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四大银行部分被买断工龄职工告社会各界公民书
1998-2003年,中国银行也经历了一场人为的巨大灾难,短短几年间,40余万曾经为工行、建行、农行、中行的发展壮大贡献了青春的老职工被迫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沦为社会最边缘的群体!从此也拉开了迄今为止时间最长、范围最广、人数最多的维权行动!
有人说,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客观上需要减员增效,你们与银行是自愿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得到了一笔不菲的补偿,现在你们后悔也来不及了,而且你们的反悔也是没有根据的,都回家去吧,别在这儿闹事了!
这是一种完全不明真相或有意诬陷的说法,必须严正予以澄清:
第一,买断工龄的做法在实体上是违法的。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要对职工负责到底,……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国家经贸委、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禁止买断工龄的规定。即使是破产清算的企业,也要对职工做出相应的安置,也要由政府来承担托底的责任,更何况银行不属于破产企业,不能把职工推向社会。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买断工龄的做法在程序上是违法的。首先是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次,银行管理者隐瞒政策和真相,采取种种欺骗、威胁、误导的方法逼迫职工签订买断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若当事人一方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因此我们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认为,买断合同或协解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我们被买断工龄后,由于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又由于物价飞涨,所得一次性补偿早已荡然无存,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之中。我们维权的基本诉求是:
1、承认“买断工龄”违法,承认与申诉人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无效,恢复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2、按建行在岗人员同期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申诉人自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以及25%的赔偿费用。
3、申诉人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申诉人被违规内退的,恢复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5、按应发工资基数补足或缴纳申诉人自1996年1月起至劳动关系恢复时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企业福利。
全国银行系统部分被买断工龄职工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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