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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志愿者给国家卫生计生委的信

2014-1-3 23:4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825| 评论: 0|原作者: 食品安全志愿者|来自: 凯迪

摘要: 我们认为,我们的举报信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准确。你们必需对该举报信涉及的全部事实、要求做出正面回答。在此,我们强烈要求你们对益海嘉里集团2002年至2007年12月1日未经你们审批而非法进口、生产、经营转基因大豆油及转基因大豆粕而不受追究不被查处一事作出明确解释,请你们依照事实和法律说明益海嘉里集团可以逍遥法外的理由。 ...

二、关于益海嘉里集团2007121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取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后至今的违法行为。

回复称:“《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废止,现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不作为新资源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管理。”

我们认为,这是你们为推卸责任对《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任意篡改。理由如下:

1)、《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该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地将转基因食品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其中一类。

2)、《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不仅没有否定转基因食品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其中一类,而且在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以上其中(一)、(四)项亦完全符合转基因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基本特征。

3)、“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是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这句话后面是个句号()而不是逗号(,),而回函把句号变成逗号之后,又擅自将“不作为新资源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管理。”这句根本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找不到的话加在后面,冒充法规规定。

转基因食品属于新资源食品是明文写进你们的法规的,在用新法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取代旧法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时,新法规并未将转基因食品从新资源食品中排除,况且转基因食品又完全符合新法规关于新资源食品的定义,你们现在为了推卸职责的需要又说“转基因食品不作为新资源食品”,空口无凭,请拿出法律法规的依据来!

你们擅自加上《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不存在的这句话冒充法规推卸职责,但结果却弄巧成拙:

其一,“不作为新资源食品”,那作为什么食品?如果是“新资源食品”定义有了改变,新定义见诸于何处?如果是不符合“新资源食品”的基本特征,转基因食品的基本特征又是什么?逻辑混乱至不可理喻。但无论如何,在所有现行法规中都找不出转基因食品不再属于“新资源食品”的规定,因此,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当然仍应适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其二,“不作为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那作为什么食品?难道转基因食品已经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什么时候由什么部门制定?

必须指出,《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早有规定:“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而据我们所知,这条规定完全是一纸空文。因为你们自2002年《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直至废止,从来就没有制定和颁布过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的有关标准。这种严重的不作为难道不又是一种玩忽职守?而可笑又可悲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至今尚无颁布,转基因食品已经“不作为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为了不可告人之隐情,为了推卸责任,你们竟可以找到如此冠冕堂皇的理由,肆意的不作为和篡改法律法规竟已经到了如此胆大妄为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这一规定并没有把《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排除在外,因为《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样也是“国家有关法规”,转基因食品完全符合这个法规中新资源食品的定义,因此当然适用本法规。应该明确的是,在转基因生物的进口、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职责上,农业部和你们本来是各有分工各司其职。而你们的重要职责就是要保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把本来属于自己的职责推卸到其他部门身上,不仅无法解脱你们的法律责任,反而更加证明你们是如何在玩弄你们自己的职权,如何对待全体人民对你们的信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而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中(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在这同一部法规里,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显然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醒你们注意,这里并没有提到“新资源食品”,而是“新的食品原料”,请问,转基因大豆即使不是“新资源食品”,那么算不算“新的食品原料”?如果是,该不该由你们承担行政查处责任?

综上所述,不论是2007年《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颁布之前还是之后,你们都有责任对益海嘉里集团自2002年至今的非法进口、生产和经营转基因大豆油活动进行查处。唯一有所不同的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生效后,处罚措施应该更为严厉。因此我们再次要求你们履行职责,严肃法纪,对益海嘉里集团的违法活动进行坚决的查处。否则,我们将不得已对你们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异议,恭候回复!

异议人 举报人(签字)

  马宾 秦仲达 李成瑞 范慧明 赵鑫原 牧川 方斌

罗先胜 陈炳国 马东升 董建 戴磊 温永瑞 杨晓陆 马杰 陈武阳

王燕 李香珍 陈华岳 王明红 邱贻国 戴子云 宋金良 徐飞

李全雪 尚兵南 李尚华 沈美丽 马婷娜 张小林 张超 张琳娜

李树泉

2012115

抄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卫生部纪律检查委员会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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