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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一纸《通知书》,断了我三十多年伸冤路

2013-12-31 23:2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216| 评论: 0|原作者: 邵怀俊 |来自: 东方红网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一纸《通知书》,断了我三十多年伸冤路时间:2013-12-31 15:13来源:来稿作者:邵怀俊点击:274 次——河北邯郸市公民邵怀俊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各位副院长的公开信原编者按:邵怀俊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侦察排付排长,1965年四清运动中参与地方“四清”运动,因为揭发批判了该县派出所一位所长欺男霸女等问题,在“四清”工作团召开的批判大会上念了工作团写好的稿子,于是得罪了这位所长。文革结束后,在清查与“四人 ...

最高人民法院一纸《通知书》,断了我三十多年伸冤路

时间:2013-12-31 15:13来源:来稿 作者:邵怀俊 点击: 274 次
        ——河北邯郸市公民邵怀俊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各位副院长的公开信                            
                       
原编者按:邵怀俊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侦察排付排长,1965年四清运动中参与地方“四清”运动,因为揭发批判了该县派出所一位所长欺男霸女等问题,在“四清”工作团召开的批判大会上念了工作团写好的稿子,于是得罪了这位所长。文革结束后,在清查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与事的过程中,当时这位所长正大权在握,借文革中发生的“磁县事件”中一位公安干部的死亡伺机报复,制造假案,于是1983年河北磁县法院判决邵怀俊为“杀人犯”,当邵怀俊不服而上诉至中级法院之后,由于中级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与这位所长在文革是属于同一派的,虽然该案的承办人通过调研认为的确是冤案,中级法院对于此案的意见分歧很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旧维持原判。邵怀俊服刑期间一直申诉,出狱后找过多名律师申诉,申诉至河北高级人民法院,但是河北高院迟迟不予理睬,此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由于最高法院的办案人员不负责任,不认真阅卷,结果通知本人要“服判息诉”。
      2013年9月邵怀俊申请专家论证,有五个单位的11位教授参加论证,结论仍旧是一个冤案。但是正是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让申诉人“服判息诉”的通知,虽然它既不是判决,也不是裁定,但是任何一个基层法院实际上都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这个冤案,于是就实实在在的断了申诉人的伸冤路!在社会主义的中国,邵怀俊已经含冤三十多年,出狱后伸冤快二十年了,人快八十了,岂不悲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其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发文,以“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强硬措辞,对外传递最高人民法院在冤错案件上的态度。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不仅要听其言还要观其行,不仅要观其行,还要验其果!                                     
                                2013年12月31日
 
      1、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会顾问张泗汉为主持人的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等十一名老法学专家、教授,关于河北省磁县邵怀俊故意杀人案论证意见书。
      2、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原国家法官学院教务长)孙世光2009年4月6日律师意见书。
      3、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2009年“他们的冤枉还能向何处诉”?一历经三十多年伸冤路,最高法院的一纸“通知书”不能使邵怀俊等人“服判息诉”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并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信。
      4、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通知书,断了我三十多年的伸冤路
            ——邵怀俊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各位副院长的公开信
      
      一、五个单位十一位法学专家的论证书
      关于河北省磁县邵怀俊故意杀人案论证意见书
 
      我们受邵怀俊委托,于2013年9月15日,对邵怀俊故意杀人案一案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张泗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原刑法教研室主任周其华;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综合管理教研部副主任王艳敏;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原教务长孙世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常务理事兼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冯  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梦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育部全国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理学会会长刘金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全国公共行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郎佩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科召集人郭自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原副主任、教育部全国思想政治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巩献田,共十一人。
 
      本案的基本案情:1983年4月2日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83)法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怀俊、张怀钦、刘士修于一九六八年二月九日晚,在磁县县中队副指导员张怀钦宿舍伙同赵跃光(当时县武装部长)合谋决定杀害公安局干部张三星,当晚张怀钦派副班长赵云翔叫王光玉将张三星从磁县看守所监号提出,由赵云翔等人将张三星押送城关镇北关,当晚,刘士修等人到北关找到马付贤,对马说,赵部长叫你们把郑三星处理了。随后,马付贤和高臾区尖子排副排长周志德等人将张三星押到北关小学后面路东地边,由马付贤、周志德开枪将张三星杀死。被告人邵怀俊、张怀钦、刘士修在一九六八年磁县2月9日事件平息后,私自合谋决定杀害张三星,并由被告人马付贤、周志德将张三星杀害。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罪行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邵怀俊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83年7月14日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与会专家受托后,认真审阅了以下案卷材料:委托人提供的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83)磁检诉字  号;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3)法刑字第13号;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83)法刑上裁字第131号;中共磁县委员会1981年11月18日关于本案的《调查和预审情况汇报材料》,以及本案的各类证明材料、《辩护意见》、申诉材料和《驳回申诉通知书》等,依据上述材料,结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刑事政策,经过认真分析论证,一致认为: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怀俊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判决书指控邵怀俊在磁县县中队副指导员张怀钦宿舍伙同赵跃光合谋决定杀害张三星,子虚乌有,没有事实依据。
      1、原判认定1968年2月9日晚,邵怀俊伙同赵跃光在张怀钦宿舍召开会议合谋杀害张三星。对此,证人主办赵跃光专案的山西省军区纪委书记高云清证明:“总的讲,否定了所谓赵跃光召集的合谋杀害张三星的秘密会议……,我们对此事有关的人和事都作了核实,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供证都对不上号。我们有绝对把握,那个秘密会议根本就不存在,我了解这个案子时,所有人都不承认有这个会议”。由此说明,连所谓的“秘密会议”的召开都证实不了,又何谈参与合谋杀害的事实?显然,原判的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2、原判认定合谋杀害张三星的会议是1968年2月9日晚在张怀钦宿舍召开的,而张怀钦的宿舍是在看守所。据证人原磁县检察院张书贵的证言证实:当晚“天就黑了,邵怀俊叫我替他站岗,他和公安局刘动勤、冯全、法院刘世修就出(看守所)去了,我在房上站岗到半夜才下来。”邵怀俊提供的证人冯全、崔志峰、魏清泉、赵跃光的证言也都证实:当晚,“从张三星到磁县看守所和从磁县看守监号提出押送到城关镇北关,邵怀俊都不在场,没有参加会议的时间。” 邵怀俊既然不在看守所,怎么可能在看守所参加赵跃光召开的会呢?
      3、据复查该案的河北邯郸市中级法院卢泉林证明,他在1996年10月16日关于该案的审理报告的处理意见中明确提出:“原判认定邵怀俊、刘世修、张怀钦由赵跃光召集,密谋杀害张三星的会议和马付贤、周志德枪杀张三星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应撤销原判,宣告邵怀俊、刘世修、张怀钦、马付贤、周志德无罪”。该报告由于当时受派性影响法院未能认可,但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原判认定邵怀俊参与合谋杀害张三星,是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
      4、所有的反证之间互相冲突,没有吻合之处,形不成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
      第二、在侦查期间,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搞刑讯逼供,对证人利用威胁、欺骗手段来收集证言。这些口供、证言的真实性是负面的,没有证明力。
      1、本案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在上诉状、申诉状中提出由于办案人刑讯逼供,造成冤案;原办案人员索书一也证明搞过刑讯逼供。邵怀俊供称:“从逮捕到判决的上百次审讯中,我一次也没有承认过,在被关押期间,受到非人的折磨,刑讯逼供是家常便饭,多次折磨的昏死过去,有次醒过来手上有红印,我不知道在我昏死期间,他们搞过什么鬼。搞刑讯逼供的主要有朱付全、索书一和崔建国。…把他们写好的材料叫我看给我念,让我按他们的意思交待所谓材料。否则就招致一顿毒打”。刘士修供称:“你们看看我的两只胳膊,这两道伤痕就是他们当时用细钢绳勒出来的。再看看这件血衣,虽然让我爱人洗过了,但血迹犹存,拧烂的衣洞还在,衣服上的血这和我胳膊上的伤痕是一致的。当时钢丝勒进肉里,血流不止,两天不给我松开,两条胳膊肿的多粗,那个难受劲是一般人无法忍受的。我当时想,你们让我怎么说就怎么说吧,只要能活下来,总有翻案的一天,我就是这样才承认的。”原办案人员索书一证明:“我们搞内查外调,开始他们都不承认,审问都是夜里,他们不供就熬夜。我问一会,崔建国问一会,他受不了啦,他就在晚上供,第二天就推了。打他们断不了,我也打过。邵有时乱鸣叫,闹得乱哄哄的。我还能饶了他。朱付全搞逼供信太严重,不仅犯人看不过去,就连我们也看不过去,他拿犯人的口供在大会上念,让犯人按这个供。我还给朱付全说过这样不行,他拍桌子不听。”  
      2、本案中多数证人是在被胁迫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证言的。证人磁县陈庄孟玉华(不识字)证实:“当时把我关在监狱里,是所长朱付全写好的,让我按的手印。上面写的啥,我也不清楚”。证人磁县陶泉乡申庄村民申明标证明:“他们写了个材料要我按手印,他们不给念,说你在材料上按上个手印就妥了”。 
      3、张怀钦、刘士修对过去审讯中曾经承认有此事的原因予以多次说明,即那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不得已才承认的,事后,特别是在接到起诉书后和在法庭上都作了更正说明。
      4、邵怀俊在数十次的供述中均不供认参加了合谋杀害张三星的会议,仅有一次是在被刑讯逼供昏过去醒来之后看到供述笔录上的红手印,他得知其承认参加了会议后,又立即翻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邵怀俊有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司法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上述意见供委托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参考。
 
                                        20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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