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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承认转基因立法存在多处漏洞

2013-12-6 23:3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15| 评论: 1|原作者: 陈一文 等|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关于常规种子审批的有关规定,并不要求对其进行转基因检测,所以根本不可能知道其是否是转基因种子。一些知名科学家借此蒙混过关,将转基因作物以常规种子的名义申报通过。从2000年到2008年,通过国家合法机构审定的玉米品种就达到3150个,这些作物种子中有多少是转基因?农业部也不知道。

农业部承认转基因立法存在多处漏洞

作者:陈一文 等 发布时间:2013-12-06 来源:乌有之乡 字体:   |    |  

摘自:针对《粮食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致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书

  ①农业部承认转基因立法领域漏洞很多

  著名玉米专家、育种界元老佟屏亚指出,“中国现有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权责不很明确,急需加快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进程,加大对转基因作物及相关产品的监管力度。”

  事实上,不仅转基因的种植和流通领域存在很多非法行为,更为严重的是,有关转基因作物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

  2013年5月27日官方召开了“生物安全国际论坛第五次研讨会”上,一位公众代表指出我国的转基因立法存在很多漏洞,而且还是非常明显、非常大的漏洞。

  第一,关于常规种子审批的有关规定,并不要求对其进行转基因检测,所以根本不可能知道其是否是转基因种子。一些知名科学家借此蒙混过关,将转基因作物以常规种子的名义申报通过。从2000年到2008年,通过国家合法机构审定的玉米品种就达到3150个,这些作物种子中有多少是转基因?农业部也不知道。这个漏洞早在2010年由新闻报道指出[18]。

  第二,最近几年,我国每年进口5000多万吨转基因大豆,却不对转基因大豆的草甘膦农药残留进行检测,因为根本没有有关的检测标准。国标规定国内生产的绝大部分粮食类农作物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低于1 mg/kg。美国环保部的转基因大豆草甘膦残留量标准却是20mg/kg(转基因大豆在美国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和燃料)。阿根廷转基因大豆的草甘膦残留量高达17 mg/kg。从巴西、阿根廷、美国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其草甘膦农药残留是中国国内检测标准的20倍左右。这个漏洞早在2011年发现。

  现实的情况比这个还要严重。Test-Biotech刊物于2013年10月22发表的抽样调查报告显示[19],在阿根廷的转基因大豆里,发现了超量的毒素农药草甘磷。11个样品中,7个超过20mg/kg,1个接近100mg/kg。而中国海关并不对转基因大豆的草甘膦农药进行检测,根本不可能知道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到底有多么剧毒!而草甘膦农药与癌症、生育缺陷、帕金森等疾病都有一定关系。

  第三,由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杂交之后产生的新的作物品种,相关规定中,没有要求对其进行转基因作物的食品安全、环境安全试验和审批,而是把它看做常规品种来审批。此漏洞可以说是将转基因作物合法化。许多公司,就是借此漏洞将国内国外的转基因作物通过杂交手段,合法化生产。

  农业部官员在听取了公众代表的观点之后指出,这位公众代表对转基因问题的研究非常透彻。他说,在过去的工作中他也接触过这些问题,农业部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如果公众代表有什么可行性的报告和措施,可以根据相关渠道递交给农业部和相关部门。

  公众代表指出,这些都是很明显的立法漏洞,只需要把法规的漏洞改变即可。

  需要特别指出,该论坛上,就有两位科学家受委托,对转基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杂交之后生产的新品种,进行相关试验。其中一个品种,就是孟山都公司的转基因大豆(专利期快到期的一个品种)与中国国内大豆杂交产生的新品种。该公司本想将新品种在国内推广,后来因为孟山都公司延迟了此转基因大豆的专利期限,需要交纳专利费用,该公司才暂停此品种的开发和推广。

  另外,杜邦先锋公司的转基因玉米先玉335。杜邦公司中国区前总裁刘石也曾承认,先玉335玉米的父本PH4CV是转基因。虽然相关机构检测出先玉335含有启动子。但是农业部却否认先玉335是转基因。其基础或许就是中国的转基因法规。中国还有多少以常规种子名义蒙混过关的转基因种子,不得而知。

  会议临近结束时,会议主办方特别将第三个漏洞向农业部的两位官员强调,希望他们能认真对待此漏洞,及时修改法律法规。

  至今为止,这些漏洞还没有被补上。

  ②对于第二代转基因技术需要提前立法

  另外,孟山都、杜邦等公司正在开发研究第二代转基因技术。顺势转基因,不是采用插入别的外源基因的技术,而是采用剪去种子里面的原有基因片段的技术。针对第二代转基因,需要制定新的标准和法规,需要制定新的检测方案。按照原来的检测方式,很可能无法检测出其为转基因品种。

  ③转基因法规缺少公众参与条款

  从2010年至今的转基因大讨论的热烈进行,暴露出的我国种业安全、粮食安全、农业安全、环境安全、生物安全、经济安全、科研体制安全、国家安全等诸多领域的风险,使我国可以及时应对,免受灾难性后果。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转基因问题大讨论的热烈进行,一方面表明国家部门的透明度正在增加,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正在成长,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公众积极参政议政的高度热情。当然,在大讨论过程中也暴露出政府部门与公众沟通交流的诸多问题,促使我们思考应该如何建立更有效的群众参政议政平台。有关部门应该创造条件让公众更多参与讨论。

  这也是中华人名共和国宪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我国签署的许多国际公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国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都有关于公众参与的条款。1998年在“欧洲环境进程大会”上达成的《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奥胡斯公约》,更是将提高公众意识、公众获取信息、加强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提到原则和法律的高度,使得公众参与有了具体的操作性。

  中国国内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规,基本都有关于公众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条款。1999年,由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林业局、中科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特别提出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的“公众参与制度”。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实际应用的法律法规仍然很难落实这一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转基因安全证书的发放、直接关系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公众有权参与到证书颁布的过程中。

  而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没有涉及公众参与的条款。农业部于2002年发布的三个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也没有涉及公众参与的条款。

  我国《立法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我国生物安全立法应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防止听取意见走过场,保障公众参与对立法决策和立法结果的直接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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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子_云 2013-12-9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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