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法治,不要“礼治”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实际上是以“造资反线的反”、 “夺走资派的权”为其基本内容的。但是可以说,镇压(人民民主)与反(资反线)镇压,贯串了整个文化大革命的全过程。而且,一九六八年以后的多次运动,也总是要打击文化大革命中起来造反的人们,简直非把他们打下十八层地狱不可,正是把文化大革命的革命群众运动镇压下去之后,林彪体系才得以确立,他们也才能把封建宗法性的字句塞进一九七O年的“新宪法”(草案)中。 这个基本事实说明了封建性的社会法西斯专制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危险。 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脱胎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几千年封建专制所形成的传统,顽强地盘踞在政治,思想,文化,教育以及法律等上层建筑各个领域。 刘少奇,特别是林彪身上所表现出来的强烈的封建性和宗法性,难道还不足以证明:“反封建”依然是我们继续革命的一个重要内容么? 还有什么能比“谁反对毛泽东思想就打倒谁”的原则更能成为维护林彪体系“礼治”的神圣支柱呢?名为树人,实则树己。如果林彪能够“名正言顺”地上台的话,岂不成了“谁反对林彪就打倒谁”了(他实际上不是已经实行了)吗?而且任何一个大人物只要他宣布自己是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化身,他便从此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了!而那“一小撮”竟敢冒犯了他的尊严的革命群众便决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了! 如果我们不去反对这种封建宗法性的“君臣父子,不得犯上”的礼治原则,我们能够把无产阶级专政的“镇压敌人,保护人民”的法治原则真正实行起来么? 这的确是一个极大的矛盾——一方面,党的一元化领导决不可动摇;一方面,“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走资派”,而这些走资派又恰恰是他们所把持的地方和部门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具体体现者。 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应当怎样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对党的走资派和错误路线斗争的权利呢?这是摆在“四届人大”面前的一个大课题。 不用说党的领导应当细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也不用说人民群众有对党的各级领导实行革命监督的权利,更不用说对走资派造反有理了;即使群众的意见是错误的,过火的,或者由于对党的政策某些方面的不理解而发生不满,难道就可以“说不服就压,压不服就抓”么?而且,香花和毒草,正确与错误,革命还是反革命又常常是不那么容易鉴别的, 要有一个过程,要经历时间的检验。因此,我们不应当怕光明正大的反对派,界限是服从纪律和不要搞阴谋诡计。 四届人大应当明文规定除了杀人放火、流氓盗窃等刑事犯和挑动武斗、组织阴谋集团等分子必须实行专政外,应保障人民群众的一切应有的民主权利。 2.限制特权 承认不承认在中国正在出现一个如苏联那样的特权阶层(刘少奇、林彪等不过是他们政治上的代理人罢了),这是肯定还是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基本理论问题。 必须首先指出,我们党多数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是,这个特权阶层是客观存在的,是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所不以人们意志转移而产生的。 “当今社会走后门成风”的现实从哪里来的?对社会产品的肆意挥霍,惊人的高级享受是哪里来的?相当一部分高干子弟几乎是理所当然享有财产,权力的变相世袭又是从哪里来的?新资产阶级占有方式和维护这种占有方式的政治手段凭借的又是什么呢?文艺、教育、 “五•七干校”、上山下乡、吐故纳新、上大学、培养接班人等等,几乎每一个被人们称为“新生事物”的地方都可以成为特权显圣的场所。 列宁曾经指出:“对苏维埃政权留用的资产阶级技术专家实行高薪制,虽然是必要的,但有着腐化的作用,影响到苏维埃政权。”难道我们不可以说苏联演变是从苏联党的高级干部实行高薪制而向资产阶级专家看齐开始的么?在我国,对据说为革命流了很多血汗的老干部实行某种特殊的照顾即使是传统所允许的,老百姓也没有表示多大异议的话,但是我们能够轻视它对政权的腐化作用和对新的社会关系带来的影响么?我们能够对正在产生和形成的新贵族、新资产阶份子熟视无睹么? 我们不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我们承认在我们社会的现阶段存在着种种差别,它并不是一个法令所能完全消灭的。但是,社会主义革命运动的自身发展规律不是要扩大这些差别而是要消灭这些差别,更不允许这些差别被扩大为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特权。特权本身是和老百姓的利益根本对立的。为什么我们要那么回避对于特权的批判呢?为什么要用所谓“好人”、“坏人”的问题去偷换“走后门”反映在路线上的大是大非呢? 四届人大应当明文规定限制特权的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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