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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宪法与粪土

2014-10-24 22:2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843| 评论: 1|原作者: 范岫臻|来自: 红歌会网

摘要: 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实践验证,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称为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群众护身的、传家的和不能须臾离开的法宝;党和国家机关的会议决议、宪法和法律制定得无论多么好,如果得不到实施,正如列宁所言,则是粪土。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在探索过程中,虽然经历了严重曲折,但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的独创性理论成果和巨大成就,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

  习近平同志指出:“毛泽东同志毕生最突出最伟大的贡献,就是领导我们党和人民找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正确道路,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性成就,并为我们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积累了经验和提供了条件,为我们党和人民事业胜利发展、为中华民族阔步赶上时代发展潮流创造了根本前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并表示我们“将永远高举毛泽东思想的旗帜前进。”

  可是,最近这几年,当着毛泽东同志的诞辰和忌辰纪念日,祖国各地的、包括为我国革命和建设操劳一生后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在内的人民群众,基于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基于对社会主义制度和毛泽东同志的怀念,自发地组织起来举行纪念会的时候,常常遭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压制和刁难呢?!

  这是不是阶级斗争?

  这是不是某些人嘴上不说,可实际上干着以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为纲的结果呢?

  中国社科院的王伟光院长,最近在《红旗文稿》(内部发行)发表文章,题目叫“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他仅仅是根据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他用的是邓小平下面话“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中的最后一句,即“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以“并不输理”做标题。我国宪法序言明确写着:“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也就是说,他坚持我国宪法原则,他坚持宪法第一条,他用邓小平正确的用语,仅仅是为维护宪法和维护我国宪法规定的国体,讲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一点常识,竟然马上遭到围攻?有人甚至还在网文的跟帖中说他会“死得很惨”、要 “审判”他?“应该绞刑” 、“绞死”他?

  更为令人奇怪的是,他不但遭到个人的围攻,竟然遭到中共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发表题为《最根本的拨乱反正: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对王伟光同志的文章进行了极其隐晦而明显,极其用心而蠢笨的攻击?!

  这不是今天活生生的阶级斗争吗?

  为什么有的学者说现在中国共产党成了“地下党”?在一些领域、一些问题上,实际上是不是少数人专了多数人的政?为什么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只许你造谣、威胁别人,不许别人发声?

  为什么北京市 2012年3、4月一下子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毫无道理地关闭了80多家网站?连在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对社会媒体都不敢这样明目张胆做的,为什么如今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里就敢做?

  为什么现在讲正确的东西,讲共产党的功绩和革命史,连纪念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公认的伟大领袖的会议竟然都成了“高危行为”了呢?

  为什么动辄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对人民内部问题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有所谓“三人以上”、“攒路费”和“越级”上访就属于“违法上访”?

  为什么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别人可以公开挑战,可以责难中国共产党没有“登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被颠覆、遭阉割、被篡改。全世界有哪一个国家的出版社和哪一种外文,竟敢恩格斯说的、汉文原来翻译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理论”这句话,篡改为“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着的理论”?为什么硬是把“一般现在时”改为“现在进行时”?

  为什么大学里只能讲爱国主义,讲中华民族过去的东西,不能直接讲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的光辉历程?

  为什么有的问:作为有着8600万党员、460多万个党组织、党员数量甚至超过大多数国家的总人口数量的全世界最大的无产阶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21世纪的今天,其先锋模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核心领导作用体现在哪里去了呢?

  这是一个执政党为共产党,宪法和党章都明确规定为指导思想的“法治国家”的正常现象吗?是一个号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的社会景观和舆论氛围吗?

  无产阶级的政党,不仅承认阶级斗争的客观存在,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而无产阶级专政,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一种更为尖锐、激烈、隐蔽和复杂形式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向资产阶级阶级斗争的最坚决和最革命的形式。

  取消和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只不过是为掩盖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的斗争,任凭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的斗争而已!

  毛泽东同志早年就说:“党内不同思想的对立和斗争是经常发生的,这是社会的阶级矛盾和新旧事物的矛盾在党内的反映。党内如果没有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思想斗争,党的生命也就停止了。”(《矛盾论》)这里讲的对立和斗争,显然包括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但是,这不等于说,包括上述举的例子中涉及的人都是阶级敌人,而是说阶级斗争在人民内部和在党内的反映。

 

  (三)列宁为什么说决议是“废纸“,法令是”粪土“?

 

  我们在强调法治的作用之时,一定要搞清法律、法制、法治在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地位和界限。

  我们强调法律、法制、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并不认为法律、法制、法治是唯一的治国方法,也不认为它是头等重要的方法,更不认为它就是一切。强调法律、法制、法治重要性,要求改变现状,是完全必要的,主观愿望当然也是好的。但是,绝对不能过高地、不适当地估计其作用,甚至天真地以为只要有了决议和法律,什么事情就好办了,一切矛盾就都解决了。这是一种极其幼稚的想法。没有法律不行,光有法律也不行,法制、法治只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工具而已。这就要求我们在国家治理系统中把它摆在一个适当的位置上和提到应该有的地位。摆得过低了,不重视法制、法治和法律的作用,自然是不对的;摆得过高了,以为法律、法制、法治可以解决一切,就容易对其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在现实生活中,一旦不如愿,就会灰心丧气,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又埋怨法律、法制、法治不管用。

  列宁对于法制(治)的局限性是说得非常清楚的。他在l919年就说过:“假使我们指望写上100个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就是十足的傻瓜。但假使我们拒绝用法律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列宁全集》第36卷第188页中文第2版)在1920年12月,列宁还针对当时的法令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修改,他曾经说过:“我同意这一点,对于法令,我没有丝毫的迷恋。但是应当提出实际的建议,某点某点应当修改。这才是切实的提法。”(《列宁全集》第40卷第210页)

  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时候,列宁曾经针对法律等的实施情况,说“这些宣言、声明、布告和法令在当初是需要的。这些东西我们已经够多了”“苏维埃的法律是很好的,因为它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在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里,都没有给工人和农民提供这种可能。然而有人利用了这种可能性了吗?几乎没有!不仅农民不会利用,就连相当多的共产党员也不会利用苏维埃的法律去同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作斗争,或者去同贪污受贿这种道地的俄国现象作斗争。是什么东西妨碍我们同这种现象作斗争呢?是我们的法律吗?是我们的宣传吗?恰恰相反!法律制定得够多了!那为什么这方面的斗争没有成绩呢?因为这一斗争单靠宣传是搞不成的,只有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作者加的线,下同)我们的共产党员至少有一半不会进行斗争,且不说还有一些人妨碍斗争。”又说“在我看来,主要的是把工作重心从草拟法令和命令(在这方面我们愚蠢到了麻木不仁的程度)转到选拔人才和检查执行情况上。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甚至说:“各部门是一堆粪土,法令是一堆粪土。发现人才,检查工作——才是一切。”他还指出:“不再搞法令游戏……无论对法令还是对机关都丝毫不要信赖。要做的就是检查实际情况和严格教育工作拖拉的人。”(《列宁全集》第42卷第194页、第196-197页、393页、461页)

  列宁说“加强法制……教会人们靠文化素养为法制而斗争,同时丝毫不忘记法制在革命中的界限。现在的祸患不在于此,而在于有大量违法行为。”(《列宁全集》第42卷第498页)在1922年春天,列宁针对农村工作的情况,指出:“共产党员如果不能给农民群众实际的帮助,农民群众就不会支持他们。注意力不应集中在立法、颁布更好的法令等等上面。……挑选所需要的人才,检查实际执行情况,这才是人民所重视的。”“最近的关键就不在于法令,也不在于政治,狭义的政治,不在于机构,也不在于机构的组织——这些事将根据需要由负责的共产党员和苏维埃机构来做,而全部工作的关键在于选拔人才和检查执行情况。”(《列宁全集》,第43卷第108页、第110页)

  大家公认,列宁是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但是他并没有迷恋法律,而是非常懂得法制的界限。他的以上论述是根据当时苏俄情况说的,他对待法制的态度,尤其是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当着立法再不是主要矛盾的时候,他强调主要是选拔人才和检查法律实施的思想,在我们现在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下,主要是党政干部非法干预司法的情况下,确实非常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的。

  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和沈玮玮博士在2010年发表题为“专业之作:中国三十年年(1979-2009)立法检视”一文,是很值得人们仔细读一读的。文章谈到我国立法速度之快,面对的是“立法无边”的“浩瀚”景象和立法变成了立法者展示的一个“宏伟的政绩工程”的时候,写道:“统计分析显示,1979—2009年间,法律月均颁布1件,行政法规每月颁布2.7件,近五年来平均每日实施1部法规”2005-2009年期间,平均每年新实施的法律法规361.8件,每月实施30.2 件,几乎每天都有1部新的法律法规实施!文章写道:“颁布密度之大,实施密度之强,几乎超越古今中外,作为普通民众,我们是该追问立法的尽头了。”文章指出,徐显明评价说,我国“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更为值得注意的是,文章指出:“当前中国立法由于过分依赖专业化,使得民众在立法中丧失了基本话语权,是‘被立法’的,法律颁布后,由于法学界和实务界不断强调的垄断性司法,不断呼吁司法独立,为专业化立法辩护。而且很多新型立法都带有为‘有产阶级’立法的色彩。”

 

  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同志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是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刘XX插话: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法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南宁会议、成都会议、八大二次会议、北戴河会议的决定,大家去办就是法。上海梅林公司搞双法,报上一登,全国开展。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是一千四百人的大会治了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靠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都自觉了,就可以到共产主义了。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张迪杰主编:《毛泽东全集》第40卷,第64页;(《西方学者论毛泽东》)

  外国人在引用这段话的时候,其本意并不是批评毛泽东搞“人治”,而是在写有“综合或折中主义:毛思想中的中国文化传统和马克思主义成分”的标题下引用这段话的,紧接着写有:“这段话除了有关中国共产党与政府机构的关系的暗示之外,毛在这里非常有力地表明他对国家作为最高教育者的传统作用的看法。”(《西方学者论毛泽东》)

  显然,在外国人看来,毛主席讲的这段话的本意是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重视教育作用,是强调群众和习惯的作用,这与我国在2000年提出的“以德治国”是一致的。可是,就这段话,改革开放以来反而成了某些人批评毛泽东“搞人治”的证据,而不是重视思想道德建设的根据!于是就把毛泽东同志作为搞“人治”的典型批评。

  通过建国后六十多年社会治安和犯罪情况,以及公民道德状况的比较研究,完全证明毛泽东同志这段话和他的法律思想是正确的!

  实际上,严格说来,所谓“法治”与“人治”是不能并列的。与法治并列的是礼治、德治、宗教规范治、习俗治……是治理的社会规范、原则、标准等问题;与人治并列的是鬼治、神治……是治理是主体,是由谁来治理的问题。

  请问社会问题哪里不是人在治理呢?其区别在于:是专制独裁的政体还是民主的政体;封建社会无论如何治理,一般都是独裁政体,资本主义的法治一般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而社会主义法治必定和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政体——在我国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法律是由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而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所以政治与法律紧密相连,上层建筑中的其他领域,诸如哲学、道德、宗教、文学艺术等等都对法律起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法律不能调整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有许多的社会关系也不能仅靠法律来调整,甚至有的社会关系不能用法律来调整,如果硬要用法律来调整,往往事与愿违或者适得其反,这是极其明显的道理。但是,就某些重大的社会关系来说,一般要用法律予以调整,这也是非常清楚的道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治意味着国家权力使用,但是,国家权力的使用一定要慎重,万万不可随意扩大它的范围。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思想性质的问题、学术争论问题,一般不能用法律手段予以强制地调整。尤其对当今我国发生的所谓一般“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官商勾结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的群体事件,政府动用武力镇压,那就严重地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站在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去了。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对广大人民群众是保护还是鎮压,是共产党同国民党的根本区別,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根本区別,是无产阶级专政同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区別。”

  还应该注意到,因为我们的法治是无产阶级民主的法治,是多数人,是人民群众之治,不是只靠少数专家和学者去治理,更不能仅仅强调法治的一面,而忘记法治的民主的一面。所以我们必须时刻强调发扬人民民主,决不可压制人民民主,要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问题还有另一方面,即法治还要民主化。原来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一个时期里也是大讲、特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可是最后为什么国家变质,甚至解体,社会主义法制化为泡影呢?问题是,他们的法制逐渐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反映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变成了反映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即变成了为“有产阶级立法”。当然,这有多种原因,但是不可讳言,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共产党发生了质的变化,他们背弃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丢弃了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法宝,执行了一条修正主义的错误路线,他们没有维护好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人民的民主权利遭到了侵犯,最终使国家政权变了质,从而放弃了社会主义道路。

  实际上,法治(法律)与德治(道德)的关系,古今中外的正确的论著多如牛毛,在外国,说“道德犹如法律的哨兵,它保护着法律,不叫任何人违犯,相反地,如果道德缺乏,就会使人忘记或忽视法律”者有之(法国·马布里);说“认为道德规则应当放在现行法律之上,这种态度同人民一般是非感是非常一致”者有之(德国·爱因斯坦);在我国,“德主刑辅“是法文化传统,说“法令,治之具也,而非所以治也”者有之(清·魏源);说“持法深者无善治”者也有之(宋·陈亮)。

  总之,还是那句老话,社会治理的规范和规则,德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政治是关键,而执政党的路线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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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向阳花 2014-10-27 00:23
申明大义,有理有据,旗帜鲜明,切中时敝。画尨点睛地将那头右猪剥皮抽经。並将其丢进第100口铁棺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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