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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中的隐蔽雇佣关系与资本积累

2016-9-21 23:5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567| 评论: 1|原作者: 陈义媛|来自: 开放时代

摘要: 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是中国农业转型的一个重要部分。关于世界各地农业变迁的研究已经有深厚的基础,讨论的焦点在于农业资本化是否改造了家庭农业、是否必然带来雇佣关系的大规模出现,以及如何理解农业资本与家庭农业之间的关系等。随
二、龙头企业的土地经营策略调整:从横向一体化到纵向一体化

  (一)横向一体化的土地经营策略


  2009年,A公司以每亩200元/年的流转价格在平晚县一个乡镇里流转了近1200亩土地,开始进行规模经营的试验,流转期为5年。这一年,A公司投资190多万元用于购置各类农机具,并成立了专门的耕作部,2名经理主要负责制定农事规划,3名耕作管理员负责安排农机手和十多名农业雇工完成耕作。农机手按1200元/月的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支付工资;农业雇工负责一切田间管理工作,每生产100斤稻谷可得15元③。这种土地经营方式类似于一般意义上以雇工为基础的大农场:公司拥有或购买了土地、机械、农资等一系列生产资料,并依靠雇工和监工进行生产,这种以横向的土地集中为特征的经营方式,可以称之为“横向一体化”(黄宗智,2010)的经营策略④。


  然而,这种经营方式出现了诸多问题。首先,由于缺乏经验,劳动力成本远远超出预算。其次,劳动监督面临重重困难,耕作部的一位经理抱怨,当地农户“素质”太低,把本该用在公司土地上的化肥、农药偷偷拿回家;喷洒农药时为了图省事,喷洒不均匀,导致病虫害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收割时,偷偷背稻谷回家;不仅如此,周边的其他农户也以“捡稻谷”⑤为名,偷公司的稻子。第三,灌溉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由于灌溉水源不足⑥,公司的雇工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本村其他农户先灌溉,不愿意因外来的老板而得罪本村村民,公司的土地往往灌溉不足,直接导致减产。在种种经营困境下,A公司在2009年亏损了20多万元,从而不得不调整经营策略。


  2010年,A公司对土地经营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公司彻底退出种植环节。所有土地被外包出去,给“代管户”耕作;农机被承包或折价卖出。但土地经营权在名义上仍然是A公司的,公司通过控制农业种植的上游和下游环节——农资供应和稻谷收购——来实现对种植环节的整合。这种方式可以看做是“纵向一体化”的形式。


  (二)纵向一体化的经营策略:公司 + 代管户 + 耕作户

  自2010年开始,A公司开始将土地划分成200亩—1000亩的地块,分块外包给代管户,代管户与公司签订土地代管协议,支付每亩200元/年的土地流转费,并必须购买公司提供的农资“套餐”(包括种子、农药、化肥、机耕、机插、机收六项⑦),此外,代管户需在收割后将稻谷卖给A公司⑧。


  不过,这类代管户往往缺乏农作经验,其主业通常在非农领域,例如建筑业或自营小商铺等,土地经营对他们而言只是一种尝试:如果能有收益就继续投入,如果不能,就随时退出。这类农业经营也被称为“农场外的农业”(agriculture beyond the farm)(伯恩斯坦,2011:167)。这类代管户需要雇佣“耕作户”进行田间管理,也按每生产100斤稻谷15元的价格付酬。A公司称这些代管户为“穿着皮鞋种地的人”,他们被宣传为“新农民”,并制造出一种幻象,似乎农业既轻松又赚钱。而真正从事田间劳作的耕作户则是农村的中老年人(50岁左右或更高),他们因种种原因无法外出务工,从而成为农业雇工。


  陆华满是A公司在2011年最大的代管户,从A公司承包了800亩地,并雇用了22名耕作户来管理。他是平晚县的一个建筑业包工头,还做一些运输生意,家住在县城。他平时主要在建筑工地上,农事安排由他决定,并电话通知耕作户。由于常年不在田间,陆华满从耕作户中找了一位秘密监工,以私下付工资的方式请他监督其他耕作户,以保证他们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但这种监管方式并不十分有效,加之每个耕作户负责的土地面积较多,无法精耕细作,当年陆华满只勉强维持了种植上的收支平衡。


  显然,这种方式也并不理想。由于代管户的主业是非农行业,他们并不参加劳作,甚至不参加劳动监督,却要分取一部分农业利润,也就是说在“公司 + 代管户 + 耕作户”结构中出现了公司和代管户两个不劳而获的食利阶层。然而,种植环节的低利润无法维持两个食利阶层的同时存在。一旦收益达不到他们的预期,代管户的流失率就很高,A公司不得不花更多成本去寻找新的代管户。因此,一年以后,这种模式也被放弃。


  (三)纵向一体化模式的调整:公司 + “代管户”(兼“耕作户”)


  2011年年末,A公司在寻找下一年的代管户时,将原定的200亩—1000亩承包单位缩小到100亩—200亩,并明确要求代管户必须亲自管理土地,不鼓励雇用耕作户。新的代管户不再是“穿着皮鞋种地的人”,而是“穿着草鞋种地的人”。他们不再是那些在非农行业做生意的老板,而往往是在村庄多年从事农业的农户。这类代管户除了在农忙季节雇工外,自己从事耕作,因此能保持相对高的产量。如此,代管户队伍能相对稳定,A公司也能从农资套餐和稻谷贸易中获取稳定的利润。本文第三部分将从代管户和公司两方面对这一模式做更详细的讨论。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代管户之所以从A公司承包土地,而不自行流转土地,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A公司有现成的连片土地,这些土地的流转有地方政府的大力帮助⑨,如果由农户自行去流转土地,需要一家一户去谈,尽管并非不可能,但显然从A公司承包土地是一条捷径。第二,从A公司承包土地能减少现金压力,因为农资的费用由A公司垫付,代管户只需要在收割后与公司结算就行,对于缺乏资金,但又希望能够承包土地的农户来说,这是有吸引力的。


  至此,A公司已经发展出相对稳定的土地经营模式。其变迁过程表明,就大规模土地经营而言,横向一体化的生产组织形式并不适用,大规模雇工生产的方式最终被放弃了。也就是说,当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发生的并不是像英国圈地运动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离的状况(马克思,2004:822);相反,A公司的策略恰恰是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重新结合”——尽管这种“结合”是被改造过的。从世界范围的农业转型过程来看,这并不能算是中国特色。尽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工业组织形式类比农业资本主义的结构,认为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终将形成农业资本家与农业无产工人之间的对立。然而,事实是家庭农业仍然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存在,农业无产工人并没有成为普遍性的存在。对于为什么农业企业没有像工业生产中那样形成大量雇佣劳动,马克思主义学者内部也存在激烈的争论。伯恩斯坦(Bernstein, 2009)指出,马克思主义者的争论中主要形成了四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农业生产的自然环境风险加剧了其市场风险;第二种观点从劳动时间和生产时间的断裂来阐述农业中的资本障碍,即农作物的自然生长时间长于生产者的劳动时间,而资本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才能占取剩余价值,因此构成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的障碍(Mann & Dickinson, 1978);第三种意见认为,资本更愿意将地租的负担留给农民来承担(正如将农业风险留给农民来承担)(Djurfeldt, 1981);第四种解释指出,劳动监督的困难、劳动力价格的上涨都使资本更愿意让农民来完成农业生产(Koning, 2002)。无论如何,这些争论指向同一个事实,一些企业进入农业领域时并没有采取直接的劳动雇佣方式来组织生产。这是否意味着,龙头企业介入农业生产,并没有改变当地的生产关系,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关系并没有扩展?接下来的两节将从A公司和代管户之间的关系入手,考察代管户被整合进公司的产业链后,如何促进了公司的资本积累,并进一步探讨A公司与代管户之间关系的实质。


三、农业中的资本积累:龙头企业在农业上游和下游环节的盈利


  尽管A公司退出了直接的水稻种植环节,但仍然通过控制农业生产的外部条件(其核心是土地)主导了整条产业链。一方面,与A公司签订土地代管协议的代管户必须从A公司购买农资套餐;另一方面,代管户需将稻谷卖给A公司。通过控制农业生产环节,A公司从整个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获取利润。如伯恩斯坦(2011:97)所说,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农业”或“农业部门”,指的是农业生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专业活动,包括农业生产的“上游”和“下游”环节,这些经济活动都影响着农民的生产和再生产。所谓“上游”,指的是农业生产的必要条件,“下游”则是指农产品的加工、流通和销售。


  A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介绍,从每亩土地的“农资套餐”中,公司获取的利润大约是130元⑩。这是公司从水稻生产的“上游”环节获取的利润。如这位负责人所说:“只要土地在我公司名下,我就会保证这块土地上的所有农药、种子、化肥都用我公司的,我流转了土地,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就是我的。其他公司想卖(农资)到我的土地上,那绝对不可能!”这也解释了为什么A公司如此急切地想要扩大土地规模,因为它控制的土地面积越大,从农资套餐中获得的利润就越高,而这部分利润几乎不用承担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一种“圈地运动”(张玉林,2015)。


  土地流转成为A公司形成农资销售垄断的一种方式,不仅使它获得一般利润,更让它获取了超额利润。在访谈代管户时,几乎所有人都表示,A公司在农资套餐中赚了他们的钱,因为套餐中的农资价格比市场上同种农资的价格要高。根据代管户们的计算,每亩地的套餐中,农药、种子、化肥三项价格比市场价格要高出大约50元—80元。如果我们认为,普通农资经销商按一般市场价格销售农资,能获得一般利润的话,则A公司通过控制土地形成垄断,从农资套餐中获得了每亩50元—80元的超额利润。代管户明知如此,仍然从A公司购买农资,因为不这样做他们就无法从A公司获得土地。


  除了从农资销售中获取利润外,A公司还从稻谷贸易中赚取利润。由于代管户的农资费用是由A公司先垫付,到稻谷收割时再统一结算,因此A公司通常要求代管户将稻谷卖到公司。代管户也愿意如此,因为他们的种植规模通常在百亩以上,收割回来的稻谷如何晾晒,是一个大问题。对于一家一户不足10亩地的稻谷,只需在自家门前屋后的晒场晾晒即可,而大面积种植的粮食却没有足够的地方晾晒,且晾晒季节往往多暴雨,风险极大11。2011年,A公司在县政府的支持下建成了平晚县第一个稻谷烘干中心,代管户将稻谷卖给A公司,尽管需要支付烘干费,却能避免风险。


  在烘干中心外,A公司还自建以及租下了县里的几个大粮库,其粮库收储量共计可达五万吨12。在具备了粮食烘干和收储能力后,A公司得以通过稻谷贸易赚取差价,从稻谷产业链的“下游”获取利润。当代管户在收割季节将稻谷卖给A公司时,是一年中稻谷大量上市,价格最低的时候,A公司通过烘干储存,将稻谷留存到来年清明节前后卖出,此时正是青黄不接,是一年中稻谷价格最高的时候,平均每100斤稻谷的差价能达到10元左右。如果按照每亩土地产1000斤稻谷的平均产量计算,则A公司通过稻谷贸易,每亩地能获得的利润是100元。


  由此,A公司通过农资销售和稻谷贸易,从每亩地上获得的利润能达到230元,这部分利润的获得并不需要公司承担任何风险,而风险最大的环节已经外包给了从事种植的代管户。值得指出的是,A公司能从上、下游获取利润的关键就是对土地的控制。这种控制使得A公司尽管不介入直接的水稻种植,却能确保代管户购买公司的农资套餐,以及将稻谷卖给公司——如果发现代管户违约,公司可以将土地收回。这是建立基地的龙头企业与从事订单农业——不涉及土地流转——的龙头企业的重要差异,订单农业在中国的高违约率,已经在不同研究中体现出来(Guo & Jolly, 2008;Guo, Jolly & Zhu 2007;刘凤芹,2003)。为了减少违约率,一些公司采取了不同策略,例如,将基地选在地理上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地点,或选择经营销往海外的农产品(Zhang,2012)——通过地理上的隔绝或市场的限制来实现一定程度的垄断。这两类条件在主粮作物中都不存在,控制土地显然是在主粮作物种植中形成市场垄断的有效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笔者2012年在湖北一个稻米种植大县调查时接触到一个大型稻谷加工企业C,其经营策略的转变与A公司有极大的相似之处。C企业原本只从事稻谷加工,每年从全国各地收购稻谷,一年的运输费约达2000万元。由于收购稻谷时常常要与中小型加工企业抢购,耗时耗力,因此C企业决定将每年的运输费用用来建立自己的粮食生产基地。2010年年初,C企业在湖北签订了1万亩的土地流转协议,流转期为18年。最初,C企业也依靠雇工来经营大规模土地,但遭遇了A公司类似的挫折,此后也同样将土地分成不同地块外包出去。尽管A公司以农资经销为主业,C企业为稻谷加工企业,但二者分别将产业链从上、下游两个方向延伸至种植环节,本质上,二者都是通过控制土地,从而控制农业种植环节,并从农业的上、下游获取利润。这类企业在中国正在不断增加,在其他学者的研究中也有所涉及(例如,Zhang & Donaldson, 2010)。


  在“公司 + 代管户”的框架下,龙头企业并不直接介入农业种植环节,但通过控制土地和种植的外部条件,在产业链中起主导作用。在与其所带动的农户关系中,龙头企业的这种主导作用,也在其他学者的研究中呈现(武广汉,2012;黄宗智,2012;郭晓鸣、廖祖君、付娆,2007)。尽管种植环节被外包,但这一环节却是龙头企业连接上、下游的关键点,因此,下一部分将主要阐释代管户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以此揭示龙头企业在农业的上、下游环节所取得的利润的本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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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燧鸣 2016-9-22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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