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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一纸《通知书》,断了我三十多年伸冤路

2013-12-31 23:2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230| 评论: 0|原作者: 邵怀俊 |来自: 东方红网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一纸《通知书》,断了我三十多年伸冤路时间:2013-12-31 15:13来源:来稿作者:邵怀俊点击:274 次——河北邯郸市公民邵怀俊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各位副院长的公开信原编者按:邵怀俊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侦察排付排长,1965年四清运动中参与地方“四清”运动,因为揭发批判了该县派出所一位所长欺男霸女等问题,在“四清”工作团召开的批判大会上念了工作团写好的稿子,于是得罪了这位所长。文革结束后,在清查与“四人 ...
 四、 磁县和各级法院违法抗法捏造假案的手段和事实:
      1、磁县检察院捏造的移罪于我的起诉书。他们逼刘士修供称的“二月九日晚上,刘士修和冯全、刘动勤对马付贤说:‘赵部长叫你们把张三星处理了。’”。可是,磁县检察院在对我的起诉中,将逼出的刘士修供的冯全、刘动勤,改成为我邵怀俊!刘士修被逼供称的所谓冯全参与,是假的。因为冯全当日晚就和我在一起,根本没在看守所,也根本没和刘士修、刘动勤在一起。(详见起诉书)
      2、磁县法院在捏造判决书中,捏造说:“刘士修等人到到北关对马付贤说:‘赵部长叫你们把张三星处理了’”。判决书把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捏造移罪于我邵怀俊的名字去掉了,又换成了刘士修“等人”。这个“等人”是谁?杀人大案能用“等人”代替吗?这个“等人”是谁?调查了吗?于是就移罪于我,连点边就沾不着我竟被判了十五年徒刑。这个“等人”怎么不判刑呢?这个现代的今古奇观处处都是“奇”
      3、审判我们,在河北省不同的县里,秘密开庭,“同案犯”互不让见面,一人一庭,一个证人也未到庭。也就根本谈不上法律规定的辨认和质证了!磁县捏造的这起假案,他们不敢在磁县开庭,将所谓“同案犯”秘密转押到临漳县、成安县、邯郸县、武安县秘密开庭,“同案”六人,所谓“首犯”赵跃光不仅不到庭,连一句证言也没有。(因为当时北京军区和山西军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不仅确认赵跃光开会的事实不成立,本案是假案,而且告知磁县说此案是假案!)其余“同案”五人,一人一庭,互不让见面秘密开庭,连一个证人也没有。国家刑诉法规定的讯问、质证统统没有?
以朱付全为首的办案人对我们当事人大搞刑讯逼供,打的我们每个人都是遍体是伤。
      4、不仅对我们当事人刑讯逼供,将不按他们指令作假证的人关押在看守所内逼假证,将不作假证的农民朱清保打残致死,留下的孤儿寡母残忍到极点。(详见证据一,第36页;证据二,第34页的20)
      5、此案主办人磁县公安局党委成员、看守所长朱付全为达到陷害我的目的,将磁县孟玉华关押在看守所里逼假供,将他以孟玉华之名写好的捏造陷害我的材料,既不让孟玉华看,也不给孟玉华念,只让孟玉华盖手印,用此材料作为给我定罪的证据。(见证据二,第32页的18)
      6、朱付全为陷害我,逼供手段恶劣到极点。朱付全将逼出刘士修的“口供”在全体在押犯大会上全文公布,随即昼夜对我动大刑,让我按照刘士修的“口供”交待。将我打昏死后,制造了我的“所谓口供”在我签字的上方办案人签“邵怀俊供”四个字此情况有办案人索书一全文作证。(详见证据二,第37页的28,办事人索书一的证明)。
      7、邯郸地区中级法院裁定及二审法官李振河违法不回避而又次次从中作梗。
      1983年4月2日,我上诉到邯郸地区中级法院。上诉期一个半月因不给裁定,我委托武安县看守所黄所长(磁县不敢在磁县开庭将我秘密转押在武安)去找邯郸地区中级法院催要裁定,二审法官李振河(与被杀者张三星在文革中属于一派)答复说:“邵怀俊这个案件不能定案,根据最高法院文件规定,可延长一个月,转告邵怀俊再等一个月。”一个月过后,又对黄所长说:“虽延长了一个月,仍不能定案,转告再等。”从4月2日一直等到7月14日,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上诉无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次延长说:“不能定案”。等了三个半月,并没有新内容,只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二审法官李振河,不仅不回避而又次次从中作梗,阻止给我平反。
      1989年我出狱后,河北省高级法院李永进院长批示磁县重新复查。1990年,磁县法院有告审庭长吕社诚为首的合议庭,经认真复查,合议庭认定此案是冤案,拿出给邵怀俊平反的意见上报到磁县法院审委会,真是冤家路窄,无巧不成书,正在此时,李振河到磁县法院当了院长。在审委会他不仅不回避,首当其冲,先入为主,阻止给我平反。在审委会形成平反与不给平反两种意见争论激烈,在李振河权势的操纵下,形成各占50%。按照法律程序上报到邯郸地区中级法院。又一个无巧不成书,李振河随着我的案件,又上调到邯郸地区中级法院当了主抓刑事案件的副院长。李振河以主抓刑事案的副院长之权,将我的案件压下。我数次找他要裁定,他对我不理睬。逼得我再次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诉。邯郸市中级法院告审庭长卢泉林为首,按照省高院的指示意见组成合议庭,经认真调查,又认定此案是冤案,上报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又一个无巧不成书,此时因地市合并,李振河又成了邯郸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在审委会上他仍不回避,又首当其冲,先入为主,阻止给我平反,经过激烈争论,又形成平反与不平反各占50%的意见。以上就是李振河违法不回避,依仗权势阻止给我平反。后来,我才知道李振河为什么这么坏,又胆大妄为地违法抗法,原来他在文革中与张三星是一个派系的造反派头目。
      9、河北省高级法院违法压案九年后违法驳回我的申诉。1996年10月16日,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委会按照法律程序,将各占50%的两种意见,上报到河北省高级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压案九年不办。
      我的律师王河泉(原最高法院告审庭副庭级刑事组长)让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邢军追问河北省高级法院为什么压案不办。邢军告诉王河泉说:“省法院没办法,他们不是不办,而是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下令不让办”。我又委托最高法院信访接待站李家军催问河北省高级法院为什么压着我的案件不办。李家军询问当时负责河北省片的上访接待人吴锋。吴锋说:为此,我曾问过河北省高级法院,答复说:‘河北省委政法书记不让办。’让我别找他们了,去找河北省吧。这个河北省政法书记是谁?他为什么给河北省高级法院下这个命令,我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最高法院当时下达命令,对没有省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受理审诉;二是这个省委政法书记介入过我们这个假案,怕我申冤平了反,他是否怕承担责任?
      知道了这个情况后,逼得我找全国人大代表反映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并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大寨书记郭风莲、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部,请他们催问河北省。在这种情形下,河北省高级法院压案九年后的2005年6月15日,下了维持原判的通知书。这个通知书称:“同案供述,相关证言证实,赵跃光因时效已过等等。”这个通知书是违法的、捏造的。对我们“同案”秘密分别开庭,互不让见面,在开庭中我们“同案”人根本没有任何人供述,一个证人也未到庭,从那来的证言证实。经北京军区、山西省军区军、师、团级调查组长期调查,赵跃光根本没召开过那样的会,是假案,根本不存在什么“时效已过”的问题,理由是不存在的。河北省高院驳回的通知是捏造的、违法的。
      河北省高级法院刑事监督庭庭长陈国精(压案九年的办案人)在2005年6月15日交给我维持原判的通知书时,我向他说:“你作为省级法院的庭长,竟然不公正到这种地步,我们有罪吗?九年后的今天,你们按照磁县的捏造下了维持原判的通知书。”陈国精说:“老邵啊,你说我不公正,你太冤枉我了。审判委员会作出这个驳回决定,我根本不同意,我要求院长、副院长必须重新开审委会,这个驳回我没法给你们当事人交待,院长不同意再开审委会,我只是一个办案人,不是决策人,我实在没办法啊!对不起你呀!主官副院长穆思山将你的全部案卷从我的办公室拿到他的办公室正在亲自审查,你可直接去找他。”省法院的大门我进不去,我要求见他,又见不到,我将电话打到穆思山的办公室。穆思山说:“你不要找我,你还找陈国精。”从此以后,再也找不到了,打电话也不接了。
      通过陈国精这番话,我一直思考,陈国精办案人的合议庭意见与审委会的意见是完全不同的。
      10、中国的最高衙门——最高法院受理此案的主审大法官是邢军,他竟然也按照磁县法院捏造的材料驳回我有理有据的申诉。
      驳回申诉通知书称:“有同案人刘士修、马付贤等的供述及相关证言、证实,你亦有供述在案。”这个驳回的内容完全是捏造的、违法的。
      磁县的案件,他们不敢在磁县开庭,将所谓的同案分别押在临漳县、成安县、邯郸县、武安县秘密开庭,一人一庭,互不让见面,一个证人也未到庭。《刑诉法》四十七条修改后的五十九条都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案”人互不让见面,一个证人也未到庭,给谁去辨认?给谁去质证?给谁去证实?“同案人”在法庭上没有任何人供述。你驳回的这个供述从何而来?一个证人也未到庭,你驳回这个证言、证实又从何而来?驳回称:“你亦有供述在案。”,磁县逼供把我打昏死后制造的假口供,这叫供述在案吗?请问最高法院的主审法官,我在法庭上供述了吗?最高法院办案人邢军对刑讯逼供非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不仅不排除,并且将假口供也狂加利用,你们这是执行的什么法律?这不是公开违抗刑诉法吗?
      在最高法院未驳回申诉之前,我通过我的律师孙世光(原国家法官学院教务长)、王河泉(原最高法院告审庭副庭级刑事组长)一再向邢军要求,我要见邢军,要更详细的向邢军申明我的冤情,经多次要求,邢军坚持不见。
      2009年4月6日,律师孙世光向邢军递交律师意见书时又一再向邢军转达我的要求,4月13日我在我的律师王河泉陪同下,邢军才算接见了我一次。在三个小时的接见中,我向邢军详详细细的诉说了我的冤情,并向邢军说明,如果我诉说的不实际,请你立即给我提出。邢军点头回答:“可以。”在我三个小时的诉说中,邢军没说过一句话。我说完后,把我无罪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三本全部交给了邢军,我说这些材料在你的办案卷中都有。邢军说:“好,好,我回去一定认真的看一看。”他这一句话告诉了我,邢军在办我的这个案件三年中,根本没认真审查案卷!驳回申诉书写的那几句法院常用的套话完全是照抄磁县的捏造。邢军知道河北省法院压案不办或者有不让给我平反的命令是河北省政法书记的命令,邢军驳回我的申诉,是否也受到了这个政法书记的影响,而丧失了公正?
      有一个特殊情况作一说明:
      磁县到邯郸逮捕我,让我站在汽车上游了邯郸市一个中华大街,并让我游了磁县城的大街小巷,他们宣扬我与“四人帮”有牵连又是杀人犯。在清查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事运动的高潮中,人人躲我、避我,怕我连累他们。邯郸市法院的张炳森竟然不承认磁县发生事件的当天来磁县的事实,不承认我送他的事实。他的不承认,正合磁县搞假案之意。利用他不承认,定我不老实。置张书贵、冯全、崔志峰、赵秀云及其父、母、姐姐等多人证明我没在看守所,是和他们在一起的证据于不顾。只把张炳森一人不承认来磁县作为我不老实定案的依据,这又说明了他们枉法的实质。
      如果白日祥也象张炳森一样不承认我十一点回到看守所他向我介绍张三星的情况,他们肯定把白日祥不承认的事像张炳森一样作为给我定罪的依据装在卷内。据我的律师讲,卷内没有白日祥的证明,这有力的说明了他们把白日祥证明我无罪的证据给销毁了!如果没有销毁,还能做其他解释吗?只用卑鄙手段搜集和采信我有罪的伪证,而不搜集和采信我无罪的真实证据,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到这种地步,是可忍孰不可忍!
      由于磁县这些人对我的陷害,又由于各级法院承办本案的人员的不公正,造成我被冤枉几十年,直到今天不能平反!尽管如此,我仍是按照党的政策和法律程序来申冤!
      今天我这份公开信既是网上申诉状也是为了怕院长们受部下不呈报见不到我的申诉犯官僚之错。
      附上的三份材料都有理有据的说明了我被陷害的冤案。上书于最高法院,现再次附上。望最高法院觉醒,尽快复查我的冤案!还我一个政法干部、近六十年的共产党员的清白!
 

 
敬礼
 
 
             申冤人:邯郸市学院北路罗兴公寓217号
                                                 邵  怀  俊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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