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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是打黑还是黑打?

2012-2-16 12:42|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4145| 评论: 7|原作者: 童之伟|来自: 法学精英不如狗

摘要: 围绕重庆的斗争是当前阶级斗争的具体表现。由这篇所谓“重庆是打黑还是黑打”,可以看出重庆模式确实触犯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读者不难看出,资产阶级及其他们的走狗代言人对于重庆以及一切有利于劳动人民的事业是如何既恐惧、又仇恨!他们是革命对象!斗争对象!我们与他们不共戴天。一旦政治条件成熟,对于这些资产阶级走狗、所谓精英,绝不能讲什么法制宪政,只能是坚决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 ... ... ... ...
       至于重庆第二大私营企业家、已被海内外普遍关注的峻峰集团董事长李俊,他的逃亡和被通缉就更让人感到蹊跷。李俊在打黑中第一次被重庆公安局抓起来交到成都军区政治部保卫部,就明显是一个错案,因为后来成都军区政治部保卫部2010年3月1日致重庆市公安局的《关于交还李俊的函》复印件的电子扫描件表明,那个案子是无可争议的民事纠纷,依法公安部门不能立案,更不应该抓人。2010年3月5日重庆公安局开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的电子扫描版表明,该局已经认定李俊“被指控的事实不构成犯罪”,并因此撤销了案件。在李俊申请移民海外后,2010年8月24日由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开具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电子扫描件和据报同年10月26日他还拿到了由重庆市公安局签发的护照这个事实,似乎也能说明问题。不知何以李俊在这一个多月后又被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通缉,此事让不少网民感到莫名就里。李俊的案子似乎已经在海内外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4]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该慎重,决不能给外界造成公权力组织对私营企业家任意构陷、要抓要放要判刑要杀头实质上由一两个权力人士一句话说了算的印象,否则私营企业家移民海外的人流将更加势不可挡。中央有关部门应该密切关注这个案件。

  重庆对于被判重刑的这些前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财产的处置,似乎问题更多,但总体看来也有违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精神。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明亮资产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被执行死刑后,其妻左保书告诉记者说,“从查封到拍卖,我们的财产是怎么处置的,没有任何人来告诉我们”。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原来私营企业家被通缉、被捕或被判刑后,其所属企业的资产均由重庆市相关政府部门或指定的国有企业托管、接管,其中哪些部分是黑,哪些部分是白,已成糊涂账;据《财经》杂志记者报道,这些私营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和执行,都是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的。地方公权力部门、国有企业借打黑巧取豪夺和直接强占私营企业财产的情形骇人听闻。[5]

  已披露的各种情况表明,迄今为止,重庆以打黑为标识的社会管理方式在扶持国有企业的同时,歧视、打压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的态势异常明朗,私营经济在重庆基本上丧失了宪法规定的地位。这方面的现实情况尚不知中央和重庆党政高层是否给予了足够注意。

  上述不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的做法,其影响所及,从长远看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当不利,也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加剧私营资产向国外、境外的转移和私营企业家移民海外。因为,资本是对政治和法制行情变化非常敏感的经济要素。

  (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危害

  我国的政治优势在于党的领导、人大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但在重庆,这些优势已有逐步丧失或严重流失的倾向。下面试列举这方面的主要表现:

 1.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推行,造成了有关行政区域党委一把手的权力集中到了危险的程度。30多年前,邓小平在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一指导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6]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当今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民主集中制在中央贯彻得比较好,甚至呈现出民主有余集中不足的现象,但在地方省市县诸层级,情形与中央相反,往往都是集中于书记个人的权力压倒了民主,以致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书记个人的情况与30年前几乎并无不同,甚至犹有过之。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干什么,往往难免都是 “上有所好,下有甚焉”,以至于法检公三机关面对敏感的刑事案件时也基本循揣摩上意的套路办理。在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重庆,打黑是施政的最重要标识,因而刑事追诉和刑事司法势必成为当地事实上的最高权力人士首选的驰骋场域。这就使得当地党委“一把手”的个人的权力和权威,不仅体现在党委会上,也开始体现在刑事司法的全过程中。所以,推进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把地方党委“一把手”的权力推向了登峰造极的高度。因此,在推进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地域的公共生活中,外界很少能感受到市委、市人大这些制度上最权威的组织的存在,在各种媒体上露面最多的始终会是执政党地方组织的“一把手”,重庆的情况似乎就是如此。我们不必讳言,不论从党委集体领导角度看,还是从人大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角度看,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意味着维持宪法、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法权平衡完全被打破了。

  2.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有关行政区域又完全恢复了邓小平批评过、一度风行全国,改革开放以来已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克服的“以党治国”的做法。邓小平说,“以党治国”的思想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认为“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邓小平认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7]“以党治国”的突出特点,原本是党的组织越俎代庖任意行使依法属于国家机关的职权。但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以党治国”又增添了新内容:不依法或违法进行社会管理、在法律或全国统一的政策之外自行其是——这已发展成为那里的公权力组织对本地进行统治的主要方略。这是“以党治国”与人治在当代社会结合的新形式。从重庆的实践看,这种新形式会极其严重地破坏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这种情况应该引起人们高度注意。

  3.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人大制度明显边缘化。以重庆为例,那里几年来最重要的公共事务是“唱红打黑”,但 “唱红”也好,“打黑”也好,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似乎并没有机会在做决定和进行监督方面发挥什么作用,并且很少有机会能有所闻问。重庆人大官方网站近几年来展示的内容表明,没有任何机构向人大报告过“唱红”方面的任何事务,包括规模和经费支出,打黑主要是由隶属政府的公安部门在推行,但人大每年只能从政府方面得到关于打黑的百余字的报告。我一直关注有关重庆的各种报道,但从来没见过那里的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对“唱红”和“打黑”进行监督的内容。各级人大作为整体进行监督和代表、常委个人发表监督言论、发挥监督作用的报道都没有。

  与这种情况相对应的是,过去几年媒体上倒是经常有重庆的人大代表被捕的报道见诸媒体,而警方在抓捕他们时的发言,对各级人大代表进行恫吓、威慑的意味有时似乎完全不加掩饰。如前文引证过的,重庆市公安局抓捕彭治民时,其发言人就将“以为自己有背景,有人大代表身份,诽谤打黑除恶成果,挑衅司法尊严,甚至对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实名登记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动公然表示不满、故意制造事端”和“故意曲解公安部门的管理政策,刁难正常旅客,造成旅客对公安部门现行政策的不满”,“严重干扰了警务工作,影响了重庆形象”[8]等原本属于人大代表正常行使监督权或作为公民正常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列入了受刑事追诉的活动的范围!后来人们看到,彭治民果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两者联系起来考虑,重庆哪个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敢监督重庆警方?敢不“拥护”重庆警方及其首长?这就难怪重庆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会时,从无代表或常委对“唱红”的规模、经费使用情况和“打黑”过程中外界批评甚多的刑讯逼供等现象表达一点不同意见或展开一点监督活动,而是一片鸦雀无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如此气氛下工作,要不被边缘化是很难的。

  4.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让政协制度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协商监督功能。我国一直是将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政治优势之一看待的,按理,政协委员应该是敢于讲话的,至少对“唱红”、“打黑”可以做到七嘴八舌吧。但实际情况是,人们也看不到重庆各级政协及其组成人员在“唱红打黑”中发挥政治协商或监督功能,相反倒是媒体上不时出现重庆各级政协委员被逮捕被判重刑的报道。[9]显然,重庆市两级政协及其委员、常委对“唱红打黑”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和外界议论颇多的严重违法现象,与重庆各级人大一样,也只能表示拥护,不能说半个不字,也是一片鸦雀无声景象。

  5.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直接破坏了刑事司法制度中一些关键的内容。重庆对刑事司法制度破坏最严重的方面,不是秘密关押、剥夺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讯逼供等等,而是全权型专案组体制和法检公在影响广泛的案件上放弃相互制约、甚至搞“大三长”先定后审,审判走过场。其次是律师辩护和审判公开的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方面,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具体做法表现出刻意让刑辩制度整体上失去预设功能的倾向,因为,对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和专案组压制阻扰、对外封堵律师来本地代理涉黑案,是那里的公权力组织实施得很系统然而又大多于法无据的行为。公开审判制度也是如此,那里的公权力机构通过有组织地安排公权力机关中的人员或请检控方立场的人士占满旁听席位,其后果几乎就是废掉了公开审判制度及其预设的功能。

  (三)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或许很多人都注意到,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的很多官员和媒体,经常宣传在这种模式下社会治安得到了怎样的改善。但问题在于,即使确实如此,它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在社会治安方面向公民提供保障,是任何政府应该承担的最基本公共义务。而且,北京、上海、天津都没搞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这些城市的社会治安比重庆差么!再说,重庆在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之前也并不是什么人间地狱,那里治安出了一些问题,但毕竟限于个案层面。 ...华岳论坛 - "http://hua-yue.net"

  我国宪法确认和保障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打黑有可能改善其中一小部分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状况,其余更多的权利与自由与打黑并无直接关系。我国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接受公开审判和获得辩护权,等等。

  已经显露出的事态和信息表明,重庆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的危害和损害是巨大的,如果进行综合评估,有可能它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的损害超过了它向公民提供的保障性利益。

  1. 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害。拿人身自由的保障来说,一方面,治安型打黑也好,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也好,都可以减少来自街头地痞流氓黑恶分子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侵害,在这个特定方面提升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水平,改善了社会治安;另一方面,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公权力组织、尤其是公安部门按随意抓人,秘密关押,先抓人、后取证,刑讯逼供,枉法追诉等滥施暴力的做法,却威胁着所有不特定公民的人身安全,只不过威胁者变成了比地痞流氓黑恶人员强大千倍万倍的公权力机构而已。对这种威胁,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较低的公民是感觉不到的。他们在公权力组织的引导下往往津津乐道于免除了小混混、二流子、欺行霸市者的侵害,看不到与此同时已经逼近的“利维旦”随时可能将他们作为犯罪嫌疑人投入“黑三坪”、随时可能被借故受到刑事追诉、其包括生命在内的权利随时可能被剥夺得干干净净。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除极少数权力人士外,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受到的威胁都是巨大而现实的。

  实际上,当法律不能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时,即使是权力人士,也面临着这样的威胁,因为在按照 “竞争上位”的丛林法则,现在掌权不等于永远掌权,掌权者上边还有权力更大的掌权者,谁也不能够确保自己不会是不受制约的公权力的下一个无辜的被吞噬者。我国的“裸官”、“裸商”甚至“裸上层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虽然复杂,但很大程度上都源于对不受制约的公权力的极度恐惧。人的一生一般最多也就百年,如果包括权力人士在内的每个人都能以平和的心态守法地生活和工作,把功名利禄看淡一点,于人于己可能都会幸福得多。

  2.新型“共产风”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在重庆的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合法私人财产失去司法保障或受到公权力侵犯的问题特别突出,可以说近乎刮新型“共产风”。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据《经济观察报》2009年9月2 日报道,重庆警方估计,涉黑的“高利贷”总额达到300亿之巨。另据人民网同年11月27日报道,有的涉案人员“由亿万富翁,一夜间变成穷光蛋”。据报道或调查:截至2010年9月重庆公安就已查扣涉案资产29亿元;在涉案人员财产的查封和扣押环节,主导者公安部门的行为缺乏外部监督;在执行环节,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财产刑执行,涉黑当事人和亲属的合法财产权没有得到最起码的尊重,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重庆“打黑”经济显然十分兴旺,而几乎所有涉案私营企业家,其中包括身家排在重庆富商榜最前面的一批私营企业家,都已倾家荡产。对这些方面的情况,《财经》杂志两个记者写报道做过较详细披露,文章运用的资料很翔实。[10]我读完这篇文章和相关报道后的感觉是,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催生的“打黑”经济,基本上就是当年“打土豪分田地”的翻版,差别只有两点:当年分给了贫苦百姓,这次都分给了有关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当年是国民党执政,共产党破坏国民党政权的经济基础,当今是共产党执政,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破坏共产党政权的经济基础。

  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这些做法在全国影响所及,恐怕也会成为加剧私营资产外流和私营企业家移民海外势头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这类做法会被普遍理解为执政党指导思想和政策大变动的前奏曲、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倒退的先声。

  3.公权力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害。重庆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公民基本权利中因此而受损最严重的方面之一是言论自由。这首先表现为当地数以千万计的民众无人敢于和能够公开对争议颇多的“唱红打黑”有批评或异议。或许,涪陵区林业局干部方洪(网名方竹笋)因发表“一驼屎”微博被重庆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判劳教一年的小案子,更直接向社会揭示了公民言论自由在当地受侵害的程度。这个在中国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公民中近乎众所周知的小案子发生在2011年4月,其基本情况不仅被我国网络媒体广为介绍和评论,[11]国外媒体也多有报道。应当说,方洪那样谈论李庄案和当事各方,实质上是在评论政务,按法治国家的标准,其内容属于高价值的言论,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但方洪使用的语言确实非常不妥,对被评议者的人格没有应有的尊重,但这种不妥在性质上属于道德修养方面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最多构成民事侵权。无论如何,依现行有效的法规,其言行并不符合劳教的规定,且不说劳教这种制度一直广受诟病。更何况,别人自己已经删除了博文,知道自己有过错,表现了悔意。

  无论如何,有关公安部门给予方洪劳教1年的处罚,是于法无据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还侵犯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批评权。在我国劳教1年就是剥夺人身自由1年,事实上就是监禁1年,比一般犯罪判拘役的惩罚重得多,相当于数罪并罚时的最长拘役时限。在任何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法律和司法对公职人员的名誉权保护水平都是按照克减原则对待的。再说,依我国法律,有关官员如果认为自己名誉权受侵犯或受到了诽谤,应该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说方洪被劳教后,为防止其家人申诉,又关押其数名家人,那就更匪夷所思了。非法拘禁是应该负刑事责任的。显然,方洪案是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有关官员为在言论领域对公民进行威慑而人为制造的一个冤案或错案。我相信这个案子是某些中下级官员揣摩上意处置方洪的结果,他们以为这是在维护领导人的权威,但实际上是陷领导人于不义,让社会大众以为领导人利用职权剥夺发表批评讥讽自己言论者的人身自由。

  4.权力对公民批评、控告、检举权的侵害。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注意到,在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重庆,公民确曾被动员起来检举涉黑犯罪等活动,但后来的事态发展表明,这种动员事实上被权力人士主观上指向其欲整肃的不特定对象群体。实际上,有关公权力组织不仅不能容忍普通公民批评、控告和检举动员者或动员执行者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专案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公安等公权力部门侵犯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等等),甚至连人大代表批评监督公安部门的言论也被作为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理由。人们可以查证,看这几年有没有媒体报道过重庆市民对已经披露的公安局、专案组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批评的内容,有没有当地媒体报道公民对公权力组织投入巨额经费“唱红”的动机和做法表达任何一点批评意见。至于控告检举,那里的情形显然也是如此。

  还须说明的是,不论“文革”时期还是在重庆的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大检举、大揭发”都不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方式,而是公权力搞运动式治理的一种手段和方法。所以,开展“大检举、大揭发”不能证明公民检举、控告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四)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国家法制带来的其它危害

  从重庆的实践看,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除了上述问题外,对社会主义法制还产生了其他许多损害,因为文章篇幅的关系,这里只提请大家注意两个方面的情况。

  1.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过度依赖公安等强力机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倾覆了现行宪法秩序。我国宪法第2条和第5条分别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给人们的观感是,在那里的地方国家机构体系中,最经常发挥社会治理功能、地位最突出、媒体上最经常露面的是重庆的公安警察部门及其首长,而不是重庆人大及其常委会,甚至也不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似乎那里的社会治理活动追求的目标是建设一个警察国家而不是法治国家。[12] 从重庆的情况看,其社会管理过度依赖公安等强力机构的实例很多,其中较引人注目的做法之一,是连典型的民事纠纷也让警察出面处理,如出动特警替农民工讨薪、[13]还有本文前面说到过的用刑事方式处理李俊的俊峰集团违约纠纷,都是这方面的显例。

  为什么说诸如此类的社会管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倾覆了现行宪法秩序呢?道理很简单:其一,就地方国家机构内部的职权关系而言,作为地方行政机关下属组织的公安警察部门的地位过度突出和职权过分张扬,相对于地方国家机构内的国家权力机关等其它国家机关而言,从宪法的角度看是一种僭越,搞乱了宪定职权关系、倾覆了宪定序位。其二,由公安警察部门以僭越宪定序位和职权的方式来治理社会,作为相对人的公民实际上是受到了一种在相应程度上超越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的统治,因而公安警察部门的行为破坏了宪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秩序。

  2. 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推行,使相应行政区域的民众乃至整个社会受到日益严重的个人专制的威胁。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其中,“共和国”的政体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内容都绝对不容许个人专制。但我国是一个个人专制传统极深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即出现了毛泽东的个人专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惨遭涂炭。幸好,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14]的历史教训,进行了深刻反思。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10条第6款首次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这也是现行有效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内容。

  但是,重庆由于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权力过度集中于市委主要领导者个人,并且在当地已经出现了对领导人搞个人崇拜的势头。我想很多人在视频上听过《xxx之歌》[15],在有些网站上见过重庆高耸入云的“x书记辛苦了”的巨幅标语(六幢高楼,一幢上面一个字)[16]和媒体不太协调地突出政治人物个人的不少文章。在我的记忆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上还是第一次出现这种类似于“文革”期间歌颂毛泽东的情况,此前即使是邓小平那样声望卓著的领袖人物也没有受用过这种尊奉。这种情形是有关行政区域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直接后果之一。中国人民数千年来苦于专制主义,只是近二、三十年来痛苦程度得到了较大幅度缓解,为防止专制主义卷土重来,类似的情况应该引起社会的注意。不过,让人略感放心的是,据报被歌颂的领导者个人并不赞成这样做。

  在维护国家法制方面,29年前,我国宪法就庄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做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距今也超过12年。宪法规定的这些内容都是中国共产党首先倡导和主张的,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明示的赞同,可以说是在中国全民和中共全党获高度共识的反映。

  今天,面对重庆式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国家法制造成的广泛破坏,[17]如果举国上下对相关事态都不予以批评、不加以遏制、不要求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政治或法律责任,那么我们社会、尤其是执政党和国家领导层需要反思、反省的问题就太多了。大家至少需要反思这样一些问题:

  (1)大规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状况是怎么造成的?哪个机构或官员应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2)我国像重庆那样的地区是否已跨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和与这个阶段相适应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是不是要改变?

  (3)用什么让社会大众相信我国今后会坚持法治和依法治国的方略?

  (4)如果宪法和法律可以任意违反、没有权威,那么宪法确认的领导(执政)党和依据宪法、法律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难道不会受到削弱?

  (5)用什么保障我们社会不倒退到“文革”和此前那种无法无天、公民基本权利惨遭践踏的状况?

  (6)重庆式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和剑指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先富起来阶层移民海外和转移资产到海外有没有影响?有多大影响?

第一、第二节参考目录

  [1]《重庆召开政法系统大会 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中青网 ,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 /2011-06/25 /content_8530635.htm;黄奇帆:《重庆打黑除恶中每一个案件都是“铁案”》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2] 法学界较有代表性言论可参见江平:《李庄案与法治进退》,《新世纪》杂志2011 年 4 月号;贺卫方:《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http://www.chinaelections.org/ NewsInfo. asp ?NewsID=204258。 ...华岳论坛 - "http://hua-yue.net"

  [3]本文涉及的刑事案件审判时适用的均是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前的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以上规定有所修改,略微加重了相关罪名的刑罚。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4]相关立法解释指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这些内容原文并入了刑法第294条。

  [5]陈有:《“总有一招能治你”是公权力的堕落》,《杂文月刊》(选刊版) 2011年第6期。

  [6]朱明勇:《樊奇航死刑辩护多媒体材料文字版》(第3集),http://www.winlawfirm.com.cn/ 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a6875c22。

  [7]这类方法从根本上源于苏联斯大林时代、源于贝利亚,但直接继承的是“文革”对干部做专案审查的体制。

  [8]“大三长”指同一级行政区域中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局局长,“大三长”会议通常由本地党委政法委的书记召集和主持,有时也有本地党委相关临时机构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9]参见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第三节参考目录

  [1]《重庆打黑除恶上万民警参战 抓捕黑恶人员3608人》,2010年6月1日 ,来源: 华龙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6/01/c_12165371.htm。

  [2] 《重庆彭治民涉黑案披露 ,亿万富豪“原罪”深重》中国新闻网,http://news.qq.com /a/20101029/000029.htm。

  [3]《重庆希尔顿股东彭治民等3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来源:中青在线, http://news.xinmin. cn/domestic/gnkb/2011/05/05/10578095_2.html。

  [4]“公安部通缉令(B级)李俊,公缉[2010]91号”,http://www.hnga.gov.cn/hnga/tjl/gab/ news-23094.html;《重庆富豪李俊惊曝内幕》,开心网,http://www.***/ repaste/73691968_5272190563.html,2011年8月1日访问。 ...华岳论坛 - "http://hua-yue.net"

  [5]主要从《重庆打黑风暴刮倒一批亿万富翁》等文章中概括,海峡都市报社,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

  [6]陈晓、舒徐凯:《重庆“涉黑资产”灰账》,载2010年12月《财经》杂志。

  [7] 参阅《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学人专栏,童之伟文集。

  [8] 陈磊:《李庄伪证案庭审细节:公诉人称其享受免费嫖宿》,2010年1月8日《南方人物周刊》。

  [9]《重庆打黑除恶上万民警参战 抓捕黑恶人员3608人》,2010年6月1日 ,来源: 华龙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6/01/c_12165371.htm。

  [10] 有关律师已经披露、而相关公权力组织又没有否认的情况显示:这种专案组到审判阶段还控制着被告的人身,可以方便地阻碍律师依法会见被告,可以事实上代表法院在对被告的判决结果方面做承诺或谈条件;至于李庄案,社会大众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正是有关专案组为了防止其刑讯逼供实情败露,才在深夜进入被告羁押场所动员被告“揭发”其律师李庄。支持上述判断的资料有: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在其当事人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后向最高法和最高检提交的视频、录音,它们是朱明勇律师向“两高”举示的司法证据,我本人曾亲自反复观看过。可参见朱明勇:《樊奇航死刑辩护多媒体材料文字版》(第1-3集),http://yjz560922.fyfz.cn/art/705062.htm;《律师的界线——陈有西谈“李庄案”的前前后后》,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e0a770bfc77da26925c5b065.html。

  [11]《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

  [12] 童之伟:《重庆欲消除“误解”亦须反思“黑打”》,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 asp?id=26908。

  [13]《重庆富豪李俊惊曝“打黑”内幕》,开心网,http://www.***/ repaste/73691968_5272190563.html。

  [14]《重庆市民方竹笋发微博被劳教一年》网易新闻论坛,http://bbs.news.163.com/bbs/zhongmei/216421342. html。

  [15] 许章润:《保卫社会,建设政治 ——再论重庆“打黑”及李庄案》,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2355814533687e21af45a918.html。

  [16]有代表性揭露文章见陈有西:《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http://ccga.pku.edu.cn/html/ziliao/20091219/2199.html;《律师的界线:陈有西谈“李庄案”的前前后后》,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e0a770bfc77da26925c5b065.html。

  [17] 《重庆风水门:“重庆为什么打击黑恶势力?跟政府作对就是恶。”》2010年10月13日《新快报》。


第四节参考目录

  [1]《专案组披露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涉黑案细节》,2010年6月23日,来源: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23/c_12253447.htm。

  [2] 这一结论的得出,主要基于我对重庆事态发展的经验的观察和对教育科研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尤其是政治法律界中高级知识分子言谈和担忧的体悟。

  [3] 见本文注释[4]或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也可见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第294条。

  [4]有关图片和文件均来自《重庆富豪李俊惊曝内幕》,开心网,http://www.***/repaste/ 73691968_5272190563.html,2011年8月1日访问。这篇文章(有的内容相同但标题不同)曾经在网上广为流传,据传很多网民已经下载,虽然它们后来陆续被删除或屏蔽。其中涉及的事实的真伪,相信中央有关机构很容易查清。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5]陈晓、舒徐凯:《重庆“涉黑资产”灰账》,载2010年12月《财经》杂志。

  [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分别见第321、328-329、331页、339页。

  [7]《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2页。

  [8]《专案组披露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涉黑案细节》,2010年6月23日,来源: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23/c_12253447.htm。

  [9]有代表性的报道文章有《渝黑恶首犯调查:多人系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09年8月20日《重庆晚报》。

  [10]陈晓、舒徐凯:《重庆涉黑资产灰账目》,载2010年12月《财经》杂志。

  [11]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介绍和评论见周泽:《重庆市民一条微博劳教一年》,开心网,http://www.***/repaste/1779628_5072686941.html。

  [12] 这种观感是有客观依据的,初步的调查回顾表明,自2009年发动打黑以来,重庆警方在新闻媒体上的曝光率在所有国家机构体系内是最突出的。我确信,即使不是最突出的,其曝光率之高,也是与其只是政府众多部门之一的法律地位极不相称的。这个突出的表象后面,绝不可能没有相应的实质内容。 ...华岳论坛 - "http://hua-yue.net"

  [13] 中广网北京2011年5月6日报道:“重庆特警为外来务工人员讨薪一事,今天受到了众多媒体的关注。目前,黑包工头俞某以及20多名打手被抓,67名外来务工人员拿到了被拖欠的81万余元工资。”《重庆出动特警为民工追回81万元欠薪》,中国广播网, http://news.cntv.cn /society/20110506/111337.shtml。

  [14]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共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

  [15]视频: 《xxx之歌》,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U1MzY4Nzk2.html。

  [16]人《人民的心声:重庆大楼出现“x书记辛苦了”标语(图)》,http://***/data/ thread/1011/2705/50/06/2_1.html。

  [17]重庆式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破坏的现象,除本文有列举外,我的《重庆欲消除“误解”亦须反思“黑打”》(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 asp?id=26908)也有一些详细列举。如果被批评方面觉得我批评的不是事实,欢迎对我这些文章进行具体的批驳,同时我也准备做出回应。在这方面,任何抽象的放话和谩骂都不具有实际意义。我这里申明,本研究完全是自费进行的,没有任何机构和人员向本课题提供过一分钱资助。 ...华岳论坛 -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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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国人民智囊团 2012-2-20 21:41
我们相信在我们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 我们伟大的祖国和人民的明天一定更加美好!
引用 age70 2012-2-20 19:01
还乡团进行反攻倒祘来了,创造了"黑打"理论,抹黑人民大众开心之事,我看改良总比现在回归解放前那个殖民地旧社会好,好的不是一点点,改良进行下去,有恢复红色中国的可能,至于张木生的重归新民主主义"理论",只是戴毛泽东面具,的特色资本主义理论,跟毛译东毫旡关系,请阅右转左文章.跟着走永无翻身之日.
引用 天生我材必有用 2012-2-19 00:48
知道什么叫“抓典型”吗?
引用 刺球 2012-2-18 00:46
宋江们现在把王立军打成精神病了,是不是说,重庆的打黑是精神病患者干的神经病事情啊?
引用 gwnewb 2012-2-17 09:55
防止打黑、黑打最好、最有效、最简单的做法就是不要有黑。做对老百姓好的事情,这两者有区别吗?总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套用程序掩盖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些人为什么不从这方面去考虑问题呢?
引用 蔺宇 2012-2-16 17:31
(1)谁打黑?古往今来,大致可以分为:红打黑、白打黑、黑打黑等,并不是只有一个选项。(2)薄、王的重庆打黑是被选择性炒作和无限夸大了的。修正主义上台之后,各地也都打过黑的,并不是重庆一个地方的事情,更不是从薄、王主政重庆之后才开始的。“特别是”的30多年来,包括重庆在内的各地打黑充其量也就是白打黑而已,没有红色的色素。(3)包括唱红、打黑、下基层之类都不是重庆的特产,连薄熙来自己都一再表明重庆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办的,事实也是这样。(4)重庆的社会形态和其他省市大同小异,其差别甚至远不如地理形态的差异。所谓重庆是今日延安的说法是有些人故意炒作出来的欺天大谎言,是胡说八道!
引用 xiaoliwencai 2012-2-16 16:44
------------------------------------------李文采:王立军事件给​改良主义者(包括薄熙​来、王立军)敲响了警​钟--------------------------------

重庆王立军事件发生以后,许多网友立刻想到派系斗争,尤其是团派和太子党之间的争斗。我想,这种斗争或许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我们分析认识问题,仅仅从这个角度,而不是上升到阶级的角度、主义的角度、路线的角度,那是看不清楚的。下面,我就从阶级的角度、主义的角度、路线的角度,来谈一谈这个问题。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斧正。

我在回答杨帆关于派系划分的文章中曾经谈到:

“称得上治理国家的纲的,我以为不仅仅是路线亦即经济所有制,同时,还得有落实所有制的体制。前者说的是国体,后者说的是政体。两个,一个都不能少。由此推开,经济所有制有:完全的公有制、完全的私有制、以公有制为主体辅之以私有制、以私有制为主体辅之以公有制四种。体制分为:党国官僚专制体制和宪政体制两种。四种所有制性质与两种体制相结合,就产生了八种社会形态。自然,我们对于各派的划分,也是离不开这几个方面。

1、完全的公有制或者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辅之以私有制加党国官僚专制体制,就是毛泽东时期的党国官僚社会主义。这一条道路违背了恩格斯提出的《共产主义原理》、违背了巴黎公社原则,实践检验是失败的,行不通的。依然持有这种观点的是当局社改派。

2、完全的私有制或者是以私有制为主体辅之以公有制加党国官僚专制体制。亦即在党国官僚专制体制下干资本主义。这就是三十年的特色路线。实践证明,这一条道路已经是天谴人怨,如强弩之末,再也继续不下去了。依然持有这种观点的是当局特色派亦即修正主义派。

3、完全的私有制或者是以私有制为主体辅之以公有制加宪政。这是新自由主义或者是民主社会主义的主张。持有这种主张的,他们无视国际垄断资产阶级的强大,无视国内官僚资产阶级的强大,无视国际国内无产阶级的反抗,一意孤行地坚持在中国补资本主义的课。殊不知,这是绝无可能的。三十多年的实践,早已宣布了这一条路线的彻底破产。依然持有这种观点的是当局西化派。

4、完全的公有制加宪政,这是严重脱离实际的。持有这样的主张的人有一些,但不多,可以不去管它。以公有制为主体辅之以私有制加宪政,叫初级社会主义宪政或者新民主主义宪政或者叫半社会主义。他们主张只把官僚资产阶级作为当前的革命对象,一般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在目前来说,还是无产阶级团结的对象,是下一步革命的对象,现在,无产阶级要组织起来,联合一般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以及一切进步力量干宪政新民主主义革命,其革命前途是建立以无产阶级的公有制为主体辅之以非公有制的宪政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只有在这个目标实现以后,方能开启完全的社会主义革命,向着更高级的宪政社会主义迈进。我以为,这是中国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也是世界走出困境的不二选择。因此说,发生在中国的这场大争论、大革命,具有世界的意义”。

依照这样的划分来看作者提到的团派,应该是介于当局特色派和西化派之间或二者兼而有之,而太子党派应该是介于当局特色派和当局社改派之间或二者兼而有之。前者,眼看修正主义道路已经是强弩之末,想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旗易帜,实现全盘西化。后者,同样看到了修正主义道路已经走到了尽头,企图在党国官僚专制体制下回归社会主义,或者是对修正主义进行改良,充其量是改良主义,如重庆。围绕着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两派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权力斗争、路线斗争和主义斗争。对此,早在九十年党庆前夕,第五代智囊张木生接受共识网主管的采访时就说,“中国到了最危险的时刻了”。危险到了什么程度呢?他说:“再有一年多就该交班了,下定决心,排除万难,绝不作为。我们现在是抱着定时炸弹击鼓传花”。他充满信心地预言“新一代的党中央集体领导,不会允许这种状况继续下去”。未来的新一代的党中央集体领导和现在的党中央集体领导之间的矛盾斗争,跃然纸上。

但是,我在上面已经说了,无论是干修正主义、党国官僚社会主义还是全盘西化的资本主义,这三条道路,无论哪一条,都是死路。修正主义、党国官僚社会主义、全盘西化,自不必再提,单说重庆做法,一没有改变经济制度,二没有改革政治体制,实际就是修正主义路线下的改良主义。透过王立军事件,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个社会的既得利益集团容不得王立军,容不得薄熙来。

那么,这个社会的既得利益集团究竟是指谁呢?

我想提请大家引起注意的是,他们绝不仅仅是团派,还包括太子党内外的官僚特权派、太子党内外的贪腐派。因为王立军、薄熙来是他们的大克星。他们一定会联合起来,攻击王立军和薄熙来。打掉王立军,搬倒薄熙来,这是他们梦寐以求的目标。王立军事件,本身就是一次力量的大博弈。试想,如果他们的目的得逞,重庆又能怎么样?是否意味着“重庆模式”彻底夭折了?我看,这是毫无疑义的。

退一步讲,在这场权力斗争中,薄熙来一方最终胜利了,进了中央,将重庆做法在全国推广,那么请问,薄熙来新政能够维持多久?面对大官特权问题,修正主义的问题,毛泽东不得不发动文革,甚至发动了文革,最终也没有能够解决。你薄熙来能够解决么?再退一步,即便是你薄熙来用改良主义的办法解决了,薄熙来之后呢?其情形,犹如毛泽东百年之后,你薄熙来还管得了么?你中国能够跳出朝代兴衰周期率么?

所以我说,重庆的改良主义,一不可持续,二不可复制。重庆乃至于中国要想实现彻底的改变,必须切实落实毛泽东与黄炎培的延安窑洞讲话精神,必须全心全意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必须抛却改良主义,拾起革命主义,铲除官僚专制主义,实现宪政新民主主义,除此,别无选择。王立军事件给全国的改良主义者(包括薄熙来、王立军)敲响了警钟,而广大人民群众在这次事件中表现出来的对于王立军、薄熙来一边倒的支持态度,也应该让他们看到了其革命依靠之所在。

参见:

李文采:就“重归新民主主义”与张木生先生商榷
http://redchinacn.com/portal.php?mod=view&aid=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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