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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为何无法成立?

2014-8-27 00:0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944| 评论: 4|原作者: 马钟成|来自: 华夏网

摘要: “社会主义宪政”之所以带着“社会主义”的标签,主要是在奉行一种渐进演变的策略,他们想采用这种策略欺骗、蒙蔽党和人民最终接受“资本主义宪政”。

  4、“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否定党的领导

  中国宪法规定,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必然的结论。

  在“社会主义宪政”、“自由主义宪政”等等理论看来,阶级剥削、阶级斗争乃至阶级本身都是不存在的,社会中存在的是一个个不同的群体和个体。按照自然法则,上天赋予每个个体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每个个体相互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意志和利益都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各种不同的政党代表不同个体、不同群体的利益。按照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念,必然呼唤出多党制、三权分立乃至多权分立等制度架构。美国开国精英如汉密尔顿等为美国所设计的这种社会制度和主流意识形态,根本目的是使无产阶级“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使无产阶级的“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在这一点上,美利坚联邦共和国的确可作为范例(汉密尔顿语)。

  而在科学社会主义理念中,按照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是一个整体,人民大众拥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因此原则上必须只能有一个共产主义政党来代表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利益。假如出现两个或多个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那么每个共产党都会认为自身是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代表,而对方是假共产党,因此他们之间最终是无法相容的。为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共和国,只能与美利坚共和国那个资本主义范例相对立!前者要实现全国劳动人民乃至全世界无产阶级团结起来!而后者则要力图使无产阶级变成一盘散沙!

  总之,无产阶级及人民大众根本利益的整体性、一致性,决定只能有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政党来执政!按照中国宪法的基本逻辑,中国共产党如果真正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真正贯彻为人民服务宗旨,那么中国共产党就是人民大众利益和意志的代表,中国共产党就永远有执政合法性。反之,假如中国共产党接受了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普世价值、宪政主义等形形色色资产阶级思潮,那么她便丧失其执政合法性!

  其实在美国,无论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都代表资产阶级利益,两党内政外交大政方针几乎是完全一致的。选布什当总统或选奥巴马当总统,并没有根本性区别。美国名为两党制、多党制,其实实质上也是一党制,因为资产阶级尤其是垄断资本寡头们的根本利益也带有整体性、一致性的特性。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实际上是美国资产阶级一个政党的两个派别,这个政党就是何塞-马蒂曾指出的那个“秘密的贵族武士团”,这个秘密组织、幕后政府才是美国真正地统治者。而且在美国,确实也有大量的政客,今天是民主党,明天是共和党;在每次选举中,资本寡头即会给民主党捐款下注,也会跟民主党捐款下注,无论哪个政党上台,都不敢危害资本寡头的利益;也有大量的选民,这次选共和党,下次选民主党——因为几乎选哪个政党都一样,其背后都是由幕后政府控制!在美国垄断寡头们设计安排下,民主党貌似代表底层利益,但其实从来不会越雷池一步去损害垄断资本寡头的利益。美国的多党竞争、三权分立、金钱控制的自由选举和所谓的宪政概念一样,都是用来掩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三、“宪政”概念能否简单界定为“依宪治国”?

  1、“社会主义宪政”有无历史合法性和现实必要性?

  极少数支持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或许会认为,中国共产党可以把“宪政”在历史上的传统学术概念抛之脑后,也不用顾忌当前中国的自由主义宪政派学者和社会主义宪政派学者对“宪政”概念的理解,独立自主地发展自己的“社会主义宪政”概念和理论,使之与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机结合起来。如上所述,进行这种理论上的建构,唯一的途径就是将“宪政”概念界定为“依宪治国”,然而,这种纯粹人为界定的泛化、模糊化、笼统化的概念,和所谓的普世价值等等一样,都是某些政治势力出于特定的目的制造出来的,是没有任何历史根源和现实生命力的。而且,建立在不严谨、不科学的概念假设上的理论体系,注定是要不堪一击的。

  任何有生命力有积极意义的概念和理论,都应当是对历史和现实的。当前中国在考虑是否要接受“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提法时,不能抛开具体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环境,更不能从纯粹人为设定的概念尤其是敌对势力所设定的概念出发。

  “宪政”一词,是对英文constitutionalism一词的中文翻译,它也可被翻译成“立宪主义”。虽然“宪”、“政”都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文字,但是“宪政”的概念不能简单从中文字面上来理解。将宪政简单理解成“落实宪法的政治”、“依宪治国的政治”,正如将“美国”理解成“美丽之国”一样荒唐。再比如,自由主义(Liberalism)已经被公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虽然马克思主义对自由的争取比资产阶级更加彻底,但“自由”不等于“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有其严格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并不是自由主义的一个种类。宪政,即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不等于“落实宪法的政治”,也不等于“立宪”(及“施宪”),作为一种主义,它有自己明确的哲学基础、政治倾向、利益诉求以及意识形态属性。宪法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之分,但宪政(constitutionalism)却没有。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并得以落实的宪法,就是资产阶级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所以宪政(constitutionalism)所对应的政治实体,一开始就是资产阶级专政(主要有两类,一个是constitutionalmonarchy,即君主立宪政体,一个是constitutionalrepublic,即立宪共和政体)。因为从一开始出现的宪法就是资产阶级宪法,制定和实施这种宪法的政体(即宪政),自然就主要体现了保障公民权利(主要是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限制政治权力(主要是资产阶级外的其他阶级的权力)这两大要素,这才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的本质要求。宪政的真正内核,其关键不仅仅是制定和落实宪法,更重要的是制定和落实什么样的宪法,才能实现保障和限权这两大目标。

  宪政政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资产阶级享有自由、民主的权利,而无产阶级和其他群体(如美国的黑奴、印第安人)遭受专政。这从一开始就是十分明确的事情。在这个阶段,笼统地说“宪政”就是“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落实宪法的政治”,并不严谨和准确,因为这种解释没有描述宪政(constitutionalism)的实质,只是描述了宪政的形式。但是,这种解释也大体上成立,因为此时的宪法,主要是资本主义宪法。

  随着历史的发展,出现了与资产阶级性质完全不同的宪法(如社会主义宪法)以及落实这种宪法的政体(如人民民主专政),这种与之前资产阶级专制政体(即宪政)完全不同的政体,当然不能称为宪政。此时,再将“宪政”简单解释为“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落实宪法的政治”,就不仅仅是不严谨了。后来出现的社会主义政体对宪政中积极进步的内容(如一些具体的民主形式)进行了借鉴和吸收,但是拒绝了其本质性的内容,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史观与资产阶级的全民自由幻象水火不容。这就是存在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之分,但是却不存在社会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之分的根本原因。

  自20世纪社会主义革命爆发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政体并不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和自由,也不限制无产阶级政党的权力,因此它一开始就与“宪政”南辕北辙。社会主义宪法出现后,资产阶级的权威法学家如萨托利、卡尔·洛温斯坦开始把宪法分成三类:

  1.一类是以保障个人自由(实际上仅仅是资产阶级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资产阶级学者认为,制定和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

  2.一类是确立政党和政府强大权力的宪法,“它只是坦率地描述无限的、不受节制权力的体制。它不是一纸空文。它只是与宪政主义的目的无关。”对此,萨托利、卡尔·洛温斯坦等人称之为名义性宪法或者说语义性宪法。实施这种宪法,当然就不是宪政。

  3.还有一类宪法,在文本表述上和“保障性宪法”并没有多大区别,但在现实中却被束之高阁,萨利托等人称之为“冒牌宪法”、“装饰性宪法”。

  十分明显,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体,并非宪政。这在苏联宪法及其政体出现后,无论是社会主义阵营还是资本主义阵营,都已经十分明确的事情。在社会主义体制下,无产阶级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是对资产阶级进行专政的,无产阶级专政体制在宪政主义看来当然是“无限的、不受节制权力的体制”,是侵犯资产阶级人权和自由的体制。

  在社会主义政体出现之前,宪政指的就是资产阶级政体。宪政的实质,便是以全民民主、全民自由的名义,否认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的存在,在实际上落实资产阶级专政,其要点有二,一是要保障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即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力,第二是限制政府、议会及各党派的权力,防止无产阶级通过民主方式限制资产阶级的财产权。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体并不包括以上要点,因此它不可能是宪政。总而言之,在宪政秩序下,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如果要消灭剥削,剥夺垄断财团的生产资料,这是完全违法的,“宪政”政体对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这种根本性权力进行了绝对性限制的。

  当前中国流行的“社会主义宪政”概念,自然是宪政的一个类别,自然要保留宪政概念的核心属性,因此,它必然要否定阶级斗争学说,以保障人权的名义限制无产阶级的权力,保障资产阶级的神圣财产权。这就是大多数社会主义宪政派反对社会主义宪法、主张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根本原因。当然,这种“社会主义宪政”,与社会主义风马牛不相及。

  道理十分简单,民主(Democracy)这个概念,是指多数人的统治和人民的统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以用。而宪政(constitutionalism)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是对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核心性概括。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如果包括宪政的核心属性,那么宪政就可以和社会主义兼容,否则,社会主义无宪政。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一直拒绝宪政概念,这不仅仅是一种策略。因为在他们看来,无产阶级专政跟宪政确实是风马牛不相及。当前,社会主义运动处于历史的低潮,甚至可以说是最低潮,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敌强我弱的态势十分明显。历史上,革命导师拒绝宪政概念的理由,对今天的中国来说,同样成立。

  资本主义的两大根基,一个是经济上的私有制,另一个就是政治上的宪政。当社会主义创造了与资本主义截然不同的新生事物的时候,是不可能沿用原有的资本主义概念的。比如,资本主义私有制出现在先,后来马克思等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列宁等使之成为现实,尽管社会主义公有制比资本主义私有制更加有效地保障个人权利,但我们不可能将这种社会主义的核心经济制度称之为“社会主义私有制”。同样,实事求是的说,我们也不可能将与“宪政”内涵决然不同的“人民民主专政”称作“社会主义宪政”。

  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等词汇不同,宪政(constitutionalism,即立宪主义),从一开始就是对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关键性、核心性的概括描述。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宪法,就是资本主义宪法,它是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规定。这种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资本主义根本性政治经济制度的确立。因此,民主、自由都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之分,但宪政却没有。也就是说,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创造了一系列新的政治经济概念以及相对应的实体,相对于之前的封建社会,很多是进步的。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对其中部分积极的内容进行了吸收并加以全新的解释(如政治领域的自由、民主,经济领域的科技、分工、大生产等等),然而对其中体现资本主义本质属性的东西则进行了否定和拒绝(如政治领域的宪政,经济领域的私有制等等)。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宪政”从根本上看是无法成立的,要坚持真正的宪政,便没有社会主义;要坚持真正社会主义,便没有宪政。

  从现实情况看,人民民主专政及人民民主政治本身,已经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里的积极因素进行了吸收,但是并不包含宪政的核心属性(如限制人民权力、保障财产权等等),因此它不是也不可能是宪政的一个类型,“社会主义宪政”与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政治”无法兼容。

  一些人提出“社会主义宪政”的理念,其根本理由就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和现实中的一些阴暗面归结为人民民主专政及党的领导。比如,他们把部分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归结为人民民主专政,归结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权力不受限制,因此要借鉴资本主义所谓的宪政来解决问题。这种观点其实是混淆了不同层次的权力关系。执政党的现实权力之所以有合法性,是由其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所赋予的,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执政党的现实权力。执政党内的个别党员干部对无产阶级的背叛,恰恰是人民民主专政被破坏、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权力被限制的结果。

  当前,党内腐败蜕化变质等现象的出现,恰恰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没有得到巩固的结果;恰恰是对理想信念贯彻不彻底,对党章宪法及四项基本原则落实、坚持不够的结果;恰恰是对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不够的结果;恰恰是党建方面存在不足之处的结果。解决的办法只能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苏联历史证明,以这些阴暗面的存在为理由取消或者限制党的领导,限制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权力,搞所谓的宪政改革,这不但不利于解决问题,只会破坏原有的制度和规则并导致更多的灾难发生,使那些腐化变质分子获得更多的特权,瓜分更多的国家财产。

  在民主集中制下,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完全一致的。人民有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力,而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即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权力,其实就是人民权力的集中体现。只有人民权力及执政党权力得到巩固和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监督党员干部的具体权力,才能杜绝腐败蜕化现象。

  党员干部贯彻群众路线、接受人民监督,这本身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题中之义。只有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只有加强执政党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党性,才能有效实现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的监督,除此之外的任何方式,包括西方的宪政民主,都无法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

  2、为何说只有制定和实施资产阶级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

  “宪政”即“立宪主义”思潮,由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衍生而来,有自己十分明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诉求。在立宪主义者看来,宪法如何制定、宪法如何落实,都有自己十分明确的原则,即其根本宗旨是要保障资产阶级(以公民的名义)的权利和自由,人民应当受到法律的统治而非相反,这实际上就是确立资产阶级(表面上打着全民的旗号)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者的专制统治——这就是从英国开始出现并由美国发扬光大的宪政(立宪主义)内核。绝非制定和落实任何种类宪法的政体都是宪政。

  宪政的前提,就是承认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及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合法性。恰如后来的经济新自由主义和宪政理论权威哈耶克所总结的:“人们实际上是不相同的……平等地待人和试图使他们平等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总是存在。前者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则象D·托克维尔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美式宪法和宪政秩序,其实就是对穷人的打狗棍和富人的金饭碗进行平等的保护,即在资本寡头大肆剥削人民大众的前提下,平等地保护资本寡头的私人财产(其实绝大部分是工人的劳动果实)和工人的私人财产(劳动果实被资本剥削后残剩的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残余物)不受侵犯,而不是消除资本寡头对工人的剥削从而使他们之间变得平等。

  宪政的本质,其实就是保护资本寡头对人民的经济剥削和专制统治。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消灭一切剥削、压迫,要实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这在宪政看来却属于“通往奴役之路”因此,无论是那些比宪政(资产阶级专政)落后的政体还是进步的政体,在“立宪主义”看来都是异类。

  例如,如果某种政体落实的是违背资产阶级立宪原则的宪法,比如通过宪法落实个人独裁、或教派专制的政体,在立宪主义者看来当然不会是宪政。

  在伊朗宪法中,则有“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通过的”、“伊朗的国教是伊斯兰什叶派中的十二伊马姆派”等条款,实际上,伊朗的宪法在伊朗得到了很好地落实,那么伊朗是否也是宪政国家?中国的“自由主义宪政派”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宪政派”,都会说“不”。

  朝鲜这个国情十分特殊的国家,为巩固其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和维护民族独立性,特别强调集权,对民主集中制中民主的一面发扬不够。因此朝鲜宪法中有“金日成同志是思想理论和领导艺术的天才,是百战百胜的钢铁统帅”、“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恒主席”等条款,而宪法修订案中则有金正日同志为“永远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等条款。落实这样特殊的宪法、依这样特殊的宪法治国,是否就是宪政?相信无论是中国的宪政派(包括绝大部分“社会主义宪政派”)都会说“不”。

  可见,宪政的“宪”,立宪主义的“宪”,是有特殊含义的,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假如确立和实施的是保障某个人、某个家族、某个教派统治权力的宪法,这当然不是立宪主义,否则拿破仑和拿破仑三世那样的专制统治,都是宪政了。宪政对制定什么样的宪法、宪法如何得以落实都有严格的规定,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只有制定资产阶级宪法、落实资产阶级宪法,以全民民主的名义,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才是宪政国家。那些通过落实宪法实现个人专政、家族专政、集团专政或某个教派专政的国家,虽然他们的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一样,都只得到少数人的拥护,但并不能称为宪政国家。。

  同样,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人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无产阶级专政,这种真正自由民主的政体,也与“立宪主义”者的根本性原则难以相容。正因为如此,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的著作中,也屡次谈到“宪政”、“立宪”、“立宪共和”等概念,其含义是十分明确的,即资产阶级专政。在他们那里,宪政从来就与社会主义无法兼容。

  总而言之,宪政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在近代出现的各种政体中,有的宪法确立了个人专政(即个人独裁),有的宪法确立了家族专政,有的宪法确立了某个教派的专政。这些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一样,都只得到了少数人的拥护。然而,以上这些类型的“落实宪法、依宪治国”,并不能称作宪政。宪政,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专政,但资产阶级本身并不承认这点,因此,宪政理论必然会把自己界定为全民民主、全民自由——虽然其宪法从未得到过无产阶级的承认。因此,在宪政理论看来,落实无产阶级宪法的无产阶级专政,当然也不会是宪政。

  3、“宪政”概念模糊化的背后阴谋

  值得警惕的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向中国推销其政治理论和经济理论,其招数是大同小异的。比如,他们将资本主义私有制模糊化为“民有经济”、“民营经济”、“个人所有制经济”等等,歪曲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原意,推动中国的私有化。与之类似,他们将原本概念内核十分明确的“宪政”概念也模糊化,以利于推动中国的宪政化。

  当然,当前中国极少数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社会主义宪政”,与全部的“自由主义宪政派”和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宪政派”不同,他们并不反对当前的社会主义宪法。但是他们理解的宪政,是笼统化的、模糊化的“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依宪治国”,并不包括“宪政”(constitutionalism)的核心属性。严格来说,这些极少数马克思主义者所理解的“宪政”概念,跟通常意义上的“宪政”并不是一回事,因此是不准确的概念。非常明显的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国家,既可以是资本主义民主国家,也可以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也可能是封建独裁专制国家,还有可能是政教合一式的宗教型国家,并非所有“依宪治国”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因此,将“宪政”概念笼统化、模糊化为“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依宪治国”等等说法,是十分不科学的。

  这种理论上的混乱,其实是“自由主义宪政派”和部分“社会主义宪法派”刻意制造的烟雾弹。为实行其特定的策略,有些“自由主义宪政者”摇身一变成了“社会主义宪政”者。他们一方面强调宪政的核心属性是保障私有产权和限制政治权力,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核心要素,主张颠覆中国国体,另一方面又制造烟雾弹散播舆论说“宪政”就是“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依宪治国”,使本来意识形态指向十分明确的宪政概念,变得面容模糊了,以最终诱使执政党上当受骗。其理论有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

  因此,当“宪政”概念被模糊化混乱化的背景下,以是否支持“宪政”划分阵营,本身就是个阴谋。因为在支持“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当中可以分为两类,其中既有反对社会主义宪法、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宪政派,也有支持社会主义宪法、支持无产阶级专政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们表面上都赞成“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但其政治诉求却是完全对立,南辕北辙的。绝大部分“社会主义宪政”者,他们是反对社会主义宪法、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其实跟“自由主义宪政派”是同盟军,他们基本上都是由自由主义宪政者为了策略刻意伪装出来的,并非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剩下的极少数捍卫社会主义宪法、捍卫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宪政”者,其政治主张其实和反对宪政的马克思主义者是基本一致的。

  因此,当前中国的政治学者,应该划分为“反对社会主义宪法派”和“捍卫社会主义宪法派”两类。“自由主义宪政派”和绝大部分的“社会主义宪政派”属于前者,“社会主义宪政派”中的拥护无产阶级专政的马克思主义者及反对宪政的马克思主义者属于后者。

  某些人首先将宪政概念模糊化,并以是否支持宪政来划分阵营,其目的就是绑架部分马克思主义者,掩盖他们反对社会主义宪法、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真面目。

  4、不能把“社会主义宪政”强加给毛泽东

  由上可见,制定宪法并落实宪法的国家,既可能是资产阶级专政国家,也可能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还可能是个人独裁国家,或者是某教派专政的国家。其中只有制定并落实资产阶级宪法,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才是宪政的国家。

  正因为如此,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的著作中,也屡次谈到“宪政”、“立宪”、“立宪共和”等概念,其含义是十分明确的,即资产阶级专政。在他们那里,宪政从来就与社会主义无法兼容。当前中国,几乎所有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反对宪政,这丝毫不奇怪,这是从马克思本人就开始的一个悠久传统,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都明确反对宪政。

  当前,一些十分仇恨毛泽东、拼命追捧美国以及蒋介石的宪政派学者,却不断引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来强调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搞宪政。其主要是依据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这样几段话: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刚才吴老同志的话,我是赞成的。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是毛泽东在1940年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根据这篇演说的文本,毛泽东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宪政,新民主主义社会存在宪政,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宪政,毛其实即没有明确说有,也没有明确说无。因此,有的人几乎全面反对毛的一切文章、理论和作为,却对这篇文章情有独钟,认为毛接受“社会主义宪政”一说。然而,他们翻遍毛的所有著作,也找不到毛关于“社会主义宪政”的明确提法,他们仅仅是在根据《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进行推测。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的逻辑是这样的:1、宪政是民主的政治。2、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是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是反动的东西,中国不能要,连孙中山都认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3、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4、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是几个革命阶级(包括抗日的国民党蒋介石集团)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的核心内容无非以上四点。客观地说,毛在此文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当然,此文也没有明确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并非宪政。因此,今天的宪政派对此文大做文章,他们认为,通过这篇文章,可以确认毛接受“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概念,这是似乎他们唯一的救命稻草。然而,他们的解读,并不准确。

  毛泽东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这是在强调宪政的民主属性,其主要目的是反对国民党的法西斯主义独裁。这句话是完全正确的,但毛讲这句话的目的,并非是在对宪政概念做全面的阐释。宪政的确是民主的政治,因为资产阶级民主的确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类型,尤其是相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及法西斯社会来说。然而,毛说宪政是民主的政治”,并不等于说“民主的政治就是宪政”,因为除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外,还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不是宪政。假如毛讲“民主的政治,就是宪政”,那么我们可以判断毛认为社会主义存在宪政。但毛恰恰不是那么说的。

  研究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的发言背景,实际上可以确认这一点。毛泽东在发言中说“刚才吴老同志的话,我是赞成的”。毛泽东的发言,其实是对吴玉章发言的延伸和补充。吴玉章作为宪政促进会的理事长(毛为理事之一),其发言自然也格外重要。其实在吴玉章发言稿中,将宪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了比较明确的区分。

  《吴玉章同志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一文的相关段落是这样的:

  【第三,我们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我们现在处在什么环境中,要实行什么样的宪政呢?

  世界上有几种宪政。那些名为立宪的国家,实系封建军阀专政,如日本等等且不去说他,就是欧美的所谓立宪民主国家根本就是资产阶级少数人的民主,宪政更露骨地表现出极少数财政资本家专政。因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都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信念出发。保护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和人剥削人的两个极端对立阶级的存在,在一个极端上生活毫无保障的大多数劳动群众,在另一个极端上则是生活有保障的肆意挥霍的少数不劳而获的人以及其他等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及时反映资本主义制度,以经济私有制度为基础把它用立法的方法巩固起来,以保证少数资本家对于社会实行国家领导(专政)。宪法之所以需要们,是为了巩固便利于有产阶级的社会秩序。以便他们用合法的手段去把持政权来压迫广大的人民。他们的选举是以财产、居住、学识等等来限制,使广大劳动群众不能参加。这是假民主,不是真民主,因此,我们不能采取这种宪政。

  现在世界上另有一种唯一的真正民主主义的宪法,这就是苏联的宪法。苏联宪法是以建成了的社会主义社会为基础,把一切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消灭了人对人的剥削和剥削阶级,消灭了大多数人贫困和少数人挥霍的现象,消灭了实业的现象,实行了“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成为每个有工作能力的公民底义务和光荣职责。苏联宪法是反应社会主义基尼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把它用立法的方式巩固起来。苏联宪法是世界上极好的真正民主主义的宪法。这样真正的民主政治创造了新世界。但是中国现在还是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作基础。因此,苏联宪法虽好我们也不能采用。

  现在我们要实行的宪政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以我们二年半抗战中所得来的社会经济的真实基础为根据的宪政。……】

  我们看到,吴玉章发言稿的逻辑结构和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发言大体相似。吴玉章介绍了几种不同的宪政,有日本的宪政,有欧美的宪政,他在这一段描的各种民主政治时,都使用了宪政这个概念。随后,吴玉章另起一段,介绍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与以上的各种宪政相区分,在这一段中就再没有使用宪政概念。可见在吴玉章那里,将苏联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世界上几种宪政”做了比较明确的区分。

  当然,这种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因此不同的后人可以对此做出不同倾向的解读。同毛泽东一样,吴玉章表面上即没有明确接受也没有明确拒绝“社会主义宪政”这个概念,但是其行文逻辑实际上还是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宪政做了切割。而对于这种切割,毛泽东是这样表态的:“刚才吴老同志的话,我是赞成的。”

  公正客观地说,社会主义宪政是否成立,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那里是个模糊的问题。也就是说,按照文本分析,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是否是宪政的一个类型,对于1940年的毛泽东来说或许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此后毛(及后来中国各界主要领导人)一直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从未将“宪政”与社会主义挂钩,这可以看做是对“社会主义宪政”概念的明确拒绝,这是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一脉相承的。

  总之,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无法证明毛泽东接受了“宪政”或者“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而此后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用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来概括,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一样,明确拒绝了“宪政”。

  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主要目的是反对国民党的一党独裁,带有策略性的考虑。当然,这种策略并不是欺骗,也不违背基本的原则。延安时期,经济上并不没收爱国资本家和地主的生产资料,政治上实行三三制,这种社会的确是可以和宪政兼容的。而当后来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乃至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当然就不能再称之为宪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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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龙翔五洲 2014-8-27 22:29
宪政的基本一条就是要依照宪法治国。是谁推翻了75宪法,又不停地违宪现有的塞进了很多修正主义私货的宪法。
引用 asfqcmz888 2014-8-27 20:57
狗屁不通。
引用 茅矛 2014-8-27 20:45
傻子也知道你们在维护什么。
引用 左向前 2014-8-27 18:08
责编,左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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