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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时代“新阶级”的诞生

2015-8-3 10:58|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1028| 评论: 1|原作者: 卢晖临

摘要: 从解放、土改、合作化,到人民公社的建立,中共建政以后的集体化之路经历了太多的运动,发生了太多的故事。根据笔者在安徽省汪家村的调研所得,这是一个穷富拉平的故事,同时也是一个旧有的社会分化秩序与“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不断受到冲击并最终毁损的故事。

毛泽东时代“新阶级”的诞生

卢晖临

来源:《国家人文历史》  2015-08-03 09:27   点击: 11次 


毛泽东时代“新阶级”的诞生

摘自《通向集体之路》社科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从解放、土改、合作化,到人民公社的建立,中共建政以后的集体化之路经历了太多的运动,发生了太多的故事。根据笔者在安徽省汪家村的调研所得,这是一个穷富拉平的故事,同时也是一个旧有的社会分化秩序与“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不断受到冲击并最终毁损的故事。土改是这一故事的开端,它分别摧毁和削弱了地主和富农的经济优势,提升了贫雇农的经济地位;合作化是这一故事的延续,它逐渐削弱了土改时期没有触动的广大中农相对于贫雇农的经济优势,并进一步摧毁了富农的优势;公社化是这一故事的高潮,它最终在家底上荡平了中农和贫雇农之间的差别。这一拉平穷富的过程,并没有太多的奥妙,无非是利益从地主、富农和中农那里逐渐向贫雇农那里转移。但是,实现这一利益转移的,不是传统时期非正常状态下的劫富济贫的暴力手段,而是有着一套明确意识形态的指导,受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权所推动的制度行为,农民被裹挟其中,却又成为推波助澜的主体。

乡村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

土地改革并不是一场经济革命。我们在汪家村看到,土改不过是将土地重新分配,虽然贫苦农民的生存危机有所缓解,但土地私有和个体农民的生产方式仍然得以维持,村庄的生产模式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然而,作为一场社会革命,土地改革成功地摧毁了农村中的传统社会分层体制(Schurmann,1966)。土地改革中划定的阶级成分,对地主、富农和贫雇农这两极的影响最为巨大。被评为地主、富农的汪治农、汪元海,不断受到财产侵犯,经济地位急剧下降,成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贱民”。而占人口多数的贫雇农,则因为这一新的阶级成分,迅速获得土地、房屋和崇高的政治地位。土改前后乡村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可以借用Unger(1984)提供的一个示意图:

毛泽东时代“新阶级”的诞生

各个阶层的比例,根据William Parish和Martin Whyte(Parish and Whyte,1978:99)对广东63个村庄数据的分析,贫下中农占73%,中农(包括上中农)占17%,富农占4%,地主占2%。根据不同的数据来源,具体的数字会有小的出入,但是不影响结构性的大局。从图形上看,革命前的乡村社会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社会分层结构,革命后则倒置过来。由于地主富农人数很少,在整个人口比例中不超过5%,当他们处于社会底层的时候,他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几乎可以被忽略(当然,他们的政治作用仍然存在,更多地表现为“替罪羊”的角色)。整个分层结构,是以贫下中农和中农为绝对主体的相对同质的平面化结构。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示意图中,用“政治地位”来替换“社会经济地位”,可能更加准确。经典意义上的社会经济地位概念,由声望、权力和财富三个维度构成,是一个相对整体的地位丛结,每个地位占有者,不会在这三个维度上出现太大的偏离。土地改革则造成了贫雇农和中农这两大阶层在声望、权力和财富三个维度上的背离(地主、富农则从革命前的高社会经济地位阶层跌落为低社会经济地位阶层)。

土地改革过程中划分的阶级成分,是对农户土改前经济地位的认定。以阶级成分为基础的土地改革,是财富从地主和富农向贫雇农的转移,它使得贫雇农的经济地位大幅提升,但是与中农相比仍处于劣势。在农民人口中占据相当比例的中农,基本上是土地改革的旁观者,在“坚决保护中农利益”的政策下,他们的经济利益基本上没有受到触动,土地改革之后他们继续保持相对于贫雇农的优势。以华东地区为例,土改后贫雇农人均占有土地相当于平均水平的90.2%,中农相当于平均水平的112.7%(王晓毅,1993)。但是,阶级成分同时也是一种政治地位。在“依靠贫雇农”的政策下,无论是在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四清、文化大革命这样的运动中,还是在村庄事务的日常管理中,贫雇农都占尽政治上的优势。中农作为被“团结”的对象,政治地位始终略逊一筹。这样一来,土地改革之后,主要在贫雇农(后来的贫下中农)和中农这两个群体身上出现了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背离。贫雇农拥有政治地位的优势,中农具备经济地位的优势。由于土改后土地私有和个体生产的方式依旧,在新的一轮家际竞争中,生产资料、家底以及生产技术和经验落后于中农的贫雇农,要想赶上中农是非常困难的。

既有“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的破坏与农民平均主义的兴起

争取家际优越地位的冲动,从来都存在于土改前的乡村社会中这种争取家际优越地位的冲动,在革命后被称为“小生产者随时随地产生的分化倾向”,而体现这种倾向的力量,则被称为“自发势力”。问题是,“在一个土地稀少,财富积累缓慢的村庄,没有土地的人要想成为土地拥有者,或者小土地所有者想要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实在是没有什么途径--”(Fei Hsiao-Tung and Chih-I Chang,1945:227)。在既有的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中,改善处境、提升地位的可能性,只存在于辛勤的劳作和神秘的命运中。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革命前的乡村社会中,看到的更多的是农民“安分”和“保守”的一面。乡村社会中虽然每天都在上演着个体家庭之间微细的下沉和上升,但是落后和先进之间的赶超却遵循有条不紊的节奏。

从表面上看,土地改革不过是划下新一轮家际竞争的起跑线,于竞争规则并无实质性改变。但是,如果我们超越经济角度,聚焦土改过程对于农民文化观念的冲击,就会发现这场运动事实上已经埋下了很多在今后改变竞争规则(分化规则)的种子。土地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推行的一系列政策给中国农村带来了巨大变化,同时也将中国农民置于前所未有的道德困局中。很多过去被视作天经地义的现象,突然成为大加鞭挞的对象;而一些过去被当作离经叛道的做法,却大受褒奖。这正是Swidler着力论述过的 “文化不稳定时期”(Swidler,1986)。Swidler指出,在这种时期,文化意义对行动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意识形态的作用。Geertz有类似的说法,“当一个社会最通用的文化取向和最实际的倾向都不能提供一幅适宜的政治过程图象的时候,作为社会政治意义和态度起源的意识形态就开始变得至关重要”(Geertz,1973:218-19)。

如前所述,在土改前乡村“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里,农民对私有财产有着一种天然的敬畏和尊重,其核心是对于财产界限的清楚认识和尊重;同时,他们将等级制结构视作一种天经地义的社会存在。他们抱持一种个体责任观,并用命运来解释人力左右不了的幸福和苦难。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这一文化网络受到全面的冲击。与中国历史上王朝末期的暴动不同,土改不仅仅是一场“暴风骤雨”,在工作队的领导下,土改以一种有条不紊的方式进行。而且,“不是采取行政命令,或者‘恩赐’土地给农民的简便办法。……而是致力于唤醒农民的阶级意识”。(刘少奇:《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政治报告》,根据Crook(1959:174)译,未对照中文原稿)。对农民来说,“阶级”和“剥削”是一些完全陌生的观念,土改初期,被工作队动员起来的贫雇农对地主、富农的控诉,基本上都是指向“生存伦理”方向,这可以从兰瓜头对汪元海的指控中看得很清楚,也可以从其他有关土改的纪实作品(如《翻身》、《太阳照在桑干河上》、《暴风骤雨》等)加以印证。如前所述,生存伦理致力捍卫的是穷人生存的权利,它不会对现实社会经济秩序的根本原则构成挑战,也不会影响居于核心层次的“个体责任观”。所以,工作队员耐心地组织农民“算剥削账”、教育他们思考“谁养活了谁”的问题,告诉他们不是从地主那里抢土地,而是“土地回老家”。这种培养“阶级意识”的努力,在多大程度上形成了共产党所期望的“阶级意识”,是一个有待争论的问题。但它的确以一种微妙的方式造成这样一种效果:它使得生存伦理摆脱其作为个体责任和现实社会经济秩序支持的“保守”性格,发展出撼动个体责任观的“激进”的性格,并使得过去被压抑的农民的平均主义借助“阶级剥削”“翻身”等新的话语从阴暗的角落浮出,支配整个土地改革运动(并在整个集体时代都常驻不衰)。

当汪家村的林老六、兰瓜头这样的贫苦农民使用“阶级”“剥削”之类他们还很陌生的概念来描述他们的苦难,指责“万恶的旧社会”时候,看起来很像是“新瓶装旧酒”。但是,就是通过这种新与旧的结合,微妙而重要的变化正在发生。正是“阶级”“剥削”这样的政治话语,使得贫苦农民不仅不再将自己的苦难归因于神秘莫测的命运,而且,也不再归咎于自己的“没有用”。一切的苦难,虽然和一个农民没有能力去理解的抽象的阶级关系和旧制度联系在一起,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很自然地被他们具体化为境况好于自己的任何邻居。

对既有文化网络的破坏,当然要不局限于“文化论辩”领域。当汪家村人去挑“富农”汪元海的稻谷的时候,没有人去理会那二百多担稻中多少是放高利贷的获利,多少是正常劳动经营所得;当汪治农被补划为地主,妻子陪嫁的家具被贫雇农抬走的时候,都知道他冤枉的村邻没有人站出来为他说话。汪家村的贫苦农民,迅速地抓住了新中国成立这一新社会环境所提供的机会,采取了典型的“自利”行动。我相信,在这样一些看似与文化无关的事件中,文化观念正静悄悄地发生变化。像汪治农这样的自耕农,甚至像汪元海这样靠放贷起家,并依靠经营家庭农场继续发展的“富裕农民”,他们高于平均水平的财产,一般直接地和自身的劳动或者经营联系在一起,因而具有无可置疑的合法性。现在,一纸“地主”或者“富农”成分,就使得这些财产成为“非法”或“半非法”,转眼间化为乌有。这种变化对于受益者(贫雇农)、受害者(地主、富农),抑或是旁观者(中农)造成的社会心理影响,无论怎么估量也不过分。而这样的社会局势,一定也需要一套意义体系去加以“说明”(在民俗方法论的意义上)。“人悬挂在他们自己编造的意义之网中”,既有的文化网络显然无法“悬挂”这样的行为,因而需要一个创新的意识形态。土改是这样一个“文化工作”的开端。在土改过程中,贫雇农不是简单地接受共产党灌输的阶级意识形态,而是调用既有文化网络中的农民平均主义因素,利用其与阶级意识形态的亲和性,创造性地将二者编织为一体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这是一个阶级意识形态传统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农民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化的过程。

从表面上看,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是两个截然相反的过程。土改是分配土地给农民,创造出无数单家独户的小农;合作化则是终结单家独户状态,创造出一个集体。但是,正是在土改中“浮出表面”并支配整个土改过程的农民平均主义,在后来的岁月中继续成为接纳和推动合作化的力量。

土改以后,贫富之间的自然分化很快就产生出“新富农”、“新中农”和“新贫农”。毛泽东接受列宁的看法,认为这种“自发势力”的存在和发展,将把中国农村带向资本主义,所以主张坚决打击“自发势力”,积极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不结合“毛式社会主义”理念,就无法理解中国农村合作化的进程(张德胜,1997)。但是,如果因合作化这一过程缺乏“自愿互利”的成分就将它完全看作政府推动和强制的结果,就有失片面。Selden用“动员式集体主义”(Mobilizational Collectivism)来刻画中国集体化的特征(Selden,1993:13),以与苏联自上而下的血腥集体化对照。这个概念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性,它提醒我们注意潜藏在乡村社会内部的力量。是的,集体主义是“毛式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提倡的一种精神和一种组织方式,但正是乡村社会中某种能够呼应、接纳的力量为它在乡村的顺利落脚提供了“动员”的基础。所以,如果将合作化看作一种对抗顽强的自发分化势力的努力的话,那么,其动力不仅来自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政权力量,而且来自乡村社会内部,来自农民文化中的平均主义。中国和苏联集体化道路上出现的巨大差别,也可以从这里找到部分答案。当年苏联为了迫使俄国农民--具有米尔土地公有传统的村社社会接受集体化,付出了惨烈的代价:逮捕、流放了上百万“富农”,为镇压农民的反抗出动过成师的正规军与飞机大炮,而卷入反抗的暴动农民仅在1930年初就达70万人。苏联的全盘集体化运动费时四年,而在农民被迫进入集体农庄时,他们杀掉了半数以上的牲畜(卞悟,1998)。霍斯金(Ceoffrey Hosking)将苏联的集体化运动称作“自上而下的革命”,他估计流放的富农数量为100万户,500万人(Hosking,1992)。而中国农民进入人民公社花的时间短得多,也未出现普遍的反抗。

如前所述,在土改之后的乡村分层结构中,贫雇农(后来称贫下中农)和中农成为两大利益群体。在合作化的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来自农村社会内部的这两种对抗的力量。一方面,是以中农为主体的农民对财产权利的强调;另一方面,是以贫雇农为主体的农民对财产权利的混淆。在毛泽东那里,它们分别被称作“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杜润生,1985:12)。毫无疑问,当时为了推行合作化,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被片面夸大,而现实生活中,这两种相反力量的角逐,则反映在整个合作化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从最初的入社,到合作社内部的分配。这一点,当时主管农村工作的邓子恢认识得很清楚:“你说他(上中农)愿意入社,我就不相信。因为他的生产水平高,你合作社办了三四年也不一定超过他,要他参加合作社,和他平分,他就不干。”(薄一波,1991:353)在“毛式社会主义”主宰中国政治风向的宏观背景下,体现平均主义力量的贫雇农得以大获全胜。

当时将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称作“社会主义空气”(薄一波,1991:137),但是正如薄一波后来指出的,那不是社会主义的空气,“有不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属于‘合伙平产’的平均主义‘积极性’”(薄一波,1991:358)。在当时,有一些非常形象的说法来描述这样一个过程,譬如“贫雇农割中农的肉”“贫农揩中农的油”。毛泽东本人也意识到“揩油”问题造成的不公道,他说,“应当教育农民不要‘揩油’……但同时应当教育中农顾全大局,只要能增产,只要产量收入比过去多,小小的入社时的不公道,可以就算了”。(薄一波,1991:355)在此,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合作化过程中,农民平均主义是如何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结合起来而获取力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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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远航一号 2015-8-3 10:59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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