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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打人是徒手伤害(杀)人而非徒手制止

2015-3-14 06:54|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856| 评论: 2|原作者: 张海律师

摘要: 温州司法局徐女士将王文军的徒手杀人美化成了徒手制止,将合法的公民周秀云污蔑成了犯罪嫌疑人,这种说法已经构成了对当事人的名誉侵权。鉴于该女颠倒黑白已经及其严重,由此可以发现对此有必要将本案的事实进行一下梳理,以正视听。
150307 律师张海:警察打人是徒手伤害(杀)人而非徒手制止——兼论徐某某对周秀云的名誉侵权

来源:律师张海微博http://weibo.com/3122647581/C7vQ6o4c8
http://weibo.com/p/1001603817906768104351

我发表了文章《警察打人是徒手伤害(杀)人而非徒手制止》http://t.cn/Rwulf28 温州司法局徐女士将王文军的徒手杀人美化成了徒手制止,将合法的公民周秀云污蔑成了犯罪嫌疑人,这种说法已经构成了对当事人的名誉侵权。鉴于该女颠倒黑白已经及其严重,由此可以发现对此有必要将本案的事实进行一下梳理,以正视听。
3月7日 23:50 来自 百度浏览器 转发 271 评论 8 赞 14


警察打人是徒手伤害(杀)人而非徒手制止
律师张海 发布于2015年3月7日 23:49



警察打人是徒手伤害(杀)人而非徒手制止
——兼论徐某某对周秀云的名誉侵权


本人在发表《关于依法严惩太原公安故意伤害(杀人)犯罪行为的律师联名信》后,针对一位温州的司法局女干部徐某某(下简称该女),撰写的《人民为什么如此逆反?警察应依法无罪》文章进行了批判,撰写了《驳太原警察打死农妇无罪论》,揭露驳斥该女同志法盲普法的严重问题后,该女又连续撰写《为什么涉警事件总不能就事论事-谈王文军案一二三》,《是谁要致王文军于死地-警惕王文军背后的法律怒火》,文中继续充斥了情绪化的宣泄。今日该女又撰写《踩着王文军头发的法律,是否会松开》。从标题风格和文风来看这位女作者的雄性荷尔蒙分泌显然过剩,字里行间充斥了歪曲事实的大棒和政治诬陷的大帽,在这篇文章中,作者首次谈到了笔者最早提到的处警程序规定,其及时补课学习的精神值得肯定,但是严重的问题在于,又将王文军的徒手杀人美化成了徒手制止,将合法的公民周秀云污蔑成了犯罪嫌疑人,这种说法已经构成了对当事人的名誉侵权。鉴于该女颠倒黑白已经及其严重,由此可以发现对此有必要将本案的事实进行一下梳理,以正视听。


一、徐某某污蔑周秀云系犯罪嫌疑人属于严重侵犯公民名誉权,王文军徒手伤害周秀云而非徒手制止。

1月29日焦点访谈的视频可清晰看到拧脖子和清脆骨折声,综合法医物证和证人证言,周秀云死于拧脖子基本可以确定。

《踩着王文军头发的法律,是否会松开》一文中,这样认为:“警察徒手制止妨碍公务行为,导致一犯罪嫌疑人死亡。”

笔者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论述清楚,周秀云是为了阻止警察违法带人去派出所而撕扯王文军,王文军等人未经盘问直接要求民工李康等去派出所是违法的做法,公民有权不予配合。这个不予配合的正当行为却被徐某某说成是妨碍公务,显然属于栽赃。此外,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只能是刑事立案后的称谓,周秀云等人连治安违法都不存在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公民出现了治安纠纷,和警察有冲突不能想当然就成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涉嫌刑事犯罪,经过初查证据基本确定,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后的侦查对象。徐某某擅自称周秀云是犯罪嫌疑人是对当事人名誉构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版规定,徒手制止规定:1、使用条件。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但最行为。2、使用限度。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人的头部、裆部等重要部位。3、约束。当违法犯罪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

经过调查实验,被妇女扯住衣服或者抱腿的人,可以通过拉扯头发,进行挣脱。显然王文军通过拧脖子的方式已经超过了制止的动机和目的,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在周秀云倒地后的20分钟,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明显违法。在周秀云失去反抗能力明显受伤的情况下,踩住头发不仅是犯罪而且是极不人道的做法。


二、如何处理本案现场?

徐某某可笑的通过随机采访来征求一些警察意见,如果你在现场你会怎么做?要知道,本案的问题在于,现场警察应当盘问清楚事件来龙去脉,如果不盘问清楚就带走显然不公,必然激发冲突,冲突发生了,两方自然都处于激动状态,这个时候的行为失当也是难免,但是这个责任在谁?毫无疑问是应当由未尽盘问义务随意带人走的警察承担。

任何一个警察如果不知道怎么处理现场我会告诉他的:

1、现场盘问清楚为什么与保安产生纠纷?2、确定是工资问题,责由双方调解,可以在现场也可以自愿到派出所调解。3、双方如不愿接受调解,告知双方不得违法不得扰乱秩序后,撤离现场。

如果,一个警察带着要违规执法的目的,一定要将讨工资的合法公民带走,那我相信合法方案是不存在的。

如果,周秀云当场打伤了保安,伤势明显,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人带走。然而,我们看到的事实,周秀云等人并无打人的违法犯罪,双方仅仅是口角和轻微性的撕扯冲突,这些纠纷显然不构成违法犯罪必须强制带走的程度。

关于带到派出所的危险,已经通过本案的事实有了最好的证明。外地人到了异地,警察明显偏袒当地人,这时候带走外地民工,即使在没有防卫意识的人也知道应当拒绝。我们可以这样想想,如果没有手机视频证据,周秀云被打死,其他人被打伤还会有人知情吗?社会舆论还会关注吗?司法机关还会介入吗?

徐某某可笑在于,明明去派出所是不合法的,而且也明显带有恶意,还声嘶力竭呐喊是农民工阻挠属于妨害公务,这不是公然混淆视听颠倒黑白吗?



三、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一事不实



前方的律师经过了现场模拟,发现女人(或长发男人)抱住男性大腿,男性自然反应是揪头发挣脱,被揪住头发后,抱腿人自然松手。
通过对证人的了解,和对视频的仔细观察,发现周秀云只是抓住了王文军的腰带和上衣衣襟。证人们均未看到周秀云抱住王文军的大腿。从央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播放的视频,都可以清晰的发现周秀云的手并没有环抱王文军的大腿(附图),所谓的抱腿一说,是新闻解说员的误读和社会的以讹传讹!相反的是,王文军却是一直揪住周秀云的头发。(详细过程附后)

因此,王文军采取了扭脖子的方式伤害周秀云完全没有合理的理由。


四、经过程海、李劲松等律师团队认真的调查,走访了当场的所有民工,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观察了视频,对事实的发生次序笔者做以下的概括(与程海律师微博不一致的以程海律师微博为准)。

1、王文军骂李康还打了李康一下,让后拿走身份证不还,李康拍照,让郭铁伟拷李康。后来引发王友志的阻拦。

2、王文军把王友志压在地上反拷起双手要押上警车,周秀云上前阻拦。

3、王成拍视频手机被警察抢,抢回后,警察揪住王成头发。

4、此时车上四人被押,车下周秀云强烈阻拦,王文军先揪住了周秀云的头发,之后周秀云又扯住王文军的衣襟和裤腰带(不存在徐雪芬所说的抓下体)

5、王文军采取了暴力行动,致周秀云倒地。

6、倒地后踩头发二十分钟。周秀云直到上车处于昏迷或已经死亡状态。


五、其他工友被害人的控诉事实。

在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孟林的行政起诉状中,工友对事实经过描述如下(参加程海律师新浪博客):

保安队长报警后,被告所属龙城派出所警察王文军、郭铁伟、3号警察、4号警察(均见照片)4人于17时许到达纠纷现场,未出示警察证,未向原告调查纠纷情况,查看原告李康身份证时辱骂,并要拷李康,李康拍照时王文军抢夺其手机;王文军等人辱骂王友志并按倒在地并强行将其背拷;郭铁伟等警察抢走证人王成拍照的手机(是原告孟林新买的);警察郭铁伟、王文军强行把四原告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押上警车;4号警察在警车上用木镐把戳打原告王友志、控制四原告并辱骂,阻止原告王奎林向110报警求救并抢走其报警手机。警察王文军等人殴打女工周秀云致死(已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警察郭铁伟和3号警察一起追赶抢夺原告孟林现场拍照的手机,导致手机摔地显示屏损坏。18时多四原告被押到龙城派出所,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分别对四原告实施辱骂、殴打,殴打时原告王友志的手机显示频被损坏,王友志被打断6根肋骨(已按故意伤害罪立案处理);并强令脱去棉衣、腰带、鞋子,不给喝水吃饭实施虐待;长时间关押在留置室光脚抱头蹲地进行体罚;扣押四原告的钱包、衣服、身份证、手机、充电宝,返还时被告删除了原告孟林手机(王成使用被抢)中的现场录像。


六、整体过程如下(综合各方视频、四被害人和7位现场证人证词):

2014年12月13日下午近4时,被死者周秀云儿子王奎林和工友从工地宿舍上街返回时,到工地项目部询问尚欠本组的工资2.9万多元何时支付、工地门口保安说没戴安全帽不让进。因此前所有工友不工作时不带安全帽都可以随便进去,他认为保安刁难,拉门进去,被保安拉拽,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有推搡、被紧随其后到达的被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拉开。保安电话叫来保安队长,他到场打110报警。接到王奎林求助电话后,周秀云、王成、王友志以及班组其他工友也陆续到场(工友怕保安人多王奎林被打)。双方争辩约5-10分钟关于在停工期间、保安队长不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工人进去石是否要戴安全帽,保安队长答应不戴安全帽可以进,纠纷解决,双方已无任何冲突。之后双方安静等待四五十分钟警察才来。

17时左右,来了一辆警车(7座面包车)和四个警察:王文军、郭铁伟、3号和4号警察。王文军与保安队长用方言交谈几句,在没有依法出示警察证和其他文书的情况下,对保安人员指认的李康说,操你妈的把身份证拿出来,李康说没犯法为什么出示身份证,你态度能否好些,王文军说对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态度好,还要打你呢,伸手打了李康。王文军看了李康身份证后未还,李康拿出手机拍照留存证据,王文军就抢手机。王文军要郭铁伟拷李康,李康没让拷上。王友志过来问王文军没犯法凭什么拷人,说你是共产党员说话能不能文明点,王文军说不但骂你,还要拷你,于是要郭铁伟拿来手铐。录像显示,之后王文军强行把王友志按倒在地,用腿压住其身体,把他双手拷到背后,要往警车上押。王成用手机(孟林刚买的新受i)拍照,被郭铁伟等3警察抢走。王成和他哥哥王广伟把手机夺回。王文军一把抓拽住王成头发,因为疼痛他双手本能护头,郭铁伟等3 警察又乘机把手机抢走。 周秀云上来说,你们凭什么抓王友志,我们人又没犯法,还要拷人和押上车,拦着不让把王友志等人押上车。王文军就粗暴地揪住周秀云长发用力向后把她拽到一边,其他警察把四名被害人推上警车。王奎林在车上先后打114查询后,又打市政府热线03513044451投诉,接线员称此事不归他们管,要打110。17时20分左右王奎林打通110,车上看押的4号警察不让他与对方通话,打了王奎林一耳光,斥责不许打电话,说看我到派出所怎么收拾你。4号警察一直在警车上拿着镐把控制着四名被害人,王友志蹲在车地板上支持不住,4号警察用槁把戳打他并呵斥不要动。车下,1.7米高约90公斤体重的王文军,抓住约高1.6米体重仅46公斤瘦弱的周秀云头发, 她本能双手抓住王文军衣服。王文军抓她头发用力把她按坐到地下,为抵抗被抓头发拉拽的疼痛,她本能地抓住王文军裤袋和上衣衣角上边,以便头发被拉拽时调整用力,减少疼痛。王文军要周秀云松手,她不松,王文军就抓住她头发用力左右摇甩她头,还是没松手。王文军用力把她拽头发按到在地 ,他用腿膝顶压着周秀云胸部,用胳膊压着周秀云脖子,持续了约2分钟。后她坐起来,王文军仍然抓住她头发不放,她还是先前那样双手抓住王文军的裤袋和上衣 ,这样双方僵持了约5分钟。后王文军发现自己裤袋被拉开线了,恼羞成怒,说我让你打警察,就抓着周秀云头发用力往右侧斜拽,把她右脸斜拽按贴到右胸上,另一只手推扭她脖子,听到脖子被拧断的声音,这样持续了一会,他又猛力往后拽头发,周秀云倒地后。周秀云平躺在地,王文军站起用两脚轮换牢牢踩住周秀云长发,此情形持续了约40分钟(央视的录像是23分钟)。录像显示,周秀云倒地后不久左上肢向外不自主地移动了一次(仅一次),约5厘米,后来身体和四肢松弛,没有任何声音、一动不动。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目前检察机关对于王文军打人致死的案件定性是准确的,周秀云李康等人并无违法行为也无妨害公务行为,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的说法完全属于名誉侵权,因此,本文希望徐某某一定悬崖勒马,强化法律意识和加强专业学习,不要在以其官方职务立场混淆本案的是非,更不可以任意的践踏污蔑本案中因讨薪而受到侵害的众多农民工群体。

明天就是三八节了,我衷心希望徐女士以正确的女性心理来看待此案,好好调整内分泌不要再误导社会。维护警察权益我本人一贯是支持的,但是你这样背离事实的激动文章只会让涉事警察在本案中愈加被动,鉴于你的身份也不合适在这个时候为公权为公职人员无底线的辩护,希望你冷静思考。


青岛律师张海
201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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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远航一号 2015-3-14 06:58
张海律师的这篇文章直接驳斥了温州市司法局徐某,其主要论点同样可以用来驳斥山西两律师的意见书。不过张律师的结尾一段,略有歧视女性之嫌,既不必要,也不可取。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3-14 06:55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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