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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毛泽东》第六章

2013-12-12 23:3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160| 评论: 0|原作者: 水陆洲|来自: 东方红网

摘要: 《学习毛泽东》第六章时间:2013-12-12 11:19来源:作者:水陆洲点击:57 次《学习毛泽东》第六章毛泽东论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就及时地提出了寻找比较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问题。他指出:“在各经济部门中的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还在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逐步建立,逐步寻找比较适当的形式。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里面,在这两种社会主义经 ...
2、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核算单位 
 
在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下达两个月后,毛泽东在视察河南、河北等地农村时,就发现了在建立人民公社的过程中发生了许多混乱现象。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二日至十日,毛泽东在郑州召开有部分中央领导人、大区负责人和部分省市委书记参加的工作会议,着手纠正公社化运动中发生的一些错误。 
毛泽东在会议上指出:现在的人民公社,仍然是集体所有制,不等于全民所有制;将来达到全民所有制了,也不等于就是实现了共产主义。两个过渡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两个过渡都只能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进行。有些人总想三、五年搞成共产主义,认为可以立即宣布为全民所有制,可以立即进入共产主义,谁不赞成就说谁右倾,这是错误的。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毛泽东在读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的谈话中还指出:“我国现在也有这种人。有些同志急于要宣布人民公社为全民所有制。有的人虽然没有像苏联那些可怜的马克思主义者那样,直截了当地说,要剥夺农村中的小生产者,而是说废除商业,实行调拨。如果这样做,实质上就是剥夺农民,就会使台湾高兴。”“人民公社的农民有劳动所有权,有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种籽、工具、水利工程、林木、肥料等)所有权,因此有产品所有
权。不知什么道理,我们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忽然把这些问题忘记了。他们在看书本时是马克思主义,碰到经济实践,他们的马克思主义就打了折扣,思想很混乱。如果按照他们的意见去办,在政策上犯了错误,就有脱离农民的危险,就要把农民引导到敌人那里去,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严重注意。” 
  他又指出:“苏联宣布了土地国有,我们没有宣布土地国有。斯大林不卖拖拉机等生产资料给集体农庄,我们卖给人民公社。所以在我们这里,劳动、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统统都是农民的,是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因此,产品也是集体所有的。我们国家能够调拨的产品,只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现在有人说,农民的共产主义精神很旺盛。他们下一次乡,认为农民了不起,农民快上天了,农民比工人强了。我们要看到农民确有共产主义精神,但不要只看到这一面,还要看到人民公社的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他们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
料,都是集体所有。修武县委书记的考虑是正确的,他不敢宣布人民公社为全民所有制,他担心宣布全民所有制实行供给制以后,灾荒发生时,国家是否发工资;丰收时,国家把粮食调走,也发不起工资。灾荒、丰收都有苦闷。他是代表农民考虑这个问题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考虑这个问题。是轻率地对待这个问题好呢?还是谨慎地对待这个问题好呢?我认为还是应该像修武县委书记那样,谨慎地对待这个问题好,不要像徐水县委书记那样急急忙忙往前闯。我劝吴芝圃同志不要同陈伯达搞在一起,他的‘马克思主义’太多了。” 
  他还指出:“北戴河会议的决议中,曾经设想用三、四、五、六年或者更多的时间,实现人民公社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还是按劳分配,还是社会主义性质。设想的时间是短了还是长了?有时觉得长了,有时又担心短了,我担心短了的时候多。人民公社什么时候能够像鞍钢一样?什么时候能够把农业劳动变成工厂化劳动?产品和积累能够调拨?要调拨的东西,必须无条件的调拨,才能算是全民所有制。不能服从全国的调拨,不能算是全民所有制。”当然,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也不可能是完全的“无偿调拨”。 
  他还指出:“人民公社如果没有完成公社工业化、农业工厂化,产品就不能丰富,就不可能直接调拨,也就不能实现从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听说,徐水已经把人民公社宣布为全民所有制。他们那里的人力、物力、财力,都还不能像鞍钢那样由国家来调拨。尽管他们宣布了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最多也只是大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还是根本不同的。我们决不能把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混同起来,把人民公社同国营工厂混同起来。如果混同起来,就没有一个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任务了,就没有奋斗目标了。现在有不少
干部,对这个界限分不清楚,认识模糊。如果有人说徐水还不是全民所有制,就被批评是‘右倾’。”  
 
  毛泽东的这个认识,一方面纠正中央本身在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中关于“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这种不准确的提法;另一方面也是纠正一部分干部中认为人民公社可以立即宣布为全民所有制、可以立即进入共产主义的“左”倾观点。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关于集体所有制的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也就是仅仅认识到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现阶段,不能取消集体所有制。 
 
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三月五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的扩大会议。
毛泽东进一步指出:目前我们同农民的关系存在一种相当紧张的状态,“一平、二调、三收款”,引起广大农民的很大恐慌,这是我们目前跟农民关系中的一个根本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我们在生产关系的改进方面,即是说,在公社所有制问题方面,前进得过远了一点。六中全会写明了由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和由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所必须经过的发展阶段,但没有写明公社内部由小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大集体所有制也需要一个发展过程。这是一个缺点,这样就把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之间的区别模糊了,实际上否认了生产队的所有制,引起了广大农民的坚决抵抗。我们只能一步一步地引导农民脱离较小的集体所有制,通过较大的集体所有制走向全民所有制,而不能一下子完成这个过程。 
  毛泽东还尖锐地指出:公社在一九五八年秋季成立以后,刮起了一阵“共产风。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穷富拉平;二是积累太多,义务劳动太多;三是“共”各种“产”。在某种范围内实际上造成了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成果的情况。 
  毛泽东提出,要检查和纠正否认生产队之间和社员之间差别的平均主义倾向;要反对剥夺农民。公社应当实行权力下放,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并且以队的核算为基础。  
会议同意毛泽东的意见,并规定:规模相当于原高级农业社的管理区或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
 
  毛泽东的这个认识,纠正了建立人民公社初期的一个基本错误,即由小的集体所有制(一村一社的高级农业社)一下子过渡到了大的集体所有制(一乡一社的人民公社);现在又从公社所有制,退回到原高级农业社所有制 。 
 
  在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的过程是,又产生了不同意见:河南主张以生产大队(相当于几个原来的高级社规模)为基本核算单位,湖南赞成河南的办法;湖北则主张以原来的高级社即现在的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广东的主张基本上与湖北相同。为此,毛泽东于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五日写信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指出:“我感觉这个问题关系重大,关系到三百多万生产队长、小队长等基层干部和几亿农民的直接利益问题,采取河南、湖南的办法,一定要得到基层干部的真正同意,如果他们觉得勉强,则宁可采取生产队,即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
单位,不致使我们脱离群众”。“总之,要按照群众意见办事。”  
 
  一九五九年四月二日至五日,中共中央八届七中全会通过了三月二十五日至四月一日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产生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的会议纪要。纪要规定:人民公社的三级管理、三级核算,一般是以相当于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单位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下面的生产小队是包产单位,也应当有部分的所有制和管理权限。 
 
一九五八年冬以来,党中央和毛泽东再三再四地指示,必须坚决纠正农村人民公社化初期产生的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但实际上,大部分地区纠正不彻底,
一九五九年冬以后又重新刮起“共产风”;还有一部分地区则一直没有认真纠正。破坏和阻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问题仍然存在。除了其他政治上的原因(一九五九年八月,中共中央八届八中全会以后,全党开展了一场“反右倾”斗争,放松或中断了纠正“左”的错误)外,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农业集体所有制采取何种具体形式才能与当前阶段农村的大部分地区的基本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毛泽东和全党同志一道仍在作艰苦的探索。 
 
  一九五九年七月初,毛泽东在庐山举行的政治局扩大会议开始的讲话中,就提出要使生产小队成为半核算单位。  
  一九五九年十月十五日,中共中央批转农业部党组《关于庐山会议以来农村形势的报告》中,又批评有些地方变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为以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或者在保持基本队有制的情况下,把收入的50%──60%以上归生产小队分配。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浙、皖、苏、沪四省市座谈会讨论人民公社过渡等问题,会议同意以分配给社员每人平均二百元左右作为由基本队有过渡到基本社有的条件。据此,从基本队有过渡到基本社有,上海大约要三到五年,其他各省大约要五年左右,或更长的时间。会议认为,从现在起,就应当积极发展社有经济,为过渡创造条件。生产大队的经济同样要积极发展,保留生产小队小部分所有制,也是必要的,但必须进行适当的控制。 
  一九六零年三月五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广东省委《关于当前人民公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指示》中又指出:在人民公社从基本队有制过渡到基本社有制的问题上,存在着加快过渡、想赶先的苗头;在发展公社一级经济力量问题上,存在着重复“一平二调”刮“共产风”的错误。 
一九六零年七、八月,中共中央举行的北戴河工作会议。
毛泽东提出:农村以生产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至少五年不变,死死规定下来。在集体所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要有部分的个人所有制,总要给每个社员留点自留地。只有大集体,没有小自由,不行。  
一九六零年十一月三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信中指出:(1)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2)坚决反对和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3)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4)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5)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
一九六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毛泽东在代中央起草的一个批示中指出,他自己也曾犯了错误,一定要改正。错误之一,是在北戴河决议中对公社所有制转变过程的时间设想得过快了。现在更正了。队的产业永远归队所有或使用,永远不许一平二调。
  一九六一年一月,中共中央八届九中全会以后,毛泽东带三个调查组到浙江、湖南、广东农村调查,发现一九六零年十一月三日中央发出的《紧急批示信》,只解决了自上而下的“调”的问题,没有解决各生产队之间的、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 
  一九六一年三月十三日,毛泽东写信给刘少奇、周恩来,指出:大队内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生产队(过去是小队)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是两个极端重要的大问题。要求讨论并切实调查一下。 
  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给全党同志的信》中规定,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区和生产队,以后一律改名为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以后一律改名为生产队。 
  一九六一年九月十六日,毛泽东写信给政治局常委及有关同志,指出:“农业方面的严重平均主义问题至今未完全解决,即‘三包一奖’,生产权在小队,分配权在大队。”并提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过了六年之久的糊涂日子,第七年应该清醒过来了吧。”  
  一九六一年十月七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就农村基本核算单位究竟以生产大队为好还是以生产队为好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并指出,就大多数来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比较好的。它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改变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的单位却是生产大队的不合理状态,解决农村经济中长期以来存在的这种生产和分配不相适应的矛盾。 
 
一九六二年二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在举行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不久,发出了《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的结果表明,中央和毛泽东提出的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意见,完全符合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要求,得到他们的拥护和欢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更适合于当前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更适合于当前农民的觉悟程度,也更适合于基层干部的管理才能,是调动广大农民的集体生产的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
这一重大措施使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核算单位退回到了原来初级社的规模(一般三十户左右)。这样一来,确实也调动了广大农民的集体生产的积极性。
以最重要的农业产品----粮食的产量来看: 
年份  产量(万吨) 百分比 比上年增长%  
  1958  20.000   100%  
  1960  14.350   70%  
  1961  14.750        2.8  
  1962  16.000        8.5  
  1963  17.000        6.3  
  1964  18.750        10.3  
  1965  19.453   97.5%  3.7  
  1966  21.400        10  
  1967  21.700        1.4  
  1968  20.900       ─3.6  
  1977  28.273  
  1978  30.477  
从上表可以看出,一九六零年最低,比一九五八年下降30%,到一九六五年基本上恢复到一九五八年的产量;一九七七年比一九六七年增长30%,平均每年增长3%。
 
3、关于包产到户 
 
  在农业合作化中曾经行之有效的一些生产责任制,在人民公社的初期被放弃了。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以后,又提倡在人民公社逐步建立一套严格的任务到队、管理到组、措施到田、责任到人、检查验收的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推行三定或四定、六定一奖制,实行“三包”(包产、包工、包投资)制度。 
 
一九五九年五月至七月,有些地方实行把全部农活包到户的办法,有些地方实行包产到户的办法。
一九五九年十月十五日,中共中央批转农业部党组《关于庐山会议以来农村形势的报告》,并在批示中指出,这(指包活到户、包产到户)实际是猖狂的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逆流。 
 
一九六一年三月,安徽部分地区(约为39.3%的生产队)实行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责任制。
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日,曾希圣写信给毛泽东说:我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采纳包产到户的办法,而是吸取它的好处,又规定办法防止它的坏处,所以特别强调了“五个统一”。 
 
  一九六一年五月,毛泽东转发周恩来、邓小平、彭真、胡乔木等人关于农村政策的调查报告,这些报告认为,当前只有实行评工记分的办法,才能真正实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刘少奇在湖南农村调查中说,分田到户不行。有些零星生产可以包产到户。 
 
一九六一年七月,安徽省委又写了《关于试行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奖励办法的报告》,强调他们实行的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办法不是包产到户,更不是分田,是不违背社会主义原则的,是可行的。
一九六一年八月,曾希圣直接向毛泽东汇报,得到毛泽东关于可以试一试的认可。到秋末,安徽实行这一办法的生产队达到85.4%。 
 
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将各地贯彻执行六十条的情况和问题编印上报,在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中指出:在一部分生产力破坏严重的地区,相当一部分干部和农民对于集体生产丧失信心,以致发展到“按劳分田”、“包产到户”、“分口粮田”等变相恢复单干现象;在经营管理方面,发现了一些错误的做法,如“田间管理包到户”或“田间管理责任制”,结果,引伸到“包产到户”,或者部分包产到户,损害了集体生产。
一九六一年九月六日,毛泽东对这个材料作了批示,要求对第二部分所提出的十个问题,作一次认真的解决。 
 
一九六一年十月,毛泽东提出将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变为生产队的意见后,认为体制上的问题已经解决,搞“责任制”之类的试验已不必要,不同意安徽的办法再搞下去。
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批示中指出: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原则的,要逐步引导农民把这些做法改变过来。 
一九六二年三月,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广西农村有不少党员干部闹单干的情况简报》中说,广西有25%左右公社以下的干部,有分田到户、包产到户、恢复单干的思想倾向,这些人认为,分田到户、恢复单干,是彻底解决平均主义,彻底改变农村生产面貌的唯一办法。不少生产队已经实行包产到户或分田单干。
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一日,中共中央对此件批示,搞单干的情况,最近一个时期,在不少地方继续发生。要向农民很好地进行说明解释,使情况逐步地改变过来。 
 
  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日,中共安徽省委做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要求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在一九六二年和一九六三年内改变过来。 
  一九六二年五月,邓子恢在中央常委工作会议上发言说,有些山区,就让他们单干,或者叫包产到户,这是社会主义的单干,他只要完成上调任务,有什么不好。他的发言得到许多人的赞成。 
 
  一九六一年六月六日至七日,陶铸、王任重在广西龙胜县举行座谈会,讨论如何巩固生产队的集体经济问题。座谈会认为,执行六十条以来,多数生产队都在积极改进集体经济的管理办法,这是当前形势的主流。完全搞单干的生产队是少数,大约占10%。龙胜县实行的生产管理形式,大致有五种。会议认为,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目前工作的重点是努力办好一批生产队,而不是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去“纠”或“扭”那些单干的户。 
 
  一九六一年六月下旬,中共中央书记处开会听取华东区汇报并进行讨论,到会的人对一地方的包产到户的做法,赞成和不赞成的各占一半。邓小平在会上引用安徽农民的话说,不管黑猫黄猫,能逮住老鼠就是好猫。 
 
  一九六一年七月初,陈云向毛泽东和其他中央常委提出,有些地方可以用重新分田、包产到户的办法来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以迅速恢复农业产量。 
 
  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十一日,邓子恢在中央党校作关于农业问题的报告中说,不能把作为田间管理责任制的包产到户认为是单干。 
 
  一九六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毛泽东批转陶铸、王任重的广西龙胜座谈会记录,指出:“这个文件所作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之后所提出的意见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是否还有可议之处,请各同志研究。并且可以发给省、地两级去讨论。”  
 
  一九六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刘建勋上送《关于河南实行借地度荒问题的报告》。 
 
  一九六一年八月二日,中共安徽太湖县委宣传部干部钱让能直接向中央主席写信:《关于保荐责任田办法的报告》。 
 
  一九六一年八月六日,毛泽东在政治局召开的北戴河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现在有一部分农民闹单干,究竟有百分之几十?有说百分之二十,安徽更多。就全国来说,这个时期比较突出。究竟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农业合作化要不要?“包产到户”还是集体化?现在就有闹单干之风,越到上层越大。闹单干的是富裕阶层、中农阶层、地富残余。资产阶级争夺小资产阶级搞单干。如果无产阶级不注意领导,不做工作,就无法巩固集体经济,就可能搞资本主义。 
 
  一九六一年八月八日,中共张家口地委第一书记胡开明向毛泽东提出一份《关于推行“三包”到组的生产责任制的建议》。 
 
一九六一年八月九日,在北戴河中心小组会上毛泽东又指出:一九六零年以来,不讲一片光明了,只讲一片黑暗,或者大部黑暗。思想混乱,于是提出任务:单干,全部或大部单干。据说只有这样才能增产粮食,否则农业就没有办法。包产百分之四十到户。单干、集体两下竞赛,实质上叫大部单干。任务提得很明确。单干势必引起两极分化,两年也不要,一年就要分化。两极分化:一边是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讨小老婆,放高利贷,一边富裕;而军、烈、工、干属,五保户这边就要贫困。
这次会议以后,“包产到户”的主张暂时地被压下去了。 
 
  当时党内关于包产到户的这一场争论,经过二十年以后,到一九八二年,形势发生了变化,主张推行包产到户的意见占住了主导地位,并在全国推行。 
 
  又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人们的认识似乎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有的领导人指出:“由于种种原因,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比较完善,有的地方不够完善或很不完善。”“所谓完善,核心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责任制,把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都发挥出来。” “也有不少地方,在改革的初期由于缺乏经验,片面强调‘分’的一面,集体财产被分掉,致使集体经营这一层次在很多村庄成了空架子,双层经营实际上只剩下家庭经营这一个层次。从现在的情况看,这种单一的家庭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单纯的家庭经营,自然资源、劳力资源、及其他各种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农民向农业的投入的积极性受到限制,水利化、机械化、山水林田路电综合治理难以实现,科技成果难以推广。” “一九八三年秋,在‘分田到户’,‘分得越快越好,分得越彻底越好’的压力下,一些本来不应当分的集体财产也分得一净二光;同时仓促分田,实行‘均田制’,人均一份田,见地分一块,已经连片的土地又切割零碎,出现了机械作业难、浇水难、技术推广难、农田基本建设难‘四大难’。” “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广大农村是个体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在个体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中有相当数量的也是戴着红帽子的私有企业。” 不久,这种认识就被放弃了或被压下去了。 
再过二十年以后,人们的认识又将发生什么变化呢?这个问题只有让历史本身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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