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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议政】“新36条”必须缓议!(二)

2012-3-12 09:04| 发布者: 刘金华| 查看: 404| 评论: 0|原作者: 刘金华

摘要: 【网民议政】“新36条”必须缓议!(二) 应该缓议“新36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制。 温家宝说的“要用改革的办法破解难题”有一定道理,改革常常会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这不能说改革可以搞无政府主义。温家宝总理搞“新36条”与宪法和《物权法》抵触,如果不搞革命或政变,就必须首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宪并修改《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然后在人大的授权下进行,否则就是严重违法行为。 温总理向人大报告说的“认真落实 ...

【网民议政】“新36条”必须缓议!(二)

应该缓议“新36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制

温家宝说的“要用改革的办法破解难题”有一定道理,改革常常会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这不能说改革可以搞无政府主义。温家宝总理搞“新36条”与宪法和《物权法》抵触,如果不搞革命或政变,就必须首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宪并修改《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然后在人大的授权下进行,否则就是严重违法行为。

温总理向人大报告说的“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36”文件名称是:《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不说明是“意见”而提“新36条”,含混了行文的性质,人大代表会误以为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总理就是要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它从国务院的指导性的“意见”,变成必须执行国家意志的法规。这是暗渡陈仓

 

更大的问题是,这个“新36条”名曰《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但是,请代表们看“意见”的缘由,它是这样写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缘起写的清楚,条文同样明白,这是一个消除“体制性障碍”的“改革”“新36条”,是要“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意见”所标榜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名不副实。同样是暗渡陈仓

国务院有制定消除“体制性障碍”的“改革”“新36条”,“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个权力吗?

请总理和代表们打开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许多年来,政府常常潜越人民及其代表机关权力,从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执行机关变为权力机关。2008年国务院决定用4万亿人民币托DGP,以及以前动用国家主权债务的外汇搞金融公司,都没有依法通过人大。资本主义国家的美国总统每新动用一笔钱都要经国会批准,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总理怎么就这么随便支配全体中国人民积累的财富,而不经财富的所有者同意?

大家都知道,过去出卖国有企业的改制,不仅不依法交由企业职工大会通过,而且动用警察压制职工。不准反对,剥夺了工人阶级所有者权利,几千万职工甚至丧失了工作权利。有人说是为了效益。这简直荒诞之至。把几千万熟练职工换为几亿没有技术的“农民工”,是为了提高效率?为了企业的利益而牺牲企业主人的利益,这是为了谁的利益?

《物权法》规定人大把人民把国家主权和资产这一根本权利交由政府和企业,且没有对其行使代理权进行监督检查,是放弃权力和失责,让政府官员可以随意拿国家的钱财去做这救那,进行冒险投机,使得许多官员官员轻易就能侵吞上亿国有财产。人大放手让政府行使只能属于人大行使的国家主权和产权,已经使国家主权受损,造成国家巨额资产流失。中国官员腐败如此严重,屡打不绝,除了个人品德很坏外,法律漏洞、制度缺失,政府越权,是根本原因。

上篇《“新36条”必须缓议!(二)》中,介绍了36条内容,都是体制改革。体制联系着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国家基本制度体现形式。它属于基本制度范畴,进行体制改革在中国,必须由中国共产党做出决定,通过人大立法推行。国务院只有根据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实现和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如果它认为现在的国家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可以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绝不允许越权制定什么消除“体制性障碍”的“改革”“新36条”,改变现在的体制。

历史经验值得注意。过去“抓大放小”的体制改革,使数以万计的国有中小企业转制为私有制企业,国家资产大量流失,许多官商借此大发横财,社会矛盾和劳资冲突猛增,每年十万起以上的群体事件,社会越来越不稳定。今天又来“反对国企垄断”,目标指向最后的大型国有企业。这将毁掉最后的社会主义基石,势必又有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大批工人再做牺牲。难道硬要把社会主义家底全部卖光才甘心?难道私营经济把欧美推入严重经济危机,还要靠国家来救,在中国就反过来变成了救命稻草,不私有化“就只能是死路一条”?没有公有制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吗?国家不掌握物质基础,仅凭国务院的行政命令和财政货币政策能调控得了国民经济?为什么不从欧美那里吸取教训?

 

“新36条”要缓议;“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新36条,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这个内容,必须从政府工作报告中删除。

我不隐瞒自己信奉马列毛主义。我现在还不是用马列毛主义,而是根据宪法等现行法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这个问题。

我不是代表。我现在手持宪法请各位人大代表慎重考虑:你们审议过、看过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没有?国务院现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新36条”,是否仓促、越权、违宪?

我再次请温总理要三思!几年都过去了,你急什么?还是让下届政府去考虑吧!

我请吴邦国主任维护宪法,负责行使好人民的主人权利,实现你的“不搞私有化”的承诺。

请国家领导人和人大代表注意不要违法。违了法,人民要追究的。

最后重复我的老话:网管可以不发表我的文章,但是一定要反映到决策者那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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