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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新规允许NGO接受境外资金

2014-11-7 23:0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457|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来自: 观察者网

摘要: 11月4日,广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政府规章《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表示,根据《办法》,广州市将建立社会组织的信息公示制度。


  11月4日,广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政府规章《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表示,根据《办法》,广州市将建立社会组织的信息公示制度。其中规定,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此外,对于日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中引发争议的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该负责人透露,“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就定义为非法社会组织这一条或被删除。

  《办法》还明确,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据悉,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广州市还将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制度,把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不按时上报重大事项的社会组织列入该名录。进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将在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受到影响。

  另据《财新网》报道,暂时没有权威数据显示广州市究竟有多少社会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但已有多家劳工NGO对此表示焦虑。

  

广州规定NGO接受境外资金需报告

  广州规定NGO接受境外资金需报告

 

  接受境外捐款或资助需报告

  广州市政府官网上已公布管理办法全文。10月30日,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署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宣布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南方日报》报道,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王福军介绍,该《办法》将推动广州市社会组织去垄断化、去行政化。

  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对于重大事项,要进行报告。

  社会组织有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创办经济实体,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

  《办法》允许“一业多会”的规定,规定了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等,打破垄断。

  《办法》还规定了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近年来广州市社会组织数量平稳增长,2010年、2011年,广州市社会组织分别较上年增加299个、371个,年均实际增长率8%-9%;2012年较上年增加463个,实际增长率11%。2013年全市新登记社会组织718个,实际增长率14%。

  至今年9月底,广州全市共有社会组织6488个,其中社会团体286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616个、非公募基金会10个。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数量明显增加,占新登记社会组织的49%。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持续攀升,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进一步改善,每个组织平均拥有专职工作人员达5.6名,大专以上学历占80%,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趋势明显。全市80%社会组织建立了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2013年新成立的718个社会组织90%以上都建立了自己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

  此外,2011年至目前,广州市共对全市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242宗。

  “涉外条款”大博弈

  “属于境外组织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际处于境外组织控制、管理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这一条原本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在已经正式公布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中被删除。

  2013年10月24日,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引发社会组织大量评论。当时,征求意见稿中,对社会组织的场所规范、注册资金、重大事项报告、涉外活动等细节均有明确规定,并且相当条款被社会组织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其中最为敏感的还是“境外组织”的相关条款。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只要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组织的,以及名称或者标识与境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一致的,或是名称或者标识与境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相似,且宗旨、目的或业务活动相似,有互相联系的社会组织,都将被认定为”境外组织在本市的(分支)代表机构或实际处于境外组织控制、管理”,并被取缔。

  财新记者采访的多家NGO负责人均不讳言他们有大笔资金来自境外。但他们强调,不能根据资金来源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合法,而是应该根据其行为来判定这个组织是否进行了违法行为。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报告制度还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这曾被社会组织认为是实质上的审批制。在正式文件中,关于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予以答复的内容已经被删除。

  多家NGO表示,民政部门已经对该条款表态,实行报备制而非审批制。这意味着这些机构的涉外资金和项目仅需报告,无需等待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文件后发现,《办法》对此前社会组织提出的种种意见均有不同程度的采纳。

  除涉外条款有所放松之外,在场所规范和注册资金方面,门槛均大幅降低。《办法》规定,除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除基金会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验资报告,取消了注册(开办)资金要求。

  该《办法》去年10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曾拟规定“社会组织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引起了多家社会组织的不满。正式公布的该《办法》该条款规定并未出现,仅要求“社会组织应当有固定的住所,且该住所必须具有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在重大事项报告上,也从审批制改为报备制。此外,社会组织此前每年需要通过民政部门的年检,连续两年未合格的将被取缔,但正式文件显示,从2015年起,这样的年检将被取消,代之以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并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此外,《办法》规定社会组织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自成立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广州拟删除“非法社会组织”相关定义

  《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同样引起热议,主要是将三类组织定义为“非法社会组织”,包括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不少社会组织对擅自开展筹备活动即被定义为非法社会组织表示疑惑,认为很难界定。对此,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王福军表示,这其中的“社会组织”定义并非指一切社会上的组织,而更多是法律上的概念,不过他表示,也透露听取了社会组织的意见,在正式细则出台时,这一项或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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