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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材料之二 —— 黎强案

2012-2-26 02:13|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7757| 评论: 0|原作者: 重庆课题组报告之二|来自: 青年公社

摘要: 2009年6月,中国第四个直辖市——重庆 ,掀起了一场疾风骤雨的打黑风暴。“红顶商人”的黎强是在这场打黑风暴中落马的第一人。黎强涉黑案件之所以格外引人关注,在于以下三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特点:头衔最多;手段复杂;公司最多。

公诉机关称,此三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六十七万五千余元人民币。提请法院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是借力于金钱铺就的关系网和保护伞,黎强运输上实力大增,运营范围涉及重庆巴南、南岸区、渝中区、沙坪坝、九龙坡等重庆十一个区县。

 

 薄熙来论企业“人际关系成本”

20087月,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2008中国(重庆)民营经济发展论坛”上强调,一定要想方设法降低企业的“人际关系成本”和“商务成本”。此言一出,不少与会民营代表拍手称快。薄熙来说。“外地企业到重庆投资,不怕手续麻烦,却特别担心当地的潜规则,最怕不花钱不办事,花了钱乱办事。担心重庆讲人情、讲关系;担心不认识人,会受排挤。”

 

七、人大代表“亦红亦黑”

黎强充分利用合法政权的政治资源,并通过金钱开路等手段,来保护和发展其黑恶势力,成为了一个有政治身份和经济实力的“大老板”、“社会名流”和黑社会的“大哥大”等多料角色。

在重庆一脉相承的袍哥文化中,“雄得起”的男人都有这样的共性——能喝酒,能打架,能嫖女人也会爱护女人。但是黎强不是这样的人,他不嫖不赌,夫妻感情看上去也不错。这点获得了很多女街坊的正面表扬。

 

“袍哥”文化

源出《诗经》“岂曰无衣,与子同袍”之意。兄弟之间讲义气、急人所急,甚至可以到“汗衫大伙穿,婆娘大伙睡”的所谓袍哥义气。“袍哥”文化尚武轻文,凡事讲哥们义气,但如果不顾法制,就会给社会添乱,成为邪恶势力、腐败滋生的温床。

自清朝取代明朝开始,民间就先后产生了三大反清复明的汉人帮会:青帮、洪帮、袍哥。清朝雍乾年间,四川最大的黑社会组织“嘓噜”,是以结拜兄弟方式结成的、以抢劫为生的武装集团。由于受当局查拿,他们沿江顺流而下,在与沿途各地秘密组织接触中,后来发展为“哥老会”,在四川又称为袍哥,在长江中下游则称为“红帮”。

“袍哥”组织在建国后被铲除,但这种文化基因已经渗透到重庆一代人的血液之中,一旦社会失序,袍哥文化又会在社会上兴起。

 

黎强的户口所在地、他的早年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工农坡61号是一栋低矮、阴暗的6层老式楼,一看就是个廉价小区,几乎每家都没什么装修。黎强夫妇在此居住时正在创业,那时他们30岁不到,“很卖力,赚多赚少他都拉。”邻居们说。现在的住所在渝强公司附近,街坊们对他印象都不错,说的都是好话:见了人总是笑眯眯的,一家人都很节约,卫生自己打扫,老婆伍树芹不烫发不化妆,发达了之后还经常见到这家子在路边吃小面。这差不多是一个底层出身的富豪的经典形象:不懒惰,不花哨,饮食起居讲究习惯和舒服。

黎强公司员工对其的评价是:聪明、能吃苦、讲义气、讲话具有感染力、颇有领导才华。据该公司员工介绍,黎强还曾对白血病儿、重症弱势群体多次慷慨捐助

作为渝强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给公司制定的目标是:随着企业发展和规范管理,上缴国家利税年均增幅15%,连续三年保持巴南区纳税大户地位,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3000余个。

在公众媒体上黎强也树立起高大光辉的形象。

作为重庆市第三届人大代表的黎强,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在媒体面前,他表现得总是谦虚有加、彬彬有礼。200914日,重庆媒体这样报道:“如今,市民只需出示身份证或学生证就可进入三峡博物馆、红岩纪念馆等处免费参观。让众多市民受益的这件大好事,有市人大代表黎强的功劳”。该报道称,“去年初,黎强代表提交了《关于主城中心区的纪念馆、博物馆、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的建议》(607号)。随后,市政府将这一建议纳入了十大民生工程。”

作为重庆最早从事公交客运的民企老板,他还曾获得重庆市“首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称号,当选过“重庆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他也努力打造出一个“亲民”的形象——2006年,渝强集团率先在769线路上将儿童免费乘车线从1.2米提升至1.3米,这在重庆市尚属首次。较其他公司,每台出租车每天向渝强公司少交几十元“管理费”。这些举措在当时被黎强解读成“民营公交对国有公交发起挑战”。无论私下还是公开场合,他从来都不掩饰和国有公交的积怨。

黎强是多面性的。以至于在黎强因涉黑被抓时,很多重庆市民都很惊讶。

利用人大代表身份干预司法。2006年渝强公司收购当地另一公司车辆时发生纠纷。后者随即将黎强告上法庭。随后法院判决黎强败诉。而身为重庆市人大代表的黎强却多次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和重庆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反映,称法院判决不公。

欺骗政府有关部门。1998年,重庆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进入另一暴利行业——房地产。据起诉书称,2001年黎强控股的黎强房地产公司开始承建重庆“巴南区人民广场”工程,该工程分为A区、B区、C区三个项目。20034月,巴南区建委核发了B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批准BA栋的层数为16层。在承建过程中,黎强房地产公司擅自将其改为32层。20063月,黎强房地产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建设C区项目,至今未竣工验收。其中,C区项目大部分出售给巴南区工商局。200848日,黎强为办理预售许可证,采取二次复印的方法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为31层,并欺骗巴南区建委在许可证的复印件上加盖了公章,并欺骗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理了《预售房许可证》。通过以上两个项目,黎强共获益5197万元。

躲避税务查处。20092月,渝强公司接到重庆市地税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书,要求检查渝强公司2005年至2008年涉税情况。为躲避查处,黎强安排公司的财务人员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运至巴南区天明村一建材厂宿舍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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