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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材料之一 —— 陈坤志案

2012-2-24 07:37|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3082| 评论: 0|原作者: 重庆课题组报告之二|来自: 青年公社

摘要: 陈坤志专案以其利用金融领域的制度缺陷以高利贷非法牟利和贿赂公检法构成保护伞的“当代特点”而令人震惊:该组织囊括了一大批金融界和商界的高端人才,其核心和骨干人物陈坤志原是受过公安大学高等教育但受到多次处分后辞职下海的警察,对该组织有保护伞作用的主要是重庆市公检法三方的领导干部。这三个特点,体现了重庆当代打黑的复杂困难。 ------------------------------------------------------------------------------ ...

 

黑社会介入金融与房地产短期聚敛财富的手段

——重庆陈坤志专案简析

 

重庆打黑除恶之中揭示出一批利用黑恶势力短期暴富聚敛巨额财产的案例,凸显出一个时期以来越来越值得各界高度关注的“灰色经济与灰色治理”之间客观存在的相关性……。

其中,621陈坤志专案并不因低俗社会感兴趣的血腥故事著名,但却以其利用金融领域的制度缺陷以高利贷非法牟利和贿赂公检法构成保护伞的“当代特点”而令人震惊:

一是该组织囊括了一大批金融界和商界的高端人才,得以把高级智商的谋略策划和使用低级打手相结合,就能够以当今这种社会公认属暴利行业的房地产业为主要对象,实现极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高利贷牟利。

二是其核心和骨干人物陈坤志原是受过公安大学高等教育但受到多次处分后辞职下海的警察,其主要成员也是在1980年代以来在公安系统共事形成的私人关系。他们不仅都精通反侦察技术,而且笼络了很多法律界人士,深谙当今无良逐利的某些法律界人士利用的各种漏洞。

三是对该组织有保护伞作用的主要是重庆市公检法三方的领导干部,其中的重量级人物有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的谢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张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副检察长毛建平等人

这三个特点,也体现了重庆当代打黑的复杂困难……



       本文调研写作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完善社会管理与维护社会稳定机制研究——农村对抗性冲突原因及化解机制研究”(课题编号07&ZD048)的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可持续发展高等研究院调研组硕士研究生兰永海 张琴起草,温铁军修改定稿;资料来源包括专案组人员访谈、专案组提供的资料以及网络信息资源。

专栏:陈坤志等一审判决

201025,陈坤志等18涉黑案一审在重庆市三中院公开宣判。判决书显示,陈坤志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七项罪名受到惩处。陈坤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赌场报复他人,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赌博罪;发放高利贷4.872亿元非法获利,非法获利1.2404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2610万元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52万元,构成高利转贷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98万余元,构成行贿罪;为索取高利贷债务,3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最后决定对其数罪并罚,获死刑缓期,并处罚金3.002亿元。这是重庆打黑以来,法院开出的最高罚金

故意杀人、赌博两项罪名,则为陈坤志早年起家时的旧事:

2001年,陈坤志伙同他人开办赌场。其在他人赌场招揽赌客被对方痛打。随后,陈的手下持猎枪将对方一职员打死。此案案发时,陈曾卷入此案,被控授意他人杀人。但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陈侥幸滑脱8年后,此案被重新提起。

另外,涉黑人员的被告人谢岗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半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02/05/394598.shtml


一、组织及特点

2001年以来,陈坤志笼络大批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黑社会组织,并以共同成立重庆万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等高利放贷公司,入股加入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手段,拉拢、纠集叶正敏、杨云、江啸风、税可等人,主要以重庆房地产企业为对象,发放高利贷4.8亿余元,非法获利1.2亿余元。此外,该团伙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3000万元后,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1852万元

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该团伙大肆进行非法经营、非法拘禁、高利转贷、行贿、强立债权、强占股权、操纵双方代理、串通拍卖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严重扰乱本市房地产行业的正常经营,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多人出身公安系统

621专案的核心人物陈坤志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88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杨家坪派出所和江北区公安分局石门派出所任民警,1989125因受贿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990329受行政开除留用查看处分,19951221因殴打他人受到行政撤职处分,辞职离开公安机关。

其组织内部的核心成员除陈坤志外,多人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在工作中建立了关系。其中江啸风是陈坤志的大学同学,李虹(原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总队长)是陈坤志的师叔(其大学同学系陈坤志的大学老师),张志刚与陈坤志曾在警队共事。这4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相识。

2、笼络商人和银行行长

其组织中的杨云、税可,系经商多年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商人。陈坤志结交杨云、税可等在重庆商界有影响力的老板,意在借用各路人的财力和人脉。

20065月,杨云、陈坤志和江啸风入股国恒公司,从事投资业务。陈坤志任法人代表。国恒公司资本金增至3000万元,杨占股40%,陈和江各持30%,经营范围是房地产、投资咨询等。其中杨云身家十几亿元,名下有重庆康恒投资有限公司。20085月,重庆商界人物税可也入股国恒公司。

虽然有黑社会背景,但国恒公司成立后,确某些业务是正规化运作的,对外有大规模的合法投资,例如在重庆奥特莱斯项目投了3000万元,在荣昌云鼎实业投了七千多万元,在佳宇建设公司投了两千多万元。从2007年起,两年间项目投资回报约一亿多元。

之所以认定国恒公司是陈坤志等人实施涉黑犯罪的平台,有一部分原因在于其以合法公司名义筹措资金用于非法高利贷。例如,陈坤志共有两次从国恒公司取钱,对外放贷共计1450万元,月息约6,非法获利170万元。其中1150万元被认定是杨云和江啸风提供的资金。又如,江啸风和杨云在2008年以国恒公司之名从重庆国际信托公司贷款3000万元,然后发放高利贷。至于直接以高利贷配合打手以非法手段谋取暴利的情况则不胜枚举。

3、组织黑社会人员为暴力威胁

通过经济手段的拉拢,钱元康、魏仁康、柯竞等成为陈坤志专门负责收取利息的打手喽啰。为保证放贷本息能够收回,叶正敏、钱元康等人多次以强立债权、强占股权、非法拘禁等暴力威胁手段向借款人追债。其中,叶正敏系重庆社会上“成名多年”的恶势力头目,绰号“潘三哥”。

例如,200411月,陈坤志向游某发放高利贷600万元,月息10%,由魏仁康收取利息。后因游某无力还款,魏仁康等人受陈坤志的指使,将游某拘禁在办公室内,殴打、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十余天,游某被逼跳楼自杀未果。之后,魏仁康等人按照陈坤志的安排,将游某的房产转卖抵债,非法获利400万元。

又如,20051月至7月,陈坤志单独或伙同龚刚模(已判刑)向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发放高利贷共计2300万元,月息10%15%,非法获利541万元,魏仁康收取利息。后因该公司控制人吴某无力偿还,同年821日至94,陈坤志指使魏仁康等人将吴某挟持至重庆五洲大酒店等地拘禁,对吴某实施殴打,逼迫其归还借款。

4、吸收专职律师和财务金融热源规避法律风险

该团伙另外还有专门为组织的所谓投资活动草拟法律合同的专职律师,也有提供财务、金融方面专业人才和刑案辩护方面的专业律师。

20075月,杨云介绍曾任某银行支行行长的贾眉,以250万元入股国恒公司,占5%股份,并任财务总监,成为金融财务操作的中坚力量,逐渐发展形成以贾眉、蒋培、梅露等人为主提供金融、财会等方面的服务。

为陈坤志团伙服务的律师中侯杰、张亮、马征、张定志、黄敬、张太宇、彭作文7名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而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其中,侯杰和张亮因故意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亮曾经就职重庆章川律师事务所,是名专业知识丰富的律师,在明知陈坤志参股的国恒公司为放水公司的情况下,张亮却依然参与放贷谈判,表面上与人签订规范的工程投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所有合同都是假的。张亮等人还将高得惊人的水钱(高利贷利息),折算成合同上的违约金等。张亮先后为陈坤志制作了10笔掩饰放贷的虚假合同,规避法律风险。

侯杰系重庆玉鉴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在陈坤志团伙中,侯杰以代理人身份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利诱、行贿等手段拉拢时任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的谢岗等人。此外,他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260万元,他还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44.98万元。

5、利诱国家机关人员做保护伞

该组织一般不与国家机关部门发生直接接触,只有活动出现障碍时才直接以金钱进行收买拉拢,该团伙成员先后以请托、利诱、行贿等手段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谢岗、聂奎等人,寻求非法保护。

据检方指控,在“三工厂”拍卖(参阅本文案例解析“三工产”拍卖)结束前,陈坤志曾请求时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张弢(另案处理)在拍卖三工场土地中给予关照。2006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弢曾收受陈坤志5万美金为其串通拍卖开绿灯

2007年下半年,重庆市公安局对上述重庆化妆品厂三工场土地拍卖中的不法行为展开调查,并于2008年三月因涉嫌非法拘禁、串通拍卖而将陈坤志刑事拘留,陈最终用130万元人民币打通了律师、警方与检察院三方的关系。期间,陈坤志向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的谢岗(本案被告)行贿数额人民币三十万元,谢岗频频向陈坤志的受聘律师侯杰透露机密,而侯杰则手持受聘方的金钱四处散金疏通关系,其中向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副总队长杜鸿飞(已判刑) 行贿七点九八万元;最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副检察长毛建平在收受20万元人民币后两次对陈坤志不予批捕。最终,陈坤志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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