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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罢工权利的“三不”原则

2013-12-20 03:50| 发布者: 玉表| 查看: 670| 评论: 0|原作者: 网友

摘要: 新工人网编者按:通过对第一代打工者周受芳这一个体的经历,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有关方面对罢工权利的原则:不支持、不反对和不保护的“三不”原则。在我国长达百年的革命史中,争取罢工自由一向是城市运动的主旋律,革命进步力量更是靠一次次组织罢工运动、为工人群体争取权利而发展壮大、并最终取得胜利的。回溯1982年的宪法修改,联系当代的中国社会实际状况,我们应当承认,82修宪取消罢工自由是源于对我国历史发展形势的严重误 ...
我国对罢工权利的“三不”原则

新工人网编者按:通过对第一代打工者周受芳这一个体的经历,我们可以总结出新工人网编者按:通过对第一代打工者周受芳这一个体的经历,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有关方面对罢工权利的原则:不支持、不反对和不保护的三不原则。在我国长达百年的革命史中,争取罢工自由一向是城市运动的主旋律,革命进步力量更是靠一次次组织罢工运动、为工人群体争取权利而发展壮大、并最终取得胜利的。回溯1982年的宪法修改,联系当代的中国社会实际状况,我们应当承认,82修宪取消罢工自由是源于对我国历史发展形势的严重误判,它导致了庞大的工人群体失去了制衡资本侵蚀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在此大背景下,官方工会组织在劳资双方之间消极介入,实质上对冲突不闻不问,没有起到有关方面自称劳资冲突可以在协商层面上完全解决。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既然声称要健全法治,就应当从恢复罢工自由开始。

 

 

201312期《中国周刊》刊发《周受芳“第一代打工者”的艰难告别》,报道提到,今年88日,深圳宝德玩具厂工人周受芳和3000余名工友发起罢工,要求厂方和政府部门当面谈判,对工人要求工厂补缴所欠养老保险的问题给予解决。

 

到深圳工作二十年后,第一代打工者周受芳等人临退休为养老金罢工。罢工之前,他们曾专门到市人大法制办问过罢工是否违法,被告知如果出了工厂大门一定违法,而不出工厂就“不敢说”了。

 

 “罢工是不是犯法?”

 

 “如果出了工厂门口,肯定是犯法。”

 

 “那我再问一句,我们不出工厂门,在里面罢工有没有罪?”

 

 “这个我不敢讲。”

 

这是今年7月发生在深圳市人大法制办的对话。

 

 “‘不敢讲’就是‘可以’。”周受芳当即就在心里下了决心。

 

 

 

周受芳手持工友联名信和谈判后的厂方答复。

 

这里牵扯到一个法学界长期讨论的热门话题——罢工权。近代以来,“罢工”一直是与中国革命相始终,但新中国成立之后,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都没有对“罢工权”问题作出规定;毛泽东主席1956年首次提出应该将“罢工自由”写入宪法,但直到20年后的1975年,这一提议才被付诸实施。“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将“罢工自由”写了进去,但到了“八二”宪法却将之取消。

 

“罢工权”当下在中国处于一种微妙的境况:它被从“八二”宪法中取消之后,一直未能得到恢复;但1997年,中国签署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缔约各国应该保证劳动者享有罢工权。在批准时我国并没有对该规定提出保留意见,这也就表明:我国是同意履行这一规定的。

 

为落实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1027日修改《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虽然这一规定与罢工权的普遍要求仍有距离,但“停工”、“ 怠工”,显然系“罢工”的别样说法。

 

进城20 临退休为退休金罢工

 

还有两年,到了退休年纪的周受芳就要离开打工19年的深圳宝德玩具厂,回老家去。在广西德保县兰城坡塘村,妻子、儿子、儿媳,还有可爱的小孙子,一家人都在等着他。

 

可周受芳却难以“拍拍屁股走人”。一项“超过两年部分不强制补缴(养老保险)”的模糊规定,让周受芳和他的几百名工友,很有可能失去后半生的生存保障——按月发放的养老金。

 

“我们在深圳工作了二十多年,汗水就算没有洒满,也洒了一点地方吧,可是他们都是一句‘没办法’。人家说老有所养,我们干了一辈子,老了没饭吃,没钱花……”周受芳的工友、60岁的谬洪说。

 

他们是第一代进城打工者,老老实实打了几十年工,到了告别时,没想到竟然以一场罢工结尾。

 

 

 

88日,深圳宝德玩具厂工人罢工维权

 

几个月前,他们还不知道养老金可以“追缴”,更没想到,为了一场正式的谈判,几个工人代表要从4月到7月,整整折腾三个月,“区里、市里能跑的政府机构都跑了几遍”,最终却只能通过一场“罢工”换来与厂方和政府面对面的机会。

 

1994年开始,周受芳就从广西老家来到深圳宝德玩具厂打工。玩具厂“大老板”是香港人,发薪准,管理也比小厂规范,老周一呆就19年了。

 

住了上十年的40平米的员工宿舍,虽说是“回老家的时候东西都带不走”,也不知不觉自己动手做了桌子椅子,长沙发和电视柜,1997年的年历、发旧的毛主席像还一直贴在墙上。

 

他是机修工,在厂里人缘好,算是个“民意代表”,“有空调”的办公楼他也随便进出,几个厂长经常和他商量事情,要他向工友传话。他身板结实,几十年连一次医院也没进过。

 

每天放了工,周受芳都要换上运动服运动鞋,和工友们到篮球场上打两个钟头篮球。晚上饿了自己也做点宵夜,煮面条、从超市买饺子皮回来包饺子,看看电视,洗洗衣服。

 

日子一天天过着,竟然一晃就到58岁了。这个工厂里,从1989年建厂之初就进来打工的老员工都有几十个,这么多年来老乡带老乡,儿女长大了也进厂,有的甚至一家老小都在厂区生活,这里多少像是他们的“家”了。

 

这些员工多来自广东广西,也有湖南湖北和更北边的,他们是第一批进城务工的打工者,一做就是小半辈子。谁也没仔细想过“退休”后的事儿。

 

可从2009年之后开始,陆续有人退休了,离厂时,他们被告知,因为他们的养老保险是从2008年才开始缴纳的,没有达到国家“缴满15年”才能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规定,养老金要“泡汤”了,自己缴纳的本金可以退回去,可那没多少钱。

 

今年又有三个人要退休了。管登记材料的谬洪60岁,在厂里呆了二十多年,11月就到龄退休。女保安凌小平和流水工谢连英50岁,工龄都超过15年,比谬洪还早几个月退休。他们原本都没有奢望,直到得知可以“追缴”的政策。

 

工业区的超市旁边经常有劳工维权组织在发传单,宣传“劳动法”和“五险一金”政策。

 

4月,厂里一个四十多岁的女工上超市,带回来一个重大消息:今年11日,深圳市已经颁布了新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前欠缴的部分,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追缴。

 

这一消息在工厂老员工内炸开了锅,关心自己退休后“养老金”的工友越来越多,尤其是因为从2008年才开始购买养老保险、此前有几年甚至十几年工龄没有被计入缴费年限的工人。

 

如果他们的工龄全部被计入,退休以后每个月就可以领到几百元到上千元的养老金。而如果没有计入,就只能一无所有地返乡。得知这个消息,谁还坐得住?

 

还有两年,周受芳也要面对这个事实了,自己也要像那十几个已经回老家的工友一样,拖着已不再年轻的身体,成为儿子的“负担”?而如果争取到补缴,根据他的工资水平,退休以后每月还能领到1200元,这是农民出身的他以前想都不敢想的。

 

长期以来,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都是“偷偷”实行,买没买什么保险?买了多少?什么时候又退回来了?将来怎么领?工人们长期被“蒙在鼓里”。面对强势的工厂,他们只求能按时足额领到自己那份工资。

 

“追缴”的消息让周受芳和工友们燃起了希望。可他们没有料到过程会这么曲折。

 

到人大法制办问罢工是否违法

 

201311日,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颁布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最先了解到“补缴”消息的,不是工厂里的工人,而是民间劳工维权组织。“萤火虫”就是一家这样的组织,丁丽是其中一名女工出身的义工。

 

“我们常在六湖工业区附近的超市、重要路段上设点宣传政策。宝德厂一个大姐说他们厂里几百人做了十几年,都有养老金缴纳年限不够的问题。之前我们接到很多这样的个案,但他们厂里的问题非常集中。后来就和周大哥联系上了。”

 

和公益组织开了几次会之后,周受芳和工友们正式发起了维权议程。2010年,广州恒宝珠宝厂工人曾通过努力争取到了养老保险补缴,由厂方从1999年起为工人补缴。这给了他们希望。

 

551个工人联名写信,由选出的几位代表分别送至厂方、龙华区社保局、工会、深圳市人社局、信访局、总工会和市人大法制办等各个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申请补缴。

 

工人代表们对551名“上书”员工的工龄进行了统计,其中10年及以上的有247名,15年及以上的158名,20年及以上的48名。他们都面临多年工龄没有被计入,到龄无法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厂方一直没有正面回应。政府部门也没有消息。

 

7月,周受芳和几位代表看出坐地等待没有希望,决心开始“跑”政府。

 

 

 

放工后换上运动装去打篮球是周受芳最大的享受。

 

从宝德厂所在的观澜区到深圳市政府机构所在的福田区单程需要一个多小时,先坐公共汽车到市区、再转地铁。

 

几个工人兵分两路,两三个跑人社局,两三个跑人大法制办。有时候上午去了一个部门,让他们再去找另一个部门,却已到了下班时间。只好挨过中午休息,下午再跑,“一整天能跑下来两个部门。”

 

七月骄阳,一天下来,大汗淋漓,周受芳和工友嫌市区吃饭太贵,常饿着肚子回厂再吃。

 

“信访局管信访,工会管工人,法制办管法律法规嘛,市里的领导机构我们都走完了,找来找去,推来推去,哎呀,来来回回跑了一个多月。这个说不归他们管,那个说细则还没出台,没法受理,那个又说市里意见没统一,政策出来不了。我们也不敢闹,不敢讲‘大话’,只能求着人。”周受芳说普通话时习惯拖长了尾音加强语气,动过手术的嗓子发出的声音听起来很费力。

 

 

深圳宝德玩具厂集体协商谈判要约书

 

719日,周受芳和其他5名工人向宝德玩具厂、深圳市总工会发出集体协商谈判邀约书,724日向深圳市社保局发出“请求协助集体协商的请求”,其中列出:332名员工里,85人从来没买过养老保险,247名是从2008年才陆续购买。

 

“我们希望双方通过理性对话的方式解决此项争议,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81日,工人再次向厂方发出请求协商通知。厂方仍无同意谈判的答复。

 

86日,周受芳和其他十几位工人代表协商,决定正式罢工,为了号召还对养老问题不太重视的年轻工人,还特意加上争取“高温补贴”一条。

 

罢工之前,周受芳们曾专门到深圳市人大法制办问过罢工是否违法,被告知如果出了工厂大门一定违法,而不出工厂就“不敢说”了。

 

88日,宝德玩具厂工人周受芳和3000名工人发起罢工,正式停工一天。工厂大门口横幅上书:“争取合法合理权益(养老保险、工龄、高温补贴)”,要求厂方和政府部门当面谈判,对工人要求工厂补缴所欠养老保险的问题给予解决。

 

 

 

88日,深圳宝德玩具厂工人罢工维权

 

 

延伸阅读:

 

“国家不负有保护罢工的义务”,并不意味着罢工是违法行为

 

1978年宪法带有过渡时期强烈的过渡性质,1982年再度制宪是势所必然之事。“八二”宪法系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四部宪法。此次修宪,“罢工自由”这一条款被从宪法中取消了。

 

为什么会被取消?据蔡定剑《宪法精解》一书解释,情况是这样的:

 

“一种观点主张应规定公民有罢工权利,理由是1978年修改宪法已作了规定,若取消影响不好。况且,罢工对社会主义国家解决官僚主义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不赞成写罢工权利的人认为:首先,罢工是资本主义国家工人对付资本家、反抗压迫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工人不应该有罢工;其次,罢工不仅影响生产,还会影响社会秩序,安定团结,对“四化”建设不利;最后,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随便可以罢工的;对付官僚主义可用其他手段,而不必采取罢工的方法。还有人主张规定居住和迁徙自由。理由是1954年宪法第90条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国外很多宪法也都有这样的规定。在宪法修改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胡乔木解释说,由于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罢工自由的规定不予保留。”(《1982412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说明》)。

 

“八二” 宪法出炉之后,随之出现了一批相关的解读书籍,大多数均涉及到“罢工自由”条款的取消,似乎有隐指公民罢工乃违法行为之意。事实上,80年代中后期也确实曾经出现过外商据此认定其企业工人罢工乃违法行为,要求中国政府“依法追究”的案例。

 

198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新宪法简论》,其中专门谈及这个问题,书中说道:“在我们的国家里,不把‘罢工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写进宪法,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任何罢工都是违法行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禁止罢工,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只是表明我们的国家不主张用罢工的方法来同官僚主义作斗争,而是要及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里,要着重通过说服的方法,教育职工从大局出发,以尽可能避免罢工这种情况的发生。”

 

1996年《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第3期刊登葛少英的《我国罢工立法问题初探》一文,对罢工是否违法这一问题有更精确的解读:

 

“中共中央在关于罢工问题的指示中已明确指出罢工的不违法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渐发展,法律中又出现了‘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会同企业行政或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的有关规定。此规定不但未禁止停工、怠工等类似罢工的行为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非常手段,而且还从法律上为‘合理要求’的停工、怠工等类似罢工的行为提供了依据。所以简单地认为‘中国禁止罢工’或‘罢工属于违法’等都是对法律的误解。

 

在我国,罢工虽然不违法,但国家法律对罢工基本上不提倡或不保护。我国立法没有把罢工作为企业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不提倡或不鼓励罢工,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避免和防止发生罢工;另一方面,罢工行为不被法律所保护,即国家不负有保护罢工的义务。回溯1982年的宪法修改,联系当代的中国社会实际状况,我们应当承认,82修宪取消罢工自由是源于对我国历史发展形势的严重误判,它导致了庞大的工人群体失去了制衡资本侵蚀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在此大背景下,官方工会组织在劳资双方之间消极介入,实质上对冲突不闻不问,没有起到有关方面自称劳资冲突可以在协商层面上完全解决。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既然声称要健全法治,就应当从恢复罢工自由开始。

 

 

201312期《中国周刊》刊发《周受芳“第一代打工者”的艰难告别》,报道提到,今年88日,深圳宝德玩具厂工人周受芳和3000余名工友发起罢工,要求厂方和政府部门当面谈判,对工人要求工厂补缴所欠养老保险的问题给予解决。

 

到深圳工作二十年后,第一代打工者周受芳等人临退休为养老金罢工。罢工之前,他们曾专门到市人大法制办问过罢工是否违法,被告知如果出了工厂大门一定违法,而不出工厂就“不敢说”了。

 

 “罢工是不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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