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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的方向是“人民社会”而不是“公民社会”

2014-11-29 23:3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854| 评论: 4|原作者: 王绍光|来自: 开放时代

摘要: 本文对风行一时的公民社会理论提出批评,指出有关公民社会的种种说辞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名不正,言不顺”;二是“名实不符”。公民社会不应是中国社会建设的方向,真正值得中国人追求的是构筑一个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人民社会。

  三、社会建设的目标:人民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被称为“人民政府”,军队被称为“人民军队”,警察被称为“人民警察”,法院被称为“人民法院”,检察院被称为“人民检察院”,邮政被称为“人民邮政”,银行被称为“人民银行”,保险被称为“人民保险”;如果说要构筑某种理想社会的话,“人民社会”显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

  “人民”一词古已有之。在中国古籍中,它往往指平民、庶民、黎民百姓,亦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当然这个词也可被用来泛指所有人。在西方语言中,“人民”同样包含这两种意思,在古希腊文中,“δμο (dêmos)”既可用来指称平民与穷人,也可用来指称全体公民。67拉丁文中的“populous”、意大利文中的“popolo”、法文中的“people”、英文中的“people”、西班牙文中的“pueblo”也是如此,这些词一方面指穷人、位于社会底层的人、被排除在政治之外的人,另一方面指所有人。例如,当美国宪法的第一句话说“我们美国人民”(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时,那是不加区别地指所有人;但当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提到“民有、民治、民享”(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时,其重点便落在普罗大众身上。

  在一篇题为《什么是人民》的论文中,意大利当代思想家吉奥乔·阿甘本(Giorgio Agamben)谈到了“人民”这个词的内在张力:

  该词在语义上的模棱两可跨越时空,这绝不是偶然的:毫无疑问,它反映出西方政治中,人民这个概念无论在本质上还是在功能上都具有内在的矛盾。换言之,我们称之为人民的,与其说是个统一体,不如说是摆动的两极:一方面,“大写的人民”看似一个整体、一个在政治上统合起来的全体;另一方面,“小写的人民”则只是整体的一部分,由形形色色被剥夺、被排斥的群体构成;一方面,它是一个包容性的概念,仿佛无所不包;另一方面,它是一个排斥性概念,不带任何希望;一极是整合起来、拥有主权的全体公民;另一极则是流放地,是“奇迹宫”(court of miracles)(“奇迹宫”是雨果小说《巴黎圣母院》中一处乞丐和流浪汉聚集的地方——引者注),是被侮辱、被压迫、被征服者的收容所。68

  由于这个词包含内在的张力,人们往往无法确定地说,到底“人民”是指所有国民的全体,还是指国民中的那些普通老百姓。“人民”其实是个处于两极之间的概念,而两极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确实,无论从哪国的政治史看,“人民”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是不断演化的。69例如,罗马共和国前期,“人民”(populus)与“平民”(plebs)是有区别的,前者与后者的区别在于,它还包括贵族(patricians)。虽然绝大多数公民是平民,但“人民”往往用来指称贵族,而不是平民。那时的共和国实际上只是贵族以“人民”的名义运作的政治体制。经过长达几百年的斗争(所谓“秩序之争”[the struggle of the orders]),“平民”才取得了与“人民”大致平等的法律地位, 两者在词义上的差别才渐渐消失。70

  按照阿甘本的解读,在一定意义上,马克思所说的“阶级斗争”其实就是“小写的人民”(小民、蚁民)为争取变成“大写的人民”而展开的斗争;只有当“小写的人民”与“大写的人民”合为一体时,阶级斗争才会结束。而那时,“人民”这个概念本身也失去了任何意义。71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如汉娜·阿伦特所说,底层百姓意义上的“人民”只是“不幸和悲苦的代名词”,是同情的对象,72他们在“大写的人民”中充其量不过是陪衬物。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大众身上看到了推动历史前行的动力,看到了社会发展的方向,于是将颠倒的历史颠倒了过来,让劳苦大众第一次成为大写人民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毛泽东说出了他当时对“人民”这一概念的理解:“所谓人民大众,是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权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所压迫和损害的民族资产阶级,而以工人、农民(兵士主要是穿军服的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为主体。”73在此前后,毛泽东一直把“人民”看作一个历史的、变动的政治范畴,而不是泛指一国的全部人口,但唯一不变的是,他所理解的人民主体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群众。改革开放以后,虽然“人民”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再次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主体依然是广大劳动群众,同时也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由此可见,“人民”概念的关键有二:它由不同阶级组成,并不同质;其主体是劳动大众,重点突出。

  无论在中文里还是在西文里,“社会”一词的原义都是指志趣相同者结合而成的组织或团体。在现代以前,当人们的生活半径不过几里或几十里远时,他们不太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观念;充其量,他们只能形成空间有限的“乡里社会”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乡里社会被看作是一个由血缘、亲情串联起来的“熟人社会”,74是一个群体本位、和谐有机的共同体。通过利玛窦、马国贤之类传教士的引介,中国人的这种社会观对西方诸如莱布尼兹、维科等近代思想家的社会观产生了极大的影响。75

  工业革命前后,西方社会分工日益精细,人们的活动半径也急剧、大幅拓展。这导致19、20世纪西方思想家产生出各种新的社会观。这些社会观往往在两个维度上出现分殊:到底是先有个人还是先有社会?到底社会是一个整体还是其内部充满冲突。76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西方的各种社会观开始传入中国。77公民社会理论的倡导者往往认为,社会是彼此分离个体的聚合,当然是先有个人(同质的、抽象的人),再有社会;它同时把社会看作一个与国家对立的整体。而马克思主义则不承认存在抽象的个人;恰恰相反,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既不存在处于“社会”之外的个人,也不存在没有“个人”的社会,所有的人都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由此推论,“社会”就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只要还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生产关系就是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矛盾与互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所谓“人民社会”就是一国之内由公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其主体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大众。对外,人民社会不是任人宰割的殖民地、半殖民地,而是骄傲地“站起来了”,自豪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对内,人民社会既不是曾被梁启超叽诮、曾令孙中山痛心疾首的“一盘散沙”,也不是靠某种假想契约维系的、独立个人的机械聚合,而是一个既磕磕碰碰、又休戚与共的有机整体。

  与实际上仅指“民间会社”的“公民社会”概念相比,“人民社会”的理念清晰而无歧义,更容易成为追求的目标,也更值得追求。

  人民社会的目标是平等。倡导人民社会,一方面,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社会中存在着阶级、阶层差异,这些差异一定会引发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不应默认社会中的不平等,不应固化这种不平等。如果各阶级、阶层在收入、财产,以及在生产关系里所处的地位差别不大,人民内部矛盾将会是非对抗性的,这种非对抗性矛盾也许在一定阶段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反,如果各阶级、阶层在收入、财产,以及在生产关系里所处的地位差别很大且持续扩大,人民社会则终将瓦解。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结局,人民社会的第一原则是始终坚持以劳动大众为主体,并将这个原则贯穿到政策的方方面面;出现偏差时,需尽快纠正。

  倡导人民社会,不应限制,而应允许、鼓励、推动各类民间团体的发展,尤其是能满足以下三类社会需求的民间组织,因为政府与市场都无法满足这些需求。

  第一是人们社会交往的需求。满足人们社会交往需求的民间组织种类包括联谊性团体 (如同乡会、校友会、沙龙、论坛、俱乐部、病友会之类),职业性团体 (如会计师协会、小百货商会、建筑工程师协会之类),身份性团体 (如私营业主协会和厂长经理协会之类),兴趣团体 (如气功协会、秧歌队、书画社、读书会、花鸟协会、街舞群体之类),宗教团体 (如YMCA[基督教青年会]之类),学术团体 (如各类学会之类),以及妇女团体、青年团体、老年团体、残疾人团体等。

  第二是对公共物品的多元性需求。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是多元的,但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只能采取统一的形式。结果是,一部分人对公共物品的超常需求(excess demand)得不到满足;另一些人的特殊品位(differentiated tastes)得不到照顾。民间组织不必行动划一,因此可以为需求较高的人群提供额外的公共物品,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物品,从而满足政府和市场都满足不了的社会偏好。

  第三是对信息不对称性私人物品的需求。有些服务的支付方并不是最终消费者(智障儿童的特殊学校、养老院、慈善机构);另一类服务本身太复杂,受益方对它难以评估(医院)。这类物品不完全是公共性质,不必完全由政府提供,但靠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机构来提供服务会造成一些问题,因为它们很可能会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所占的优势地位以次充优、以少充多,欺骗消费者,谋取利润最大化。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在这些领域发挥作用。

  不过,对于特殊利益集团(尤其是那些其利益与广大劳动人民相抵触的团体)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它们与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的正当沟通不应设限,但应千方百计防止它们“捕获”政府部门、“劫持”决策过程。

  从人民社会的视角看,完全没有必要依据一个虚幻的理论在现实世界里按图索骥。在人民社会里,民间组织的自主性本身并不是天然的道德标尺。因寄生外国资金而丧失自主性是危险的;在商业收费主导的情形下保持自主性是毫无意义的;面对政府拨款,民间组织大可不必为坚持自主性而一味排斥;只要政府拨款有利于促进社会大众的福祉,民间组织何乐而不为呢?这意味着,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关系可以是一种合作关系、互补关系。在人民社会,两者的关系也理应如此。

  其实,只要不一叶障目,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补关系很容易理解,因为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一方面,民间组织的短处正是政府的长处。 捐款只能靠自愿,纳税却是强制性的义务。政府可以凭借其对暴力的垄断来贯彻自己的意志。与民间组织相比,政府可以发挥其在资源动员方面的优势,通过直接(拨款)或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资助民间组织。另一方面,政府的短处也正是民间组织的长处。上面提到的三类社会需求便是例证。

  正是由于政府和民间组织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它们之间的合作在逻辑上便是顺理成章的。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政府可以负责资金动员,但将提供某些公共服务的任务委托给民间组织来执行。两者各自扬长避短,通过互补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干预不但不会限制民间组织的成长,反而可能促进其扩展。

  人民社会理论不否认民间组织对推进民主有促进作用,但对民主的含义与推进民主的机制有不同于公民社会理论的理解。人民社会对民主的理解是人民当家做主,这是民主的原意。不仅如此,与强调外部效应的公民社会理论不同,人民社会理论认为,民间组织产生的内部效应(亦即社团活动对成员个体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影响)对实现民主更重要。

  外部效应与内部效应的发生条件颇为不同。只有在民间组织具有自愿性、政治性、正式性,且脱离政府的控制而相对独立时,外部效应才会发生。但内部效应不要求民间组织具有明显的政治意图,且不要求它们是正式组织,并独立于政府。其实自由主义的老祖宗之一托克维尔就称赞各种各样的社团都是有价值的组织,不管它们是“宗教的或道德的、重要的或不重要的、目标宏大的或狭隘的、很大的或很小的”。在他看来,文学沙龙、酒馆、书局、闲暇爱好协会与工商协会、政治团体一样重要,甚至更重要。托克维尔说:“如果民主国家的人没有权利和志趣为政治目的而结社,那么,他们的财富和知识虽然可以长期保全,但他们的独立却要遭到巨大的危险。而如果他们根本没有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结社的习惯,则文明本身就要受到威胁”。78研究政治文化的学者沃巴及其合作者对此也有同感:“政治参与的动机和能力都植根于基本的非政治机构中”。79《使民主运作起来》一书的作者,哈佛教授帕特南的说法更生动;“参加合唱团或鸟类观察俱乐部可以使人学会自律和欣赏成功的合作带来的喜悦”。80此外,各国还有更多的实证研究发现,参加非政治组织能够激发政治参与和政治兴趣。81

  同理,一个社团要产生内部效应,它不一定非得是正式的、自愿的或脱离政府而完全自治的社团。例如,一项对德国非正式团体的研究发现,“这种组织的非正式性质,并没有妨碍它为(相识的)成员相互帮助和资源共享提供便利”。82英国的一项对非自愿组织的研究,对当前过度强调组织自愿性的做法也提出了质疑。该研究发现,在14~17世纪,活跃在英格兰小社区内的正式机构产生了可观的内部和外部的效应,不管参加这些机构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的。83因此,谈到社团民主潜质时,没有必要过于强调组织的自愿性。

  总之,强调民间组织外部效应的理论分析框架局限性太强,其结果是很多有趣而又重要的非正式结社活动被当成不值得关注的问题而被忽略掉。如中国各地都可以看到每天在一起跳舞、唱歌、进行锻炼的群体。一些人每天定时聚集在一起参与这类活动,这不但有助于他们身心健康,降低全社会的医疗保健费用,还有利于这些人学会如何与他人进行平等交往,彰显民间团体的内部效应。

  民间团体的内部效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培育合作习惯和公共精神。在社团里面,尤其是非政治性、非经济性的社团,人们如果聚集在一起的话,他们更容易学会合作的习惯。原因很简单,这里不涉及任何利益。相反在政治性、经济性的社团里面很可能涉及利益纷争,所以大家很难合作。二是培育互信、互惠、温和、妥协、谅解、宽容的品性。在团体活动中,人们更容易超越狭隘的自我,逐步认识到合作互助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从而学会互相信任、不走极端、妥协包容的习惯。三是培育与人交往、共事的交流技能,学会怎么开会、怎么在公众面前说话、怎么写信、怎么组织项目、怎么去辩论,等等。正因为有了这些习惯和技巧,人们参与群体活动的积极性和能力才会得以强化。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方面的习惯和技巧都是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因此,正是在这种所谓的非政治性的、非经济性的社团组织中,内部效应使得这些组织变成了培育成员的民主伦理的“学校”,让人们学会用民主的方法来互相对待,以民主的方式来共同生活,等等。正鉴于此,人民社会理论认为,如果民间团体对民主能够起到促进作用,更多的应该强调其内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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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响鼓岭 2014-11-30 05:08
好文章!值得细读。
引用 大黑山 2014-11-30 00:21
“人民社会”还是“公民社会”?咬文嚼字。

如果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们没有选举管理经营者的权力,就是半吊子社会主义。
引用 远航一号 2014-11-29 06:15
从理论和历史的角度相当系统地说清楚了“公民社会”这个问题,值得所有左派积极分子了解。
引用 远航一号 2014-11-29 04:47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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