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经 济 查看内容

张维迎掩耳盗铃的游戏

2014-9-16 07:5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767| 评论: 0|原作者: 巫文强|来自: 改革与战略

摘要: 社会机构主导社会生产和分配,目的是要更好地创造财富和更好地分配财富来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终极目标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只有在社会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情况下,社会机构基于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而主导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才能成为现实。

  三、社会机构主导社会的分配

  可以说,一个社会组织或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否保障好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机构(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对社会分配的主导。社会机构(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机构)主导不了社会分配,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是很难的。社会机构(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对社会分配的主导主要体现在确立对生产资料的管理权、确立对劳动力产权的代理关系和社会生产成果分配权的行使等方面。

  (一)社会机构主导确立对生产资料的管理权

  生产资料管理上的话语权,是社会机构主导社会分配的基础。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三个方面的论述,非常精辟地阐明了这一点。斯大林把生产关系概括为三个方面:“(1)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⒂从这样的表述中可以见出,社会生产和社会分配以及社会生产和社会分配的结合,最终都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来决定。在生产资料社会化并由此而导致生产社会化的当代社会,⒃对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资料的控制权或管理上的话语权,成为掌握社会生产成果分配权的坚实基础。谁掌握了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资料的控制权或管理上的话语权,谁就可以主导社会分配。因此,社会机构要主导社会分配,必须确立自身能够代表社会组织对社会生产资料的控制权或管理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实际上作为代表国家的社会机构,已经不能代表国家或地方对社会生产资料实施有效控制或管理。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机构难以主导社会分配的真正原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社会各界对搞好社会分配、对中国的分配制度改革谈论得比较多,因为中国当前贫富差距太大,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但对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机构怎样主导社会分配和能不能主导社会分配,关注不多,甚至可以说没有关注。社会主义以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来作为社会生产、社会分配以及社会生产和分配结合的基础,并进而提出建立最终能够让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获得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其合理性就在于,社会生产资料是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只有社会的生产资料掌握在代表社会组织的社会机构手中,这些生产资料才能够真正很好地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的社会劳动结合,从而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到社会生产成果创造条件。

  (二)社会机构主导确立对劳动力产权的代理关系

  社会机构主导社会分配需要确立对劳动力产权的代理关系,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要弄清楚它,得从对劳动力产权理解开始。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个人拥有的财产权利。但劳动力产权要产生经济效能才可以使劳动者受益。而要使劳动力产权产生经济效能,就得让劳动力产权主体与生产资料结合,即让劳动者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并因此生产出有使用价值的社会产品。那么,怎样使劳动者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并生产出更多、更好、确实能够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社会产品,就是主导社会生产和分配结合的社会机构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由于社会机构主导型的社会生产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的,在这样的前提下,劳动者的劳动也相应地具有“公有制”性质才能与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相匹配,即要让主导社会生产的社会机构既有全面控制和调度生产资料的能力,也有全面调配社会劳动的能力。前面我们说过,劳动力是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其产权是劳动者个人拥有的财产权利,因而劳动力产权中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都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但是,就劳动力而言,每一个人所具有的劳动能力不同,这就决定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不是盲目的。会开飞机的人,不能让它去开火车;会开潜艇的人,不能让他去研究超级水稻的种植。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劳动力产权的代理问题,如果没有劳动力产权的代理,主导社会生产的社会机构就无法很好地去组织生产活动。相应地,主导社会生产的社会机构作为劳动者的劳动力产权代理,也就成为社会机构主导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关键。而对劳动力产权的代理权的确立,又必须以保障劳动力产权中的收益权为前提,即以保障劳动者获得相应报酬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机构主导确立对劳动力产权的代理关系,实际上也是主导社会分配关系,即社会机构不但主导分配劳动,也要确保劳动者能够参加生产劳动,还要主导分配生产成果。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把按劳取酬确定为其分配原则,原因在此。至于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报酬是否对等合理,涉及非常复杂的统计和计算,不是一句两句话就可以说清的。⒄这事关社会机构主导生产的效率,从而关系着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进而影响对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实效。

  (三)社会机构主导行使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权

  社会生产成果一般按照三个部分分配: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把社会生产成果分成这三个部分,是国民经济管理中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的主要内容。国民收入对应于特定时间社会生产所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增加值,政府收入对应于税费收入,企业收入对应于资本收入(包括投资、地租、利息收入等,但不包括原始资本本金回收),个人收入对应于劳动者收入(劳动者的概念可以延伸到普通劳动者、管理者、脑力劳动者)。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之间的合理比例,经济学或以经济学为基础的管理学至今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如果从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角度考量,大量由政府机构来组织劳动者担当的非物质性生产任务,如国家机关运行、国家安全运行、社会治安运行、法治运行,还有公共事业如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具有保障性功能的工作,参与完成上述非物质性生产任务的劳动者的收入,由政府收入来解决,但本质上应该属于个人收入。不管对社会生产成果分配的形式怎样,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社会再生产(包括扩大再生产)保障、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包括扩大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保障包括生产资料的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安全保障。以往的经济学在分析社会再生产保障时,只注重生产资料的再生产保障,这是不全面的,没有把社会再生产的安全保障考虑进去是不对的,再生产是在一定的安全条件下才能实现的。不可能想象,社会再生产能够在战争状态中正常进行;更不可想象,没有国家机关、法治机关、社会事业机构的正常运行并给社会活动以安全保障,社会再生产能够正常开展。对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保障,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有较为深刻的认识,但就现实社会怎样从社会生产和分配以及二者的结合来解决问题,注意得不够。

  社会机构主导行使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权,就是要通过制定和监督实施社会分配原则来做好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工作。对社会生产成果初次分配的主导,是社会机构主导行使社会生产成果分配权的主要方面,它主要表现在妥善处理好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保障、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安全保障(如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服务等),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劳动力保障(如劳动力的生产、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以及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各种保障)之间的分配比例。当然,这个比例会因社会发展处于不同时期而不同。

  中国社会主义初期的计划经济就是集中力量解决社会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国防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各种保障问题。以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主导行使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权,成效是显著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象中国,尽管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却仅用23年的时间(1957—1970年)完成了工业化基础的积累,⒅使工业自循环中农产品原材料占比低于工业原材料。⒆其中通过价格机制来保障劳动力生产、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成本低廉,是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主导行使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权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方面。这一点,曾经被刻意解构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学者当作攻击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这些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反对者却不知道,这正是社会机构主导社会生产成果分配的重要手段。这种价格机制的优势,只有在社会机构主导社会生产和分配结合的情况下才能显示出来。比如大学生的学杂费问题,在高等教育市场化情况下,大学生作为一名未能通过生产劳动来解决自身生存和发展问题的纯消费者,他(或她)却要承担数万到数十万不等的教育经费,按经济学说法叫投入劳动力生产的成本,在他(或她)毕业之后却不一定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工作,用人单位也不是按照投入产出的经济学原理给他(或她)付酬,即不管这个学生读书期间的成本投入的回收。这里面还有教育经费来源问题,一个未成年或未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人,他(或她)到哪里去找数万到数十万不等的教育经费来投入到其所接受的高等教育中。一些人天真地认为应由他(或她)的父母长辈来负责,而他(或她)的父母长辈的劳动报酬中要包含有这笔钱的话,获得这笔钱必须成为他(或她)的父母长辈在社会生产成果分配中的权利,即这要成为一种分配权,并由主导社会生产成果分配权的主体具体落实。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和教育市场化前,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可以通过让就学者以极低成本、甚至几乎无成本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大学生不用或很少花钱就能够完成学业。这里面的原理是隐去先期投入教育的成本,也就不用在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后考虑其相应的教育投入回收。当然,这里面的不公平还是有的,就是没能考上大学的人,他(或她)的这项权利就没有了。

  笔者在201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曾经指出,政府具有用制度来替代承担社会成本和生产成本的能力,在资本收益和收益分配完全由政府按照其选择的生产关系来决定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体现政府的执政理念,政府往往会有意让生产环节中的许多成本变成隐性成本,不体现在生产成本之中。这是一种很好的办法。比如政府通过确保劳动力成本的低廉,隐去了应该体现在生产环节中的许多劳动力成本:劳动者的国民教育、医药保健、养老、住房和交通费用等等。隐去一部分劳动力成本的好处是避免结算上的麻烦,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政府能够通过制度安排让一个人应该花10万元的教育成本隐去,只需劳动者在接受教育时交少量的学杂费就可以完成学业,就不应该让这个劳动者在未能够得到劳动报酬之前先找10万元读书,再在他作为劳动者进入生产环节后给他支付10万元的工资。隐去劳动者在接受教育时的10万元劳动力成本,无论是对政府、劳动者本人还是全社会的生产管理,这样做都是最经济的。⒇这种情况就是社会机构主导行使社会生产成果分配权的结果,也只有社会机构主导行使社会生产成果分配权才做得到。

  社会机构主导行使社会生产成果分配权的典型例子,在国家范围内用制度安排来替代承担社会成本和生产成本的实例,可能只有在朝鲜、古巴这些仍然坚持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国家可以找到。中国的极少数仍然坚持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集体化道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他们无法用制度安排的方式来替代社会成本和生产成本,却能够用社会机构主导行使社会生产成果分配权对生产成果进行分配的办法,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中的各种保障问题,其中对集体内部劳动者和其他成员的各种保障,可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借鉴。也就是说,这些集体经济组织主导行使社会生产成果分配权的分配方式,如南街村的“外圆内方”方式,可以为放弃主导行使社会生产成果分配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解决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中的各种保障问题提供借鉴,正确选择对行使社会生产成果分配权的收放尺度,以便用最好的方式来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

  (四)社会机构基于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需要处理消费与分配的关系,调控社会分配比例

  前面我们说过,社会机构主导生产和分配必须以保障人生存和发展为核心,那么,基于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需要处理消费与分配的关系、调控社会分配比例就成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社会机构主导社会分配的重要内容。

  基于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需要处理消费与分配的关系,就是先从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需要来考虑消费问题,然后在此前提下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即按照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来分配。就消费而言,存在全体人员都必须有的一般需要与个别人的特殊需要之间的矛盾,存在消费的丰富性与单一性的矛盾,还存在一些人需要一些人则不需要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机构主导社会分配很难照顾到个别人的特殊需求,消费的丰富性也没有办法做得让每一个成员都满意。如南街村给社员分配住房基本上都是统一的建筑风格、相同的住房面积、基本一致的结构布局(因朝向不同而不同)、配套基本一致的家庭设施和家用设备。朝鲜也是国家统一建房,然后分配给每个公民居住。国家分配给公民的房子是无偿的,只要有结婚申请就有房子。面积小的70~80平方米,大的100~200平方米。住房的优惠还体现在不但国家无偿分房,还分配家庭用具,如衣柜等。还不收房费,卫生、用电、用水、物业、冬天的暖气全是统一供应。(21)20世纪90年代,中国虽然已经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但许多地方还规定干部住房标准,科级干部70平方米以下,处级不超过90平方米,厅级不超过120平方米。由此可见,中国曾经实行过由国家分配住房的制度痕迹。要统一分配,自然无法很好顾及产品的个人特殊需要以及产品的丰富性。由于社会机构主导社会分配要从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需要来考虑消费问题,首先得考虑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下生产资料对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实用性,(22)以解决一般基本需要为主,不会故意刺激消费,更不会鼓励超前过度消费和奢侈消费。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刺激消费来拉动生产以增加居民收入,显然不适合于社会机构基于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而主导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它反而提示我们,如果一个社会是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核心发展经济,它就应该千方百计以增加生产来加大社会生产成果的数量从而增加分配,绝不会靠刺激消费来拉动经济。实际上,通过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只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中心的经济活动来说是必要的。

  基于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需要调控社会分配比例,就是从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需要来考虑给社会再生产(包括扩大再生产)、再生产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力再生产(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角度来进行分配。(23)这样的分配需要强调在初次分配中做好综合平衡工作,而且会根据社会机构掌控可用于分配的生产成果的多少来划分分配的比例。比如,在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年代,特别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初期及早些时候,由于工业化积累、国防安全等需要极为紧迫,社会扩大再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保障占用的分配比例相对较高。(24)这样的分配比例本应该在国家进入以工业原材料占比大于农副产品原材料的发展(即工业化积累完成)阶段逐步改变,使劳动力再生产(主要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在社会分配中的占比逐步得到提高,但由于后来生产资料与劳动结合方式以及主导社会分配的方式的重大改变,原来承诺的事情就没有了客观条件。刘少奇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曾经指出:“为了要大规模地进行经济建设与加快工业化,就需要由人民节省出大量的资金以投资于经济事业。而要人民节省出大量的资金,就不能不影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就是说,在最近一二十年内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不能不受到一些限制。这并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创造劳动人民将来更好的生活,在将来能够更快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25)

  在中国,尽管在国家范围内由社会机构主导社会生产成果分配的事情无法按照原定计划继续下去,但在一些仍然坚持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社会组织中,劳动力再生产在社会分配的占比逐步得到提高,即用于解决社会成员福利方面的分配比例比较高,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从出生、入托、上幼儿园、读小学乃至读大学、参加生产劳动(就业)、结婚、退休、治病、丧葬等方面的费用,几乎全由集体在分配中给解决了。从出版于2002年的《解读南街村》我们可以了解到,南街村于1986年开始实行供给型分配,当时尽管集体经济实力还很薄弱,但南街村党组织一班人还是决定,每年要给村民增加一至两项福利。从1986年到1994年,南街村由最初的水、电免费发展到14项公共福利免费。逢年过节,村里向村民发放数十种过节物品,村民不花一分钱也能过上一个既快乐又食品丰富的节日。从1993年起,南街村开始建高标准的住宅楼,大套三室一厅92平方米,小套二室一厅74平方米。村里统一给各套住宅配备了中央空调、54厘米平面直角彩色电视机、高档家具齐全,卧室摆放好了席梦思床、高低柜、床头柜,厨房炊具也是统一配置,卫生间设施齐全,全天24小时供应热水。一套住宅配套家具厨具近8万元。分到住宅的村民,只需带个人衣物就可入住过上正常生活。至于非本村户籍职工,集体供给部分也逐步加大。到2002年的时候,职工们在食堂就餐已经一律实行主、副食免费;职工公寓宽敞明亮,8个人一个房间,人均使用面积3.5平方米,房间内都配有中央空调,集中供暖、冷气。村里统一配备了床、被、脸盆、水瓶、茶杯、小柜。职工洗澡、理发全部免费。(26)

  南街村的例子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只有在社会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情况下,社会机构基于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而主导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才能成为现实。这也充分说明,社会生产资料与劳动的结合由国家主导、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基于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主导社会生产和分配,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本质,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核心问题。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变更了主导社会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必须根据变更了的情况,寻找社会生产和分配方式变更后社会对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新方式,使人的生存和发展得到切实的保障。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5-2 11:06 , Processed in 0.022516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