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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谈宪法性质及两大要害

2014-12-14 00:4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359| 评论: 0|原作者: 叶缘 整理|来自: 乌有之乡网刊

摘要: 从1953年觉得起草宪法开始,到1954年10月正式颁布宪法,毛泽东主持召开了无数次论宪法的会议,致电刘少奇及中共中央各同志,望其务必参考苏联、德国、罗马尼亚等各国或1913年到1946年蒋介石各时期中国宪法,取各国宪法优点。

  会议决定,在最近两个月内完成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和修正。讨论除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外,并会同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分发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讨论。至五月二十九日,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大区、省、市宪法草案初稿座谈基本结束,七千五百多人参加了讨论。

  1954年4月7日晚上,听取李维汉、田家英关于各小组讨论宪法草案情况的汇报。

  1954年4月29日审阅田家英四月十九日报送的经宪法起草委员会党组讨论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序言和第一章总纲,批示田家英:“此件已阅,无意见。”

  1954年 5月3日 晚十一时,在中南海菊香书屋召集刘少奇、陈云、邓小平、李维汉、陈伯达、田家英开会,谈宪法问题。

  1954年 5月4日晚上,同李维汉、陈伯达、田家英谈宪法问题。

  1954年5月11日 晚上,同李维汉、陈伯达、田家英谈宪法问题。

  1954年 5月27日 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序言和第一章总纲。

  1954年5月28日 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二章“国家机关”。

  1954年5月2 9日 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954年5月30日 晚七时,召集刘少奇、李维汉、田家英商谈宪法问题,十一时陈云、邓小平参加。

  1954年5月31日 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二章和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并再次讨论了整部初稿。

  1954年6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

  1954年6月9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批示: “少奇同志阅后,交李维汉同志:此件可即印发有关各人(宪法起草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并要他们于六月十一日带到会场。”

  1954年6月11日 下午,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列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在齐燕铭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全文后,毛泽东同与会委员共同讨论修改了部分具体条文,并对委员们提出的问题作了回答。他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间,那是陈伯达同志一个人写的。第二次稿,是在西湖两个月,那是一个小组。第三次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多次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的国家的情况的。(黄炎培:关于国歌问题,有人觉得现在的国歌是一个抗日时期的歌曲,已经过时了。我个人意见觉得倒是现在的国歌好。)国歌不必规定在宪法上。不喜欢现在的国歌的人,主要是不喜欢“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一句,但是如果说“我们国家现在是太平无事的时候”,那也不好了。现在帝国主义包围得还很厉害,唱一句“最危险的时候”也没有什么坏处吧。(何香凝:中央要集权,才能迅速及时处理国家大事。)你这个意思是好的。中央的权力宪法规定得很够了。我们和帝国主义国家不同,我们是把权力的主要首脑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政府的权力也是很大的,并不是权力小。我们是中央集权,不是地方分权。一切法律都要中央来制定,地方不能制定法律。中央可以改变地方的决定,下级要服从上级,地方要服从中央。(何香凝:如果遇到紧急关头,比如帝国主义侵略我们,中央要能采取办法才行。)你的意见很对,我赞成你的意见。就是要集中权力,要能灵活使用。遇到紧急关头,别人打进来了,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问题(第三十一条第十五项[12]),无须等着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还是讲宣布战争状态。如果敌人打来了,我们的军队当然立即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不是等到宣布了战争状态再开枪,而是先“打”后“布”。常务委员会也可以立即开会,国务院总理也可以立即下命令行动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可以立即指挥军队。根据宪法草案第二十条,我们军队的任务是“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哪个打来我们就打,讨论也不要讨论。至于宣布战争状态,那是常务委员会的事了。(何香凝:“中央人民政府”的名字还是要好。)“中央人民政府”的名字不要了,太长了。这是上次会议议的,也是反复了几次。初稿是“国务院”,后来改做“中央人民政府”,最后又改回来叫“国务院”。按照外国的习惯,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府。我们现在的政府多得很,省、县、乡都叫政府,现在宪法草案上规定都改叫“人民委员会”。我们大家研究了一下,觉得这样可以。全国只有一个政府,即国务院。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公布,并在全国人民中组织讨论。

  1954年6月14日 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黄炎培、张难先、马叙伦、乌兰夫、何香凝、陈叔通、赛福鼎[13]、程潜、傅作义、章伯钧、朱学范[14]、陈嘉庚、章蕴、张治中、胡耀邦、李四光[15]、陈其尤、许德珩等二十一人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毛泽东在会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说:我们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的拥护,主要是两条。第一,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第二,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灵活性是国家资本主义,并且形式不是一种,而是“各种”,实现不是一天,而是“逐步”。这就灵活了。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还有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宪法草案第七十条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有这些,都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大概经过五十年即十个五年计划,就像个样子了,就同现在大不一样了。但是,就是到五十年后像个样子了,也要和现在一样谦虚。一百年也不要骄傲。永远也不要翘尾巴。

  1954年7月1日 阅《政法研究》编辑部编译的《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一文,批送刘少奇、朱德、邓小平、李维汉、彭真:“此件值得看一下。”又批示:“送田家英同志阅,退毛。”

  1954年9月6日 下午,在中南海菊香书屋召集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开会。晚上,召集刘少奇、周恩来、陈云、彭真、邓小平、李维汉、陈伯达、田家英开会,讨论宪法草案。

  1954年9月7日晚上,在中南海菊香书屋召集周恩来、朱德、陈云、彭真、邓小平、李维汉、陈伯达、田家英开会。会议讨论宪法草案,并听取和讨论周恩来关于外交部对驻外使节调整情况的汇报。

  1954年9月8日 晚上,在中南海菊香书屋召集周恩来、彭真、邓小平、陈伯达、田家英开会,讨论宪法草案。

  1954年9月8日 审阅修改准备提交九月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序言部分,将“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中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第一章总纲部分,将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下列各种,"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将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中的“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改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1954年9月9日 下午,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讨论并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决定提交即将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1954年9月9日晚上,在中南海菊香书屋召集刘少奇、周恩来、陈云、彭真、邓小平、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等开会,讨论刘少奇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稿。

  1954年9月上旬 审阅修改九月七日排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修正稿)》(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着重号标明)。将报告稿的第一部分中关于是否能维持现状不变的一段话,修改为:“我国是否还有什么别的道路可走呢?或许有人想到一条维持现状的道路,即既不是资本主义的道路,也不是社会主义的道路,而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将我们现在所处的状态维持下去。这是否可能呢?大家知道,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我国,这个时期也叫做新民主主义时期,这个时期在经济上的特点,就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有一些人就希望永远保存这种状态,最好不要改变。他们说:有了共同纲领就够了,何必还要宪法呢?最近几年,我们还常常听见‘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这样一种说法,这种说法就是反映了这种维持现状的思想。”在报告稿的第二部分讲到团结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地方,加写“他们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在讲到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方,加写: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将关于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的论述,修改为:“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的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国家的任务是尽力巩固和发展前两种所有制的经济成分,即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所以国家要‘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特别要注意逐步建立社会主义主要经济基础的重工业,同时要‘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

  1954年9月11日 再次修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修正稿)》。将“修正稿”改为“草稿”,并署上刘少奇的名字。将报告稿的第一部分中有关辛亥革命和《临时约法》的局限性的一段话,修改为(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着重号标明):“但是当时的革命派是有缺点的。他们没有一个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纲领,没有广泛地发动和组织可以依靠的人民大众的力量,因此他们不能取得对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彻底胜利。这次革命终于失败了,袁世凯领导的反动派篡夺了国家权力。”在报告稿的第二部分中讲到用和平方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加写两句话:“那种认为我国已经没有阶级斗争了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他们(指资本家——编者注)的政治权利也不会被剥夺。这和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的政策是大有区别的。”在讲到有人以“左”的面孔攻击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步骤的地方,加写一段话:“他们要我们破裂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立即剥夺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又嫌我们的农业政策‘太慢了’,他们要我们破裂同农民的联盟。这些难道不是完全的胡说吗?我们如果照这样作,当然只有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卖国贼最为高兴。”在报告稿的第三部分讲到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地方,加写:“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我国人民这样广泛的个人自由。”

  1954年9月13日 晨,审阅修改九月十一日排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草稿)》,批示:“此件送陈伯达同志阅后,送交刘少奇同志:又作了一些修改,请阅酌。拟于晚上谈一下。”在报告稿的第一部分讲到康有为等改良派的变法运动的地方,加写:“他们虽然是改良派,但在当时的条件下还是有进步意义的”。在说明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巨大变化的地方,将一句话修改为(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着重号标明):“五年来的生活充分证明,由目前复杂的社会经济状况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社会[16],是我国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在讲到美帝国主义还侵占着台湾,蒋介石集团还盘踞在台湾继续作恶,反动派的复辟仍然是一个实际的危险的地方,加写:“如果有人看轻这种危险,那就犯了错误。”“必须努力加强我们的国防力量”。

  1954年9月13日晚上,在中南海菊香书屋召集刘少奇、周恩来、陈伯达开会,讨论刘少奇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稿。

  1954年9月14日 下午,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并讲话。毛泽东说:宪法草案有两个地方要修改,这是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一个地方是序言第三段,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面加“第一次会议”五个字,将“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过去到现在,中国的宪法有九个(草案不在内):清朝的《宪法大纲》,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锟的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蒋介石的宪法,瑞金工农民主中央政府颁布的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这个宪法是“中国第一个宪法”,不妥。说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名符其实。这是属于文字性质的但是重要的修改,不改就不那么妥。另一个地方是总纲的第三条第三款中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问题出在“和宗教信仰”这五个字上。改革“宗教”可以,改革“信仰”则不妥。而且第三章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已经有了规定。这一条意见是有理由的,把“和宗教信仰”五个字删掉。今天开会就是为着改这两个地方。毛泽东说: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就修改。能过得去的,那就不要改了。他最后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五百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八千多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这个宪法是适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它坚持了原则性,但是又有灵活性。

  会议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之后,毛泽东又讲话。他说:利用这个机会,讲一点对于辛亥革命的评价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朋友对于我们讲“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觉得不妥,在感情上有些过不去。但从社会发展历史上说,辛亥革命确实是一次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革命。在人类历史上有过几次性质不同的大的革命。第一次,是奴隶主推翻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使人类的生产和社会大进一步。第二次,是封建地主革掉奴隶主的命。这次革命,在中国大概是在春秋战国时代。关于这个问题,历史学家们还在争论不决,有人说西周就是封建社会了。我想,今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这个问题可以不去作结论。我个人是比较相信郭沫若副总理的在春秋战国时代产生封建制的主张的。郭沫若用很多材料证明,孔夫子所以成为圣人,是因为他是革命党,到处参加造反。所以此人不可一笔抹杀,不能简单地就是“打倒孔家店”。总之,在春秋战国时代发生了激烈的变化,发生了大的阶级斗争、革命斗争,从那时起,开始允许土地私有,允许土地收租。第三次,是资产阶级革封建地主阶级的命,也就是民主主义革封建主义的命。在中国,就是辛亥革命。孙中山及其一派人领导的辛亥革命,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一次。在辛亥革命以前,中国还有过改良派。对改良派也应该估计有进步的一面。戊戌变法在当时受压迫,为什么?就是因为它有进步性,它受到顽固派的仇恨。孙中山比改良派又更进一大步,他公开号召实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和临时革命政府,并制定了一个《临时约法》。亥革命以后,谁要再想做皇帝,就做不成了。所以我们说它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辛亥革命没有成功,失败了。为什么失败?就是因为孙中山的领导集团犯了错误,有缺点。关于这一点,孙中山有过自我批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上曾经说,当时向袁世凯妥协是不对的。人总是有缺点的,总是要犯错误的,只是不要错得太多就是了。凡是我有了错误,希望能及时得到朋友们的批评和纠正。要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我们是靠老实吃饭,不靠摆架子吃饭。如果共产党的领袖人物就说不得,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领导人物就说不得,那就不好了。我们不能这样,我们要实事求是。我们对一切事情都要加以分析:好,就肯定;不好,就批评。在第三十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我曾经提到《联共党史》结束语第二条对马克思、恩格斯就批评过。恩格斯有个别原理是错误的,应该抛弃,拿新的原理来代替它。古语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看这句话要改一下。人,包括圣贤在内,总是有过的,有过必改就好了。不要造成偶像,就是不要说谁不能批评,而要说可以批评,但批评要正确,对于批评要分析。

  1954年9月15日- 28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1954年9月15日 下午三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毛泽东主持并致开幕词。他说:“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我们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人民,争取一切国际朋友的支援,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了保卫国际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我国人民应当努力工作,努力学习苏联和各兄弟国家的先进经验,老老实实,勤勤恳恳,互勉互助,力戒任何的虚夸和骄傲,准备在几个五年计划之内,将我们现在这样一个经济上文化上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化程度的伟大的国家。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克服一切艰难困苦,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我们正在前进。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全中国六万万人团结起来,为我们的共同事业而努力奋斗!我们的伟大的祖国万岁!” 接着,刘少奇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1954年9月17日 下午三时,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会议继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1954年9月20日 下午三时,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二十一日,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1954年10月17日 阅中共中央统战部的一份材料,批示: “刘、周、陈、邓小平、彭真阅。此件最后一页注意,应有所准备。”这份材料的最后一页说到陈叔通准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两个建议: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许多代表提出的带有原则性的意见,应加以归纳,由常委会加以研究,并应分别情况,可行的由政府加以推行;第二,从宪法的规定看,中央和地方颁布的法令中有问题的不少,对这些有问题的法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还是由政府处理,应加以确定。

  1954年11月23日 审阅修改周恩来报送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总纲的第一段第一句话是:“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结成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毛泽东将其中的“新民主主义”五个字改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伟大的”二十一个字。总纲的第三段第一句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于一九五四年九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结束。”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颁布”之后,加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本内容已经列入宪法,这个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

  1955年10月23日下午,在中南海怀仁堂接见西藏地区参观团、西藏青年参观团全体人员。毛泽东说:现在的汉人是不会欺侮你们的。宪法上也写着,不能歧视和压迫,要尊重各民族自己的风俗习惯。宪法规定你们有自治权。改革要人民同意。人民怕,就等一等。现在不要去搞社会主义,西藏的事归你们管,你们藏人看怎么办就怎么办,你们不赞成的就不办。你们将来的改革,也不能一下子搞社会主义,要分好几步走。改革以后,贵族、喇嘛还要过和以前相等的生活。要不要改革,是你们自己的事,你们商量。改了以后,贵族、喇嘛的生活还是照旧,不能改坏。改革要你们下决心,你们不干,我们是不干的。贵族、喇嘛赞成了才干,我们不能替你们下决心。西藏几年来有进步,每年都有进步。西藏今后是会发展的,人口要发展,财产要发展,文化教育也要发展。接见时,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彭真、贺龙、陈毅、乌兰夫、廖承志、张经武、汪锋、刘格平、宋庆龄、李济深、陈叔通、章伯钧、郭沫若参加。

  1956年1月5日-9日 在杭州大华饭店主持召开省市委书记会议,讨论修改农业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除一月三日、四日的与会者外,增加谭震林、罗瑞卿、陈丕显、张仲良、张德生、陶鲁笳、林铁、黄欧东。会议期间,又由二十二条增至三十六条、三十八条,最后扩充为四十条,形成《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在此期间,毛泽东对纲要草案作过多次修改,主要有(加写和改写的文字用着重号标明):(一)在关于处理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的一条中,将其中的一段修改为:“(5)对于由合作社管制生产的反革命分子,合作社应当采取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有的劳动所得。(6)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只要他们没有参与犯罪行为,应当允许他们入社,并且应当同一般社员同等待遇,不要歧视他们。”(二)在规定农作物年产量指标的一条中,加写一句:“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鼓励社员一律种植蔬菜,改善自己的生活。”(三)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在十二年内,储积起足够两年食用的余粮的一条中,加写一句:“在同一时期内,国家也应当储积足供两年之用的后备粮,以应急需。”(四)关于修水利一条,加写一个导语“兴修水利,保持水土”,将这一段原文修改为:“一切大型水利工程,由国家负责兴修,治理为害严重的河流。一切小型水利工程,例如打井、开渠、挖塘、筑坝和各种水土保持工作,均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大量地负责兴修,必要的时候由国家予以协助。通过上述这些工作,要求在七年内(从一九五六年开始)基本上消灭普通的水灾和旱灾,在十二年内基本上消灭主要河流的重大水灾和旱灾。”(五)在垦荒移民一条中,加写一句:“在垦荒的时候,必须同保持水土的规划相结合,避免水土流失的危险。”(六)对修缮和新建家庭住宅一条,修改为:“为了便利社员从事生产活动和政治文化活动,为了改善社员的卫生条件,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和协助社员,在自愿和节约的原则下,有准备地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地修缮和新建家庭住宅。”(七)关于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工作一条,修改为:“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系统地建立、充实和提高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的机构。”会后,毛泽东对纲要草案又进行多次修改,删去了一些具体指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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