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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中的隐蔽雇佣关系与资本积累

2016-9-21 23:5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565| 评论: 1|原作者: 陈义媛|来自: 开放时代

摘要: 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是中国农业转型的一个重要部分。关于世界各地农业变迁的研究已经有深厚的基础,讨论的焦点在于农业资本化是否改造了家庭农业、是否必然带来雇佣关系的大规模出现,以及如何理解农业资本与家庭农业之间的关系等。随
四、农业资本连构“家庭农场”:隐蔽雇佣关系的形成


  根据生产关系的四个维度——生产资料的占有、劳动分工、产品分配以及消费、积累和再生产的社会关系(伯恩斯坦,2011:33-35),笔者将农业生产者分为四种类型:小农、中农13、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资本主义农场(陈义媛,2013)。在这四种类型中,中农是本节的主要关注点,因为A公司的代管户大部分是由中农转化而来。在平晚县,中农的种植规模大约在20亩—50亩之间,他们除了种植自家承包地之外,还从外出务工的亲友处低价或免费流转来一部分土地,通过扩大土地规模,他们充分利用家庭劳动力,并能从农业中逐渐形成一部分积累,也可看做是对“过密化”(黄宗智,2000a,2000b)农业的一种突围。正因为中农逐渐形成的积累,他们有潜力——其中一些中农也有动力——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阻碍中农扩大规模的障碍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连片流转土地的困难,另一方面是规模经营带来的资金压力。即便一些人脉广泛的中农能通过不懈努力获得土地——总有一些中农苦于流转不到连片的土地而停滞在中农状态,资金压力也是他们的大难题14。显然,与公司合作是中农扩大经营规模的一条捷径,既能获得大片土地,也能通过公司垫付资金减轻现金压力。2013年,A公司在平晚县的代管户共有40户,根据营利状况,可将代管户分为三种类型,以下分别选取每种类型的一位代表详述。


  类型一: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获利的代管户


  马富民(1965年生),水船镇三里村人。他从2013年开始与A公司签订了50亩的土地代管协议。2013年前,A公司只从三里村流转了一小部分土地,马富民耕种的20亩土地(大部分从外出务工的亲友处免费流转来)不在其中;由于A公司在2013年扩大流转面积,马富民无法再免费耕种原来的土地。但他借此机会,与A公司“合作”,将经营面积扩大到50亩。马富民也坦言,如果不与A公司合作,他不可能种下这么多地。


  为了节省成本,绝大多数农活马富民夫妇自己做,只在除草和背稻谷时雇工,其每亩地的成本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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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富民在当年的收成并不如他想象的那么理想,平均每亩地每季的产量只有700斤左右,不及其预期的800斤,但由于2013年的稻谷收购价格还在继续上涨,他的稻谷平均销售价格为130元/100斤,因此,2013年他每亩水稻单季的纯收入为157元,两季合计为314元,加上地方政府提供的150元/亩的双季稻补贴,每亩双季稻的总纯收入达到464元。马富民计算了他们夫妇在每亩双季稻上投入的劳动力,每亩土地上大约投入了4个工—5个工(一个劳动力劳动一天称一个“工”),按照每亩的纯收入计算,马富民夫妇每个工的收入为100元左右,这与当地一个普通建筑工的日工资相当。


  对于“工”的计算,有必要特别加以说明。农业的季节性特征,使农户家庭在日常劳作中需要作出独特的劳动安排。今天的绝大部分农户都不仅仅从事农业,还在农闲时节在临近地区打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典型的如开货车、在附近工地打零工等,这当然也不是中国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小商品生产者的共性(Bernstein, 2009)。因此,代管户所计算的在每亩土地上所投入的“工”,应在此基础上理解。马富民夫妇在每亩水稻上投入的“工”,穿插在他们其他的经济活动中,比如养殖、作建筑工地上的泥水匠等,其家庭劳动力一天的劳动安排中可能只有约一半或三分之一在水稻种植上,马富民将每亩水稻种植中所投入的“工”单独计算,得出每亩投入4个工—5个工的估算值。因本研究重点关注水稻生产状况,因此仅就水稻生产一项来计算其收益状况。


  类型二:主要依靠机械出租获利的代管户


  刘俊才(1960年生),水船镇松柏村人。他从2011年开始与A公司签订土地代管协议,面积为110亩,种植单季稻。刘俊才所代管的土地就在他本人所在的小组。每亩地的成本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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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俊才在2012年的平均亩产量是1100斤(他因为这样的高产而在当年被A公司评为“种粮能手”),稻谷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25元/100斤。他在水稻种植方面的每亩纯收益为417元,种植方面的总收益达到45870元。刘俊才夫妇在每亩水稻上投入的工大约为2个—2.5个,也就意味着每个工的收益为160元—210元,相当于当地一个技术工的日工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刘俊才因为自己拥有大中型农机(1台大型收割机、2台中小型犁田机,共花费72000元),因此所代管的110亩土地上的犁田、收割由自己完成,A公司付给他180元/亩(犁田、收割分别为90元/亩)。除去机械作业在每亩地上消耗的50元的燃油费、机械磨损费(刘俊才的估算),从机械作业上,刘俊才的纯收入是14300元。


  除了在代管的这110亩土地上使用机械作业外,刘俊才也通过机械出租赚取利润——给没有农机的农户犁田、收割。其中,犁田的收费是100元/亩,收割的收费为90元/亩;开犁田机作业的成本(包括燃油费和机械损耗)为20元/亩,开收割机作业的成本(燃油费和机械损耗)为30元/亩15。2012年,刘俊才的犁田机作业面积一共为150亩,收割机的作业面积为近1300亩(均包括代管的110亩)。因此,在机械作业方面,刘俊才的纯收入达到88900元(包括了代管的110亩地的机械作业收入14300元)。显然,对于代管户刘俊才而言,机械作业的收入远高于他从种植水稻上获取的收入。但代管土地对他来说又十分重要,因为他需要保证一定量的机械作业面积,尤其是在当地的农机拥有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


  以上两个代管户是在A公司的所有代管户中经营成功的两类代表。第一类代管户,如马富民,家中只有小型农机,他们也只与公司签订相对小面积的土地代管协议,主要依靠最大限度地投入家庭劳动力而获得收益,只在农忙季节少量雇工。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代管户从每亩土地上获得的收益,仅等于所投入劳动力的日工资。按照马富民的计算,他们夫妇在每亩水稻上投入4个工—5个工,每亩双季稻的纯收益为464元,因此,每个工的收益仅在100元左右,这与当时一个普通建筑工人的工资相当。而对这一点,马富民也非常清楚,这类代管户常说,“我们赚的就是个劳力钱!”


  第二类代管户,如刘俊才,他的家庭收益主要来自于机械租赁收益,而不是水稻种植。刘俊才的机械租赁收益几乎达到他种植收益的两倍。这类代管户通常拥有大中型农机,并且有极大的动力来扩大机械作业面积。因为市场上的农业机械更新换代速度极快,两三年就有更新、性能更好的机器出现,快的甚至每年都有新机器,而农机价格通常又很高,在农机占有率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农机手们急切需要以最短的时间收回购机成本,并获得收益。因此,一些农机手试图以流转土地的方法保证一定量的作业面积,这正是刘俊才这类农机手与A公司签订土地代管协议的原因。刘俊才与马富民的不同之处还在于,前者使用的雇佣劳动多于后者,这一点都不难理解,因为刘俊才在机械作业方面投入了更多劳动,机械作业的利润显然更高。但若仅从水稻种植方面来看,刘俊才夫妇在每亩水稻种植上投入的工为2个—2.5个,每亩纯收益为417元,即每个工的收益为160元—210元。这个收益高于马富民,然而,也只等同于当地一个技术工的日工资。鉴于刘俊才在农业方面的丰富经验和所获得的高产量,可以认为刘俊才在农业种植方面也是“熟练工”。如此,就种植层面而言,刘俊才和马富民并没有本质差别,他们所获得的种植收益都仅仅是所投入劳动的日工资。刘俊才对此也有抱怨,认为公司通过农资套餐拿走的利润太多,他提到曾和A公司的老总当面有过争执:“你们(指A公司)吃饭,我们这么多人(指代管户)也得喝点稀饭吧?!”即便刘俊才的状况在所有代管户中已经算不错的,但他仍然认为公司“剥削”(刘俊才自己的表述)太多,并表示等再过几年他就从A公司退出,自己想办法流转土地来经营。


  代管户们之所以反复强调自己赚的只是“劳力钱”,可以从他们与普通农户的种植收益对比中来理解。对平晚县一个普通水稻种植户来说,除掉农资投入和其他成本,农户每亩水稻(指单季稻,当地农户种植双季稻的已经极少)2013年的收益大约在800元—900元左右——因为种植面积小,普通农户的产量往往更高,但他们投入的劳动力也更多——远高于代管户的纯收益(以同样方式计算的代管户刘俊才的单季稻亩收益为417元)。也就是说,如果去除劳动力成本(按劳动力工资计算),平晚县的普通稻农仍然能获得每亩300元—400元的收益,而代管户则几乎没有任何剩余。对比国家统计数据,2013年全国水稻种植的平均每亩现金收益为734.74元(每亩“总产值”减去“物质和服务费用”、“雇工费用”、“土地流转租金”),即使除去劳动力成本(“家庭劳动力折价”),每亩仍有303.96元的剩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2015:6)。而对代管户来说,扣除了劳动力成本后,他们就没有剩余了,他们的收益仅仅是劳动投入的日工资。


  然而,即便如此,也并不是所有代管户都能获得收益,那些既缺乏劳动力,又没有农机的代管户,就基本处于亏损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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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燧鸣 2016-9-22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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