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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余锋、李民骐同志的短信

2015-1-12 23:4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514| 评论: 2|原作者: 李成瑞|来自: 李老来信

摘要: 现发去我写的《关于太原市“12・13”事件的强烈呼吁》,供参阅。此文已在今天在东方红网发表。我们对太原事件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我愿意在李民骐等16人的“呼吁信”上签名,特告。

关于太原市“1213”事件的强烈呼吁

 

       2014年12月13日发生了一起惊人事件:在太原建筑工地打工的妇女周秀云向老板讨要欠薪,双方发生争议,竟被太原警察活活打死;她的丈夫王友志(也在太原打工)被太原警察拘留并打断数根肋骨。这一消息(包括现场照片)经有关网友和媒体在网上发布后,立即引起广大人民的高度关注和极端愤慨。一个农村妇女背井离乡、辛勤劳动,到年终拿不到应得的血汗钱,在讨薪的正当行动中竟被凶残地打死在派出所内,这是一个令人发指的法西斯惨剧!
我认为,“12·13”事件不是一个孤立的、偶然的事件。在允许资本家合法加入的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已经变质的情况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已经占居主体地位、广大劳动人民已经由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变为弱势群体的情况下,发生这类事件是有必然性的。太原市的“12·13”事件不过是其中一个最新的、突出的事件罢了。类似的事件正在全国许多地方以不同的具体形式广泛地、一再地发生着。
据媒体报道:2015年1月2日,太原市政府就“12·13”事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称已对涉案的三名民警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太原市公安局长在会上对死者表示“沉痛哀悼”,对受害人家属表示“诚恳道歉”,并承诺对此案要“依法公正处理”。
这次新闻发布会后,众多网友提出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太原市政府为何在 “12·13”事件发生后拖延20天之久才召开这样的新闻发布会;为何在会上对公安局在案发后采取非法监控受害人家属、没收在场工人手机(拍有现场视频)和劝阻记者采访等手段,力图掩饰案情的问题只字未提,表示难以理解;对于公安局长“道歉”的诚意和“公正处理”的承诺能否兑现心怀疑虑。二是对全国各地大量存在的建筑业和其他行业的民工在年终春节前讨薪困难的问题,以及有些工人讨薪不成而自杀或他杀的问题,如何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表示深切关怀。三是对于如何重建我国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使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摆脱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重新成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的问题,表示甚为关注,认为这是须要认真探索,积极行动,努力解决的根本问题。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提出我个人的如下意见和呼吁。
关于第一个问题,吁请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山西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发出指示,责成他们领导和督促太原市党政机关,对“12·13”这一严重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公安部门开始应对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的反思,进一步提高认识。对这一事件的全过程必须深入调查,经过司法机关公开审判,依照宪法和法律中保护公民权益的规定严肃判处。开庭审判过程应由中央电视台实时转播。对于打死女工和打伤女工丈夫的凶犯,要依法惩罚,决不姑宽。正如许多法律专家一致指出的,打死女工的凶犯应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太原市检察院定为“滥用职权罪”是避重就轻的错误判断,应当加以改正。对死者和受伤害者,应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括依法赔偿);对受伤害者,还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全程全额救助。对于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主,应指令其迅速将应付工资足额发给所有欠薪的工人,并补偿因拖欠工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企业主再行拖延,应依法应加重处罚。在“12·13”事件发生过程中负有渎职、失察责任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当作出深刻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法律处分。上述全部处理结果,应向社会如实公布。
关于第二个问题,吁请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处理“12·13”事件为契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如何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权益做出具体的、有效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这里包括多种问题。例如,“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是《劳动法》第五十条的明文规定,但建筑业和其他一些行业中大多数企业主拒不执行,而是每月只发给民工少量生活费,到年底才结算工资。这种非法的“潜规则”是每年年底到处发生“讨薪纠纷”的直接根源。各级政府应明令雇佣工人的一切法人和自然人,必须依法按月发放工资,并按月进行检查,违者给予警告,仍不改正者及时予以处罚,不要拖到年底,造成集中讨薪的纠纷。又如,雇佣工人的一切法人和自然人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明文规定,但许多企业主不愿签订合同,工人要签,企业主即以解雇相威胁。据调查,全国6000万建筑业民工中,几乎没有一份正规的合同。由于没有合同,工人讨薪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往往被迫接受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为标准发放工资。健全合同制势在必行。再如,被雇佣工人因工负伤,雇佣方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实际上“工伤拒付”或“工伤少付”事件屡屡发生,问题急待解决。如此等等,不胜枚举。由于这些问题事先未能防止,年终讨薪集中爆发。若干“黑心老板”勾结黑社会打伤工人之事并非“新闻”;近日竟发展到勾结不法警察打杀工人,是可忍孰不可忍?!对此类严重问题,不仅中共中央、国务院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而且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也应予以高度关注。
向领导机关发出呼吁,是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否听取并落实公民合理的呼吁,是对领导机关的一种严格的考验。
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捍卫人民群众的权益,最主要的是靠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自身。大家要组织起来,进行宣传、抗议、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向不法资本家开展斗争。毛泽东说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要解决问题,最根本的要靠群众的集体力量。据调查,对于工地欠薪问题,介入频率最高的劳动监察部门,其介入的有效性也仅为6.5%,远远低于工人自己集体行动的有效性57.2%。最近几年,工人群众的维权活动虽然受到许多挫折,但也取得了经验,得到了锻炼,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团结,不断前进。
人民群众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其他宣传工具,揭发和批判修正主义,教育和提高自己的队伍。要尽力争取把互联网这个传播速度快、受众面积广的现代化信息手段,变成人民群众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平台。实际上,人民已经开始这样做了。这次“12·13”事件,当局所以由开始遮遮掩掩到后来开始拘留凶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友在网上把问题曝光形成了压力。这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胜利,但我们可以争取集小胜为大胜。《大河报》和新华网对事件较快的报道,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最近,有些同志在网上发布《为“12·13”讨薪女工命案的联署呼吁信》,并向海内外所有的中国公民开放征集签名,争取达到1213人或更多的签名者,这是制造舆论、伸张正义的一个好办法。
这里须要指出,上述各项意见如能争取实现,对改善当前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处境是有一定好处的。但是,这仅仅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变的条件下,所能争取到的一些改良性措施。马克思主义不同于无政府主义,它支持改良措施,同时坚决地同改良主义划清界限。上述改良措施即使全部实现(这在目前困难很大),工人阶级仍然是被剥削、被压迫者,仍然是资产阶级的雇佣奴隶。
要不作雇佣奴隶,就须要解决前面提出的第三个问题。我们的根本目标是重建社会主义社会,即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宪法第六条规定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这样,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才能得到解放,才能像毛泽东时代那样成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
大家知道,按照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剩余价值规律,工人阶级为了生存,不得不将劳动力出卖给资产阶级。资产阶级付给他们的报酬,只是“劳动力价值”即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包括教育费用)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工人所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则为资产阶级无偿占有。这种剥削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矛盾的焦点。但是,看看现实的中国情况吧!在工人阶级中日益占居多数的民工,特别在建筑业的民工中,普遍存在着工薪被拖欠、被克扣、讨薪困难以及没有社保、缺乏劳动安全保障、罹患职业病、遭遇工伤得不到赔偿等一系列问题。这说明他们不仅被剥削了剩余价值,而且“劳动力价值”也有一部分被剥削了。这种剥削不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剥削”,而是带有封建性质的“超经济强制”的剥削,即依靠经济外强制力量而发生的剥削。前面所说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只是解决了超经济强制力量的剥削问题,而资本主义制度的枷锁依然存在。所以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政权问题和所有制问题。
关于解决政权和所有制的问题,毛泽东曾经指出:“首先制造舆论,夺取政权,然后解决所有制问题,再大大发展生产力,这是一般规律。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前,不存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中已初步形成起来。在这点上,无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有所不同。但是,这个一般规律,对于无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都是适用的,基本上是一致的。”(《毛泽东文集》第八卷,第132页)当然,实现这个伟大目标是一个十分艰巨、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是社会主义继续革命的新长征。但是,这个伟大目标是唯一符合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的目标,是唯一符合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目标。
马克思说:“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让我们在马列毛主义的指导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行坚韧不拔的奋斗吧!

李 成 瑞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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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11 08:20
支持李老加入1213案的呼吁队伍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11 08:20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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