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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哲学指导下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五)

2013-12-6 23:2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843| 评论: 0|原作者: 甄岩|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毛泽东说:“学习是自愿的,不能强制。对马列主义有的人信得多,有的人信得少,比如有的政协常委他只爱国,不愿学习马列主义,也没有办法。要提倡努力改造思想,三勤夹一懒。”

甄岩:毛泽东哲学指导下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五):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作者:甄岩 发布时间:2013-12-06 来源:乌有之乡 字体:   |    |  
毛泽东亲自领导和主持创立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就从政治上、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上,载入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工人阶级、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领导和主导地位。

【本文为作者专门给乌有之乡纪念毛主席诞辰120周年的供稿。】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毛泽东为了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这对主要矛盾的斗争中,从政治上更加保障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他亲自领导和主持创立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就从政治上、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上,载入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工人阶级、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领导和主导地位。

  (一)中共中央决定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中说,为了充分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央决定于1953年2月5日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知在分析了“三年准备”的任务胜利完成、“一五”计划即将开始的国内形势后指出,现在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具备,拟于1953年9月间召开。在这次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五年计划纲要,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机关。

  这是经毛泽东审定、由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第一个文件。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有些人对现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还存在一些顾虑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一、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二、这样做有什么作用?三、这样做有没有可能,有没有困难?四、这样做对有些党派、阶级、团体是不是不利?

  在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毛泽东针对这些问题作了解释和说明。

  毛泽东说:就全国范围来说,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因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

  他特别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

  他还说:我们的重点是照顾多数,同时照顾少数。凡是对人民国家的事业忠诚的,做了工作的,有相当成绩的,对人民态度比较好的,各民族、各党派、各阶级的代表人物都有份。

  谈到争民主的问题,他说:中国人民从清朝末年起,五六十年来就是争这个民主。从中日甲午战争到辛亥革命这个期间是一个高潮。那个时候是向清朝政府要民主,以后是向北洋军阀政府要民主,再以后就是向蒋介石国民党政府要民主。

  关于现在办选举、制定宪法有没有困难的问题,毛泽东说,困难总是会有的,但是比起我们已经做过的几件事,如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恢复经济,困难都要少一些。经过我们努力,训练好干部,安排好工作,是可以克服这些困难的,是可以把选举工作搞好的。

  关于制定宪法,毛泽东在11日那个座谈会上就说过,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的几天工夫,由十九个代表(每省一个人)就搞出了临时约法。我们的共同纲领,经过大家讨论,实际上搞起来,前后也不过一个月。

  这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后,政治协商会议是否继续存在?它的性质是什么?它的任务是什么?这些问题,成为人们关注和议论的事情。

  1954年12月19日,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开幕前两天,毛泽东召集党内外几十人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就这些问题作出说明。

  毛泽东开门见山地说:主要的问题是政协的性质问题,是国家机关还是人民团体?

  他明确指出: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曾有人提出,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要相等或大体相等于国家机关,才说明它是被重视的。毛泽东回答:不能这样看。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会一国二公,是不行的。要区别各有各的职权。”“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

  政协可以做些什么事情呢?毛泽东提出政协有五项任务。

  第一项是协商国际问题。

  第二项是商量候选人名单。

  第三项是提意见。

  第四项是协调各民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民主人士领导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五项是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说:学习是自愿的,不能强制。对马列主义有的人信得多,有的人信得少,比如有的政协常委他只爱国,不愿学习马列主义,也没有办法。要提倡努力改造思想,三勤夹一懒。

  毛泽东在这次座谈会上的讲话内容,有一份陈毅传达记录稿。根据这份传达记录稿,毛泽东还谈到下面一些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这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包括了各方面,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而不是多余的。

  蒋介石也搞过参政会,但他的做法是把本来有事可做的机关搞成无事可做的机关,他不敢也不愿意要这些机关起作用,他要的是扼杀民主。我们的做法,则是把本来没有多少事可做的机关搞成很有事可做的机关。

  谈到第四项任务时,毛泽东说:我们国家内部是团结的,这种团结还在增强着,但这不是说没有矛盾了,在各种生活中还是有矛盾的。因此就需要提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需要加以调整。他说:内部关系要经常调整,政协就要担起这个任务。政协要把各方面的意见反映给我们,我们加以处理,所以政协大有事做。有人担心政协是否会变成说闲话的机关。毛泽东说:只要不是恶意,讲闲话也可以,这样可以使我们知道社会上存在着这样的意见。

  毛泽东最后说: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一定要运用统一战线的武器。我们自己要有主张,但一定要和人家协商,不要把自己孤立起来,要发挥各民主阶级、各人民团体的作用。工农联盟是我们国家的基础,但还要懂得去运用在此基础上的广泛的与非劳动人民的联盟——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样,动员起来的力量就会更多了,瑞金时代是最纯洁、最清一色了,但那时我们的事特别困难,结果是失败了。所以真理不在乎清一色。

  毛泽东的这些意见,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经过历史考验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仍然长久地延续下来,发挥着重要作用,形成为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进行民主协商、参政议政的政治制度,成为我国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

  (二)毛泽东起草宪法

  1953年12月,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审定工作刚一结束,他便立刻投入到宪法起草工作中来。

  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带着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乘专列离开北京,于27日夜来到风景如画的杭州,开始做一项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奠定千秋基业的大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关于这部宪法的起草经过,毛泽东在一九五四年六月作过这样的回顾: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间,那是陈伯达同志一个人写的。第二稿,是在西湖两个月,那是一个小组起草的。第三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

  陈伯达起草的宪法草稿,没有被采纳。从1954年1月9日起,毛泽东领导的宪法起草小组又重新起草。

  1月15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等,通报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已于一月九日开始,计划如下:(一)争取在一月三十一日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并随将此项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阅看。(二)准备在二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一次,请邓小平、李维汉两同志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作初步通过。(三)三月初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在三月份内讨论完毕并初步通过。(四)四月内再由宪法小组审议修正,再提政治局讨论,再交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五)五月一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四个月,以便九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

  毛泽东在电报里,还开列了一个关于中外各类宪法的书目,共十种,要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在京的中央委员抽时间阅读:(一)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四)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锟宪法,一九四六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五)法国一九四六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毛主席看了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东欧国家的宪法。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把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放在前面,作为第一篇。毛主席从中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序言这个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个特点,一直保持到现在。

  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毛泽东也作了比较研究。他对资产阶级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不是一笔抹杀。他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在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毛泽东比较看重一九四六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认为它代表了比较进步、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

  对于中国从清朝末年以来的历次宪法,他是这样评论的: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比如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这个约法很简单,据说起草时也很仓卒,从起草到通过只有一个月。其余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整个说来都是反动的。

  毛泽东为起草宪法确定的根本指导方针是: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

  这部宪法要总结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的经验,把人民革命的成果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要着重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改革、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上出现的重大变革,并且正在逐步地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事实。从这些事实出发,这部宪法只能体现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因而它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关于宪法要不要有纲领性的内容,即将来要完成的任务,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后来毛泽东谈起这个问题时说:一般地说,法律是在事实之后,但在事实之前也有纲领性的。一九一八年苏维埃俄罗斯宪法就有纲领性的。后头一九三六年斯大林说,宪法只能承认事实,而不能搞纲领。那个时候,乔木称赞斯大林,我就不赞成,我就赞成列宁。我们这个宪法有两部分,就是纲领性的。国家机构那些部分是事实,有些东西是将来的,比如三大改造之类。

  3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了《宪法草案初稿说明》,并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组的下款。这是一篇重要文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毛泽东和他领导的小组起草宪法的指导思想。共分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说明》写道:“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宪法草案分析了我国现存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且分别规定了国家同这些所有制的关系。作出这些规定,就使我国的宪法“区别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以及我国自清末以来的历次宪法。这些宪法都不敢涉及社会制度方面,而其实宪法的基本任务总是维护某种社会制度。这些规定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基本上相同,但也有一个重要的差别,就是我国还处在过渡时期,资本主义所有制还有一定的合法性。宪法草案不限于描写已经完成的东西,也描写了没有完成但已开始实施的东西。从这一点上说,宪法草案有某种程度的纲领性;但是在整个宪法草案中,没有任何现在还没有开始实施的东西。因此它仍然是宪法,而不是理想的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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