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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六天前看到的一篇文章

2012-3-24 20:47| 发布者: 尹人| 查看: 1147| 评论: 1|原作者: 上山打老虎啊

摘要: 中共党组织免除王立军行政职务是否违宪违法?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教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长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行为的性质,本公民不知细里不予评论,现仅就中共重庆市委免除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长职务,中共中央免除王立军重庆市副市长职务之事的不明之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教以解疑惑。 王立军事件简扼回放: 2012年2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微博称:“近日市委决定,王立军 ...

中共党组织免除王立军行政职务是否违宪违法?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教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长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行为的性质,本公民不知细里不予评论,现仅就中共重庆市委免除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长职务,中共中央免除王立军重庆市副市长职务之事的不明之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教以解疑惑。

 

王立军事件简扼回放:

2012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微博称:近日市委决定,王立军同志不再兼任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以副市长身份分管联系经济领域工作。

28日外电报道: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维多利亚· 纽兰8日证实,中国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在美国领事馆有一个约会,后来自行离开

而就在当天,重庆市政府发布信息称,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

外电报道之后的第二天29日,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应询答问时表示,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于26日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1天后离开。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调查。

314日,温家宝总理在人大记者会上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王立军事件发生以后,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取得进展,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第二天上午10时,官方媒体传出,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央已经决定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副市长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这里说的中央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

 

本公民从该事件开始就如堕烟雾,疑窦丛生,这里只提三点疑惑就教。

疑惑之一,中共重庆市委有权免除重庆市公安局长职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这就是说,宪法和具体法都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的职务的选举和罢免的权力在于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公安局长属于国家机关行政职务,那么,中共重庆市委有权免除重庆市公安局长的职务吗?宪法的哪一条和哪部法律授予中共重庆市委这种权力呢?

疑惑之二,中共中央有权免除直辖市副市长职务吗?

根据前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无权指定和罢免地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那么,中共中央有权免除直辖市一位副市长的职务吗?宪法的哪一条和哪部法律授予中共中央这种权力呢?

疑惑之三,中共中央已然自行罢免了王立军的副市长职务,然后再按程序办理,这就是国务院总理说的以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理吗?宪法和法律有这种规定吗?这是哪家的法律呀?这是什么程序啊?这能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吗?法律的实体公正是法律的生命,而程序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某一个党的中央自行免除了国家官员的行政职务,然后才由人代会去按程序办理(即按照这个党的中央的意志演绎法律程序),岂非天下奇闻,咄咄怪事?这就是中国特色吗?几千年都在说,法律岂能当儿戏?现在不就是在做法律游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那么,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及其下属的重庆市委员会有什么权力超越宪法和法律,有什么权力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惯例,请问惯例是法律吗?有人还可能会说,《什么什么规定》授予中共有这种特权,但是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有人更可能会说,中共规定中共要管政军公检法司工青妇团企事业一切干部。那么公安局和市政府到底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属于中国共产党?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是党大,还是国大?难道在宪法之上还要有一个更高的法律吗?在全国人代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上还要有一个更高的权力机关吗?国家需要太上皇吗?有人更可能气冲斗牛地说,中共是执政党。且慢!宪法中有执政党这三个字吗?

没有授权而滥施,就是违宪违法,就是篡权,没有任何合法理由能为这种篡权行为辩解。按照宪法的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本公民尚未见到我国有此追究违宪行为的维宪先例,因此不惴冒昧地请教,请予赐教为盼。在此,本公民建议,尽快建立宪法法院,审查违宪问题,处治违宪行为。

因为全世界众所周知的原因,本公民不便签署真实姓名,敬请鉴谅。但是如果使用秘密手段和技术手段逼迫本公民,本公民不怕对簿公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公民

 

2012. 3.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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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沉默地看 2012-3-28 18:41
这年月问这问题,是不是有点太呆子了?
在天朝上国,最不值钱的就是宪法,最无廉耻的就是张口闭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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