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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转型中婚姻与自杀

2013-11-30 17:49| 发布者: 水边| 查看: 1261| 评论: 2|原作者: 郭俊霞

摘要: 改革开放以后,集体化制度被废除,妇女重新回到家庭,村庄公共生活领域中逐渐很难见到妇女的踪影。但经历新中国三十年的妇女,早已接受了男女平等的现代宣传,早已不知“三从四德”是何物,她们不再只是家庭中男人的附庸,而逐渐成为家庭的主导。

三、世纪之交以来的逃婚与离婚

  在鄂南崖村,改革开放以来第一起离婚案件发生在1999年,在此之前的1997年村里发生了一起逃婚事件。 1962年出生的程某,长期对妻子施加家庭暴力。最严重的时候,他将妻子绑在房内的床头椅上殴打,全村人在门外敲门阻止都无效。村民们说他妻子平均三天要 挨打一次,因此身上常年有淤青的痕迹。1997年,实在受不了家庭暴力的李某,与村里另外一个同样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妇女相约外逃。她们最后逃到了苏北, 并在那里重新成家,现在日子过得不错,而程某的日子则越过越不像样子。妻子逃走后,程某外出打工带回一个四川妇女,不久这个妇女因病而死,之后他一直打光 棍,“家也不像一个家”。村民议论说,他是活该受罪。

  崖村的村干部说,自从这起逃婚事件发生后,村里的男人似乎一下子变得文明起来,此后家庭暴力事件很少发生, 到今天几乎已经消失。他们说:“说来也奇怪,以前的家庭暴力经常导致妇女自杀,这没有使大家得到教训,两个妇女一外逃,大家似乎突然醒悟了一样。”也许并 不仅仅是逃婚事件教育了村民,而更多因为逃婚事件是婚姻关系的一个标志性反映。在世纪之交前后,婚姻关系确实发生了重要变化。可以说,逃婚只是离婚的前 奏。这起逃婚事件之后,不再有其他逃婚事件发生,但离婚的事件越来越多。显然因为离婚越来越多,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因此没有必要再去逃婚了。

  1999年第一起离婚案件至今在13年内崖村就发生了11起离婚案件,而崖村几乎是镇里离婚率最低的村庄。 据邻近高湖村的支书说,高湖村十年来至少有20起离婚案件发生。2000年前后,离婚数量普遍增加,而增幅之大确实比较惊人。离婚增多直接与农民大规模流 动、外出务工有关。其实,逃婚得以发生,也直接与社会流动相关,因为社会流动给了农村妇女躲避家庭暴力的可能性。社会流动至少从两个方面促成了婚姻的不稳 定和离婚的发生:一是因为社会流动导致夫妻分居,使夫妻感情疏离,婚外情容易发生,并由此导致离婚;二是外出务工使农民的生活不再局限在狭小的村庄文化氛 围中,他们越来越多地接受了外界诸多现代性的观念。家庭和儿女不再是外出农民生活的全部,他们不会再为家庭和儿女牺牲全部,而是逐渐学会了“爱情”、“体 贴”等等。这些都导致他们在家庭、儿女与爱情、体贴发生矛盾时,选择爱情和体贴。在这种背景下,离婚越来越多。当离婚增多并逐渐被人们接受时,农村妇女若 遇到难以逾越的家庭矛盾,自然会选择离婚,而不再需要通过自杀来解决问题。尤其是外出打工的妇女,由于有了更多选择,更可能选择离婚来应对不满意的婚姻。 我们来具体看看崖村的七起离婚案例:

  案例1:程 某,40多岁,1999年离婚。他的婚姻由父母包办,妻子很贤惠,比他聪明。女方婚前有意中人,但在家族、父母的压迫下嫁给了程某。订婚后她多次想摆脱, 但没有成功,家族的人说要讲“家族信誉”,“这门婚事是牛粪也要吃下”。他们婚后生了一个女儿。程某为人比较糊涂,夫妇经常吵架,程某还动手打妻子。程的 妻子曾向村干部诉苦:“能否和他一起生活下去不一定。如果他能改,我这一生就不算数,跟他过。”但程某还是隔三岔五殴打老婆。后来他们的女儿因病死亡。程 妻不再有牵挂,于是坚决离婚了,这是村里第一起离婚个案。离婚后她就与丧妻的意中人结婚了。

  案例2:徐 某,40多岁,2002年离婚。徐某是个木工,在县城里做事。他妻子比较开放,与村里几个男人偷情。徐发现后与妻子吵架,妻子就离家外出打工,在外面又找 了一个,于是回来离婚了。离婚后徐某在县城找了一个36岁的妇女。妇女人不错,家庭条件也不错。但结婚不久,徐就对人说:“他做我老婆不行,我要离婚。我 完全不想和她做那个事,左看不顺眼,右看不顺眼。”不久又离婚了,与一个28岁的妇女同居。他还对人讲:“你看我这个老婆,又年轻又漂亮。以前那个,除了 做饭洗衣,不会干别的。”熟悉徐某的村民说,这个与他同居的女人可能会调情一些,所以徐某喜欢。

  案例3:程某,妻子徐某,夫妻都是30多岁,2004年离婚。他们结婚三个月后就离婚了。徐某说与丈夫性生活不和谐,说程某“没有用”。双方现在都已再婚。

  案例4:朱某,30多岁,2006年离婚,有一女。他在外打工,不务正业,喜欢打牌赌博,脾气也比较坏。妻子认为他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知道心疼她,对她关心体贴不够。一次妻子生病时朱某未能仔细照顾,这让她非常失望,因此坚决离婚。

  案例5:程 某,30多岁,2006年离婚。妻子“很漂亮但不洋气”,也很善良。程某在外找了一个“小姐”,据说她曾是全县“最红”的“小姐”,比较有钱。于是程某就 与妻子离婚,娶了这个“小姐”。程某与这个“小姐”以前就谈过朋友,曾在一起打工,后来甩了她,她后来做了“小姐”。她现在有钱、打扮时髦,通过重新接 触,程某觉得她女人味十足,在性方面水平高,于是不顾家人反对坚决离婚再娶。

  案例6:程某, 近30岁,2008年离婚。程某对妻子百依百顺,但妻子就是没有好感,老是吵架回娘家去,要求离婚。有一次,程某拿刀去她家,要死在她家,妻子说她没有志 气。程某到县城妻妹工作的地方去找妻子,被妻妹叫来的“混混”砍伤。最后程某只好同意离婚。据说,妻子要求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觉得程某性能力不行。村民 觉得程妻婚前“有问题”,因为她婚后无故流产了两三次。

  案例7:朱某,30多岁,2008年离婚。妻子在结婚两个多月后便提出离婚,起诉书上讲“仓促结婚,了解不够,感情不和,且夫妻生活不和谐”。妻子私下跟村民讲,说丈夫不能满足她的性要求,具体原因是“阴茎太小”。

  案例8:程某,30多岁,2009年离婚。丈夫在外面打工,逐渐嫌妻子很土,于是在外找了一个。据说,现任妻子18岁就开始在外做“小姐”,存了50多万元。现在结婚已经生了一个儿子。

  案例9:朱某,30多岁,2011年离婚。她打工的地方跟老板有关系。自己老公不是很勤快的人,好吃懒做,喜欢玩,妻子于是要求离婚。

  案例10:李某,30多岁,2011年离婚。老公脾气比较坏,好赌博,喜欢喝酒,发酒疯后打老婆,因此家庭困难,妻子于是要求离婚。

  案例11:程某,20多岁,2011年离婚。前妻是外地人,比较善良。程某在外面打工,做中层管理的,找了个大学生,于是与妻子离婚,但他现在还没有结婚。

  崖村的11起离婚个案都属于本地婚姻,这不像邻村高湖村的很多跨省跨地区婚姻更不稳定。离婚在崖村曾被当作 一件非常痛苦、非常没有面子的事情,是家庭生活中的禁忌。尽管妇女常常以闹离婚作为一种策略,但是真正的离婚却是他们不敢想象的,因为孩子是他们绕不过去 的,因此离婚后的再婚并不能达致完美的家庭生活。对离婚的恐惧甚至曾经导致悲惨的恶性事件。80年代,高湖村有一对年轻夫妇,丈夫在外做泥瓦匠,妻子结婚 后想离婚,但丈夫不同意,讲了很多好话也无效。丈夫最后说:“你要改嫁,我就不活了,那你也别想活。”于是,他弄了个炸药包,让夫妻俩同归于尽。

  如今不但离婚早已被接受,而且越来越变成一个私人生活和夫妻感情问题。崖村11个村民的12次离婚中,只有 三次是男人要求离婚,原因都是喜新厌旧;另外九次都是女性提出的,其中有一起既与家庭暴力相关,也与感情有关;其他的都直接、间接与夫妻感情、体贴有关, 其中至少有四起直接与性生活有关。离婚中,女性越来越成为主动方,而且女性离婚后,由于婚姻市场上男多女少,再婚一般都不成问题,因此男方似乎越来越成为 离婚的受害者。男性离婚后大多很难再婚,而妇女在离婚后,很快就可以再婚,甚至可以找到未婚男人。案例5中,程妻离婚后,一个村干部就曾想劝说她嫁给自己 未婚的大龄弟弟,但她没有同意,因为她经历了一场失败的婚姻后还没有恢复信心,不想立即考虑再婚问题。在男性弱势的格局下,离婚可以被当作抵抗家庭暴力的 方式,但这只是个案;女性借离婚对“感情”、“体贴”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则是普遍现象。案例4中朱某妻子的离婚理由最能体现这一点,她因生病时丈夫未能体贴 照顾而坚决离婚,这在新世纪之前的崖村是不可想象的。不但如此,妇女还可以借助优势地位掌管家庭事务,从而提高自己的现世生活质量。案例7中朱某的妻子在 结婚后的两个多月里居然在玩乐中花掉了小家庭的5000多元钱。

  崖村的离婚案件中,有四起直接与性生活有关,而且至少有两起在离婚起诉书中提及了性生活问题,这不能不说是 一个重大的变化。我们不能否认,过去的离婚案件也有与性生活不和谐相关的,但在如此偏远的村庄里,当事人将性生活问题大胆提出来还是让人非常惊诧。在传统 的观念里,人们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性行为的目的更直接是为了生育。除了生育之外,性是高度禁忌的,性的快乐是被禁止的,尤其对于女性,谈论性都会被 视为淫荡行为。而当前的实践表明,在这些妇女心里,性愉悦已经不但是重要的问题,而且是离婚的正当理由。这几个妇女都曾在外打工,据村民估计,婚前应该有 性经验,但他们的丈夫并没有因为“贞洁”问题而不满,相反却是她们因丈夫的性能力弱而不满。50多岁的村支书在向我们讲述上述案例3时,非常气愤地说: “女方在说谎,男方再婚以后还生了孩子,怎么会性能力有问题呢?”看来村支书与案例中女方对于性能力的看法不同。在村支书看来,性能力体现在生孩子上,如 果能生孩子,就说明性能力不存在缺陷;而妇女则认为性能力要反映在性愉悦上,这样“阴茎短小”也是性能力不行的表现。农村妇女追求性愉悦,并在离婚中站在 非常正当的立场上将其提出,这表明她们的观念确实发生了巨大变化,她们越来越关注个人现世的幸福生活。当然,不只是离婚的妇女这样,两个喜新厌旧、主动提 出离婚的男性也有同样的出发点。

  总之,种种迹象表明,婚姻关系中男性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已经不可能发生,农村婚姻关系越来越变得富有情感性, 尤其是妇女对男性提出了许多感情和体贴方面的要求。然而,婚姻关系似乎不会停留在夫妻感情上,而要走得更远,性愉悦已经被部分妇女在离婚中站在非常正当的 立场上提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因夫妻关系不和而导致的妇女自杀,根本不可能发生。


四、婚外性关系及相关观念的变迁

  在崖村,近三十年来婚外性关系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村内的婚外性关系日益减少,男性因在 外打工而发生性关系日益增多,这主要是指嫖妓。年轻人的经常性外出增多,势必使村内人口减少,人际交往的密度降低,婚外性关系因此减少。村民们说,因为现 在在村里搞婚外性关系可能破坏别人的家庭,因此一般人都不愿意这样。由于婚姻关系中感情因素的增多,婚外性关系会使婚姻关系更加脆弱,这反过来使村民对熟 人社会内部的婚外性关系更加谨慎。与此同时,村民们说,在外打工的已婚男性中,80%的有嫖娼经历,甚至经常嫖娼,他们常常因此存不了钱。在家的妻子知道 这些也不会过于苛责,事实上大多数妻子也知道丈夫嫖妓。很多妇女不愿意丈夫在外嫖娼又赔钱,因此只好跟着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尽管她们中的许多人不喜欢打工 生活。即便这样,还是有一部分男人会去嫖娼,因为嫖娼已经在外出务工男人中形成“风气”。很多同乡聚在一起,大家酒一喝,就会高论“到人间一趟,一起去开 荤”,然后真的去“实践”。不过,嫖娼在村庄内部尚未获得正当性,这些外出务工的男人回到村里,并不敢公开宣扬自己或他人的嫖娼经历,村庄内的伦理观念还 对他们有较强的作用和影响。

  在婚外性关系变化的同时,人们对待婚外性关系的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首先体现在男性对女性婚外性 关系的苛责越来越轻,普遍出现对妇女的婚前性关系不予苛责的现象,甚至一些家庭男性已经不敢对女性的婚外性关系进行苛责。这种变化还体现在女性对男性婚外 性关系的苛责往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女性对男性有感情的婚外性关系的苛责越来越严;另一方面,女性对日益增多的男性不带感情的婚外性关系,又少加苛责。

  在世纪之交前,人们对待男性的婚外性行为非常宽容,而对待女性的婚外性行为却非常苛刻。大约在90年代中期 之前,如果男性有婚外性行为,他的妻子常常会在家中哭闹,但最终家庭会在父母、族人的劝告和对其丈夫的警告中慢慢平静下来。那时,如果妇女不原谅丈夫的婚 外性行为,闹得“太过分”,人们反过来会责怪妇女“没完没了”。一起80年代的婚外性行为纠纷可以反映这一点。妻子发现丈夫有婚外性行为,并当场撞见,妻 子大哭大闹要求离婚。村干部被请来调解纠纷。让人诧异的是在调解会议上,受伤妻子的父亲居然说:“只要他顾家,你就不要再闹了。”在场的其他上年纪的人还 举了很多例子来安慰这位受伤的妻子。这些例子大约说:“某某人在外‘玩’了一世,他家里人什么时候管过?他还不是一样家庭幸福,儿女很好。”

  这种调解的场面放在现在不可想象,这实际上反映了两代人对于婚姻关系和家庭幸福的不同看法。年轻的妻子越来 越看重感情,因此才会在发现丈夫的婚外性关系后大哭大闹声称离婚。但老一代的人,包括她的父母都劝她不要过分。在他们看来,男人有点这种“荤事”不算什 么,重要的是顾家就行了。他们不过于谴责婚外性行为,但是他们谴责那种为了婚外性关系而不顾家庭的人,尤其强烈谴责那种有了婚外性关系就抛妻弃子的男人。 而在80年代以前,妇女可能对男人的性行为更不加以谴责。在80年代的一起家庭纠纷中,一个年轻的媳妇向村支书“投诉”她的婆婆:“当大家都知道了丈夫的 婚外性关系,婆婆居然责怪我大哭大闹,说‘家丑不可外扬’,她从来就没有谴责自己的儿子,没有说儿子的半句错。”而这位婆婆年轻时丈夫就有婚外性关系,她 并未出面干涉。也许老一代的妇女确实是这样想的:只要丈夫顾家就可以了。可以说,在世纪之交之前,尤其在80年代,年轻的妇女对丈夫提出了更高的感情要 求,越来越难以接受他们的婚外性关系时,她们可能因此而自杀;然而,村庄的主流想法还是和传统时代一样,并不过多干涉男人的婚外性关系,而只是要求他们顾 家。

  在世纪之交前,人们对女性的婚外性关系要求特别苛刻。已婚妇女一旦有婚外性关系,倘若没有在村庄中公开,丈 夫也许还不会直接以暴力报复,因为他毕竟不愿意大家知道妻子的婚外性关系。但毫无疑问,丈夫一定会寻找机会报复,他会将怒火发在其他事情上,妻子最终会经 常性地遭遇家庭暴力。村庄里没有公开的婚外性关系不过是公开的秘密,村民都知晓,但大家谁也不会在公开场合谈论。在那些妻子有婚外性关系的家庭中,很多丈 夫脾气很暴躁,常常为一点小事对妻子施加家庭暴力,因为他们不想让大家知道家庭内的丑事,所以不会公开因婚外性关系而殴打妻子。而一旦妻子的婚外性关系在 村庄中公开,丈夫公开地以暴力殴打、羞辱妻子几乎是一定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帮他在村庄中挽回面子,同时他的暴力不但不会遭到村民反对,还会得到大家的 同情和支持。

  村民们对未婚女性的婚外性关系要求更加苛刻,尤其是在80年代,这常常导致发生婚外性关系的未婚女性自杀。 崖村附近一个村子里1990年就有一起这样的女性自杀案件。李某在未正式谈恋爱、未结婚前便与本湾一男青年发生了性关系。在被父母和村民发现后,她因感到 没有脸面而自杀。自杀行为本身表现了当时村庄地方性规范对婚前性行为的高度否定态度。世纪之交前,发生了婚前性关系的女性在婚姻市场上会大为跌价。在具体 个案中,她们要么只能远嫁外地,在本地婚姻中她们常常得不到正常价位的彩礼,或者难以与同龄的男青年婚配。

  9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新世纪以来,人们似乎突然对女性的婚外性关系要求不再苛刻。已婚妇女一旦有了婚外 性关系,丈夫常常不但不敢对她施加家庭暴力,甚至“连重话都不敢说”。由于婚姻市场上女性占优势地位,很多个案中,当妇女有了婚外性关系,丈夫甚至睁一只 眼闭一只眼,只要她不提出离婚就行;在这种性关系被公开后,丈夫常常还反过来求妻子不要离婚。崖村的光棍汉程某与村里的一位已婚妇女保持婚外性关系达四五 年之久。已婚妇女的丈夫知道此事,但他管不了妻子,也怕妻子离婚,因此对她的婚外情不加干涉。这位妇女曾经提出离婚,丈夫只好请来很多村民劝她不要离婚。 这位妇女的婚外性关系直到2002年程某外出打工才结束。在崖村的另外一起个案中,一个妇女有婚外情,同时觉得自己的丈夫不懂感情,不体贴,不知道她的病 痛,因此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想离婚后改嫁。丈夫同样只好搬来村干部左右劝说,才使她暂时打消了离婚的念头。

  男人为了保住婚姻,不但不敢过于干涉妻子的婚外情,甚至当妻子因为婚外情“逃婚”时,只有苦苦等待妻子回心 转意。一位村民曾与村里的一个已婚妇女维系了三年的婚外性关系,还曾将她带出去打工同居。这位妇女的丈夫曾给村干部打电话哭诉,扬言要将“奸夫淫妇”两个 同时“干掉”。村干部劝告他说,那个男人不务正业,他们在一起不会长久,他慢慢等待,她最终会回心转意的。这位丈夫听了村干部的劝告,在等待了一年多以 后,他的妻子打工回来。在双方家人的劝说下,这位妻子与丈夫重修旧好,丈夫无条件原谅了她的背叛。

  我们可以看到,在崖村的婚姻关系中,男性已经变得弱势,他们对妻子百依百顺,甚至不干涉她们的婚外性关系。 为了保住自己的婚姻,他们不可能再像从前一样对妇女的婚外性关系保持苛刻的态度。不但如此,人们对婚前性关系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婚前性关系而自 杀,这在今天已经不可能发生。在社会观念变化和婚姻市场男女不平衡的状况下,过去对婚前性行为绝对否定的地方性规范很难再维系。发生了婚前性关系的女性在 婚姻市场上不会再跌价,非处女和处女已经没有什么差别,有婚前性关系的女性也可以得到同样多的彩礼。从前面的具体离婚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便丈夫知道妻 子婚前有性关系,他们还是苦苦哀求妻子不要离婚。甚至婚前曾在外做过“小姐”的女性,也可以在本地通婚圈中结婚。在崖村,大家知道村里至少有六位女性曾在 外做过“小姐”,她们做“小姐”几年后也会结婚,其中有四个在本地结婚,有一个嫁到了武汉,还有一个嫁到了贵州。她们没有因做过“小姐”而在本地婚姻市场 上有任何跌价。

  除此之外,崖村还有两位女性一直未结婚,她们的身份是“二奶”。1976年出生的朱某与一个老板在一起,一 直在老板的厂里打工,供给两个弟弟读书,并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那个老板60岁左右,2002年曾开车来村里玩过,村民们说看到了一个细节:一次出门时, 老板拉她的手,但被她打开了。朱某的父亲是傻子,母亲患有精神病,家里非常贫穷。村民对她的“二奶”身份既鄙视,也同情。1972年出生的程某最初被她父 亲单位的一个领导勾引,后来这个领导调走时,她还在镇上打过胎。这位领导一直不允许她结婚,并给钱她在隔壁镇上开了一个照相馆。她没有与人结婚,一直维持 “二奶”身份。与十数年前因婚前性关系的自杀相对比,“二奶”的出现确实让人感到婚姻关系变化太快了。

  总结来看,婚外性关系及相关观念的变化明显,传统的性伦理日益瓦解。一些家庭丈夫对妻子的婚外性关系越来越 不敢苛责,更加不用说像以前一样对她们施加家庭暴力了;妇女的婚前性关系也日趋变得正当。同时,妇女对丈夫在外打工时的嫖妓行为也不会过于苛责,但对有感 情基础的村内婚外性关系却非常在意。这一方面反映了男女日趋平等,另一方面反映了感情在婚姻关系中确实越来越重要。在这种背景下,因婚外性关系而导致的妇 女自杀,既不可能发生,也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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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水边 2013-11-30 17:43
此文对人民公社对男女平等的巨大贡献做出了比较公正的评价,并指出“改革开放以后,集体化制度被废除,妇女重新回到家庭,村庄公共生活领域中逐渐很难见到妇女的踪影,除了村妇女主任象征性地出现在村庄政治舞台上。但经历新中国三十年的妇女,早已接受了男女平等的现代宣传,早已不知“三从四德”是何物,她们不再只是家庭中男人的附庸,而逐渐成为家庭的主导。”
这个观察很有意思。
引用 水边 2013-11-3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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