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关系性质的误解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是判断国有企业姓“社”姓“资”的标准。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表明它们姓“社”的基本依据。[17](P39)还有经济学家认为,凡是能够救中国和发展中国的制度形式就是社会主义。他们的核心观点是,所有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是明显的误解。毫无疑问,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展不是社会主义。但是,绝不能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就是社会主义。首先,在人类社会以往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过同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但并非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其次,社会主义不仅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而且有区别于其他经济制度(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质的规定性,主要是:社会直接占有或共同占有;生产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自由地联合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人均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生活资料的分配。 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由于过去存在超阶段的问题,改革意味着在形式上要“向后退”——虽然实际上是向前进;意味着在外延的方面和内涵的方面增加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成分。如果有人认为传统社会主义更像是社会主义,那么改革就是要增加非社会主义的成分和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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