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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毛泽东》第六章

2013-12-12 23:3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158| 评论: 0|原作者: 水陆洲|来自: 东方红网

摘要: 《学习毛泽东》第六章时间:2013-12-12 11:19来源:作者:水陆洲点击:57 次《学习毛泽东》第六章毛泽东论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就及时地提出了寻找比较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问题。他指出:“在各经济部门中的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还在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逐步建立,逐步寻找比较适当的形式。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里面,在这两种社会主义经 ...

《学习毛泽东》第六章

时间:2013-12-12 11:19来源: 作者:水陆洲 点击: 57 次
《学习毛泽东》第六章  
毛泽东论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就及时地提出了寻找比较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问题。他指出:“在各经济部门中的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还在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逐步建立,逐步寻找比较适当的形式。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里面,在这两种社会主义经济形式之间,积累和消费的分配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不容易一下子解决得完全合理。”
 
第一节  逐步寻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一)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的探索 
 
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是通过国有制的形式来实现的。在国有制经济中,除了由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产生的全社会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以及由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取酬关系产生的个人利益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利益关系呢?
列宁在一九二二年一月撰写的《工会在新经济政策下的作用和任务》中指出:在容许和发展贸易自由的情况下,国营企业不但不亏本而且还赢利,“必然会发生照顾本位利益和过于热心本位利益的现象。” 这说明列宁发现了企业局部利益,并且确定了既要承认企业的局部利益,又要防止企业过于热心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原则。这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一个创新。
 
1、毛泽东从总结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中,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中央、地方、生产单位三者关系问题。
 
一九五六年四月,在《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指出:国家和生产单位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工厂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问题。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中央、省市和工厂的权益究竟应当各有多大才适当,我们经验不多,还要研究。从原则上说,统一性和独立性是对立的统一,要有统一性,也要有独立性,”“各个生产单位都要有一个与统一性相联系的独立性,才会发展得更加活泼。”
一九六零年春,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中,他又指出:“中央部门管的和地方各级管的企业,都在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具有一定的自治权,有没有这种自治权,对促进生产的发展,还是阻碍生产的发展,关系很大。” 这里,毛泽东对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两个基本层次之间的关系作了进一步论证:(1)从哲学原则来说,国家和企业之间,要有统一性,也要有独立性,统一性和独立性也是对立的统一;(2)所谓统一性,主要是指国家对所有的国营企业要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所谓独立性,主要是指企业要有一定的自治权,包括一定的经营管理权力、一定的机动余地、一定的经济利益;(3)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特别是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自治权,关系到企业能否发展得更活泼,是促进生产的发展还是阻碍生产的发展。 
 
2、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在国家这个基本层次中,又包括有许多中间层次:中央、省市和各部、地县、区乡等等,可以归纳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一九五六年,毛泽东指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积极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力也没有。中央要发展工业,地方也要发展工业。就是中央直属的工业,也还是要靠地方协助。至于农业和商业,更需要依靠地方。总之,要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要巩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同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有适合当地情况的特殊。这种特殊不是高岗的那种特殊,而是为了整体利益,为了加强全国的统一所必要的特殊。”  
  一九六零年,毛泽东又指出:“我们这里,同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是有的由中央部门直接管,有的由省、市、自治区管,有的由地区管,有的由县管,都是全民所有制,归谁管,归那级管,只要一个积极性还是要两个积极性,这是个很大的问题,是整个社会主义时期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要经常注意解决的很关重要的问题。”“都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实行不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那些企业由谁管,这些都是有关建设的重大问题。中央不能只靠自己的积极性,还必须同时依靠地方的积极性。”  
 
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首先是中央的部门和地方的关系。
毛泽东指出:“中央的部门可以分成两类。有一类,它们的领导可以一直管到企业,它们设在地方的管理机构和企业由地方进行监督;有一类,它们的任务是提出指导方针,制定工作规划,事情要靠地方办,要由地方处理。” “一切企业专门由条条来管,会产生很大的片面性。”  
 
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地方的上下级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毛泽东指出:“中央要注意发挥省市的积极性,省市也要注意发挥地、县、区、乡的积极性,都不能框得太死。当然,也要告诉下面的同志那些事必须统一,不能乱来。总之,可以和应当统一的,必须统一不可以和不应当统一的,不能强求统一。正当的独立性,正当的权利,省、市、地、县、区、乡都应当有,都应当争。”  
 
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还包括地方平级之间的关系。
毛泽东指出:“省市和省市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地方和地方的关系,也要处理得好。我们历来的原则,就是提倡顾全大局,互助互让。”  
 
毛泽东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国家”这个基本层次中,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如此重视,并作了如此具体地分析,决不是偶然的。这正是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实际出发,同时,也体现了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的深刻认识。
 
3、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在“企业”这个基本层次中,也包括有许多中间层次,如分厂、车间、工段、班组、个人等等,可以归纳为企业和个人的关系。
毛泽东指出:“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反对把个人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同时我们历来也提倡关心群众生活,反对不关心群众痛痒的官僚主义。” 
又指出:“公和私是对立的统一,不能有公无私,也不能有私无公。我们历来讲公私兼顾,早就说过没有什么大公无私,又说过先公后私。个人是集体一分子,集体利益增加了,个人利益也随着改善了。”“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总之,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形式的不断完善问题,毛泽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1)“全民所有制本身也有变化、变革的过程,如体制下放、分级管理、企业自治权等。” 在全民所有制中也还有要解决的矛盾,它本身决不是一成不变的;(2)社会主义社会的全民所有制与共产主义社会的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区别,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全民所有制承认各个国营企业有其特殊的局部利益。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除了主要是用来增进全民利益外,同时也兼顾以企业为范围、具体运用着全民财产的那一部分联合劳动者的局部利益;(3)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不能只顾一头,无论只顾那一头,都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要坚持统一性和独立性的对立统一,处理企业和个人的关系要坚持公和私的对立统一。毛泽东的这些思想对我国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形式的不断完善,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作了不断的探索。 
  一九五八年以后,中央向省市和中央各部,中央各部、省市向专、县、公社和企业下放了一些人权、财权、商权、工权。 
  一九六一年,又做出暂行规定,经济管理大权在最近两三年内要更多地集中到中央和中央局,人权、财权、商权和工权等放得不适当的,一律收回;中央各部直属企业的行政管理、生产指挥、物质调度、干部安排的权力,统归中央主管各部。 
  一九六四年一月,毛泽东在听取工业交通会议汇报中又一次指出,目前这种按行政方法管理经济的办法不好,要改。  
  一九六四年八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党组《关于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的意见的报告》,由中央各部试办第一批共十二个工业、交通托拉斯。这种托拉斯性质的工业交通公司,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集中统一管理的经济组织,是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的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 
  一九六五年四月,中共中央批准的《一九六五年工业交通工作重点》提出:改革工业管理方法,主要是试办托拉斯,除了上年试办的十二个托拉斯外,再试办石油仪器仪表、木材加工工业公司。这个试办计划到“文化大革命”开始时执行中断。
  一九六七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建立的各级“革命委员会”对政府的机构大刀阔斧的精简,人员大部或全部下放,对用行政的方法管理经济的办法,实际上是一次巨大的冲击。但是,由于对这一“革命”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总结,随着政府机构的恢复,人员的增加,领导人员的调整,用行政方法管理经济又变本加厉了。 
 
(二) 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农民问题和农业问题是毛泽东一贯最为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用三年时间实现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改革,又抓住有利时机,用四年时间基本上实现了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基础上,毛泽东对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进行了不断探索。
 
1、关于人民公社化运动 
 
毛泽东在指导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就注意到了合作化以后,合作社的生产发展、经营方向、组织结构等问题.
他指出:“有些地方合作化以后,一时感到劳动力过剩,那是因为还没有扩大生产规模,还没有进行多种经营,耕作也还没有精致化的缘故。对于很多地方说来,生产的规模大了,经营的部门多了,劳动的范围向自然界的广度和深度扩张了,工作做得精致了,劳动力就会感到不足。”“农村副业,就全国说来,一个很大的部分是为农村服务的,但是必须有一个不小的部分为城市服务和为出口服务,将来这部分可能扩大起来。”“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当然有很多地方一乡有几个社的。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安徽佛子岭水库所在的一个乡,全是山地,纵横几十里,就办成了一个大规模的农林牧综合经营的合作社。当然,这种合并要有步骤,要有适当的干部,要得到群众的同意。”
 
一九五八年四月八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了三月八日至二十六日在成都市召开的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把小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为适应我国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小社合并为大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发展生产上有需要;绝大多数社员确实赞成;地理条件适合大社的经营;合作社的干部有能力办好大社。合并后的乡、社规模,以每一乡领导几个农业合作社为宜。如果乡的区划较小,可以适当地合并成大乡。《意见》下达后,全国开始进行小社并大社工作。四月间,河南省遂平县查岈山卫星社,由27个小社合并成有9369户的一个大社。 
  从一九五七年冬或一九五八年春以后,全国不少地区的手工业合作社转变为合作工厂或者直接过渡为地方国营。截至一九五八年六月底的不完全统计,转为合作工厂的已有9300多个,职工61.7万多人,直接转为地方国营工厂的有3,100多个,职工18万多人。 
 
  一九五八年七月,《红旗》杂志发表文章传达了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的谈话:“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这样的公社里面,工业、农业和交换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文化教育是反映这种物质生活的人们的精神生活;全民武装是为着保卫这种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一九五八年八月,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社召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手工业联社主任会议,集中研究手工业逐步向全民所有制过渡问题。会议提出,为了适应目前的跃进形式,在国家需要,对生产有利,社员自愿,党委批准的原则下,多数手工业合作社可以分别转为地方国营或合作工厂。部分分散零星的制造性或服务性和副业性的工艺美术合作社,在不适宜和没有必要过渡的时候,应该继续保留原有手工业合作社的形式。会议认为,过渡的速度,快一点比慢一点好。 
  一九五八年八月九日,毛泽东视察山东省历城县北园乡北园农业社时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 
一九五八年八月十七日至三十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建立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相互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
决议还指出: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目前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有可能以县为单位建成联社。
《决议》还指出:自留地、股份基金等问题不必急于处理,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零星果树暂时仍归私有。《决议》下达后,全国很快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
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共有人民公社23397个,参加的农户达总农户的90.4%,平均每个公社4797户。 
 
  毛泽东倡导农村人民公社,其实质在于农村的集体所有制要按照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方向发展。按照这样的模式来经营,当然就不能称之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当然规模就不能太小,有些事必须发挥联合起来的作用。四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毛泽东倡导的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这一方向、经营模式是正确的。目前,我国农村的一些先进地区,如河南省的南街村、北京市的窦殿村、河北省的刘庄、江苏省的华西村,以及一大批各地建立的农工商联合总公司,都是按照这一方向发展的。 
 
人民公社化初期,人民公社实行的是一乡一社,内部分有三级(或四级):公社、管理区(大队)、生产队(有的下面还有生产小队)。原来的高级社有的地方划为生产大队,大部分地区划为生产队。当时确定,生产大队(或生产队)是管理生产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各农业社并入公社后,要将一切公有财产交给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这样就在一个乡的范围内,把占有生产资料不同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一下子“拉平”了。此外,据十三个省统计,还有94个县,一县建成一个大公社或已经成立了全县人民公社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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