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红色社区 查看内容

【网民议政】“新36条”必须缓议!(一)

2012-3-11 08:37| 发布者: 刘金华| 查看: 457| 评论: 0|原作者: 刘金华

摘要: 【网民议政】“新36条”必须缓议!(一) 昨天,人大主席团已经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报告的决定。我不知道人大知道我的意见没有,知道了又是如何考虑的。时间已经不可能让我充分阐明我的意见,现在只能谈第二个问题,而且只能从两个方面谈。 我《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的第二个是:“报告“三、2012年主要任务(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第三段‘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新36条,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应 ...

【网民议政】“新36条”必须缓议!(一)

昨天,人大主席团已经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报告的决定。我不知道人大知道我的意见没有,知道了又是如何考虑的。时间已经不可能让我充分阐明我的意见,现在只能谈第二个问题,而且只能从两个方面谈。

我《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的第二个是:“报告三、2012年主要任务(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第三段‘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新36条,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应予删除。”

温总理急急忙忙要把“新36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来,把人大代表还不了解的事情,要他们表决是不对的。

可能不少代表不了解“新36条”。

“非公经济36条”是国务院2005年出台的。由于改革开放出现了“新三座大山”,全国人民要求反思改革,这个“非公经济36条”搁置了5年之久。在《物权法》通过两年多以后,2010513日才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提出。温家宝总理在庆祝中国特区成立三十周年讲话高调改革,说,“‘违背人民的意志,最终只会是死路一条。在这个关乎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事上,我们不能有丝毫的动摇。’”

 “新36条”面世快两年,相关部门的实施细也不能出台。前不久总理温家宝发出“最后通牒”:上半年定将“新36条”实施细则制订出来。要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能源、交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温总理说:“新36条”没有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就遇到玻璃门、弹簧门。

国务院“意见”出台7年,一直没有制订实施细则,我看,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是“36条”缺乏法律和政策支持。这个观点不是我首先提出,而是参与制定“36条”的人的认识。

我不知道有多少代表看过“新36条”?

如果看了“新36条”就知道:“新36条”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包括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水利工程、电力建设、石油和天然气建设、土地整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金融服务领域,包括市政公用事业(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政策性住房建设和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以及金融服务等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包括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按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并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以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等。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各级政府要安排好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创业引导资金和国内外贷款资金。

“新36条”规定“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也就是一切都可以私有化。现在这个世界上,政治权力都可以收买,还有什么不可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

 

“新36条”之所以迟迟不能实施,它遇到了物权法草案同样的问题:要不要搞社会主义?要不要遵循宪法?要不要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和维护公有制经济制度?

代表们可能不完全记得宪法和知道《物权法》。物权法草案也搞了好多年,在人大最后表决时争论还非常大。我为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写过40多篇文章,其中给总书记、委员长和人民代表的公开信,《我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二)——没有主的国有财》、《我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三)——公共物权似有若无》、《物权法草案取消了公共财产的国家保护》、《物权法草案在保护谁》、《物权法草案——化公为私的法律暗道》等文章,都是谈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保护,还因此被封了博客。最后是谢天谢地,我的绝大多数意见还是被采纳了。所以对化公为私的问题十分敏感。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社会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这是现行宪法规定。这些年一些人提出“不问姓社姓资,姓公姓私”,不仅违背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且是违反宪法。当年物权法草案修改争论长达几年,主要就是这个问题。

请总理和代表门打开现行宪法,想一想这样几条明文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请总理和代表门看一看现行的《物权法》。它虽然没有完全接受人民的意见,给了政府和国有企事业代表支配国家资产的过大权力,但也还是在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明确规定这些都归公有。

而现在国务院提出的“新36条”,不仅允许私人资本进入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领域,而且还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就是经济学家许小年提出的:“要用赦免和赎买打破国企垄断。 从现在开始,从今天开始,我们这个社会,要以权利利益的利作为基础,不再以权力力量的力作为评判的标准。对垄断的国企,也采取社会赎买的方法,就像过去对资本家。解放初期的时候,为了拿到民营资本家的资产,你要付钱给民营资本家,这叫赎买。”。

年纪大的人知道,解放初期赎买私人企业是用社会主义消灭资本主义,是把私有制改造为公有制,而现在“新36条”的实质,如许小年提出的我对国企也采取买的方法,把公有制改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用资本主义消灭社会主义,而且这个赎买公有制的资金,还是由国家来出。这就突破了宪法,突破了物权法。这就是为什么它一直不能落实的主要原因。也就是我建议应该缓议的根本原因。

请代表们慎重考虑“新36条”的合法性,考虑它符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4-28 02:23 , Processed in 0.018914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