这些作物的审批有没有做过充分的食品安全试验、环境安全试验仍然不得而知。

  2012年8月,媒体爆出“黄金大米”事件。美国研究机构勾结国内机构,拿中国小学生作实验,试吃先正达公司研发的转基因“黄金大米”。2012年12月6日,中国疾控中心等单位联合发布转基因“黄金大米”事件的调查结果,对一些人进行了处理。该事件再一次暴露中国转基因监管的漏洞。有网友指出“黄金大米”事件毫不吃惊,中国转基因监管状如马蜂窝。他说在2010年已经看到该新闻。他认为不仅转基因的种植和流通领域存在很多非法行为,转基因的法律法规本身也有很多漏洞。

  2013年10月又爆出新闻,一些企业将进口的非转基因菜籽油掺入国储库的非转基因菜籽油当中。

  ②缺乏标识

  另外,国家要求对转基因生物及产品进行标识,但现实中却有很多不标识的情况。比如国产的转基因木瓜几乎100%是转基因,但是却没有标识。国内的一些转基因蔬菜作物也没有标识。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在做成食用油之后虽说有标识,但是转基因大豆蛋白、转基因豆奶粉、水饺等食品中的转基因大豆蛋白,许多豆制品中的转基因大豆成份却都没有标识。

  8、知名科学家知法犯法

  监管、流通领域的大量漏洞,其源头在哪里?很明显,是各级育种单位和科研单位。再来看其它例子。

  根据2010年12月农业部发布的1504号《公告》,共有27个玉米品种被停止生产,其中4个品种属于违规商业化的转基因玉米品种。这些转基因玉米品种最初都是以非转基因的名义,申请参加国家品种试验、审定、登记并获通过的。[29]

  在被查获的4个转基因玉米品种当中,有3个品种的育种人都是有名望的资深专家,其中还有人参与甚至负责国家农作物品种的审定。他们分别是“中国杂交玉米之父”李登海、向习近平主席做欺骗宣传的戴景瑞院士(2012年9月15日,习近平参加全国科普日活动)[30]、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玉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守才。

  这些知名科学家都没有受到处罚。

  9、农业部执法犯法

  ①违规审批转基因大豆

  2002年,农业部批准进口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至今该大豆已经占据中国80%市场,近几年每年都进口5000万吨以上。

  2011年9月30日,顾秀林等四人向农业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农业部出具文件:美国孟山都公司转基因大豆出口中国的全套申请文件、农业部批准其进口申请的全套审批文件,还有中美双方的科学实验报告。

  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颁布实施)、《农业部转基因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7月11日农业部通过,2002 年3月20日施行),对于进口的转基因产品需要三方面的科学实验文件和审批文件:

  ①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② 经【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③ 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2011年11月4日顾秀林获准进行查询,在农业部提供的文件夹中,没有看到任何有关“三方”科学实验报告的内容。

  农业部提供的孟山都公司的申请文件包括四份,“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关于食用安全批文”(1996年)、“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环境安全批文”(1994年)、一页纸的申请表、“毒理学研究动物试验报告”。这些文件内容并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关于食用安全批文”的主要内容是,将孟山都公司的申请文件和结论重复一遍:

  “……你公司(孟山都)的结论是:此一新大豆品种和现有市售大豆品种,在产品成分、安全性以及其他相关指标上没有物质上的不同,因此上市前无需进行复审及批准。本次咨询的所有材料均已归档于BNF001,由市场准入批准办公室保管。”

  “根据这次咨询的有关数据的描述及提供的信息,新的大豆品种依照21 CFR 170.30(f)(2)的含义似乎没有显著不同。因此关于此产品我们没有其他要问的问题。但是,你们也知道,保证孟山都公司营销的食品安全、有益健康,并遵循其他相关的法律与法规,是贵公司的责任。”(生物技术公司咨询回函,BNF 000001. 美国FDA Biotechnology Consultation Agency Response Letter BNF No. 000001)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并没有对孟山都公司的产品进行科学试验和检测,只是把孟山都公司的结论复述一遍,而后说明孟山都公司对它的产品负有全部责任,潜台词是若出了问题,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无需负责。

  孟山都的转基因大豆在美国种植仅4年后,2000年,超级杂草就被发现。2000年开始已经有学术论文专门讨论超级杂草的抗性。因此孟山都公司向中国农业部出具的“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环境安全批文(1994年)”,应被视为失效文件,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要求。

  在“毒理学研究动物试验报告”的文件中,并不包括独立的第三方单位做的动物实验,也没有孟山都公司的“毒理学研究动物实验报告”。没有任何包含了记录数据、进行分析的原始报告。

  顾秀林查询后认为美国孟山都公司向中国农业部申请获批的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40-3-2安全证书的审批是违法的。

  2011年10月14日、11月15日,公众代表两次去益海嘉里公司递交质询函,要求其出具金龙鱼“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是合法转基因食品的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益海嘉里公司未能提供文件。

  ②2013年6月批准进口三种转基因大豆,却不公开实验报告和审批文件

  2013年6月13日,农业部批准发放了巴斯夫农化有限公司申请的抗除草剂大豆CV127、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申请的抗虫大豆MON87701和抗虫耐除草剂大豆MON87701×MON89788三个可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北京市公众代表多次要求农业部公开这三种转基因大豆的实验和审批文件。农业部借口是商业机密,不予公开。许多学者认为,农业部将孟山都的“食用安全性”动物试验报告确定为商业秘密毫无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很可能是掩盖孟山都与某些农业部官员之间见不得人的罪证。

  10、转基因法律中没有惩罚体系,需明确科学刑事犯罪新规范和量刑的新原则

  转基因问题是涉及中华民族的大事情,但是在这里我们却看不到相关的法律惩罚体系。我们需要明确科学刑事犯罪新规范和量刑的新原则,要强化科学家和科研机构的风险意识、后果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转基因问题是涉及全民族健康和生存的大问题,对于这样的重大问题,需要有科学家、负责人、相关集团负责,需要有人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首先,对转基因科学家、审批人员等直接利益人需要有终身负责制度。

  其次,对于非法种植、流通等过程,需要有惩罚机制。不仅包括科研人员和公司,也包括商家超市。

  11、没有生物国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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