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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揭露和驳斥方舟子对崔永元的恶意诉讼

2014-7-24 23:3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572| 评论: 0|原作者: 大洋彼岸的绅士|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方是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另外,2014年1月9日,方是民移花接木张贴了一组所谓的崔永元豪宅照片并煞有介事地问道“新浪房产报道说这是崔永元豪宅,不知是否属实?大家估估,这样一套豪宅在北京值多少钱?哪来那么多钱?”(见http://t.sohu.com/m/10396650130)。

  事实上,方舟子贴出的三张照片,均来自论坛搞笑八卦帖(http://sy.bbs.house.sina.com.cn/846074201124505/thread.html)和他人的豪宅(http://wh.house.sina.com.cn/news/2013-05-23/22273208188_6.shtml;http://gz.jiaju.sina.com.cn/news/2011-02-18/10324321698_10.shtml),根本就不是崔永元的房产。

  8、一审证据目录第十一条指控:2013年12月25日12:36,崔永元表示:“肘子又开始向传媒大学告我了,说我不配讲历史,我把你的历史搞得这么清楚,不能够讲两堂(骗子史)吗?不能够讲三堂(文章盗窃史)吗?不能讲四堂(科普笑话史)吗?典型的何首乌者”。

  其实,方是民已先于2013年12月24日发微博攻击崔永元,称:“我从未向央视告状,但我要向中国传媒大学告状……崔永元既没有受过历史专业训练,也不具有研究历史所必需的客观、严谨学风,几个月来他表现出来的信口开河、造谣传谣,正是研究历史的大忌,请这种人当历史教师,是浪费国家经费,误人子弟”。(见http://t.sohu.com/m/10303696688)。因此,崔永元于12月25日的所述不过乃根据方是民曾多次欺骗社会、大肆抄袭剽窃和经常制造科普笑话的事实,对方是民的攻击性行为予以反驳。

  9、一审证据目录第十二条指控:2013年12月27日23:38,崔永元转发网友“大洋彼岸的绅士”《习惯性造假者方舟子》一文,该文以截图形式再现一个不断通过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迫害他人、打击异己并欺骗社会的习惯性造假者方是民,并揭露方是民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以“打假斗士”的身份到美国政府下属反华媒体美国之音电视台上公然抹黑我国领导人,称“我不相信他真的自己做论文,也许秘书帮了很大忙”,“我没仔细看,只看了标题”。

  迄今为止,方是民尚未以事实证明《习惯性造假者方舟子》一文存在任何错误。崔永元转发一篇具有事实依据的文章,而且未加任何按语或评论,因此没有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

  10、一审证据目录第十三条指控:2013年12月31日16:34,崔永元表示:“2013年工作总结:揪出了以科普和打假为面具的网络畸骗方舟子,全面揭穿了方舟子炮制的众多谎言,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为科学家理性讨论拓展了一点温和的空间。理发12次,理发师都夸我正能量”。

  自2013年9月以来,崔永元通过转发大量的事实贴,揭露方是民造假、撒谎和欺骗社会,而方是民除了声称那些文章都是“谣言”之外,根本无法提供任何切实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崔永元的年度总结完全基于客观事实,并未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

  11、一审证据目录第十四条指控:2014年1月5日19:36,崔永元表示:“如何打肘子A:先确定自己从小到大是否干净,辩论两轮,肘子就要扒你祖坟了。当然,肘子最脏,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如果你好面子就算了,如果你敢和它对扒,你赢定了”。

  方是民曾多次撒谎、造假和欺骗社会,崔永元称其“坑蒙拐骗”是对方是民特定言行的客观描述。

  12、一审证据目录第十五条指控:2014年1月5日19:58,崔永元表示:“如何打肘子D:对肘子的小号和水军不抱幻想,因为邪教徒难以归化。不理不睬甚至不拉黑,它们的言行作用很多,因为崇拜希特勒的一定是纳粹,纳粹拥戴的一定是希特勒。希特勒的下场一定是和情妇一起自杀”。

  北大心理学博士、北大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徐凯文曾在《心理月刊》2011年第2期上发表一篇题为《偏执与执着:方舟子》的文章,称方舟子“偏执”;“言语之间,杀气腾腾,和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的文革精神何其相似”;“当一个人把自己放在绝对正确的位置上时,便是危害社会的开始”;“从暴力犯,到发动战争的狂人,内心都是缺乏安全感和无法战胜自己的自卑感者。而所有伤害甚至暴行,都源于认为自己绝对正确”;“从暴力犯罪者的小时候我被人打,长大以后我打别人,到七五事件攻击无辜者的暴民,乃至优等民族理论的提出者希特勒,概莫能外”。(见 http://www.qumaishu.com/books/3701991.htm)。因此,崔永元只是引用公开发表的论文资料,没有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

  13、一审证据目录第十六条指控:2014年1月6日23:08,崔永元表示:“下一步,打掉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

  2012年4月,一位网名“鲁若晴”的青岛姑娘开始用微博记录自己患骨癌后的身体变化和治疗情况,称“忍受身体疼痛是自己每天的必修课”。然而,方是民不仅对鲁若晴这位身患绝症的女孩展开了无情刻薄的“方氏”质疑,造谣其为新浪的营销帐号,而且在各种媒体均表态鲁若晴病情属实之后,仍使用卑劣手段率领拥趸对其穷追猛打,极度漠视弱者的病痛和生命,已完全丧失做人的基本底线。(见http://weibo.com/1454884585/yla3zaLR5)。

  2013年7月6日,韩亚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77型客机在旧金山国际机场着陆时失事,导致两名来自浙江的中国女学生不幸罹难。然而,方是民竟然发微博嘲讽道“上帝也不保佑保佑他们” (见http://t.sohu.com/m/8994552054),丝毫没有尊重生命的人性本能。

  方是民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对饱受病痛折磨的弱者和不幸罹难的同胞不仅毫无怜悯之心,而且还打着“合理质疑”的旗号,率领拥趸使用语言暴力加以攻击。因此,崔永元认为必须打掉以方是民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完全是在特定客观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合理判断。

  14、一审证据目录第十八条指控:2014年1月12日22:02,崔永元表示:“饶毅说反对转基因的人没有良心,不知道脑子里进多少苍蝇才会说出这么没良心的话。当你从流氓肘子手里接受奖金的时候,你就公开宣布入伙了”。

  北京大学教授饶毅先生于2014年1月12日在接受方是民颁给的“第二届新语丝科学精神奖”时,公然谩骂反对转基因的人没有良心。针对饶毅等人的无理挑衅和攻击,崔永元予以了驳斥。此外,称呼方是民为流氓,完全是对方是民长期以来在网络上所为的客观描述,如恣意践踏侮辱他人、肆意公布他人隐私资料、人肉骚扰无辜网友、自曝用身体写作当众耍流氓以及恶意攻击媒体、媒体人和法官等。

  15、一审证据目录第十九条指控:2014年1月13日00:37,崔永元表示:“多年以前肘子信誓旦旦公开声明会公布打假基金账目,欢迎各位监督,转眼七年了,肘子按兵不动,最近一次性支付房款400万人民币,算公布了一次支出吗?”

  以方是民为主要受益人的“打假资金”成立时,方是民曾于2006年11月9日就“打假资金募集小组”的合法性等问题接受网易新闻中心聊天室主持人晓虹采访并信誓旦旦地说道:“我希望整个过程是透明化的,......以后要支出的时候也是要一笔笔公布出来,这样的话至少可以让大家有一个监督的作用”,然而至今方是民及其律师彭剑仍拒不公开其打假资金的使用明细。因此,崔永元对这个“黑基金”予以质疑当属合理,并未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

  综上所述,在围绕“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等相关问题的争论中,原告方是民作为公众人物,并未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问题,不仅在科普时宣扬不符合科学规律的观点(如称瘦肉精和毒胶囊对人体无害)误导国人,而且还以“科学权威”自居,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肆意攻击与其观点相左的异见人士,以达到压制他人言论之目的。上述所有涉诉微博的用语均是对方是民行为的客观表述或对其挑衅和攻击的回应,并有相应证据支持,没有侮辱诽谤方是民,也就不可能侵犯其名誉权。

  三、涉诉微博内容并未给原告方是民造成实际损害,方是民要求崔永元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涉诉微博的用语均为生活化网络用语,公众对该网络用语的接受程度较大,因此涉诉微博的内容不会给原告方是民的名誉造成任何损害。

  “便捷、自由”是互联网的基本特征之一。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交流平台,其发文方式更加灵活随意,其交流用语也更加贴近生活,尤其是在感情色彩表达方面,网络用语更加中性。与正式用语相比较,公众对网络用语的容忍程度也比较大。因此,在本案中,涉诉微博中的个别用语并不会对方是民造成负面的影响,也不会给方是民造成实际损失。

  (二)、原告方是民自称“在社会公众里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然而,根据近年来的一些民意调查和媒体报道,方是民的社会声誉和社会评价并非如此。例如:

  1、2012年5月28日,新浪微博50027名网友参与投票《谁是真正的骗子》,方舟子获得41142票,占总票数82.2%。(见http://vote.weibo.com/vid=1596267)。

  2、2012年7月31日,新浪微博25266名网友投票《新浪微博上造谣诽谤构陷他人最多之人》,方舟子获得22720票,占总票数89.9%。(见http://vote.weibo.com/vid=1799681)。

  3、根据2012年11月22日《济南时报》和11月23日《南方日报》报道,《南方都市报》联合腾讯娱乐推出“你最想轰下台的名人是谁”网络调查,方舟子名列榜首,“中奖”原因为:“跟名人掐架,跟媒体作对,常以战士身份示人,但很多攻击行为被网友视为笑话,如恶斗韩寒、对嘴木子美(微博)等”。(见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2/11-22/4348351.shtml;http://epaper.southcn.com/nfdaily/html/2012-11/23/content_7145456.htm)。

  4、2013年1月3日,香港和台湾多家媒体报道,新浪微博网友于2012年7月发起一项历经近半年的投票,最后选出首届百名中国人渣,方是民被抨击以“打假斗士”自居,却涉嫌抄袭论文和诬陷他人,品格令人质疑,因此高居人渣排行榜第2名。(见香港《成报》http://www.singpao.com/xw/gat/201301/t20130103_411536.html;台湾《苹果日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international/20130103/34746907/;台湾东森新闻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103/147936.htm)。

  可见,在崔永元与方是民产生争论之前,方是民并不具备所谓的“良好社会声誉”,因此崔永元的涉诉微博不会对方是民造成负面影响和实际损害。实际上,方是民的知名度反而可能因为与崔永元讨论社会热点问题而有所提高。

  (三)、方是民作为微博上最具影响力的认证用户之一(腾讯微博听众500余万,搜狐微博关注者1900余万),拥有很强的网络话语权,与知名主持人崔永元就“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进行争论,其发言(包括许多对他人极具攻击性的言论)得到了众多网友关注和媒体报道,完全有能力对任何所谓的“谣言”或“诽谤”及时进行自我澄清,从而免受名誉侵害。

  (四)、根据一审证据目录清单,原告方是民索赔3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没有提供被告崔永元涉诉微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任何证据。由此可见,崔永元涉诉微博并未对方是民造成严重后果,原告主张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

  四、总结

  (一)、被告崔永元没有侵犯原告方是民名誉权的主观恶意。崔永元与方是民主要围绕“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这一公共话题展开评述和讨论,并由此产生争议,不存在侵害方是民名誉权的主观过错。实际上,在整起事件中,完全是原告方是民故意挑起事端,率先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被告崔永元。

  (二)、崔永元对方是民所谓的侵权事实不予认可。崔永元与方是民就转基因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争论时,即使偶尔在言辞上偏于激烈,如使用“流氓”、“骗子”和“脸皮奇厚”等词语,也均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属于对方是民所为的客观描述,况且这些言辞本来就是网络化生活用语,并不具有法律层面的含义,不应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三)、原告方是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需看其社会综合评价和认知度是否降低。然而,方是民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与崔永元开展争论后其社会评价有所降低。

  综上所述,涉诉微博没有侵犯方是民的名誉权,也未对其名誉造成实际损害。原告方是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新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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