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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苏维埃及无产阶级专政

2014-8-1 23:43|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007| 评论: 1|原作者: 曹浩瀚|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本节选叙述了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苏维埃成长为国家组织的过程,介绍了俄国的苏维埃国家制度超越资产阶级民主实践经验的宝贵尝试,同时也初步指出了苏维埃制度在种种矛盾和压力下向俄国式一党制无产阶级专政演变的过程以及这个过程中列宁的有关思考。

曹浩瀚:列宁、苏维埃及无产阶级专政

作者:曹浩瀚 发布时间:2014-08-01 来源:乌有之乡 

 编者按:本文是《列宁革命思想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一书中有关苏维埃部分的节选。本节选叙述了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苏维埃成长为国家组织的过程,介绍了俄国的苏维埃国家制度超越资产阶级民主实践经验的宝贵尝试,同时也初步指出了苏维埃制度在种种矛盾和压力下向俄国式一党制无产阶级专政演变的过程以及这个过程中列宁的有关思考,探讨了列宁关于准市场经济条件(“新经济政策”)下苏维埃建设以及反官僚主义的一些重要思想。我们认为,这些内容对于反思如何超越资产阶级民主、探讨新时期中国的人民民主之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故摘编于此,供读者参考。

  “一切权力归苏维埃”

  举世闻名的“苏维埃”一词在俄文中是“代表会议”的简称,作为基层工人和士兵群众在革命时期自发创造的政治组织,它最早出现在1905年革命中。当时反对沙皇政府的政治运动风起云涌,彼得格勒的工人自发选举产生了自己的代表委员会并使其成为工厂内的权力机关。苏维埃同工人密切联系,它由工人选举产生,受工人监督,领导着工人自己的武装,对外代表工人,是在革命时期产生的工人自己的政治组织。后来苏维埃组织在士兵、农民甚至在知识分子中也普遍建立起来。列宁在1905年就注意到苏维埃,他曾把它看作是实现无产阶级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合适机构,设想把苏维埃作为临时政府的组织形式。

  二月革命后,苏维埃更加广泛地发展起来,由于它掌握着工人武装,因此实际上成为临时政府之外的权力中心,列宁后来将这一局面称之为“两个政权并存” 。但是列宁最初在提出建立新型国家制度的时候并没有提到苏维埃,这是因为他当时并不在国内,并不知道俄国再次出现了苏维埃这种政治机构。也就是说,列宁提出建立新型国家的思想早于他对苏维埃的论述。实际上,在二月革命后论俄国革命的第一篇文章中列宁提出了继续把革命继续推进,用工人政府来代替资本家的临时政府,至于用什么形式他并没有回答。在获知了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之后,列宁马上给予其很高的评价。在《远方来信》的第一封信中列宁第一次提到苏维埃,认为它是同临时政府并列的政府,“同时还产生了一个主要的、非正式的、还没有发展成熟的、比较弱的工人政府,它代表着无产阶级和城乡全体贫苦居民的利益。这就是彼得格勒工人代表苏维埃,它正在努力联系士兵和农民以及农业工人” 。在第五封信《革命的无产阶级国家制度的任务》中,列宁把苏维埃看作是他提出的建立新型国家制度的具体化,他指出苏维埃是工人和贫苦农民的政府,它用工人自己的武装替代了旧的军队。 回到国内后,随着列宁对苏维埃了解的增多,苏维埃在其继续革命思想中的位置也更加重要,以至于在《四月提纲》中列宁提出了“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著名口号。

  苏维埃能引起列宁的重视,这与其组织特点密切相关。苏维埃的最主要特点在于密切联系群众,它们能够迅速反映不断波动的群众情绪,同时能够有效地召集群众采取行动。苏维埃代表都是由工人或者士兵在各自的生产或者军事单位选举出来的,选民可以对自己的苏维埃代表随时加以罢免,并选出新的代表去替换。这使得它比通常的议会机构同选民的联系要直接得多,对选民的要求也敏感得多。代表们处在选民经常的监督之下,而且事实上也时常被撤换。通过几乎连续不断的补缺选举,苏维埃的组成随着工厂、营房和农村中情绪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动。这是苏维埃最初的也是最突出的特点。苏维埃的另外一个特点还在于它是一种阶级组织,它是工人、士兵和农民的阶级组织(资产阶级和一些中间阶层的主要政治舞台在杜马、在城市自治机构和各种民主会议上)。因此最初的苏维埃排斥了上层阶级,或者毋宁说是被上层阶级排斥的产物。另外,苏维埃的代表们拥有多种职能于一身,他们既是立法者,又是命令的发布者和执行者,也就是说,在苏维埃身上实现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合。苏维埃还掌握着部分工人武装,这是它的权力的重要基础。总之,直接扎根于工人和士兵并为他们所掌握,这是苏维埃作为新型政治机构的本质所在。

  苏维埃的这些特点使其与历史上的巴黎公社遥相呼应,也正是因为这样,列宁高度评价工人士兵们的这一创造。他指出,苏维埃“是革命的专政,就是说,是这样的一个政权,它直接依靠用革命的方法夺取,依靠下面人民群众的直接的创举,而不依靠集中的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 列宁认为它是巴黎公社型的政府,他为此列举了三个基本标志:(1)其权力的来源不是议会预先讨论和通过的法律,而是来自人民群众的直接的夺取;(2)它用全民的直接武装代替脱离人民的、同人民对立的机构即警察和军队;(3)官吏处于普通的受委托者的地位,可随时撤换,其报酬不超过熟练工人的一般工资。 列宁多次强调只有新型国家才能采取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措施,它是实行有利于人民的改革的前提。

  既然苏维埃体现了高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新型国家制度,那么列宁建立新型国家制度这一主张的逻辑结论自然就是打倒临时政府,把一切权力转归苏维埃。一切权力归苏维埃首先是对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否定,是推翻资本家的政治统治。列宁指出,苏维埃与临时政府两种权力并存的局面只能是过渡现象,因为苏维埃形式的政权同剥削阶级的统治是不相容的——无论苏维埃的阶级内容如何,无论在苏维埃中占主导是跟随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还是工人,苏维埃政府只能是非资产阶级的政府。

  但是,“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意义还不止这些。列宁在这一口号中强调的不仅仅是权力从一个阶级手中转移到另一个阶级手中,它还包括对苏维埃这种政治形式本身的强调。在《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中列宁这样写道,“假如革命阶级的人民创造力没有建立起苏维埃,那么无产阶级革命在俄国就是没有希望的事情,因为毫无疑义,无产阶级决不能利用旧的机构来保持政权,而新的机构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建立起来。” 当时有人认为由社会革命党等组织临时政府可以取代全部权力归苏维埃的要求,或者认为 “政权归苏维埃”就是指“由苏维埃的多数派政党组成内阁”,列宁指出这种想法根本就没有注意到苏维埃这种政治形式的意义,他写道:“不是的,政权归苏维埃就是要以这种新的机构来替代旧的国家权力机关”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列宁看来,在革命的进程中,这种新的国家形式有其相对独立的意义,只有这种新的国家形式才更有益于人民,更有利斗争,才能同革命的进一步发展相匹配,也只有这种国家形式下才能进行日后的社会主义革命 。

  列宁当时设想首先使苏维埃掌握全部国家政权,建立起新的国家制度,组成非资产阶级的政府(在其中占统治地位的可以不是布尔什维克),然后在这个框架内适时地进一步推进革命。实际上,列宁在《四月提纲》中指出要求全部权力归苏维埃的时候,在苏维埃中占多数的还是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但是列宁并不担心政权转到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手中,因为他们的基础主要也是劳动人民,确切地说是小资产阶级、农民和部分无产阶级。虽然他们在政治上有这种那种缺点,但是由于苏维埃和工人、士兵及农民保持着直接的联系,列宁相信在权力转归苏维埃之后,群众将根据现实斗争的检验结果在布尔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中间做出选择。他甚至还公开建议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把政权拿到手中,这样就可以让他们执政的直接经验作为反面教材来教育普通的工人和士兵:只有布尔什维克才是真正代表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利益的政党,只有他们才能真正能够解决俄国问题。列宁还设想在政权转归苏维埃后,政权更迭将通过选举来实现,因为在他看来,由于苏维埃同群众有着直接联系,这里的选票能直接表达群众的意志,革命就可以用和平的方式、用争取多数群众的方式通过选票来决定。

  苏维埃监督生产和分配:十月革命前列宁应对俄国危机

  列宁一直关注着俄国经济面临的问题。二月革命后,列宁在关于俄国革命的第一篇文章中就提到了饥荒问题,并指出饥荒是“由于缺粮、由于粮食分配不合理、更主要是由于地主和资本家夺走了粮食”;他强调“要给人民面包,就必须对地主和资本家采取革命措施”,但是这里并没有说要采取什么具体措施。 在《远方来信》的最后一封信中,他提出要“对最重要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监督”,并且解释这些步骤之所以“绝对必须采取”,“是由战争所造成的和战后时期在许多方面甚至会更加严重的那些情况决定的” 。在著名的《四月提纲》中,解决面临的经济问题成为继续革命的重要内容,列宁的对策有两条:“立刻把全国所有银行合并成一个全国性的银行,由工人代表苏维埃进行监督”和“立刻过渡到由工人代表苏维埃监督社会的产品生产和分配” 。在1917年6月初的《关于同经济破坏作斗争的几项经济措施的决议》中他写道:“克服灾难的唯一办法,就是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真正的工人监督” 。

  在战争引起的生活必需品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为了防止饥荒的蔓延,对生活必需品的流通和分配过程加以调节几乎成为当时西方国家的通例。 但是依靠谁来监督谁,监督到什么程度?就此而言,列宁提出的监督与当时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有着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依靠广大的劳动群众(尤其是工人),依靠群众自己的革命组织——苏维埃,而监督的对象则是资本主义企业。

  列宁所主张的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人的各种组织(工人委员会、工会、苏维埃等)有权对企业的生产进行监督,工人在有决定性意义的机构中要占3/4以上;公开企业账目,取消商业秘密,限制商品的市场价格,消除各种暴利和盗窃国库的行为;实行粮食垄断,建立消费公社,定量供应生活必需品;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并逐步把生产军需品的劳动力转移到恢复经济所需要的生产中去等。 列宁特别注意消除富人的特权,他要求富人和穷人共同承担战争带来的负担,这就要求取消资本家在消费方面的特权,把富人资本家也列入普遍劳动义务制的范围。列宁还把对国民经济的计算和监督看作是消除部分资本家大发战争横财的根本措施。

  列宁尤其重视对银行和辛迪加的监督。实际上,他早些时候提出的解决经济问题的具体措施,基本上都是对银行和辛迪加进行监督。如在《四月提纲》中他就提出合并所有银行以进行监督;在布尔什维克的四月会议(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的讲话中指出,要“对所有的银行实行国家监督,把它们联合成一个统一的中央银行,同时对保险机关和资本家的最大的辛迪加也实行国家监督,逐步实行更合理的累进所得税和累进财产税” 。

  列宁监督银行和辛迪加的主张遭到不少的质疑,对此列宁进行了坚决的辩护。他指出,这种监管在经济上已经完全成熟,在技术上完全可以立即实行;在政治上也能够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拥护,因为这些措施对他们是有利的 ,是稳定经济形势的必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他们的生活所必需的。列宁尤其强调这些措施在经济上成熟和技术上可行。他认为,银行、辛迪加等代表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高成就,它们建立了全国性的生产经营网络,代表了最高的生产力,这些企业内部已经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无政府状态。不过列宁认为,它们实行的是官僚的监督,只要在这些企业中让工人和普通职员成为监督主体,废除商业秘密,就可以轻易地消除暴利,为稳定社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服务。他还把俄国的苏维埃政权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国民公会进行对比,指出后者之所以失败,最深层的原因是缺乏物质条件,缺乏现代大工业的支撑。而俄国的苏维埃政权则可以通过这些最重要的垄断企业加以监督。

  当时有不少人攻击列宁的这些主张是要搞社会主义,但列宁从不认为对社会生产和分配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他指出,“对银行和工厂实行监督还不是社会主义” ;这些措施还不是社会主义,因为“它们涉及消费品的分配,而不涉及生产的改组” 。不过综合列宁的有关论述看,对社会产生的监督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这些措施带有应急性质,它们“之所以绝对必须采取,则是由战争所造成的和战后时期在许多方面甚至会更加严重的那些情况决定的” ;不采取这些后果就会导致灭亡,而且布尔什维克的要求也不超出这些,“监督,托拉斯国家化,限制市场物价,实行劳动义务制等,这些就是布尔什维克的要求,没有要求更多” 。然而另一方面,“这些步骤就其整体和发展来看,就是向社会主义过渡,因为在俄国,不采取这些过渡措施,要马上直接实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采取了这种过渡措施,实现社会主义就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绝对必要的了。” 这些措施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措施,因为在当时的列宁看来,战争和危机表明资本主义已经腐朽,只有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完全消除战争及其带来的危机,这是俄国无产阶级和欧洲无产阶级共同的使命,只是俄国物质条件相对落后,还不能直接进行剥夺资本家的社会主义革命,暂时只能采取这些对大型垄断企业进行监督的过渡措施,等以后西欧革命成功后俄国就可以由这些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前进。因此,对生产和分配进行监督在列宁这里是具有双重性质的。这一措施的后一性质(即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性质)突出表明,列宁这一时期并未主张马上在俄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此时列宁的帝国主义论应用在俄国的直接结论还不是社会主义革命。

  苏维埃制度、巴黎公社原则与十月革命后俄国的现实

  十月革命之后,苏维埃成为国家权力机关。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苏维埃制度,成为列宁所说的“已经开始的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内容。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列宁尤其重视限制公职人员工资、赋予人民群众罢免权和工人直接参加管理等措施。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总结的巴黎公社原则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公务员领取不高于熟练工人工资的薪金,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这看作是防止公共权力沦为投机分子钻营对象的重要措施 。十月革命后不久,列宁就着手把这一原则应用到苏维埃国家中。在1917年12月1日他起草了《人民委员会关于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委员每月最高薪金为500卢布(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个子女另增100卢布,当时普通工人工资约为300-500卢布);家庭成员的住房每人不得超过一间;草案还要求各地方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制定措施对高级职员征收特别税等。 列宁把巴黎公社的这一原则严格贯彻到苏维埃国家机关的努力,鲜明地体现了他真诚的革命理想主义。

  在完善苏维埃制度的努力中,列宁尤其重视罢免权。早期苏维埃制度的一个特点即是它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群众能够随时改选自己的代表,这是布尔什维克能够在几次危机之后迅速成为苏维埃多数的制度基础。列宁指出,在以往的革命中,也出现过群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并通过自己的政治参与和迅速改变政治领导人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随着政治高潮的退去而不复存在。他把没有罢免权看成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一个重大的缺陷:“凡是实行议会制的地方,都实行并且承认民主的代表权。但是,这种代表权只限于人民两年有一次投票权,而且往往有这样的情形:靠人民的选票当选的人,却去帮助镇压人民,而人民则没有撤换和采取有效制裁措施的民主权利。” 他指出,完全的罢免权是苏维埃能完全为实现群众的利益而工作的保证:“每个农民既能选派代表参加苏维埃,又可罢免他们,苏维埃的真正人民性就在这里。” 因此,列宁把实现罢免权看作是更深入地实现民主化的路线的要求,要求“必须实行直接、彻底和立即见效的民主原则:实现罢免权。” 他写道,“任何……而拒绝实行罢免权、阻挠行使罢免权以及限制罢免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制的,是完全背离俄国已经开始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的。” 他还亲自起草了《罢免权法令草案》并在人民委员会上专门作关于罢免权的报告。

  不仅如此,列宁还试图把苏维埃同直接民主结合起来,吸引广大的劳动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他把这看作是苏维埃这一新型国家的根本特征之一。他在新党纲草案中写道:“为了进一步发展苏维埃国家组织,应该使每一个苏维埃成员除参加苏维埃的会议外,都必须担负管理国家的经常工作;然后逐步做到使全体居民都来参加苏维埃组织(在服从劳动者组织的条件下)并担负管理国家的职务。” 列宁还大大拓展了苏维埃民主的内涵,他把工人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拓展到经济领域,把完善苏维埃国家制度同工人的经济民主权利结合起来,强调工人参加工厂的监督管理以致组织生产,列宁把这看作是是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之建立新的国家组织的重要任务。 为此列宁在十月革命后的第二天就起草了《工人监督条例草案》。

  列宁对苏维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因而他坚决捍卫苏维埃政权。十月起义胜利不久,列宁就起草了《关于出版自由的决议草案》,要求调查各家报纸与资本的关系以割断资本对报纸的控制,提出“把造纸厂和印刷厂变成国家的财产,让每一个达到一定人数(如1万人)的公民团体都享有使用相应数量的纸张和相应数量的印刷劳动的同等权利” 。当资产阶级士官生部队等起来暴动时,列宁毫不犹豫地对其进行镇压。当苏维埃政权与立宪会议发生冲突的时候,列宁坚决维护苏维埃政权。在他看来,苏维埃是真正代表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利益的机构,而同苏维埃相对立的立宪会议,其背后实际上是地主和资本家在捣乱。因此当1918年1月5日立宪会议拒绝批准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宣言》的时候,他毫不犹豫地将其解散。

  然而列宁在实践中很快发现,巴黎公社的主要原则在苏维埃中难以实现,因而他不得不根据俄国的现实加以调整。例如,在废除军队方面,由于新生的苏维埃俄国面临帝国主义国家的包围,同德国的战争还没有结束,废除常备军、建立普遍的人民武装的原则在当时的俄国就无法实现,列宁开始着手建立苏维埃自己的武装部队——红军。又如公务员领取相当于熟练工人工资这一著名的巴黎公社原则,列宁曾经指出其前提是社会生产的高度发展、人人普及高等教育和管理职能的简单化,而当时的俄国显然还不能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在无产阶级专家还缺乏的时候。为此列宁顶住了来自左派共产主义者的压力,起用一批资产阶级专家作为苏维埃的高级职员并且给以其高薪(当时列宁给他们定的报酬是3000卢布每月,而普通工人是300卢布)。再如管理制度,列宁很快从主张集体管理转向一长制,强调在生产过程中领导者个人的绝对权力以便提高效率。 俄国的苏维埃政权不得不从最初的充满激情和浪漫色彩的革命理想主义转向严峻的现实主义。

  在把十月革命看作是社会主义革命之后,列宁相应地把苏维埃政权看作是(贫苦农民支持下的)无产阶级专政,而不再是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专政 。

  在列宁看来,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是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农村半无产者)的联盟。在这个联盟中,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相互支持。无产阶级发挥其政治领导作用,推翻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尽快结束战争,并采取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措施,解决俄国的经济问题。此外,无产阶级要帮助贫苦农民解决最为迫切的土地问题(这体现在列宁在革命第二天就提出的《土地法令》上,它实际上满足了农民平均分配使用土地的要求)。无产阶级还支持贫苦农民组织各种共耕社和合作组织。贫苦农民对无产阶级的支持即支持布尔什维克政权,支持镇压资产阶级,帮助巩固苏维埃政权等。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能够迅速镇压叛乱而没有被资产阶级的进攻打倒,这与俄国农民的支持是分不开的。这样,如列宁多次所指出的那样,俄国十月革命实现了马克思在1856年所设想的局面,即农民起义支持下的无产阶级革命。

  列宁还试图把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这种阶级联盟转化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党联盟,即在阶级联盟的基础上发展布尔什维克和其它政党的合作。现在人们已经弄清,在十月革命的准备工作中,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起义胜利后列宁曾邀请三位最著名的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卡姆柯夫、斯普罗、卡列林参加布尔什维克的会议,并建议他们参加新政府,但是遭到拒绝。不过列宁并没有关闭和其他政党合作的大门,他一再呼吁其他政党同布尔什维克合作,并表示“我们随时都准备接纳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参加政府” 。这表明在苏维埃的政党制度问题上,列宁坚持了他在二月革命后的一个思想,即苏维埃是新型的国家形式,只要其他政党承认苏维埃政权是俄国唯一的合法政权,那么他们就可以合法地在苏维埃的范围内活动。实际上,这个时期列宁仍然表示苏维埃制度下的政权转移就可以通过苏维埃的改选来实现。在十月革命后不久发表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中央委员会宣言告全体党员及俄国一切劳动阶级书》中列宁写道:“政府由一个苏维埃政党手里转到另一个苏维埃政党手里,无须经过任何革命,只要通过苏维埃的决议、苏维埃代表的改选,就可以实现”;在同一著作的另一个地方他写道:“我们坚持苏维埃政权的原则,即由最近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多数派掌握政权的原则”。 这些表明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初期设想的是实行多党合作的无产阶级专政。

  当然,列宁愿意同其他政党合作是有一定条件的。他坚持由最近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多数派掌握政权——因此布尔什维克作为苏维埃中的多数,有权利也有义务掌握政权。列宁表示,布尔什维克愿意与苏维埃中的少数派分掌政权,“但这个少数派必须诚心诚意地服从多数,并执行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全体批准的,采取渐进的、然而是坚定不移的步骤走向社会主义的纲领”。 列宁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两个原则,一个是苏维埃政权由获得多数的政党掌握,另一个是其它政党必须同意采取措施走向社会主义。前一个原则实际上是苏维埃制度下的民主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政党关系上的表现。而后一个原则的提出显然同列宁把十月革命看作是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密切相关。这一点在他1917年11月写的《关于党的任务+目前形势》中说得很清楚,他指出必须承认10月25日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并且“拒绝用退回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对上述论点作任何限制”;在谈到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时列宁更明确指出,“同小资产阶级达成协议不是要联合起来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也不是要限制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而仅仅是一种使小资产阶级某些阶层转到社会主义方面来的形式。” 他还提出要同各种形式的改良主义(包括“让小资产阶级同路人束缚无产阶级的手脚”,“拒绝实行恐怖”等等)作斗争。 掌握多数的布尔什维克能够不顾小资产阶级的限制和束缚向社会主义前进,这是苏维埃政权的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体现。

  仔细分析这两个原则我们可以看到,二者并不是内在统一的,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俄国,完全有可能发生苏维埃中的多数党不愿意执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纲领的情况。在当时的俄国,积极走社会主义革命道路并且理解这条道路的只有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因而这两个原则的统一在实践中表现为保持布尔什维克在苏维埃中的多数地位。然而社会主义原则在俄国并不是先验的,布尔什维克在苏维埃中的多数地位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因此这就自然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在小资产阶级占多数的俄国,如何巩固布尔什维克所代表的俄国无产阶级在苏维埃中的多数地位?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困境也就在这里。列宁把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作为各个政党同布尔什维克合作的前提,这隐含着对列宁原先主张的各个政党在苏维埃内部通过选举实现和平更替这一思想的限制甚至是否定,因而实际上是列宁思想的一次重要转变。

  实际上,布尔什维克最初取得的多数只是在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中的多数。彼得格勒是俄国的大工业中心之一,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的社会基础主要是工人和士兵。由于布尔什维克的主要社会基础是工人群众,再加上二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提出的解决战争问题的对策、改善经济形势的对策等比较符合工人和士兵的利益,因而它很快就成为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的多数。十月起义的胜利是以布尔什维克在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的多数地位为基础的,这凸显了俄国首都对地方的政治优势和城市对农村的政治支配地位。

  十月革命后的第二天,布尔什维克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成为多数。但就形式的代表性而言,这时布尔什维克政权的代表性还是不够的,因为它占居多数的苏维埃还不包括农村的居民,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和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是分开的。这也是为什么十月革命成立的人民委员会只称自己为革命临时政府的原因之一 ,因为其“合法性”要得到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的确认。1917年11月中下旬召开了全俄农民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在出席代表大会的330名代表中,有左派社会革命党人195名,布尔什维克37名,右派和中派社会革命党65名,布尔什维克明显占少数。在这次大会上布尔什维克支持左派社会革命党通过了土地社会化的法令,这成为布尔什维克和左派社会革命党合作的典范。大会确认了布尔什维克的人民委员会的合法性,而布尔什维克也做出让步,在大会后增补了几位左派社会革命党成员为人民委员。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大会同意将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同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合并,组成“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二者的合并方式是非常特别的,即两个苏维埃以平等的权力合并——在原(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中央委员会的108名委员的基础上,增加由农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108名 ,这216名委员同其他方面来的一些代表一起组成新的全俄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工兵代表苏维埃更多的代表城市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农民代表苏维埃代表更广大农民的利益,这两个阶级机构以同等权力组成新的机构,也就意味着两个阶级的个体成员在个人选举权利上的不平等。 城市工人和农村农民在选举权利上的不同在1918年夏第五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俄国第一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按下列名额组成之,市苏维埃按每选民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人,郡苏维埃代表大会按每居民十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人。”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加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乡代表会每居民一万人选派代表一人,市苏维埃以及工人区苏维埃及边远区之工厂苏维埃每选民二千人选派代表一人”,同样,在县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名额中,“村苏维埃每居民一千人选派代表一人,市苏维埃以及工人区苏维埃及边远区之工厂苏维埃,每选民二百人选派代表一人”。 这样宪法就基本上确立了一个农村地区苏维埃代表代表5倍于一个城市或者工厂区苏维埃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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