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以鄂南崖村为例,可以透视农村社会转型中的婚姻关系变迁对妇女自杀的影响。 世纪之交之前,虽然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在观念上普遍被人接受,但尚未能广泛体现在婚姻关系实际中。面对男性的家庭暴力、婚外性行为、赌博等,妇女只能“闹 离婚”而很难真离婚,不少妇女在走投无路之下选择自杀。世纪之交以来,由于社会流动加剧,妇女有了“逃婚”的现实可能性,加上农民观念的变迁,妇女主动离 婚日益普遍且变得容易。妇女在婚姻市场中越来越占有优势地位,农村婚姻关系也变得富有情感性,甚至性愉悦也具有了一定的正当性。在此背景下,婚姻关系再没 有导致过妇女自杀。诸种变化表明,农民正从生育孩子、延续香火的传统生活价值中解脱,在以平等及情感为基础的家庭生活中重新寻找归属,大胆追求个人现世的 幸福。



  妇女自杀是当前自杀社会学研究中关注相对较多的问题,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一是妇女自杀率的变化。 例如,景军等人基于收集的全国自杀数据,认为全国农村妇女的自杀率不断下降,这与经济发展、妇女的流动迁移有着紧密的关系。①刘燕舞则指出了妇女自杀率与 离婚率的反比关系。②二是从家庭权力斗争和权力结构中分析妇女自杀的原因。例如,吴飞受西方生命观的启发,从中国经验中的“过日子”概念出发,将妇女自杀 行为放在“过日子”的“家庭政治”的权力斗争过程中进行分析。③陈柏峰、刘燕舞、桂华等人则侧重于从代际关系、大家庭及家族等结构性权力关系来展开对妇女 自杀的分析。④这些研究对本文都有重要启发意义,但这些研究大多忽视了从农村社会转型过程来看夫妻婚姻关系本身对妇女自杀的重要影响。夫妻关系处在家庭、 宗族结构性关系之中,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变化,更能凸显社会结构性关系、权力结构对妇女自杀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妇女的命运有了较为彻底的改变,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 天”,不再停留在意识形态口号的层面,而已经是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妇女地位的变化,直接带来了婚姻关系的变化。女人处于从属地位,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这 样的时代一去不返。从整体上讲,夫妻关系越来越融洽,妇女在家庭和村庄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本文以近年来在全国多个省农村调查的质性感受为背景, 以笔者和陈柏峰等人2008年暑假、2012年年底对鄂南崖村的调研为基础,呈现当前农村婚姻关系的变迁及其对农民自杀的影响。

  崖村属通山县闯王镇管辖。通山县位于湖北省东南部,北距武汉市124公里,境内太平山为道教名山,九宫山为 道教圣地。闯王镇地处九宫山北麓,距离县城32公里,因“闯王陵”而得名。崖村处于全镇的东端,是距离九宫山最近的村庄之一,有1300多口人。崖村由十 个大小不等的自然村组成,其中九个是单姓村,村民宗族意识较强。通山民风淳朴,传统信仰有所保存,村民生活形态受市场经济冲击相对较小;这一地区森林资源 丰富,地表保护较好。无论从自然生态,还是社会生态上看,这里都可以说是中国的腹地。然而,就是在腹地地带,在偏僻的山村里,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农村婚姻关 系和妇女自杀发生了重大变迁。


一、妇女地位变化的一般情况

  新中国成立之初,50年代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带来了一个妇女解放的高潮,其表现包括童养媳自由选择婚姻, 大量已婚妇女选择自由离婚,新中国历史性地出现了第一波离婚高潮。这个高潮波及了鄂南崖村,村里有三对夫妇因此离婚。当然,这场离婚高潮不能完全被认为是 女性的独立,因为很多离婚不过是男人喜新厌旧。在崖村的三起离婚案件中,有两起属于这种情形。无论如何,女性有了离婚的可能性,并事实上开始有人离婚。然 而,贯彻《婚姻法》运动对于女性地位的变化不能被高估,因为此后离婚仍然是非常少见的事情。

  人民公社制度在事实层面提高了妇女地位,使妇女在经济上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可能性。人民公社通过集体劳动和按 人口的分配制度,让妇女可以走出家庭并有了新的出路。妇女可以参与公共事务,如参加妇联、参加生产队的会议等。虽然他们的积极性不如男人,在公共生活中的 作用也不如男人重要,但毕竟能够走出家庭,走出繁琐的家务,这些对于改变男女不平等状况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集体经济的稳定给公共生活提供了坚实 的基础,公共生活的直接目的虽然是推进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但间接给了年轻人在社会活动中相遇的机会,这孕育了自由恋爱的气氛。⑤年轻人可以在自由恋 爱中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对象。自由恋爱普遍改变了老一代人对待婚姻的态度。婚姻越来越成为年轻人可以参与其中的事情,而不像过去完全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这一时期,最普遍的婚姻形式并不是自由恋爱,而是“介绍”婚姻。男女双方往往是在亲戚或媒人的引介下见面,但是他们在其中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


  年轻人(尤其是女性)对自己的婚姻有了发言权,这是一个质的变化。但与贯彻《婚姻法》运动一样,其效果不能 被过高估计。至少到80年代,子女的意愿能否得到充分尊重,往往取决于父母的“开明”程度。很长一段时间内,围绕着年轻人的婚姻主导权,父母和年轻人之间 有着较为激烈的争夺。在崖村, 80年代曾发生过一起未婚女性因婚姻关系问题而自杀的个案。一个女孩在订婚后,又有男青年追求她,于是她想悔婚,但父母不同意,在争执吵架后,这个女孩喝 药而死。在闯王镇以及全国各地, 80年代这种事情并不少见,甚至到90年代还偶有发生。这反映了年轻女性还不能完全主导自己的婚姻,他们要受到父母和村庄舆论的支配,尽管她们已经意识到 了自己应当成为婚姻的主人。诸多自杀和自杀未遂的实践表明,在很多情况下,她们往往只能以死抗争。


  即使女性可依个人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并不意味着婚后她就因此取得了家庭内的主导权,或者就和男性一样对 家务有了决定权。事实上, 60年代和70年代结婚的大部分家庭,男性还是掌握着家庭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他们常常发生冲突,冲突往往导致男性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与婚姻关系成 立的形式并没有关系。在自由恋爱基础上的婚姻和家庭中,同样存在家庭暴力;就比例来说,自由恋爱、介绍婚姻与家庭暴力也似乎没有相关关系。崖村的一个村民 说:“我们这一代人,年轻时打老婆是治理家庭的重要方式。”而恰恰是他们这一代人,婚姻的命运把握在自己手中。


  改革开放以后,集体化制度被废除,妇女重新回到家庭,村庄公共生活领域中逐渐很难见到妇女的踪影,除了村妇 女主任象征性地出现在村庄政治舞台上。但经历新中国三十年的妇女,早已接受了男女平等的现代宣传,早已不知“三从四德”是何物,她们不再只是家庭中男人的 附庸,而逐渐成为家庭的主导。分田到户以后,妇女成为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和家务的主要安排人,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由妇女而非男子来当家作主。其中重要原因 之一是,家庭结构日益变小,核心家庭成为主流,妇女有机会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男女的性格差异使得妇女当家的家庭能够快速致富,因为妇 女在性格上惯于精打细算,善于操持家务,而男子则往往好逞一时之勇,喝酒赌博费尽家财。这样,明智的男人也乐于让女人操持家务。⑥这一时期,尽管妇女很难 在村庄公共生活中有所作为,但在家庭事务中,尤其是家庭日常事务中,显然已经占据了支配地位。


  到90年代,农村适婚青年中,男性远多于女性,男子因找不到对象而打光棍变得非常普遍,且在山区更加严重。 这在崖村附近的一个村里表现得异常突出。这个村庄处于地势较高的山上,交通非常不方便,因此很少有姑娘愿意嫁进来,村里男子只有3 / 5左右可以娶到媳妇,其他人则只有打光棍。男女比例的不平衡,使得婚姻关系中女子的地位越来越高,而男子及其家庭往往只能委曲求全。这样,婚姻关系中男子 及其家庭出的彩礼日益攀升。在崖村一带,目前彩礼已经涨到了3~6万元,而2000年时彩礼才8000元左右。当然,彩礼的快速增长,也与2000年后年 轻人普遍外出打工而有了经济能力有关。除了彩礼攀升以外,为了娶媳妇,很多家庭可能会提供更优惠的条件,最典型的是建楼房。在崖村,建房子以前是年轻一代 夫妻婚后的事情,现在越来越变成了婚前男方家庭的事情。而且,年轻的媳妇进入男方家庭后地位越来越高,在大家庭中不用承担家务,相反自己的家务常常由婆婆 承担。


  90年代以后,尤其是2000年以后,年轻人大量外出打工,年轻妇女亦是如此。这使得以周围几个村庄为基础 范围的通婚圈的维系日益困难,村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地区甚至跨省婚姻。在这种婚姻形态下,女性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享有较为完全的婚姻自由。一方面,外出 打工的年轻人选择跨地区婚姻,他们在婚姻中便不遵循地方性规范,而倾向于遵循现代的男女平等原则。而且,由于跨地区,这种婚姻常常不够稳定,嫁入的年轻媳 妇稍不满意就可能选择“逃婚”。另一方面,外出打工也让已婚女青年有更多的选择,她们可能选择离婚或外出打工而“逃婚”来应对不成功、不满意的婚姻。离婚 对农村男性却是致命的,因为结婚的成本太高,再婚的花费是一般家庭所无法承受的。在当前崖村的婚姻市场上,离婚的妇女可以找到初婚的男子,而离婚男子再婚 的情形却不多见。这样一来,一旦妇女将离婚作为武器,男子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则必然下降。


  总结来说,当前中国农村妇女的地位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她们也许还很少积极参加村庄的政治和公共事务,但她 们在家庭中常常占据主导地位。她们在农业生产中是主劳力,在打工经济中更是赚钱的主力。针对她们的家庭暴力几乎已经消失,而且从前那种认为“打老婆有本 事”的舆论也已彻底改变,人们普遍认为“拿老婆撒气的男人没出息”。可以说,新中国在短短几十年,几乎彻底改变了数千年来男尊女卑的格局,男女平等、“妇 女能顶半边天”,不再是意识形态宣传的空话,而是农村婚姻关系的现实。



二、世纪之交前的家庭暴力、闹离婚与妇女自杀


  村民们感觉,世纪之交前后,村里的夫妻关系似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80年代夫妻之间吵架甚至打架都非常普 遍,而90年代后这种现象日趋稀少,到今天几乎消失。崖村最后一起因夫妻冲突和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妇女自杀发生在2001年,而改革开放以来第一起离婚案件 发生在1999年。这不是偶然,诸多现象表明世纪之交前后婚姻关系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


  村民至今对十多年前村里的夫妻冲突记忆犹新。一个村民说,在他关于童年的记忆中,至今还储存着邻居伯父暴躁 的吼声、伯母低沉的哭泣声以及堂姐慌张的叫喊声。伯父母之间偶尔的争议往往会使矛盾升级,最终酿成家庭暴力。那时,妇女遭遇家庭暴力的诱因有很多,婚外性 关系也许是其中最严重的一种。那时,男性如果有婚外性行为,他的妻子会在家中哭闹,但最终家庭会在父母、族人的劝告和对男人的警告中慢慢平静下来。女性一 旦越轨,几乎一定会遭遇家庭暴力,而且这种家庭暴力还不会得到村民的同情和支持。赌博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另外一种情形,由此带来的家庭冲突十分突出。常常是 妻子阻止丈夫参与赌博,或者在丈夫赌博输钱后唠叨。这些不但可能让输钱后的丈夫更加心烦,还会让丈夫在众人面前丢面子,引起丈夫的剧烈反弹,因此殴打妻 子。妇女说闲话导致的暴力事件不多,但也偶有发生。在古代,说闲话是女性被“七出”的理由之一。世纪之交前,崖村这种观念仍然很强,人们认为妇女说闲话是 丈夫没有“教育”好,因此给家庭带来了耻辱。丈夫为了保护家庭的名声,用公开的暴力手段来训诫自己的妻子。这种训诫暗示了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像大人训诫小 孩一般。婆媳冲突、孩子教育上的意见不统一、妻子违背丈夫意志等几乎各种原因在世纪之交前都可能导致家庭暴力。


  世纪之交前崖村的家庭暴力,与男性要求在家庭中的权威有关。那时人们并没有完全接受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他们认为女性“犯错误”是需要教训的,而丈夫有这个教训的权力。男人认为在家庭中他们是作主的,妻子应当服从他们的决定。但是经历了新中国平等教育的农村 妇女已经不是封建时代的妇女了,她们意识到了自己与男性的平等地位,因此要求在家庭事务中与男性分享权力。然而,世纪之交前的男性还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和 女性是平等的,大男子主义是普遍存在的通病。频繁的家庭暴力导致妇女频繁地“闹离婚”。80年代的村干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处理这些闹离婚事件。

  结婚本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离婚就更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两个人平时生活在一起吵吵闹闹,并不是什么大不了 的事情。妇女经常嘴上说要离婚,但几乎都只是策略,到真要离婚的时候,她们却往往不再提。村里很多妇女都提过离婚,但1999年之前没有一起离婚。50年 代贯彻《婚姻法》运动时崖村曾有三起离婚事件,之后的第四起离婚事件出现在1999年。世纪之交前,人们没有接受离婚的观念。当两个家庭结为姻亲时,从年 轻人开始互相认识到女子嫁入男家,中间是一整套具有公开性的礼仪在维系着。因此,要离婚并不是一件个人的事情,必然会受到夫妻双方之外力量的介入和干涉。


  当妻子遭遇家庭暴力后,女方先会回娘家住上一段时间,并通过他们双方家里人的调解,试图使矛盾得到缓和。通 常情况下,只要丈夫的过错不是特别大,“明事理”的父母不会一味袒护女儿,他们会劝说女儿夫妻之间有矛盾是一件像吃饭一样正常的事情,彼此都必须让步,这 样才能过好日子,并劝她早些回夫家。妻子回娘家,也会给丈夫及其家庭带来压力,左邻右舍会来问询原因。一般情况下,无论引起矛盾的原因在哪一方,邻居们都 会批评丈夫施加家庭暴力不对,要他快些把妻子接回来。村庄中绝大部分的夫妻矛盾都是这样得到消解的。有时,妻子的娘家人也许会觉得女婿做得有些过分,这种 情况下,他们会到女婿家声讨或者在女婿去接妻子时教训他。大多数情况下女婿会在岳父母面前认错,请求原谅,矛盾也就平息了。但有时岳父母不满意事情轻易了 结,这时可能需要双方村干部出面才能平息,这样家庭暴力就成了村庄的公共事件。


  崖村的老支书程国强印象最深刻的一起纠纷是,一对夫妇经常吵架,丈夫动不动就把妻子打得鼻青脸肿,妻子每次 找村支书都说要离婚。支书调解了很多次,每次说和后丈夫还是打老婆。最后有一次,支书很愤怒地说:“你真是不离婚不成了?好!我就给你开证明。”那时候离 婚要村里的证明。这位丈夫看村支书动了真格,于是哀求支书维护其家庭完整,并保证以后不再殴打老婆。他的妻子听说真要离婚,也不免有些恐惧,最终原谅了丈 夫。说来也巧,此后夫妻之间真的没有打架了,似乎一下子变得很恩爱。现在夫妻俩在县城水泥厂上班,每次遇到老支书他们都非常热情地留他到家里吃饭。他们总 是说,要不是支书,他们的家庭早就散了。


  世纪之交前,崖村确实有家庭散掉了的,不过不是由于离婚,而是由于妇女的自杀。在崖村及附近的一个村庄中, 笔者收集到了11起妇女自杀的案例,除了两起发生在2001年,一起发生在2011年外(与夫妻关系无关),其他八起发生在80年代和90年代。在调研 中,当我问起妇女自杀,村民都说80年代妇女自杀非常多,但就是时间久远,记不得具体案例和情形。下面是具体的案例:


  案例1:杨某, 80年代自杀,当时30多岁。因为丈夫有婚外情,吵架后喝农药自杀。

  案例2:张某, 80年代自杀,当时30多岁。因为丈夫对家里的事情不太照顾,为家务事与丈夫扯皮,吵架后喝农药自杀。

  案例3:余某, 80年代自杀,当时20多岁。与丈夫吵架后自杀,具体原因不详。

  案例4:杨某,1989年自杀,当时30多岁。丈夫有婚外性关系问题,她与丈夫扯皮,吵架后喝农药自杀。

  案例5:杨某,1989年自杀,当时40多岁。丈夫有婚外性关系问题,成天在外面玩,家里有很多矛盾。她与丈夫吵架后自杀。

  案例6:成某, 90年代自杀,当时40多岁。丈夫有婚外性关系问题,还对她施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她遭遇家庭暴力后喝农药而死。

  案例7:王某, 90年代自杀,当时30多岁。一次与爱人吵架后喝农药自杀。

  案例8:赵某,1998年左右自杀,当时37岁。老公对她挺好,不让她做事。男的结扎了,性能力不强,她因此怀疑丈夫有婚外情,想不通而吃老鼠药自杀。

  案例9:成某,2001年自杀,当时40多岁。她长期怀疑自己丈夫有外遇,一次扯皮后喝农药自杀。其实她丈夫很老实,并没有婚外情。在世时,两人总在一起,一刻也不离开。

  案例10:朱某,2001年自杀,当时30多岁。她长期遭遇丈夫的殴打,女方亲族和村干部调解了多次,但每次只能管一段时间。在一次家庭暴力后,村干部未能及时处理,她就喝药自杀。

  案例11:王某,2011年年底自杀,50多岁。王某的丈夫早就死了,她与同村村民朱某有婚外情,朱某的妻子与她吵架,说破了婚外情并辱骂了她。她羞愧而自杀。

  在80年代至90年代长达20年的时间里,崖村的妇女因为家庭暴力、丈夫的婚外性关系等各种因素而不断闹离 婚,但她们却没有一个真正离婚的。相反,她们却因为难以忍受家庭暴力、丈夫的不忠行为、丈夫的不顾家而不断选择自杀。这至少说明,那时离婚还不是人们应对 家庭矛盾的选项。在闹离婚中,村干部的调解有很多说辞,比如丈夫虽然有缺点,但也有很多优点;日子会一天天好起来,忍忍就过去了;离婚后妇女不好做人, “前娘后母”很难做。但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要为子女考虑,离婚对子女的成长不利。一个老干部说:“调解闹离婚的案件最重要的是要把后果摆清楚,最严重的后 果就是家庭失散、儿女流离。”在现代人看来,离婚也许是新家庭组建的开端,但那时崖村人考虑的却是,离婚意味着儿女无依无靠,这就是家庭失散。而正是因为 考虑到子女,妇女才不会选择离婚,而闹离婚常常只是她们争取平等、鞭促丈夫的重要策略。当这一策略失效时,丈夫屡错不改时,婚姻关系的问题才真正摆到她们 面前。

  婚姻关系是一场斗争,不过斗争的目标不是消灭敌人,而是要达致美好的家庭生活。如果这一目标无法实现,当事 人可以通过离婚来退出斗争。不过,这是现代人的思维方式,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新的婚姻来追求美好的家庭生活。对于新世纪之前的崖村村民来说却是另一回事。他 们很难接受离婚,因为他们对美好家庭生活的理解不仅仅停留在婚姻上,而与婚姻之后的生育孩子密切联系在一起。婚姻的目的就是为了生育,生育的目的在于传宗 接代,这是生活意义的来源,对于妇女尤其如此。她们通过对子嗣的期待和展望获得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并使得自己安身立命成为可能。⑦孩子因此成为解除旧婚姻 关系的严重障碍。因为孩子,世纪之交前的崖村妇女不可能通过婚姻关系的解除和重组来获得家庭幸福。在那时的人们看来,家庭幸福的道路只有一条,如果这条道 路走不通,人生的美好愿景都将不复存在。当不能通过婚姻关系中的斗争获得美好家庭生活时,人们就很难有生活的其他希望和意义,因此选择自杀就变得可以理 解,它是绝路上的解脱。


  当然,尽管孩子很重要,与传统社会相比,世纪之交前崖村妇女家庭幸福的观念还是有了很大的改变,那就是感情 因素在婚姻关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长。婚姻关系不再仅仅为了生育孩子,夫妻之间的感情也很重要。年轻妇女可能因为孩子而不会选择离婚,但其前提是能够建立或 重建夫妻关系中的感情,即使希望不大也值得去争取,这也是很多妇女在遭遇无数次严重家庭暴力还继续忍受的根本原因。然而,一旦丈夫让她们彻底失望,停留在 婚外性关系中不愿拔出,或无节制地使用家庭暴力,对妻子没有一点体贴,夫妻感情达不到期望的最低状态,就会导致妇女绝望而自杀。当然,有时丈夫偶尔表现出 与妻子感情期待不一致,极端的情形下,甚至是妻子想象出的不一致,敏感而对感情有较高期待和要求的妻子也可能负气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