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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是法制的永恒逻辑的创立并身体力行者

2015-1-20 00:5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17| 评论: 0|原作者: 富平老牛|来自: 东方红网

摘要: 一点前言:学工科的我,本来就不会驾驭文字,再加上“特别是”们一直以来的大气候特别忌讳或曰特别敏感实话、真话,便注定了我这个帖子不容易被大家理解的命运。你懂得的。


       (一点前言:学工科的我,本来就不会驾驭文字,再加上“特别是”们一直以来的大气候特别忌讳或曰特别敏感实话、真话,便注定了我这个帖子不容易被大家理解的命运。你懂得的。)
 
      欲说法制的永恒逻辑,当然需要对法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作为普通百姓,我当然没有资格给法制以确切的定义。但是,我却似乎感觉到:所谓法制,自然就应该是指用来治理国家的以宪法为根本大纲的一整套的律令体系。
      然而,历史早就反复地告诉人们这样几个常识:①任何律令体系都是由人制定出来的,随着制定律令体系的人的阶级立场不同,其制定出来的律令体系服务的阶级对象自然就不同。(这一点,人们从宪法的频繁修改中也许能够看到点什么)②再好的律令体系,都要依靠符合该律令体系所要服务的阶级对象中的骨干分子去执行。否则的话,自然就会出现“歪嘴和尚念错经”的现象,从而使得好的律令体系名存实亡,甚至服务于其敌对的阶级对象。(这一点,人们从我国前后两个三十年中工农群众社会地位的变化也许又可以看到点什么)③历史上的农民起义,或者可以叫做民众抗法,或者可以叫做群体事件吧,究其原因,大约基本上都属于“歪嘴和尚念错经”的范畴,或者叫做律令体系服务越界。
      中华民族的历史更告诉人们这样一个根深蒂固、盘根错节、杀人于无形的常识:“胜者王侯败者寇”、“ 窃国者侯窃钩者诛”、“官就是法,法就是官”、“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天高皇帝远”、“他是官,人们自然就该听他的” ——无所不在的官本位。
对于中华民族来说,不彻底粉碎无所不在的杀人于无形的官本位,是绝对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制的。不了解这一点,恐怕就连做中国人的资格都难有,还枉谈什么中国的法制?再说了,即便是有了好的律令体系,也有了符合该律令体系的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恐怕也难免犯错误吧?靠谁来监督执法过程呢?靠深谙无所不在的官本位“杀人于无形”潜规则的官员吗?历史早就反反复复地否定过吧?那各朝各代的监察御史制度,以及代天子以巡诸侯的钦差大臣制度,不就是依靠官员去监督执法官员其执法情况的监督机制吗?为什么还会产生尽管朝代反反复复地更换,而封建社会却依然如故长达数千年的现象呢?
      面对绝对不可能产生有效监督执法情况的官本位,人们不难想见历史曾经反反复复所发生过的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现象:
      一种是像工人爱机器农民爱耕牛那样,也能爱惜百姓的官员。在这种官员的治理下,社会自然是比较光明的、进步的。百姓是有话可以说,有冤可以诉的。
      一种是为了自己的私欲,完全不顾百姓的承受能力的官员。在这种官员的治理下,社会自然是黑暗的、倒退的。有时候甚至到了可以随意将无辜百姓剥皮抽筋的程度。即便是像慈禧太后“宁予外邦、不予家奴”那样的官员,人们不也是不得不说他老人家“吉祥”吧?
中华民族的历史过程,就是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官员上上下下不断变化了数千年的过程。
      数千年来,中国人民其所以对这种现象无可奈何,并非数千年的中国没有法制,而实在是孔孟之道所建立起来的无所不在的“杀人于无形”的官本位,用其上智下愚的统治思想,完全彻底地剥夺了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谁至今还在提倡孔孟之道,谁就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剥夺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所谓法制,其要害是在于有没有人民群众对权力的有效监督,而不在于法制本身的健全与否。有了人民群众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再不健全的法制,也会很快按照人民的意志得到健全的,而一旦脱离了人民群众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即便是再健全的法制,也会在人们不知不觉中被官本位们弄的面目全非的。这一点,其具体事例难道还不够惊心动魄吗?……
      法制的要害在于有没有人民群众对权力的有效监督!这就是我想要说的法制的永恒逻辑。而我所谓的这个法制的永恒逻辑并不是毫无根据的,是我从毛泽东思想与其对立面的比较中体会到的。在这个体会过程中,我觉得,人民领袖毛泽东不仅是法制的永恒逻辑的创立者,并且还是身体力行者。
      那么,我所体会到的毛泽东创立的法制的永恒逻辑究竟是什么样的呢?我体会到是这样的:法制就是用来治国安邦的;治国就是治吏的;治吏就是要干部不仅必须具备工农群众的阶级立场(依靠阶级斗争、干部必须参加劳动),并且还要把干部直接置于工农群众的监督之下(依靠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各种形式的群众运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更要从工农群众的优秀分子中选拔干部。
      试想,有了这样符合毛泽东思想的治吏(治理干部)标准,干部们还怎么可能不完全彻底、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呢?有了这样的干部队伍,还会有什么样的政策法令不会让人民群众心情舒畅、扬眉吐气、干劲十足的呢?
      由此,进一步证明了:法制的关键环节在于如何治吏(治理干部),而不在于法制体系本身的健全与否。
      我觉得,这就是符合毛泽东思想的法制逻辑。难道这样的法制逻辑还不应该永恒吗?
      至于毛泽东又是怎样对他所创立的法制逻辑身体力行的?这个问题实在是太浩瀚了,岂是我这个普通百姓所能说的了的?但是我想:只要大家还记得毛泽东早在青年时期就立志要“粪土当年万户侯” ,还记得毛泽东在延安窑洞中与黄炎培关于周期论中的对策,还记得毛泽东多次强调“共产党人绝对不能当进了北京城之后的李自成” ,还记得毛泽东把知识青年与不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看作是革命与不革命的问题,还记得毛泽东谆谆教导“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 ,还记得毛泽东把浪费都看作是极大的犯罪,还记得毛泽东极力号召的“造反有理、革命无罪” ,还记得毛泽东不惜“跌的粉碎”所发动的旨在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主义、反修防修、防止资本主义复辟、打倒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及还记得当代权贵们,数十年如一日的疯狂妖魔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不可告人的真正原因,也就用不着我对此再说什么了。
 
 
富平老牛
20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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