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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要宪法和劳苦大众的尊严 不要万劫不复的改革

2012-3-1 12:42| 发布者: redchina| 查看: 1557| 评论: 0|原作者: 丝竹园|来自: 赐稿

摘要: 近日来,继京城官方公开高调鼓励私人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核心领域之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紧接着又掀起了一场惊涛骇浪,有人利用人民日报执政党喉舌的地盘,向全国劳苦大众和广大的干部战士、坚持毛泽东思想派知识分子突然发难 ...
  【宁要捍卫宪法宪政尊严和保护劳苦大众子孙万代的基业而流尽最后一滴血,不要吃里爬外暗渡陈仓惨不忍睹万劫不复的改革—对现阶段极端改革动议的法理解构】

  近日来,继京城官方公开高调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核心领域之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紧接着又掀起了一场惊涛骇浪,有人利用人民日报执政党喉舌的地盘,向全国劳苦大众和广大的干部战士、坚持毛泽东思想派知识分子突然发难,鼓吹“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其形而上学之发飙倾向可见一斑。笔者纯系草根一个,但绝不是草包。我与其他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有良心的知识分子和有良知的民族企业界人士一样,不敢妄言“处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祖国”,只敢言为多灾多难危机四伏的祖国建一份言,出一分力。道理很简单,我国是一个近14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建立持续巩固的强大的国有经济体系,不断夯实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大基业,也是缓解腐败专制危机、两极分化危机、三大差别危机、三座大山危机、劳动关系危机、国有资产产权危机等国内危机和社会主义继续革命信任危机所必须具体的革命立场。

  众所周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核心产业的国有资产,关系国计民生甚至于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及其子孙后代的生老病死,关系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持续彰显和福利社会主义的完善与不断提高,关系到巩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与经济基础,关系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抵御资本侵略战略体系建设,关系到全体人民的核心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千秋大业与千秋福祉,所有这些全民所有制的产权是不可以当作废物一样贱卖的,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其中,目前123家中央国有企业资产达50多万亿元,金融资产达100多万亿元。而且每年以数万亿元的规模不断增长,不是国有企业穷得揭不开锅,也不是被债务法锁压断了腰,根本没有理由、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根本没有必要让民间资本家或者外国资本家来参与市场恶性竞争,甚至于将国有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核心产业贱卖给民间资本家或者外国资本家。即使是这些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出现了一些亏损,完全可以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来共同弥补。目前仅2011年全年财政收入达10万亿元,全国土地收入13年达13万亿元,这些钱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国企用之于国企(包括为国企出资、收益分红与亏损弥补等)。从法律层面上说,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各的权利与责任、义务,中央及地方各种国有企事业单位各有各的权利与责任、义务,其前提条件是:必须依法管理与运营国有资产,不能随意贱卖,更不能在这些关键领域与核心产业中搞自由化、私有化!
   

  一、国有资产核心产业的物权法理解构

  现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大项国有资产核心产业为例,试讨论一下它们的物权法理与产权结构问题,以便于解释个别政府部门或者政治部门不能随意处分这些核心资产。

  1.国有资产的主导地位与法律优先保护地位

  2009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据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及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宗旨,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与国家出资企业所有权的主体与代理即信托主体和客体,以及具体事项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关键在于,现在基本上是有法可依,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条将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定义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言语不多,但句句千钧之重,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淋淋总总血的经验教训得来的理性认识,其主题思想发展到法律规范的层面来统领全篇。

  根据经济学家胡鞍钢的调查研究,了解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因市场改革、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1万多亿元;经济学家独立研究后则认为,在改革期间权力寻租,导致国家财产每年高达5万多亿至6万多亿元。实际情形可能比这更加严重。比如,中国在与澳大利亚方面力拓公司铁矿石谈判过程中,因有4个经济汉奸告密,导致中国铁矿石进口因高价购买而损失7000多亿元,这仅仅是在3年时间内发生的严重损失。深陷间谍门旋涡的是:力拓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哈默斯利铁矿中国区总经理胡士泰;力拓公司中方雇员刘才魁、葛民强、王勇。国家保密局网站上发表文章的是江苏省淮安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原局长蒋汝勤,网文称涉案经济间谍们6年来拉拢收买、刺探情报、各个击破、巧取豪夺,迫使中国钢企在近乎讹诈的进口铁矿石价格上多付出7000多亿元的沉重代价,相当于全国钢企同期利润总和的一倍多!据媒体报道,力拓间谍门专案组初步查明,年薪10万美元的胡士泰在中国拥有多套过亿元的豪华别墅。

  因改革而导致严重腐败的社会危机发生后,左中右派人士一致认识到“腐败是一切社会病根的祸水,腐败一定会导致亡党亡国”,而就腐败的根源有意见分歧。有的说严重腐败社会危机的根源在于改革不到位所至,有的说严重腐败社会危机的根源是由于改革本身或者说错误的私有化改革所至,有的说严重腐败社会危机的根源在于法制不健全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至,有的说严重腐败社会危机的根源在于腐败势力上窜下跳沆瀣一气贱卖国有资产所至……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笔者和众多学者同仁对于后三种意见持赞同立场,对于前一种所谓“改革不到位所至”不敢苟同。恰恰相反,后二十年的改革越来越离谱,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拿邓小平的话来说“改革出现了两极分化,就走了邪路了,就失败了”。是的。短短20年之内中国社会0.4%的富人占有全社会70%的财富,中国28个重点行业竟然有21个被外国资本家所控制,你说两极分化不两极分化?你说邪路不邪路?你说失败不失败?殊不知,两极分化的根源,在于对于国有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歇斯底里的贱卖甚至于白送、倒贴给国家公职人员,或者通过股份化、关闭化、破产化、改制化、外资企业占领化和私有化、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化等企业极其恶劣的办法,将上百万间国有企业“改革”成中国新兴权贵资本家和外国特权资本家的私人财产。改革的结果,导致9000万工人下岗失业,不知道有多少人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因为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税负轻重不同,国企股份化和私有化后,每年光是税收财政收入就流失了数千亿至上万亿元。

  2.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与国家出资企业所有权到底是个什么所有权呢?国有资产所有人与国有资产管理人、经营人到底是个什么物权关系呢?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否则就会陷入独裁专制或者公权私化、公产私化的泥潭不能自拔,甚至于会通过各种阴谋手段瓜分国有资产,使得工人阶级60多年来用辛勤劳动的血汗筑成的大量国有资产大厦在顷刻之间倒坍,甚至陷于万劫不复的万丈深渊!

  国有资产所有权,即全民所有制所有权或者说国家法人所有权,属于本位的自益的和共益的所有权,统领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类型在内,下同)制度信托所有权。围绕国有资产一切权力的运转与所有权的设立、行使、保护、利用、变更、转移与消灭,主要依托于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存在国有企业里面的,一小部分是存放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里面的,故自然形成了两个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行使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在企业经营方面依法行使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使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代表国家法人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管理权。其中,国家政府首脑和财政机关受人民之托和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行使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而本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享有占用权以及按劳分配权,其他国家机关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享有占用权以及按劳分配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至第4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上“四个代表”,说明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法权地位和物权地位就是国有资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也就是为国家、为全体人民履行服务职能的部门与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3条第3款的规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统帅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国务院是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替人民负责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擅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资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即替人民负责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擅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资产。“国家行政机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须经全体公民讨论公决通过后,并经相对的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依据宪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性规定,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大项核心产业之资产,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民主程序和法律程序--不得占有它、使用它、收益它和处分它!

  按照出资人类型划分,国有资产所有权分为中央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地方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全国全体人民,地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地方国有资产出资人所在地的全体人民。因为国有资产种类繁多而且相当庞大、所分散的地域和行业领域分布在各地的每一个角落,不可能每一个所有者都能够直接掌控属于自己的一份资产,只能依托或者出托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来间接地行使所有权。于是乎,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就应运而生了。

  所谓制度信托所有权,是指特定的财产所有权依据法律制度和物权关系规律性而存在的非独立自主的财产所有权,限于信托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内,根据客观需要和具体情况可以减去一至三项权能。制度信托所有权与一般信托所有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是物权主体身份与优先权不同。制度信托所有权的主体是国事、政事和公事主体。公共所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具有优先发展、优先扶持的特定权利,在人力物力与各种资源配置上、市场占有与产权保护上、产品调度与分配上等各个方面具有特定的优先权,以及特定的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和特定的物权请求权。一般信托所有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所有权人身份和信托所有权人身份不具有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的身份高,更不具有制度所有权人的身份高。很多种类的优先权是后天性碰巧取得的,不是先天性取得的,也就是不由法律制度取得的,或者由个别法律调整后取得的,如一些特许行业对私有民事主体的准入,就是由个别法律调整后取得的。

  二是物权关系构成不同。制度信托所有权往往是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共有制(集体所有制)、合有制(混合所有制)所组成的信托物权关系。其中,公有制之制度信托所有权结构是由全体人民为物主、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次物主的“三位一体”的物权关系。共有制之制度信托所有权结构是由集体成员为物主、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为次物主的“三位一体”的物权关系。合有制之制度信托所有权结构是由两种以上不同所有制出资人为物主、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次物主的“二位一体”的物权关系。然而,一般信托所有权主最大区别在于,不以企业组织为立足点为必要条件,可以因财产的保值保值增值需要而随机选择临时的或中短期的物权关系,是不固定哪种对象的财产所有权出托人为物主和财产所有权受托人次物主的“二位一体”的物权关系。

  三是法律地位与保护机制不同。制度信托所有权因涉及到全体人民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且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相当复杂,必须将制度信托所有权置于严格规范、严格保护的高规格中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网络的全面监控,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次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物权法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指的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受宪法、特别法和相对的普通法的保护,包括“天子犯罪与庶人同坐”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原则在内。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犯、破坏国家财产,需要对应地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其中的刑法是保护国家财产的最有力的工具。所谓刑法,主要集中于“零物权法”、“剥夺物权法”和“犯罪财产与人身权限制法”,在财产权保护方面主要是以强制性手段用于保护国家财产的。一般信托所有权主要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物权法、担保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主要适用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绝大多数不上升到财产刑事责任层面上来,因为意定的物权模式与法定的物权模式具有不同的法律保护机制。

  另外,制度信托所有权的保护是完全的保护,即以法律保护为中心、兼顾产权保护的规律和法理逻辑的应用,并不是一概而论地作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负责”。如某个或某些公职人员没有特定的理由、未经过一定的程序利用工作之便将国有资产通过所谓改革、改制等名义,将国有资产输送给一定的或者不确定的利益集团或者个人,同样地要负法律责任。譬如所谓渎职罪、失职罪,涉及到数以万计的类型,不可能由法律一一明文规定,需要破除“法无明文规定不负责”的条条框框,借鉴产权保护的规律和法理逻辑的应用来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条规定了对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第(三)至(四)项规定,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三)项强调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第(四)项是个兜底的规定,是对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负责”的条条框框的修正。而且,一些法学家一再强调,保护国有资产应当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国籍与社会地位的限制。福建首富赖昌星逃亡加拿大20多年,一样要抓回来进行法律审判。

  前乌克兰美女总理季莫申科任职期间,于2009年初与俄罗斯签订天然气进口协议时滥用职权,亲自批准签订协议,以每平方米450美元的价格从俄罗斯进口天然气,高于许多欧洲国家的进口价格,对国家造成了15亿格里夫纳(约合1.9亿美元)的经济损失,乌克兰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因此判处她7年监禁(搜狐新闻2011年10月12日美女总理季莫申科被判7年因与俄签署协议吃亏)。这个典型案例昭示,即使是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后没有得到任何贿赂,同样要绳之以法。季莫申科曾经是商界大亨,也就是“民间资本家”,是在前苏联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中迅速暴富的一类寄生虫,这样的资本家进入政界当总理,不出事才怪呢。不过,在特色社烩的中国,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贪污受贿比比皆是,所涉及到的国家损失的数额远远超过1.9亿美元的多得多,国家因改革开放导致经济损失每年高达1万亿元至数万亿元,而真正被绳之以法的并不多,特别是高级干部中以“改革的学费”遁形的多得多,不胜枚举。不改革也罢,越是改革,各种腐败现象和奇怪现象像蛆虫一般的糜集起来了。

  所谓自益的和共益的所有权,是指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获取权益的所有权和为全体人民共享利益的所有权。自益的所有权,主要指国有资产依托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浮动资产所有权,要求国有企业努力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平衡国家利益与企业自身利益的关系,同时兼顾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共益的所有权,主要指国有资产之存量资产通过财产分配、改善人民生活和生活条件的服务而向全体人民兑现的所有权,包括财产与权益。国家法人行使自益的所有权是手段,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国防建设上的需要。

  那么,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大类国有企事业的物权模式,初步分类为:

  (1)关于教育、医疗方面。国家法人的物权化模式应当是自觉地定位于共益型所有权模式。就是说,努力发展教育、医疗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与义务,不能搞市场化模式,更不能通过改制搞股份化、私有化模式。有资料显示,全世界没有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国家只有20个,中国是其中的一个;连非洲、拉丁美洲以及印度等多数穷困国家也一直坚持全民免费教育,朝鲜、古巴、委内瑞拉等小型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富裕,一直坚持全民免费教育。

  (2)关于铁路、市政方面。国家法人的物权化模式基本是自觉地定位于共益型所有权模式。就是说,这些投资大见效慢的服务型国有企业,政府应当舍得投资,也不能亏损一个就改制、出卖一个,也不能让民间资本、外国资本一窝蜂地参与铁路、市政的投资。铁路产权问题绝对不是小问题,必须国有化,政府的监管责任、扶持责任和维护国家资产权益与“公共利益”的责任等,一样也不能少。铁路、市政国有企业保护模式,是国家专控所有权模式。

  先看铁路方面。铁路是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大动脉,不搞国有化弊端很多很严重,如产权不清矛盾颇多并容易激化,让权贵利益集团腐败分子参股或得干股戴红帽子“合法”地侵吞国有资产,让车匪路霸欺行霸市合法化,搞地方与行业经济割据妨碍货物运输、破坏经济秩序与影响国防建设,或者更加方便偷税漏税、向公职人员行商业贿赂腐败、抬高物价宰客坑害消费者特别是国家埋单的消费者;引进外资搞铁路私有化,甚至于会酿成国际争端。

  网络上流传的“安徽第一女贪”、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张海英侵占国有资产高达8790万元,就是在漯阜铁路改制过程中采取虚报、截留、隐瞒、侵占等手段做手脚,让国有资产“归零”的典型案例。改制过程中,张海英采取安排财务人员隐瞒资产、干涉资产评估、擅自决定股东组成人员入选等手段,致使阜阳铁路管理局以负资产实施改制。张海英趁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截留收入、虚报负债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共计2014万元。2004年7月,阜阳地方铁路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局长的张海英用540万元成为漯阜公司54%的股权持有人,其他股份亦由铁路局原高管、中层分持。公司成立后,张海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4756万元余元。另外,张海英还伙同财务财务人员张恒桂刻制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开立银行帐户,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小金库,并托张恒桂将1500万元转至她的丈夫汝建波,成立私人公司验资。2006年3月31日,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预付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工程款的名义予以平账……(正义网2010年7月31日李兴明:“安徽第一女贪”侵占国有资产高达8790万元  揭开国资流失黑洞)

  中国在清朝末期,就关于铁路国有化与民营化、自由化等问题争论不休。1911年的川汉、粤汉铁路“保路运动”是个血的教训。因为股份化和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的介入,引起了四川股民的严重不满,很快由四川、广东、湖南、湖北等省人民掀起了反对清政府将国家和股民的川汉、粤汉铁路出卖给帝国主义的群众运动。这次轰轰烈烈的“保路运动”几个月就直接引爆了辛亥革命,清朝封建政府也就此垮台玩完了。日俄战争后,中国东北被日本占领,原来由沙俄修建的中东铁路长春至旅顺段被转让给日本,改称为南满铁路,此后迅速扩展修建了安奉铁路、抚顺铁路、牛庄铁路等支线。日本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及其他日本人在那里享有很多特权,如在铁路两侧拥有16.7米至3000米不等的满铁附属地,附属面积达482.9平方公里,每10公里有驻军15名的特权。另外,“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还拥有大连商港及其他特权。日本人到中国来修铁路,决不是为了满足中国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而是为了大肆掠夺中国的矿产资源和人力资源,是作为侵略奴役中国人民的一个重要工具来残暴蹂躏中国国土与中国人民的。所修建铁路的费用,主要来源于中国甲午战争失败后的3亿元战争赔款,另一部分来自皇室、贵族、官僚。

  再看市政方面。包括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等行业。市政设施、园林、市容和环卫属于纯事业单位,国家法人的物权化模式应当是自觉地定位于共益型所有权模式,与教育、医疗的所有权模式应当是相当的。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属于福利经营性事业单位,国家法人的物权化模式应当是基本定位于共益型所有权模式,与铁路的所有权模式应当是相当的。

  (3)关于金融、能源、电信方面,国家法人的物权化模式应当是基本定位于半共益型所有权模式,与一般社会化生产企业的所有权模式应当是相当的。国有企业保护模式,是国家专控所有权模式。

  一看能源方面。这里的能源,主要指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热能或者水能、风能、潮汐能之一级能源,与市政业务上销售的供水节水、燃气热力之类的服务型“能源”的概念不同。另外,电能、焦炉能、氢气能、余热气能等人造能是二级能源。

  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热能是最主要的能源,被称之为工业的食粮和人们的必需品,与金属、化工、建材、纺织等一些重要工业的生产和人们日常饮食烹饪生活有很大的关系。我国许多经济学和战略军事家已经研究发现,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以能源主要是石油为货币战争、经济战争或者贸易战争的武器,并且直接引发了大举侵略石油输出国伊拉克、利比亚等主权国家。有学者如郎咸平教授等人惊人地发现,超级大国的前苏联的迅速解体,其中主因之一是美国与苏联的石油贸易大战中杀羽而归。美国人自豪地夸口“21世纪谁控制了石油,谁就能主宰世纪”,可见能源在国际地位是多么的重要!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进口国和石油第二大进口国,能源的紧缺局面日益严重,对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钳制作用。

  那么,自从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内地之矿产资源探采自由化甚至于私有化的风暴对于国家财产和自然资源的破坏性作用一言难尽。一些国内的资本家及其代理人与外国财团势力遥相呼应,一再的斥责中国石油企业垄断市场,高呼民营化即私有化。实际上,涉油企业有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三大家,外国资本家在其中有很多股份,并且都是上市公司参与投资的股民成千上万,并且很多加油站是私营企业的,实质上他们都不是垄断企业,而是国家专控型企业。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他们则更加有底气了,似乎是孔明借东风可以火烧连船三百里了。其中还有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也跟着呼叫“垄断企业”,也包括一些政府官员在内。

  如果说一定要让民间资本进入能源包括石油行业,那么首先是要谈条件:中国陆地、海域包括向联合国申请利用的国际公海海域的能源,所有的勘探权、开采权由国有企业代表国家行使;部分能源产品的终端销售有计划按比例有步骤地适当地让民间资本进入即可。

  去年渤海湾发生了严重的油井石油泄漏事故,结果发现原来是个外资企业。有人估计,这次事故所导致的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可使得当地及其附近的产能经济损失超过10000亿元,而该外资企业顶多赔偿10亿元了不起了。如果说,全国的石油工业全部由国有企业来开采运营,那么,国家政权与国家所有权是统一的,资源管理方面是直线的和有力的,如果由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来开采,国家利益肯定要受损很多,对于他们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难以控制。20多年来前,邓小平提出中国海域石油的开采“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本身就是个错误信号。他只能代表他自己,不能代表14亿全体人民的意愿;实际上,你要搁置争议,他们不搁置争议,硬要说谁抢到就是谁的;你要共同开发,他们不共同开发,硬要自己去单独开发或者与敌对国家来“共同开发”。为什么南海诸岛海域有那么多(据说已经探明的有650亿吨石油天然气),南边几个小流氓国家打了1000多口油井,中国却一口油井也没有啊?

  谈到煤炭工业说来话长。宪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物权法一致同意“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矿产资源法却允许集体、个人和外资企业来中国一同开采,这里面不有产权矛盾吗?矿产资源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了“矿藏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这是个模糊的规定。煤炭法对于安全生产很重视,有很多明确规定。从1986年至现在,一会儿“国退民进”,一会儿“国进民退”,反正都会遭到一些相反的利益追求人的反对。中国在煤炭开采自由化、股份化过程中,一些个体资本家可以拥有多个亿吨级的煤矿,许多地方官员和国企、集企管理人擅自入股煤矿,都是一夜暴富。全世界当数中国煤矿事故最多,资本家剥削奴役工人、“血染的煤炭”是中国煤炭的代名词,祸害的根源在于改革过程中煤炭开采自由化、股份化和“利润挂帅”、腐败高发化。在纯全民所有制年代,哪有这么多乱七八糟的事件发生?

  二看电信方面。百度名片将电信的概念定义为“指利用电子技术在不同的地点之间传递信息。电信包括不同种类的远距离通信方式,例如,无线电,电报,电视,电话,数据通信以及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电信是信息化社会的重要支柱。无论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还是在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电信这个高效、可靠的手段。”

  电信产业的物权,是由有形物权部分和无形物权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有形物部分指电信设施设备和电信电缆、电信工具,无形物部分指无线电频谱资源,通信所用的电力也是一种无形物。物权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种所有权是特定国家唯一所有的“专属所有权”,其他的权利人不能享有这种所有权,只能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物权法第52条规定了电信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这种所有权是特定的国家专控所有权,包括国家法人对于通信市场、通信产权和国有通信企业的专控地位,节制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保障国防通信、国家机关通信和民用通信的安全运营,也不得过分追求利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计算机网络通信这个领域早已被外资企业和本土民营企业占领大半个江山,百度、谷歌、网易、腾讯及其他知名搜索引擎和博客网站、广告网站等,这些大型的利润丰厚的计算机网络通信都不是国有的,也不是集体的,这些企业的主要出资人实际上都是外国人,有的是中国籍加入了外国籍贯的出资人。国家出资人仅仅在政府门户网站、国有企业网站上投资,所占有的市场份额非常之小。现在要调整的对象恰恰相反,是要积极鼓励国有资本向这个领域进军,其余的话都是废话。中国网络异军突起,某些民营企业(出资人后来加入了外国籍,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待遇)出资人甚至于在几年时间内当上了国内首富。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一些网络根服务器在美国,商业信息安全、个人自信安全甚至于国家信息安全、军事信息安全的隐患不会没有。美国、英国等国家成立网络司令部和网络情报部,时刻有人窥探中国的经济动态、政治动态和军事动态、社会动态。由此可见,电信的产权问题不是孤立的经济问题,可以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重大问题。如果说,让民间资本(隐含外国资本)进入到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军事网络系统(产权系统)中去,那肯定是绝对不能容许的,除非经济汉奸或者军事汉奸才允许这样做法!

  很长时间以来,中国一些民间资本家及其代言人经常在公开场合叫嚷“中国电信行业垄断”,甚至于一些政府高级官员也公开承认这种行业与国有企业是“垄断”,这不是可笑之至愚蠢之至吗?就无线电、电报、电话这三个板块来说,已经成立了很多家了,中电信、中移动、中联通和网通、铁通同为国有企业,市场占有率都相差很大的,而且都是上市公司,而且外国企业和中国的管理层都有股份,这叫什么“垄断”?无线电话通信这一板块,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各地争相建BB机发射台开始,就已经全部是中外合资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了,直到现在仍然如此,何“垄断”之有?就有线电话这一板块,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各地争相放开了私营电话业务,现在各个城市满大街随处可见私营电话作坊,何“垄断”之有?

  现如今,一些所谓的改革派官员公开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领域”,草民们真是不明白,外国资本和民间资本不是早已进入电信领域了吗?还要鼓励他们进入到什么地方?是进入到国防部、国防科学界,还是进入到中国的网络司令部领域里去呢?如果说,让民间资本(家)包括假民间资本(家)实为外国资本家一起研究国防通信卫星和民间通信卫星,那岂不是公开了汉奸立场了吗?稍微懂得一点现代军事常识的人都知道,现代化战争的最致使武器不是核武器,而是信息化武器和网络化武器,美国轰炸南联盟、侵占伊拉克依靠的是卫星侦察、卫星通信、卫星指挥,法国轰炸利比亚也是如此。如果说,让民间资本(家)包括假民间资本(家)实为外国资本家一起研究国防通信卫星和民间通信卫星,那岂不是太荒唐太无耻之尤了吗?再说,我国一不差钱、二不差技术、三不差市场,为什么允许民间(私人)资本(家)来造卫星呢?当然,以上都是假设与推测,但愿都不是真的意图或者改革设计方案。

  要说是有线电视这一板块需要对民间资本开放一点,草民还是不明白怎么个开放法子。这个行业不是纯粹经济行业,也不是纯粹娱乐性行业,关键是个文化宣传、政治宣传行业。

  三看金融方面。金融这个行业和这个行业的国有资产极其重要极为特殊极其敏感,毫无疑问,这个行业是严重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核心保障,应当永远置于国家最高专控等级,采取各种高压的控制手段来保护国家的金融资产。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方面,除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以外,还有一些专业法或者特别法的规定,刑法中专设了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罪名,交叉罪名可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挂钩。

  金融的基本概念,是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与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与产业。金融的本质是价值交换,可以是不同的时间点、不同地区的价值在同一个市场中的交换,金融产品的种类有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是一切经济活动或者日常货币交易活动的重要工具,实际上是统治人类的一种特权工具,正常情势下有益于当事人,恶劣情势下会危害于当事人。浩然《艳阳天》第七章:“银行的领导帮助他认识金融工作对恢复国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他听进去。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古人云:‘授人以鱼,只供一餐,授人以渔,可享一生。”——这指的是在社会主义金融公有制条件下,国有银行干部为群众解释金融工具的良好作用。丁玲《一九三O年春上海(之一)》:“许多大腹的商贾,和为算盘的辛苦而瘪干了的吸血鬼们,都要振起了精神在不稳定的金融风潮之下去投机。” ——这指的是在资本主义金融私有制条件下,工商业者被银行资本家敲骨吸髓而执迷不悟的悲惨现状。

  金融作为统治人类的一种特权工具,有可控性与难控性、国别性与变通性、有益性与有害性等双面性格特征。为了趋利避害,为了将金融工具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人民金融机构与资本家金融机构的物权化定位显然是不同的。很显然,人民金融机构为人民服务的主要目的,就是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事业,不能利润挂帅唯利是图,更不能利用金融工具来放高利贷剥削贷款人,其物权化定位为:一半是自益性,这可以说是主要的;一半是共益性,这可以说次要的。资本家金融机构为美元服务的目的,通常是不择手段地进行资本投机,将稀缺的货币或者金融产品当作盘剥投资者的敲门砖,通常是利用金融工具来放高利贷剥削贷款人,利润挂帅唯利是图。

  更有甚者,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西方世界迅速兴起了几股金融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货币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它们不论穷国富国、穷人富人,也不论社会主义或者资本主义,统统是他们鱼肉的工具。他们通常也是党同伐异、兵不血刃,竞争手段极其残酷无情,对于竞争对手格杀勿论。从08年美国金融危机引爆的世界经济危机来看,美国的金融寡头既是金融界火拼,也是向全世界转嫁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发生不到一年时间,全世界的金融资产缩水50万亿美元,中国股市蒸发50万亿人民币!当然,深受其害的首先是有产者,紧接着有产者会把金融危机中的损失转嫁给无产者——主要是工人阶级特别是失业者,其中也包括一些与美国金融界关系密切的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的拖累在内。

  许多中外学者认为,中国金融业是全世界最糟糕的。美国的智囊团兰德公司一向是这么认为的。中国经济学家张宏良、郎咸平、左大培等教授大揭了中国金融业的疮疤,发表了许多很有价值的优秀论文。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中国金融业千疮百孔:本来应当是将其作为最高专控等级的,事实上是处于最低控制等级;本来不应当搞中外合资的,但所有的中国金融业都是中外合资的;本来可以出卖个极好的价钱的,但实际上全部贱卖给外国金融企业了;本来在国内应当是“一半是自益性,一半是共益性”,但实际上在国内“完全是自益性”、在国外“完全是共益性”……如果要问及中国国有资产损失最大的行业在哪儿?那肯定是非中国金融业莫属!现姑且不谈各个国有银行包括平安保险贱卖甚至于近乎馈赠给外国资本家与中国的权贵资本家,单单就中国金融业购买美国“两房”的垃圾债券“打水漂”一项,就白白地损失了5000多亿美元的血汗钱!这是全世界最大的丑闻!是中国金融改革、独裁专制、卖国求荣的天下奇闻!正当美国国会议院讨论准备美国“房地美”和“房利美”两家次级贷款公司关闭破产时,中国金融业赶快动用外汇储备3760亿美元购买这两种垃圾债券,追加以后,中国金融机构持有“两房”衍生债券近5000亿美元,相当于中国一年GDP的十分之一,可以为美国人建设250万套住房,基本解决美国20%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经未投保的5000万美国人计)。这么天大的丑闻发生,及至在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炮轰以后,没有任何人出来哪怕是作过道歉,更谈不上追究责任了。这不得不由人再次想起“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强盗逻辑来了!

  现在,官方高调抛出所谓“金融改革”的信号弹,莫说草民不懂得金融这档高深莫测之事,连一些资深的所谓主流经济学家也是百问不厌。现在,所有的中国银行、中国保险公司都是中外合资企业了,而且都是上市公司有众多民间资本介入了,甚至于连鼎鼎大名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早已私改化了,并且被英国汇丰银行控股了(中资6%的股份),私营银行早已有之,私募基金公司早已有之…到底怎么个“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法呢?

  3.国家出资企业所有权

  国家出资企业所有权,简称国有企业所有权,物权定位于全民所有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仅次于国家机关之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背后的财产出托人即委托人是享有国有资产权利的全体人民。代表全体人民的权力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当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首先应当由全体公民讨论通过,通过后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代表人数讨论决定,然后再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大会决定的内容付诸实施。否则,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国有资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这个条款反映出来的迹象,没有提及“信托所有权”的内容,好像是个普通所有权。

  但第17规定了“信托”的内容:“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在这里,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包括人大代表机构在内,统称国家机关,他们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来自于“国家机关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常务性权利。社会公众,包括人民代表在内,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是企业国有资产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和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的财产出托人、委托人,是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更高级也是最高级的所有权人。社会公众的监督权不是一般的监督权,是最高级的监督权,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所作出的决定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有否决权、追及权、排他权和物权请求权,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们知道,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大项国有资产如果要“引进民间资本”,或者是其他重大事项,那么肯定要走法定程序,当事人不能随意将“社会公众”排除在外一意孤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现在我们还不清楚以上七大项国有资产如何“引进民间资本”,也不知道怎么改制与改革法子,不管三七二十一,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擅自作出不符合“社会公众”意愿的事情来。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指的是如第30条明确规定的那些事项,主要由职工们自己来作主,不能由政府官员说了算,也不能光由企业管理人员说了算。

  关于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物权关系与管领权关系,《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的是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物权关系与管领权关系是分工协作关系,如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大项国有资产如果要“引进民间资本”,或者是其他重大事项,政府的监督权与国有企业的决策权要分开处置,应当由企业作主,政府不能搞命令主义;如果说企业的重大事项有违法乱纪的或者有错误的,政府可以予以纠正。如果说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于企业国有资产随意摆弄处分,那么,这种独裁专制的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甚至是万劫不复的!现在,中央企业总资产有50多万亿元,金融资产有100多万亿元,某些官员开个小会说声出卖了就出卖了,这还有王法吗?这不是又灭天理又灭人欲吗?大家都睁开眼睛看看吧,前苏联的国有资产大部分集中于苏联中央银行,那些独裁腐败分子随意处分国家财产。苏联一直是世界上第二大产金国,奇怪的事情接二连三:苏联解体前10年,在熊市时大量抛售黄金,在牛市中却不出售黄金;在美元高价时大量购买美元外汇,在美元低价时却不购买美元;前苏联时期,政府曾经对外出口大量的石油,这些石油换取大量的外汇被用来购买大量的黄金。上世纪90年代初,这些黄金却从国库中流失,被当时的部分高官和不法分子偷运至国外,换取外汇,中饱私囊。据统计,当时通过非法途径外流的黄金数量达到786吨。这些偷运中得到的钱,有的用来建贸易中心和富丽堂皇的酒店,有的用来为车臣发生的战争提供资金,有的用来对国有资产私有化。据说前总理盖达尔牵连其中。那些敢于揭露腐败分子的前最高苏维埃代表很多被刺杀死了,戈罗夫尔和列兹尼夫就是其中两位(前苏联黄金外流初步查清:高官偷卖786吨黄金。新浪新闻2002年12月16日摘自信息时报)一个时期以来,网络上也爆出中国存放在美国600吨黄金已经不准许运回中国了,有人说是偷偷运到美国的;美国政府警告:中国若打越南,600吨黄金及美元资产全部冻结……

  4.国家机关信托所有权

  国家机关信托所有权,指国务院代表代表国家行使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法对于所出资的国有企业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政府的物权权益主要集中于出资权和企业利润分红权上,对于处分企业资产方面受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职工建议决议权限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规定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人是国务院,第4条规定国务院与地方政府的连带关系与分权关系,以及与国有企业的分权关系。第4条第2款还特别规定了国家重点保护的大型国有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第7条特殊规定了政府的责任是“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我们看到,全部中央企业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大型国有企业,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大项国有资产或者国有企事业,全部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到底该不该依法保护?到底该不该让所谓的民间资本来参与蚕食这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改革动议中,有个抢眼的名词是“民间资本”。那么到底什么是“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就是被掌握在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属于私人股份和其他形式的所有私人资本的统称,也叫民间资金。说穿了,就是新兴资本家的资本,可能还包括一些官僚资本家的资本。这些资本家的资本,一部分是依靠他们勤劳致富得来的,一部分是靠投机倒把得来的,一部分是靠走私贩私和偷税漏税得来的,一部分是靠剥削劳工血汗得来的,一部分是靠侵占蚕食国有、集体财产得来的,一部分是靠贪污受贿得来的,反正各种来源的都有。特别是一些掌握权力的新兴权贵资本家,他们的财产来源不明不白,特别是想通过投资的办法将黑钱洗白洗干净,特别是想跟俄罗斯那样的全面私有化、资产阶级自由化,特别是想逃避原罪的追究。按照经济学家胡鞍钢的话说“因腐败导致每年国有资产流失达1万亿元”,按照经济学家的话说“因权力寻租导致国有资产每年损失高达5万亿至6万亿元”,这么的黑钱堆积如山岂不是非常烫手吗?办法有啊!老办法,通过公权私化、公产私化的老办法,通过如往常那样消灭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那套老办法,将全中国剩余的全部财产鲸吞精光它们,一不做,二不休!

  草民还寻摸着,光是让民间资本进军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大领域,那也太不地道了吧?如今有几百万裸官,他们的亲属在国外已经是左右逢源了,能够对于这些特等公民不管不顾吗?除非是傻瓜蛋啊?30多年来,官员们最津津乐道的两件事,一是以改革的名义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贱卖掉,可以浑水摸鱼趁火打劫;二以改革的名义来招商引资,又有政绩,又有大把大把的奖金拿,又随时随地地向外商揩油水,又可以将裸官的亲属们及其黑金洗白漂白,重新建立起俄罗斯那样的强盗资本主义强大阵营,彻底镇压无产阶级、劳苦大众和广大的革命干部、革命知识分子。

  殊不知,现在有很多政府官员并不关心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他们巴不得国有企业早死早投胎,即使是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了,他们认为该干嘛就干嘛,该改割就改割,好像14亿人民的财产就是他自己个人的财产一样。当然啦,如果真的是他们自己的财产,舍得那么胡乱的折腾吗?有网友说,中国的未来可能会比俄罗斯的下场更加悲惨,开始我不相信,现在我百分之百相信!比如说,俄罗斯私有化后却进行了一场国有化,国有经济已经占国民经济的45%,而中国只占25%;比如说,俄罗斯的土地、矿产、森林等等自然资源人均占有量是中国的十几倍,中国拼资源已经濒临枯竭了;比如说,俄罗斯的GDP水份轻,自力更生的成分大,高新技术优势比中国强得多,特别是军工领域可与美国抗衡,中国的GDP30%是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70%是外资企业的,中国的军工技术落后俄罗斯20年!比如说,俄罗斯对世界上任何敌人和敌对国家都不畏惧,总统梅德韦杰夫和总理叶利钦亲自登上北方四岛宣示主权,中国有什么能耐?美国公然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美军侦察机撞中国战斗机,南海几个小流氓国家一直侵占中国领海和岛屿,打了1000多口油井,连文莱这个34万人口的巴掌大国家也欺负中国,中国的底气哪里去了?中国购买了美国2万多亿元美元国债与债券,照样地把中国当猴耍弄?
   

  二、改革啊?危机啊?

  有木有?有木有?到底有木有?到底什么是改革?到底什么是危机?

  什么是改革?我们毛泽东思想继续革命派,我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派,我们为错误改革深受其害的工人阶级与劳苦大众派,我们广大的工人农民干部和革命的知识分子派,我们提倡和拥护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人民民主改革,我们提倡和拥护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壮大国有经济规模与实力的改革,我们提倡和拥护节制资本、抵御外侮、反对血汗工厂鱼肉劳工的改革,我们提倡和拥护缩小三大差别、消灭两极分化、消灭三座大山的改革,我们坚决反对封建资本主义、窃贼资本主义、强盗资本主义、土匪资本主义、洋奴资本主义和金融资本主义的改革,我们坚决反对扩大三大差别两极分化三座大山的改革,我们坚决反对吃里爬外暗渡陈仓惨不忍睹万劫不复的“改革(改割)”!我们宁要捍卫宪法宪政尊严和保护劳苦大众子孙万代的基业而流尽最后一滴血,不要吃里爬外暗渡陈仓惨不忍睹万劫不复的改革(改割)!……

  类似于前苏联的包括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核心产业在内的私有化、股份化“改革(改割)”,全部是吃里爬外暗渡陈仓惨不忍睹万劫不复的王八蛋的“改革(改割)”!越是改革越是腐败——越是腐败越是改革——越是反腐越是腐败——越是歇斯底里的改革就越是歇斯底里的腐败——越是歇斯底里的腐败就越是歇斯底里的改革——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政权越是垮台得快捷——亿万劳苦群众重新陷入邪恶资本主义剥削与压迫的痛苦深渊度日如年……这是什么改革??这是吃里爬外暗渡陈仓惨不忍睹万劫不复的改革!!!臭不要脸!!!苏联解体以后,处处上演着“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恶作剧,戈尔巴乔夫这个臭不要脸的东西、千古罪人的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竟然厚着脸皮接受美国里根基金会的奖赏,竟然厚着脸皮接受“诺贝尔和平奖”!……这是什么改革家??这是吃里爬外暗渡陈仓惨不忍睹万劫不复的改革家!!!臭不要脸!!!

  什么是危机?就是因所谓的“改革(改割开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就是危机!就是因所谓的“改革(改割开方)”而导致上百万公有制企业被野蛮地改制为中外资本家的私有制企业就是危机!就是因所谓的“改革(改割开方)”而导致全国21个重点行业被外国垄断资本家控制就是危机!就是因所谓的“改革(改割开方)”而导致9000多万工人下岗失业成为改割开方的牺牲品就是危机!就是因所谓的“改革(改割开方)”而导致国有资产每年流失高达1万亿元至6万亿元就是危机!就是因所谓的“改革(改割开方)”而导致逆党分子公开背叛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革命路线就是危机!就是因所谓的“改革(改割开方)”而导致中国脱离第三世界外交路线成为众矢之的就是危机!就是因所谓的“改革(改割开方)” 而导致人心不古、世风日下、道德沦丧、数典忘祖、欺师灭祖、尔虞我诈、弱肉强食、豺狼当道、汉奸横行、贿赂公行、窃钩者诛与窃国者侯、整个社会丑态百出令亿万群众民不聊生怨声载道就是危机!就是因所谓的“改革(改割开方)” 而导致新兴权贵资产阶级贪污受贿的金银财宝堆积如山、生怕维宪派秋后算账就是危机!就是因所谓的“改革(改割开方)” 而导致吃里爬外暗渡陈仓惨不忍睹万劫不复的“改革(改割)” 就是危机!就是因所谓的“改革(改割开方)” 而导致官员专制腐败得个个令人发指、包藏亡党亡国的火药桶一触即发就是危机!……

  到底是谁危机?谁比谁更加危机?

  ——9000万下岗失业职工,因改革而丧失了基本的劳动权、生存权、发展权,这是不是危机?

  ——1亿多失地农民没有了家园,因改革而丧失了基本的劳动权、生存权、发展权,这是不是危机?

  ——6000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受退休双轨制束缚,他们的养老金是机关事业单位的1/3至1/5,因改革而丧失了基本的话语权和物权请求权,这是不是危机?

  ——全国仍然有贫困人口3亿多,因改革而丧失了基本的劳动权、生存权、发展权,这是不是危机?

  ——砸烂了9000万下岗失业职工的饭碗,还准备砸烂几千万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大领域的饭碗,将因改革而丧失基本的劳动权、生存权、发展权,这是不是危机?

  ——上百万高官和贪官的亲属逃往世界上最邪恶的国家、中国最敌对的国家,而且从中国搜刮走数万亿元的财富,这是不是危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这是不是危机?

  ——某些官僚主义者视宪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法律如儿戏,天马行空,独来独往,这是不是危机?

  ——无产阶级左派宣传毛泽东思想,竟被某些别有用心的斥责为文革作孽,而对于一些公开的三反分子、公然宣传汉奸谬论的坏分子却不闻不问,这是不是危机?

  ——10年来,各地卖地收入13万亿元,却负债17万亿元,每年的三公消费高达1万亿元,这是不是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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