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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利润和阶级斗争 —— 兼论中国资本主义的特点和矛盾

2016-6-21 01:19| 发布者: redchina| 查看: 17025| 评论: 5|原作者: 李民骐

摘要: 中国的无产阶级,能不能解决世界各国无产阶级到目前为止尚未能够解决的历史性难题,走出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做成一番前人没有做成过的伟大事业,取得世界上其他无产阶级还没有取得过的伟大胜利?用自己的伟大行动来回答这些问题,这就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

资本主义发展和中国就业结构的变化

            在过去四分之一个世纪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中国的就业结构发生了两个方面的趋势性变化。一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大批劳动力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由农业转移到非农业,因而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由九十年代初占全部就业人员的约60%下降到现在的约30%;再就是伴随着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社会主义残余的消失,非农业就业本身发生了“非正式化”,也就是原来劳动者权利较有保障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正式”经济部门大大萎缩,而劳动者没有权利或权利没有保障、资产阶级政府的法律也不能有效约束的大量私营、个体“非正式”部门则快速扩张。

            图七说明了中国各类就业占全部就业人员比例变化的情况。

 

【图七】




            1990年,在农村的农业劳动者(即通常所说的“务农农民”)和从事非农业活动的个体劳动者有3960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的61%。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当时的名称是“城镇单位职工”)有1410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的22%。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有670 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的1%。除了上述三类部门以外的城乡非正式就业人员1040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的16%

            当时的城乡非正式就业人员中,大约有2300万属于城镇非正式就业人员,8100万属于农村非正式就业人员。1990年,乡镇企业职工总数为9300万人,外出农民工约2200万人。外出农民工中,约40%属于进城农民工,另外60%属于在外地农村打工的外出农民工。所以,当时的城乡非正式就业人员,大约90%属于乡镇企业职工,其余则多为进城农民工。

            2000年,在经历了九十年代的大规模私有化以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全面确立,中国的就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农村的农业和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的总数下降到了3850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下降到了53%。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总数大幅度下降到了1130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下降到了16%。另一方面,城镇私营和个体单位的就业人员迅速增加到340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增加到了5%

            在九十年代,扩张幅度最大的就业类型是城乡非正式就业人员,至2000年达到了1890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达到了26%。其中,8500万人属于城镇非正式就业人员(几乎相当于1990年的四倍),10500万人属于农村非正式就业人员。当年,乡镇企业职工人数为12800万人,进城农民工估计为4200万人。城乡非正式就业人员中,大约70%属于乡镇企业职工。至2006-2009年,城乡非正式就业人员达到了历史最高峰,总数保持在近2.3亿,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了30%

            2008年以来,中国的就业结构出现了某些新的变化。一方面,农村的农业和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的数量加速下降,至2014年已经减少到了26100万,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大幅度减少到了34%。另一方面,在非农业领域,中国的就业结构出现了某种“再正式化”的倾向。这种“再正式化”倾向,部分是由于统计范围的变化,如2013年,部分原乡镇企业就业人员被调整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但是主要地,是反映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扩大企业规模,也要求资产阶级国家加强执行其已有的一些制度、法律。除此以外,广大劳动群众以及一部分进步知识分子为了争取劳动者权益而进行的斗争,也迫使资产阶级政府对阶级关系做了某些调整。

            2002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下降到了10600万人,这也是历史最低点。此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数量缓慢回升;2008年以后,加速回升。至2014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达到了1830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了24%,甚至超过了九十年代初的水平。

            2000年以来,城镇私营和个体单位的就业人员继续迅速增长,至2014年,已经达到了1690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了22%。另一方面,至2014年,官方就业和工资统计仍不能有效覆盖的城乡非正式就业人员减少到了16000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也减少到了21%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数达到了2亿7400万人,其中10600万人为本地农民工,16800 万人为外出农民工。全国农民工中,17%属于所谓“自营就业”,即从事个体劳动。扣除从事“自营就业”的农民工以后,全国从事雇佣劳动的农民工总数约为22700万人,与城乡非正式就业人员相比,多出近7000万人。这7000万人,估计主要是受雇于城镇私营和个体单位。

            如上所述,在1990年至2014年的整个时期,在农村从事农业和非农业个体劳动的劳动者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的绝大部分。1990年,这两部分劳动者之和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的83%2014年,这两部分劳动者之和,仍然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的57%。且关于这两部分劳动者工资和收入的官方统计较为完备,所以可以这两部分劳动者的工资和收入为基础,估算全社会的劳动收入总和。


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

            首先来看在农村从事农业和非农业个体劳动的劳动者。按照官方统计,这部分劳动者的收入属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国家统计局发布自1980年至2012年历年的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2013年和2014年,国家统计局改为发布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可支配收入

      在估算1985年至2012年的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时,我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再乘以乡村人口,即得到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总额;2013年和2014年,则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可支配收入,再乘以乡村人口。

      中国从1982年开始逐步解散人民公社,一直到1984年才完成。1985年以前,农村劳动者参加集体农业生产所获得的收入被国家统计局列入了工资性收入。为了与1985年以后的数据可比,在估算1980年至1984年的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时,我先用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和人均工资性收入之和乘以乡村人口,得到农村劳动收入总额;再用农村劳动收入总额减去乡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所剩余的部分即为所所估计的农村劳动者个体经营收入与参加集体农业生产所获得收入之和,以此作为1980年至1984年的“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总额

            图八比较了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和按照官方的投入产出表计算的农业劳动者报酬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图八】




            1990年至1997年,按照投入产出表计算的农业劳动者报酬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和农村家庭经营收入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大致相当,都在80-88%之间波动。但是,自1997年以后,特别是自2002年以后,二者的运动方向发生了令人难以理解的背离。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自1997年以后直线下降,直到2012年下降到45%,才初步稳定下来。2002年以后,按照投入产出表计算的农业劳动者报酬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却显著上升。2007年以后,投入产出表索性在农业部门中不再计算营业盈余(即资本收入)。到了2012年,由于政府给农业的补贴超过了农业固定资本折旧,竟出现了农业劳动者报酬大于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情况。

            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不包括从事农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如国营农场职工的劳动报酬)。2012年,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有339万人,平均工资约22700元,工资总额约770亿元。另一方面,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包括从事非农业的个体劳动经营收入。2012年,农村个体就业人员达到近3000万人,相当于当年农村农业劳动者和非农业个体劳动者总数的约10%。当年农村家庭经营收入总额为22700亿元。假设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与农业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一样,则农村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的家庭经营收入总额约为2300亿元,抵消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以后还富余1500亿元。如此算来,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有可能高估而不是低估农业劳动者报酬。

            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中国确立以来,农村已经发生了严重的贫富分化。据国家统计局的农村居民调查,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3533元,但是最富裕的20%农户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8500元,最贫困的20%农户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仅有938元。2012年,中国乡村人口64200万人。如果所有农村人口都能获得最富裕20%农户的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则农村家庭经营收入总额才可以达到54600亿元,才能大致相当于投入产出表所报告的农业劳动者报酬总额53000亿元。可见,投入产出表所报告的农业劳动者报酬很可能不符合绝大多数农业劳动者实际的劳动收入状况,而是包含了大量的农业资本家收入和其他剥削收入。

            2012年,按照投入产出表计算的农业劳动者报酬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101%,而农村家庭经营收入仅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45%,两者相差56%2012年,农业国内生产总值占全部国内生产总值的9.5%。所以,仅高估农业劳动者报酬一项,按照投入产出表计算的劳动者报酬,即高估了全部劳动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约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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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yiou 2016-8-20 16:16
谢谢。我必须用word下载慢慢看,提高识别能力。再次谢谢:)
引用 redchina 2016-6-3 23:48
这篇关于“工资、利润和阶级斗争”的长文,在发表后得到一些读者意见。作者根据读者的意见对有关数据、内容又做了一些修改,将主要的相关数据分析向前推进到了1980年,对于产出资本率、利润率做了较大修改,并修改了相关文字,特别是在附录中增加了1952年以来的资本产出率内容。以上,对于我们正确分析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目前矛盾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都有重要意义。另外,并答复了05txlr同志的评论。所以将其重新推荐到显著为止,利于进一步讨论。
引用 redchina 2016-6-3 23:35
05txlr: 请教李民骐同志: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 ...
05txlr 同志,谢谢评论。不要那么客气,一起讨论。
你所引用的马克思这几段话,在国内外马克思主义学者中都有讨论。其中第一段,当然说的是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几种生产方式,但是不等于说世界上每一个地方、每一种文明都必须要经历那几种阶段。至于什么是亚细亚的、什么是古代的,到目前为止并无定论。你所引用的第二段,专指的是与商品生产相联系的生产方式,而并不是在某一历史条件下占主要地位的生产方式。比如,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一般来说,当然是与小农民、小市民相联系的,但是这样说,就没有考虑到中国当时占主要地位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地主阶级剥削基础上,政治上又以中央集权帝国为基础,后者并且发挥重要的经济职能。中国自秦汉至明、清初的生产方式,显然不是欧洲式封建社会。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也不尽然(05txlr 同志想必熟悉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的一些相关讨论)。称之为“中国式封建社会”也不过是权宜之计。总之,还是要根据历史情况严肃地、实事求是地讨论。
引用 05txlr 2016-5-24 08:51
请教李民骐同志: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后来,他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章中说的:“作为商品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质;作为商品,它们都要经历交换过程和随之发生的形态变化。”
    再加上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高级阶段”。
    ——这可不可以算是马克思的“一切人类社会的发展都必须经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五阶段’社会发展论”?
    即:“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五种生产方式、五个社会发展阶段? ...
引用 redchina 2016-5-16 01:23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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