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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一纸《通知书》,断了我三十多年伸冤路

2013-12-31 23:2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229| 评论: 0|原作者: 邵怀俊 |来自: 东方红网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一纸《通知书》,断了我三十多年伸冤路时间:2013-12-31 15:13来源:来稿作者:邵怀俊点击:274 次——河北邯郸市公民邵怀俊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各位副院长的公开信原编者按:邵怀俊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侦察排付排长,1965年四清运动中参与地方“四清”运动,因为揭发批判了该县派出所一位所长欺男霸女等问题,在“四清”工作团召开的批判大会上念了工作团写好的稿子,于是得罪了这位所长。文革结束后,在清查与“四人 ...
参加论证会人员名单(签字)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  张泗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常务理事兼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冯  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原副主任、教育部全国思想政治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委员,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  巩献田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原刑法教研室主任   周其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   杨新京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科召集人  郭自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育部全国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理学会会长  刘金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梦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全国公共行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郎佩娟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综合管理教研部副主任   王艳敏
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原教务长孙世光
 
 
 
      二、邵怀俊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
      邵怀俊因故意杀人一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4日(2003)刑监字第153-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后,找到我,要我给其写一律师意见书。
      我于2006年3月24日在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接受邵怀俊的委托,作为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诉讼的代理人(详见附件一)。接受委托以后,本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首先,认真耐心地听取了解邵怀俊对该案的形成和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及前段申诉全过程情况的说明,看了邵怀俊手中已有的该案的有关材料;其次,是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阅读了该案的案卷材料(详见二、三)第三,是对与该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了调查;赵跃光2006年4月18日、冯全2006年5月19日、赵秀云2006年5月19日、刘士修2006年5月21日(刘士修将当时刑讯逼供仍留有伤痕的两只胳膊及照片给我看了!)写了证明材料(详见证据和有关材料2D1-2页,3D15页,3D19页、9D68-69页,12D85页,12D86-89页)
      在此基础上,我于2006年9月1日以邵怀俊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了刑事申诉书,该申诉书就是我对该案的认识和看法!
      这次邵怀俊找到我以后,我又重新阅看了有关证明和材料,现仍认为:
      一、“认定被告人邵怀俊、张怀钦、刘士修于1968年2月9日晚,在磁县县中队副指导员赵怀钦宿舍伙同赵跃光(当时县武装部部长,另案处理),合谋决定杀害原磁县公安局干部张三星。”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完全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二、就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大量事实证明,从张三星到磁县看守所和“从磁县看守所监号提出,由赵云翔等人将张三星押送到城关镇北关,”邵怀俊都不在现场,邵怀俊对此事一无所知。
      三、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大量事实证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详见证据和有关材料三2D1-13)。
      但据我了解,最高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对此案十分重视,并亲自调卷进行了复查,得出的结论。
邵怀俊对此结论不能接受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为此案到处奔波,辛辛苦苦辛辛申诉三十多年,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使邵怀俊“服判息诉”我亦认为光靠一纸“通知”是难以解决的!我建议最好请最高法院承办法官和有关领导接待一下邵怀俊,当面听听邵怀俊的意见和想法。
 
              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    孙世光律师
                               
                              2009年4月6日

      三、北京大学巩献田致中央政法领导同志的公开信
      他们的冤枉还能向何处诉?  
  ——历经三十多年伸冤路,最高法院的一纸“通知”书不能使邵怀俊等人“服判息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并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在1996年的秋天,通过河北大学毕武卿教授(已经退休)的介绍,认识了邵怀俊等人。邵怀俊1983年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在服刑期间减刑4年,实际服刑11年后释放。邵等人是在电视上看到毕武卿教授给河北省委负责同志法制讲座后,请求毕帮助自己伸冤的,随后毕就把邵介绍给我,请我帮助邵等人伸冤。  
  时间已经过去13年了。在这期间我与我的研究生们曾经仔细研究邵提供给我的材料,大家一致认定确实是个冤案。我又把邵介绍到改革后创建河北省第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张士考律师。张与李庚律师接手此案后,也认为的是个冤案。可是河北省法院没有予以平反。邵要到最高法院申诉,必须有河北省高级法院的结论,而河北省高法迟迟不予答复,后来通过各种途径河北省高院才给了不予平反的书面答复。
  前年,邵找到了从最高法院退休的两名律师,这两名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也认定是个冤案。通过这两位律师,最高法院总算给立了案。邵和我们都满以为这下总算可以平反了。
  可是,去年底最高法院一纸维持原判的通知书,平反的希望又落空了。邵找到我,问我如何办?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最高的、也是最后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司法途径到此是尽头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行使审判监督权,可是类似这样的个案监督,我国从来没有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但是,通常指的是一般监督,个案监督也没有先例。
  司法途径到头了,其他途径也没有了!
  建国以来,我党和政府有一个非常好的传统,就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从而为党和政府赢得了很好的声誉和公信力;而纵容犯罪和有错顶着不纠,不仅往往引起群众的不满,反而给反对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制造了借口,这是每一个共产党员所不愿看到的。
  关于邵怀俊案件,我认为,先是由于八十年代初期的基层法院某些人的刑讯逼供造成的;继而,在复查中,个别法官不依法回避致使该案不得平反;去年,最高法院办案人员没有认真阅卷、草率结案导致冤案未得平反。
  邵等人的冤屈没有昭雪,最高法院的通知书劝其“服判息诉”,是很难的啊!
  鉴于此,我作为中共党员和法学教授,不得已给你们两人写此公开信。
  最后,一个问题,既是学术问题,也是实践问题;也是有人经常提起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结合邵怀俊案件,我想,假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错了(任何机关和个人都难以避免或杜绝错误!)以后如何办?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办法。我想,是否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一个部门,专门受理不服最高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换言之,最高法院内部的另外一个部门的法官们负责审查最高法院自己的判决和裁定?假如这样,类似邵怀俊这样的案件,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
  关于邵怀俊案件,我们有以下疑问:
  1、为什么凡是了解这个案件材料的人员,无论是负责复查该案的法院的法官、还是法学专业工作者,没有一个不认为是冤案的?
  2、为什么为此案进行辩护的八名律师(其中先后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一名,都是资深法官和检察官——有一位是最高法院建立后的第一批法官和一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早的检察官;还有改革后创建河北省第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不认定此案是冤案的?
  3、为什么本案所谓首犯(主谋)竟然没有认定犯罪和受任何的处分,而所谓的同案“从犯”竟然被定“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
  4、为什么复查案件的邯郸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定此案是冤案必须平反,而中级法院审委会却始终拿不出一个统一的意见来?
  5、为什么定其罪的一审法官,在上诉审中不依法回避(碰巧又调到中院当副院长)?在复查此案中仍然不依法回避?
  6、为什么邵怀俊等人一再要求与提供假证的人对质,而法院为什么始终不允许对质?
  7、为什么不对邵怀俊提供无罪证据的多个还存活的证人予以调查?
  8、为什么自从被逮捕到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三十年来邵怀俊一直在喊冤?
  9、为什么在本案件的卷宗中,证词与证词之间漏洞百出,形不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
  10、为什么最高法院办案人员对于如此重大的案件,只是阅卷,而不进行必要的调研,甚至办案人员也不向本案的律师——最高法院自己过去的同事、上级——调查?
  面对这些疑问,不仅对于邵怀俊几个被定罪判刑的人,就是所有接触这个案件的人们,不给予平反的结论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北京大学   巩献田
                                                 20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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