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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毛泽东》第六章

2013-12-12 23:3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161| 评论: 0|原作者: 水陆洲|来自: 东方红网

摘要: 《学习毛泽东》第六章时间:2013-12-12 11:19来源:作者:水陆洲点击:57 次《学习毛泽东》第六章毛泽东论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就及时地提出了寻找比较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问题。他指出:“在各经济部门中的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还在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逐步建立,逐步寻找比较适当的形式。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里面,在这两种社会主义经 ...
4、关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 
 
  一九五八年十一、十二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八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指出: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需要经过更长得多的时间。实现两个过渡,必须以一定程度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 
一九五九年二、三月,毛泽东在第二次郑州会议又进一步指出:公社内部由小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大集体所有制,也需要一个发展过程。
 
由基本队有制过渡到基本社有制。 
 
  一九五九年二、三月,毛泽东指出:将来过渡到基本社有制,也不是“社共队的产”,而是“队共社的产”。并且可以肯定,现在归基本核算单位所有的耕畜、家具等生产资料,在将来过渡到基本社有制的时候,也并不转为社有,仍然归队所有,归队使用。  
一九六零年春,他又指出:“人民公社由基本队有转变为基本社有的一个决定性的条件,是社有经济的收入占全社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在转变的时候,是队共社的产,而不是社共队的产。社员在这种‘共产’以后,比这种‘共产’以前有利。这样,估计绝大多数人不会抵触。”又指出:“如果不从基本队有制转变为基本社有制,人民公社还不能巩固,还可能垮台。”“人民公社由基本队有转变为基本社有的时候,在一部分人中间,会不会发生抵触现象,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原来的队干部,那个时候不能像原来那样当家作主了,他们的管理权力势必相对缩小,他们对这种转变会不会抵触呢?” 毛泽东在这里讲了三条:第一是由小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大集体所有制的必要性,这已经为实践所证明;第二是转变的条件,完全正确;而造成这种条件的根本途径,就是利用联合的优势发展工业、发展开发性农业、牧业等,这也为实践所证明;第三是转变可能遇到的困难或阻力,这是运用理论总结经验,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 
 
  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建设不能一直建立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不同所有制的基础上。”“两种所有制的长期并存,也会有妨碍生产力发展的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矛盾,实际上是工农的矛盾。苏联两种所有制长期同时并存,但是他们一直不承认这个矛盾。”“在所有制的变革上,教科书不承认先使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使整个社会实现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然后再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他们用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接近’、‘融合’的模糊观点,来代替一种所有制过渡到另一种所有制、一种生产关系过渡到另一种生产关系要进行变革的观点。”  
 
  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集体所有制就必然要向全民所有制过渡,要进行变革,否则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点必须明确肯定。但是,这一过渡是必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完成,还是可能在更高一级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中完成,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现在的实践经验还没有提供足够的根据。 
 
第二节  逐步寻找分配关系实现的适当形式 
 
有的人指责,毛泽东对工资制不满意,主张废除工资制;他提倡供给制,主张恢复供给制。
有的人指责,毛泽东把级别、工资等这些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形式,视为应当加以破除的资产阶级法权。
有的人指责,毛泽东误解了马克思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的真实含义。
等等。 
 
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这个原则由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来以后,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作了详尽的解释。
说毛泽东误解了它的真实含义,这真有点像“天方夜谭”。
按劳分配的原则,在苏联实行了几十年,在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实行了若干年。从一九五八年开始,毛泽东总结社会主义各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分析,探索按劳分配实现的具体形式。在探索过程中,有过失误,也有理论上的贡献。 
 
(一) 关于一九五八年以后,毛泽东提出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问题 
 
一九五八年八月中旬,毛泽东在全国协作区会议上比较集中地讲了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问题。他说,“争地位,争级别,要加班费,脑力劳动者工资高,体力劳动者工资少等,都是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残余。‘各取所值’是法律规定的,也是资产阶级的东西。要考虑逐步废除工资制,恢复供给制。” 
 
一九五八年九月一日),《红旗》杂志一九五八年第七期,发表了河南省遂平县查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其中规定:“在分配上一律实行工资制,即由群众评定每个劳动力的工资等级,按月发给一定的工资;同时实行粮食供给制,即全体社员,不论家中劳动力多少,都按照家庭人口免费供给粮食。都要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公共食堂。” 
 
一九五八年九月中、下旬,毛泽东先后视察湖北、安徽、江苏、上海等地。
在安徽视察时,毛泽东听说该省舒茶人民公社实行了吃饭不要钱时说,既然一个社能办到,其他有条件的社也能办到。既然吃饭可以不要钱,将来穿衣也可以不要钱了。他认为,人民公社实行工资制、供给制,工资发给每个人,而不发给家长,妇女、青年一定很高兴,这样就破除了家长制,破除了资产阶级法权思想。  
 
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三日至二十日,刘少奇在河南省郑州、开封两市视察也说过类似的话。
他在郑州说,公社实行供给制要由低到高。应当注意,现在实行供给制同抗日战争时候不一样,那时是在物资缺乏的时候实行的,现在是在物资逐渐丰富的时候实行的,有很大不同。一半供给制、一半工资制的做法是好的,个人应当有点机动。
在开封,他说,要采取新的方法办工厂、办教育。公社实行劳动工资加奖励,除了吃饭等以外,每月发几块钱,社员就高兴的不得了,公社可以这样做,那么按这个办法办工厂为什么不可以呢?工人也是农民,农民也是工人,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呢?
一九五八年十月三日,刘少奇在接见一个外国代表团时说,现在公社实行粮食供给制,是因为粮食多了,可以随便吃。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实行“各取所需”的原则了。我们准备在第二个五年计划中,在农村盖几千大工厂,每个县办二---三个,请农民进工厂,消灭城乡差别。  
 
  一九五八年十月十五日,中共中央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取消计件工资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北京市委认为,计件工资有五大缺点:一是助长工人中的资本主义思想和个人主义思想;二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工人怕提高计件定额,干活适可而止);三是增加新老工人之间、计时工人和计件工人之间的矛盾,影响工人内部团结;四是劳动紧张,严重影响一部分计件工人的健康;五是形成行政管理上的一套繁琐制度,造成人力上的浪费。报告批转后,很多地区和行业先后废除了计件工资制度。 
 
一九五八年十月十三日,人民日报转发了上海《解放》月刊第六期刊登的张春桥的文章:《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毛泽东在该文的“人民日报编者按”中指出:“我们认为,张文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有一些片面性,就是说,对历史过程解释得不完全。”
一九五八年十月中旬,毛泽东在一次谈话中指出:“对于资产阶级法权,应该采取逐步破除的方针。”  
 
  以上情况说明,毛泽东的观点是:(1)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三大差别等资产阶级式的权利,不能立即取消,但可以逐步破除;(2)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可以采取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3)工资制的具体形式采取计时制为主,加奖励,废除计件制,缩小工资差别,等等;(4)供给制的具体形式采取吃粮不要钱、吃饭不要钱(办公共食堂),以后逐步扩大到穿衣不要钱,等等;(5)消灭三大差别,采取在农村办工厂,干部、知识分子参加体力劳动等办法。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九日,毛泽东在郑州会议上指出:“对于工资制,要适当的保留,保留一些必要的差别,保留一部分多劳多得。”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毛泽东在武昌工作会议上指出:“对资产阶级法权要有分析,该破者破,有用者要保护。把它打得体无完肤,会有一天,我们要陷入被动,要承认错误,要向有用的资产阶级法权道歉。”
还指出:“资产阶级法权的消灭没有一二十年不行,它的一部分要破(三风五气,老爷态度),另一部分(工资等级、上下级关系)还不能破,必须保护,使之为社会主义服务。看来两个过渡还是时间长一点好。”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十日举行的中共中央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今后一段历史时期内,人民公社仍应保留按劳分配制度”,“过早地否定按劳分配原则,企图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勉强进入共产主义,这无疑是一个不能成功的空想。”  
 
  经过这两次会议,对于破除资产阶级式权利的思想问题,有了进一步认识,强调不能过早地否定按劳分配原则,工资等级等等还不能破。但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上,党内思想仍不统一。 
 
  一九五九年二月七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为了缩短最高工资标准与其他各级工资标准之间的差距,中央决定在一九五七年降低后的国家机关十八级以上干部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从一九五九年三月起,将国家机关一、二、三级的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并且降低为四百元。降低的范围,只限于党员干部。 
 
  一九五九年二月十七日,朱德在同广东江门地委负责干部的谈话中说,农村办公共食堂,都吃一样的饭菜,像军队一样,有点生硬。社员的生活如果这样长期搞下去,就成问题了。 
 
  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三月五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检查和纠正社员之间差别的平均主义倾向。 
 
一九五九年四月二日至五日,中共中央八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又强调要改善人民公社实行的工资制度,人民公社计算劳动报酬的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同时又强调实行供给制、公共食堂是符合农民群众要求的,必须坚持下去。
 
一九五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人民公社夏收分配的指示》规定,实行少扣多分的原则;分配给社员的部分,应当占收入的60%左右,并且使90%以上的社员收入有所增加;力求做到工资部分占60──70%左右,供给部分占30──40%左右;无力实行供给的地方,继续按照高级社的办法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对困难户实行定额的粮食补助;认真整顿公共食堂。
 
  一九五九年六月十六日,朱德在听取吉林省委负责人汇报时指出:吃饭不要钱不行。一办食堂,就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只有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归个人支配,才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有些人怕因此发展了资本主义,这种顾虑是多余的。 
 
  一九五九年七月初,毛泽东在庐山举行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仍提出要办好公共食堂。
  在会议讨论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共食堂、供给制等损害了农民的积极性。 
  七月十一日,朱德在同周小舟的谈话中指出:把粮食分到户和节约粮食结合起来,他们知道在家吃饭比在公共食堂吃好,可以把粮食节约下来,把猪、鸡、鸭喂起来。这两年我们只强调最好是消灭私有制。现在保留一点私有制,保留家庭副业,农民才愿意多生产出一些东西来供应市场。去年吃大锅饭把东西吃掉了,这是个极大的教训。 
  七月十四日,彭德怀给毛泽东的信中说,过早地提出吃饭不要钱等是一种“左”的倾向。 
 
  一种意见认为,公共食堂、供给制仍应保留。 
  八月五日,毛泽东对湖南省平江县淡岑公社稻竹大队几十个食堂散伙又恢复的情况写了批语指出:“教训是:不应当在困难面前低头。像人民公社和公共食堂这一类的事情,是有深厚的社会经济根源的,一风吹是不应当,也不可能的。”“我们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属于这一类。困难是有的,错误也一定要犯的,但是可以克服和改正。悲观主义的思潮,是腐蚀党、腐蚀人民的一种极坏的思潮,是与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意志相违反的,是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相违反的。”  
 
一九五九年八月十九日,中共中央转发广东省委的材料和毛泽东的批语。广东省委说,在体制下放后,大队在分配方法上,仍然采取以供给制为主,产品直接分配的方法。去年大刮“共产风”和某些地方把生活资料公有化的错误,动摇了农民的生活资料为个人所有的观念。并提出坚决压缩供给部分,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立法。
毛泽东在批示中指出:“广东省委这一措施是适宜的,”要求各地一律采取措施,改变现状。中央要求人民公社适当限制供给部分,逐渐增加工资部分。  
 
  一九五九年十月十五日,中央批转农业部党组《关于庐山会议以来农村形势的报告》。报告说,有些地方取消了部分供给制和公共食堂,是“开倒车”是一股“邪气”。中央批示:对这“一股右倾的邪气、歪风”,要求各地“彻底加以揭发和批判”。  
 
以上情况说明,关于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当时的争论集中在人民公社的分配方法上。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实行部分供给制(占分配的30%--40%);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办公共食堂。办不办公共食堂,本来不是什么分配方式问题,当时之所以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是因为它与实行供给制、吃饭不要钱、吃粮不要钱密切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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