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本书稿里,有一段关于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个事实,曾经以博文的形式在官方网上发表,录在这里,供你批判。
一个企业改革的实例
我是积极参加文化大革命的工人。对于现在右派对文革的批判,在历史资料没有解密之前,我不能仅仅根据我一个地方的实践妄加评说。本文只是摆一个事实,以一个企业改革实例,看文革的斗批改。
文化大革命中,我所在的工厂原来由上级机关任命的厂长制废除了,改由厂革命委员会领导。厂革命委员会是由全厂工人民主选举产生。厂革命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其中一个是干部,6个是生产工人代表(锻工杨清华,铸工田师父,车工韩润章,电工宋文国,钳工张才安和我)。这些工人代表都是工人中的生产带头人,有4个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背景下,也代表了不同的派别。选举厂革命委员会成员,当时解放军的“支左”人员做了工作,最后还经过上级革命委员会批准,这有时代的和历史的因素,但是它终究是由全厂工人民主选举生产的,不是上级任命的,代表了厂内的在文化大革命中属于不同派别的工人。
革命委员会和它的工人代表是具有权力的。干部代表作革命委员会主任,不过他现在不能独自做出任何决定,主要是主持委员会会议和日常行政事务;原来的工厂管理人员继续负责本职工作,只是担负本职能部门的技术性工作,也就是列宁说的我们请的“帮工”和“监工”,他们照章办事,没有决定权力。领导他们工作的是工人委员(杨清华领导财务和供销部门,韩润章和肖长安领导生产部门,宋文国和我领导技术部门)。全厂工作由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各委员分工负责执行。
由于革命委员会的委员绝大多数是工人代表,而且他们现在也基本不脱离生产,所以他们通过的决定是有权威、有效率的。厂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把工厂的生产增加到原来的三倍以上,工人的工资也普遍成倍增长,并且长期稳定。
厂革命委员会做的第一件重大事情,就是改革工资制度——改八级工资制为联产计算分值制。这个改革是工人们多年的要求,过去,书记厂长都不会进行这个改革,没有上级的指示或批准,他们没有权力也没有要求做这件事。现在厂革命委员会的绝大多数委员是工人代表,他们自然就按照工人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要进行改革分配制度。当然,他们能够决定做这件事,也与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条件相关。实践证明,这个改革是成功的,工厂生产和工人工资之所以能在短期成倍增长,这个改革起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
但是,要做这件事,一是取消八级等级的工资,改为记分,以5分为一档,最低60分,最高100分;二是制定产品的工时定额。三要合理决定工人收入与集体积累的比例。每一项都需要解决工厂内部的、工人内部的矛盾。这里仅拿第一件事来说。
改八级工资制为记分制,这是关系于工人之间的收入分配,突出的问题是老工人和年轻工人的矛盾。老工人一般级别高,年轻工人一般级别低,而在日常生产中,老工人生产的产品量一般并不比年轻工人多,甚至还少。所以,改革工资制最积极的是年轻工人,他们都主张缩小工分档次。按他们的意见,革命委员会委员全评100分,全厂职工工分就会只有90、95、100三个档次。对于革命委员会委员来说,田师父是七级工,韩润章、宋文国是四级工,杨清华、肖长安和我是三级工,绝大多数都获得利益,而且似乎利益很大;老工人赞成工资制度改革,也不反对把八级工资制改为工分制,但是,只有三个档次的方案,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老工人心里不赞成,但是他们在工人中是少数,如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一般民主集中制的办法,结果就会伤害老工人,这样做,形式上是民主的,实质上是一部分“民”损害了另一部分“民”的利益,尽管后者是少数,但是无疑会损害工人的团结,而且差距也不合理,不能普遍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不是改革应有的目的。厂革命委员会无论按照老工人或年轻工人的意志,草率地使用领导权力做出决定,就不能事实上代表全厂工人,在实践中也不能领导全厂工人,做出迅速发展生产,提高工厂和工人收入的成绩来。
厂革命委员会没有急于做决定(我由于某种原因在其中起了决定性作用),而是放手让群众自由发表意见,象文化大革命通行的那样,大鸣大放大辩论。厂革命委员会认为,意见集中不了,就不要急于集中,与其做出不能统一群众意见的、不能调动全厂工人积极性的、有可能导致工人分裂的决定,就不如不做决定。
厂革命委员会也不是毫无主张,听任群众争论不休,我们在群众充分发表了意见,再没有什么可说,而且已经厌烦,希望厂革命委员会表态的时候,我们适时提出了意见,让大家再讨论。我们说:在日常生产中,虽然大家产量没有大的差别,但是在技术活上,老工人起关键性的作用;我们这个厂是老工人艰苦奋斗创建的,我们年轻工人的技能,是老师傅教给的,要全面认识老工人重大贡献,不能只看生产量。生产量的问题,我们年轻工人体力强,这在联产中可以得到完全体现,不是评分中考虑的因素,评分应当以技术和工龄因素为主。我们提出毛泽东的号召:“工人阶级要团结,不要分裂”,希望大家能够团结一致。我还自报我的工分只应是75分,算是立个标准。厂革命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得到了全厂工人的同意,达成了一个大家基本上接受的方案。
当然,工厂在市生产上的成倍增长,分配改革只是在推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上起决定性作用,如果厂革委会不能正确有力组织生产,工人的积极性就无用武之地。这方面,我们做的工作,这里就不讲了。
企业在社会关系中,当时我厂在与国家的关系中有相当的独立性,如上述的分配制度改革,就是独立进行的,没有经过上级革命委员会审批。但是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关系,比如厂革命委员会要经上级革命委员会审批成立,而且委员会干部代表还是上级革命委员会任免,只是经过工人投票通过,在文化大革命后,一些群众代表因为运动而受到清除,工厂的权力重新回到干部手中。这里不能不指出:现在工厂和企业中,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矛盾发展为对立,甚至发生冲突,恐怕要从领导机关的产生上找一找原因。
在与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关系上,由于我厂的前身是个体劳动者联合的生产合作社,一直自负盈亏,决定了它基本上的独立自主性。在政治上,工厂要参加上级革命委员会布置的社会活动;此外,纳税,向银行贷款,都照章进行,地方政府基本没有过问。在生产上,我厂的主要产品产电动机,主要从省工业二厅那里获得生产计划;省厅没有下达硬性的生产任务,而是召开计划会议,实际上是订货与协作会议。省厅召集系统内的电动机生产厂家和一些相关企业,提出一个全省的各种型号规格的电动机数量计划方案,由各个厂家和相关企业协商承担,最后达成一个合同式的产供销计划。工厂负责生产计划分配的各型电动机的数量,省厅一方面要承担这些电动机的销售,另一方面要供应生产这些电动机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如硅钢片、漆包线、钢材、生铁、铝、轴承等,计划的产品和材料的价格基本是按国家计划调拨价,可以作一些调整。省厅的生产计划远不能满足各厂的生产要求,实际上也不是上级指令的生产任务,而是工厂向省厅要“配额”。所以,我厂除了电动机是向省厅要计划——配额外,还要自行生产其他产品,以充分利用剩余的生产力。总的说来,工厂生产基本上是独立自主的。
尽管我所经历的是一个集体所有制工厂的不长时间的实际,但是它可以证明了马克思所肯定的,巴黎公社提出的,劳动者结合为自由劳动的联合体,并通过一种形式联合为更大的协作体计划的合理性和实际的可行性。对于现在企业改制有适当的价值。
这个回复比博文长多了,不知道你是否看得下去。至于能不能发表——因为木水是公开评论,由网站编辑酌处。
刘金华 201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