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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中的隐蔽雇佣关系与资本积累

2016-9-21 23:5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566| 评论: 1|原作者: 陈义媛|来自: 开放时代

摘要: 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是中国农业转型的一个重要部分。关于世界各地农业变迁的研究已经有深厚的基础,讨论的焦点在于农业资本化是否改造了家庭农业、是否必然带来雇佣关系的大规模出现,以及如何理解农业资本与家庭农业之间的关系等。随
  类型三:既无劳力,又无农机,亏损经营的代管户


  万英恒(1953年生),平湖镇人。2012年他与A公司签订了260亩土地代管协议,种植单季稻。由于所代管的土地位于仙府镇,万英恒夫妇需要在平湖镇和仙府镇来回奔波。表3展示了他们夫妇在2012年的种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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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是“外人”,万英恒夫妇在仙府镇的种植中遇到了种种困难(与A公司在第一年经营时遇到的困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结果,他们的平均产量只有850斤/亩。2012年,水稻收购价格为125元/100斤,因此,他们的每亩总收入为1062.5元,抵不上他们在每亩土地上的成本投入。


  万英恒的故事与前两位不同,由于他们夫妇都年近六旬(在当时),缺乏足够的劳动力,因此很多环节不得不依靠雇工来完成,他们在雇工上的支出几乎是马富民的两倍(即便不计插秧费用)。他们在种植上的亏损几乎是可预见的。而这对夫妇也并没有农业机械,缺乏机械租赁的收入,尽管在2013年为了还债,这对夫妇依然与A公司签订了土地代管协议,并努力试图改进管理,但效果依然不佳。

  万英恒这类代管户的亏损,也使A公司在选择代管户时更加谨慎,因为代管户的亏损也使公司在粮食贸易上的收益减少。更关键的是,这种亏损状态会导致代管户的流失,使公司不得不重新寻找新的代管户来接管这片土地。因此,在2013年,A公司一位负责人明确表示,未来不再和50岁以上的农户签代管协议。公司更愿意与刘俊才这类有农机的农户签订代管协议,因为后者能从农机租赁中获得收益,因此更为稳定,可以减少公司的管理成本。当然,这也意味着未来成为代管户的门槛会越来越高。


  在以上三个案例基础上再来考察代管户与公司的关系,可以发现,代管户与A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劳动雇佣协议,只有土地代管协议,也就是说,A公司与代管户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不仅如此,代管户在表面上还维系了一定的自主性:生产资料全部由代管户购买——从土地流转费到全部农资、农业机械服务费,都由代管户支付;最终产品由代管户按市场价格卖给A公司——而不是像工厂工人一样,产品为公司所有,并由公司支付工资;代管户掌控着整个种植过程,农事安排由代管户自己决定,投入自家劳动力还是雇工,也取决于代管户自身。也就是说,“家庭经营”的外壳仍然保留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司与代管户之间的关系,在当事人的日常表述中,常常以“合作”来指称。


  然而,从以上不同类型的代管户所得收益来看,他们从种植中的所得仅等于所投入劳动力的日工资——以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为参照。如果我们认为,工业领域的雇佣工人所得到的工资是被企业资本攫取了剩余价值后的工资,那么,代管户从农业中所获得的收益,也同样是被农业企业占取了剩余价值后的所得;从这个意义上,工业雇工与这种看似“自主的”家庭经营者并无本质区别,无论是工业领域的雇佣工人,还是农业领域的代管户,都为各自所从属的企业资本提供了剩余价值。这些剩余价值,正是龙头企业从农业生产上游(农资销售)和下游(农产品贸易)所得利润的根本来源。而代管户本身对他们被占取的剩余价值是很清楚的,在表述上体现为代管户们常常无奈说起的“我们赚的只是劳力钱”,以及如刘俊才这样的代管户对公司拿走太多利润的抱怨。因此,尽管在公司和代管户之间没有直接的,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雇佣关系,但公司资本却能通过将种植环节外包的方式获取代管户的剩余劳动。伯恩斯坦(Bernstein, 1977)对简单商品经济的分析也曾指出,在资本主义占主导的经济体系中,从事简单商品生产也被占取了剩余劳动,原因之一是农民的生产并没有完全专业化,原因之二是农民劳动时间被贬值。彼得•吉本(Peter Gibbon)和迈克尔•尼奥科斯莫斯(Michael Neocosmos)曾洞见性地指明,“判断一个企业或社会组织是否是资本主义,不在于这种组织中一定出现‘资本家-雇佣工人’结构,而在于其社会分工只能从资本-劳动关系来解释。” (Gibbon & Neocosmos, 1985:169)显然,代管户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只能从“资本-劳动关系”来理解,代管户表面的“独立性”、“自主性”掩盖了他们被占取剩余劳动的事实,因此笔者称之为“隐蔽的雇佣关系”。这种“隐蔽性”最早是在工业的小商品生产和大型资本主义企业之间的关系中被指出的,小商品生产者中相当一部分被视作“隐蔽的无产者”(“disguised” proletarian)(Gerry & Birkbeck, 1981)。农业中的这种隐蔽的雇佣关系,在中国农业转型的过程中已经有所发展,这种将种植(或养殖)环节外包给农户的生产安排并不少见,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安排下的农户所得仅为其劳动力工资,而企业则占取了农户的剩余劳动。


五、结论与讨论:“隐蔽雇佣”与资本积累


  回到文章第一部分所提出的几个问题。首先,关于龙头企业如何获取利润的问题,前文已经展示,在这家从事农资经销的农业上游企业将产业链延伸到种植环节后,经过不断调整土地经营策略,该企业最终通过控制种植环节,从农业种植的上游(农资销售)和下游(稻谷贸易)来获得利润。


  本文的重点是讨论企业与当地农户之间的关系,即农业资本如何连构(articulate)代表着非资本主义生产形态的家庭农业,并据此讨论家庭农业是否被改造。在A公司的案例中,代管户与A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劳动雇佣关系,二者的关系更像是公司将水稻种植环节“外包”给了代管户:公司提供土地、农资、垫付资金给代管户;代管户负责种出水稻,并将稻谷卖给公司。从一定意义上说,生产者并没有和生产资料分离,因为他们购买了所有的生产资料,所以他们不能被看作是无产化劳工。然而,从代管户所得收益可以发现,即便保持着“家庭农业”的形态,有一定的“自主性”,他们从农业中获取的收益却仅是所投入劳动的日工资,而没有如普通农户一样获得一定的农业剩余,代管户生产的农业剩余事实上被企业占取了,而这些农业剩余正是企业在上、下游所得利润的来源。也就是说,龙头企业对代管户农业剩余的占取并没有发生在直接的雇佣关系中。通过将种植环节外包,农业企业将这种雇佣关系变得更加隐蔽。谢国雄(1993:126)在对台湾制造业的家庭代工制研究中也指出,在代工制下,劳动力未被直接市场化,从而没有进入直接的雇佣关系中,反而以内含在零件或加工后的半成品形式在市场上交易,这种以极度市场化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不将自己看成一个劳动力的出卖者,是台湾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特色。在农业产业化下,公司与代管户之间的关系与这种企业和代工家庭之间的关系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劳动力在形式上没有被雇用,却处于隐蔽的雇佣关系中。巴纳吉(Banaji, 2002)关于不同地区商业地产上的劳动体制和劳动过程的研究提出,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下,劳动剥削可以通过一系列不同的社会安排来实现。显然,通过控制农业生产条件,将家庭农业连构进自己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得以通过更隐蔽的方式占取生产者的农业剩余。在这个过程中,“家庭农业”已经被改造了,他们徒留了“家庭经营”的外壳,却像无产化工人一样,获取的只是劳动力工资。



  在此,有必要对文章第一部分谈到的一种观点作一些讨论。有研究者认为,实施纵向一体化策略的农业企业往往以订单农业的方式与生产者对接,而不是发展以直接雇工为基础的大农场,农业中的规模化雇佣并没有出现,因此,这种企业资本代表的是“商业资本”,而不是“产业资本”(黄宗智,2012;武广汉,2012)。本文认为,龙头企业尽管退出了直接的种植环节,却高度卷入到农业生产中,掌控着关键的生产条件,如土地、农资、烘干设备等,而正是这种掌控使得企业得以获取代管户生产的农业剩余。在这种情况下,将龙头企业界定为“商业资本”并不合适。


  在此基础上,再来讨论“农业资本化是否必然导致雇佣关系的大规模扩展”这一问题,也许有新的空间。如果仅以“农业资本家-农业雇工”的直接对立为标准,那么在中国当下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中的雇佣关系并没有成为主导——尽管也有一定限度的发展;而如果本文所揭示的隐蔽雇佣关系也可以看做是雇佣关系的一种类型,则农业产业化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这类关系的发展。伯恩斯坦(Bernstein, 2011:142)对这一问题也有回应,他指出,“政治经济学的各种观点试图解释为什么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并没有大面积地催生出资本主义农场。这些解释中有一个共同的主题:资本主义农业创造了一些方式,通过这些方式,将小农、家庭农民(或‘农民’)纳入或并入自己的市场结构和积累的动力之中,只要这样能为资本带来益处就行。”也就是说,“剩余劳动”被占取,并不一定发生在直接的雇佣关系中。即便在英国——马克思正是以英国的农业转型为案例展开对农业资本主义的分析,其农业经济在资本主义时代保留了不容忽视的非资本主义成分,雇佣劳动关系没有形成农业中的全部形式(沈汉,2007)。“自由的”无产化雇工也许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理想”劳动形式,却也不一定是资本剥削劳动的唯一形式(伯恩斯坦,2011:52)。因此,对于农业资本化等于“大规模雇佣劳动的形成”这一误读有必要予以澄清。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资本进入农业的过程中,农业资本通过控制农业生产的外部条件,并通过多样化的方式来占取农户收益,这并非单独发生在中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关于第三世界国家农业转型的研究中,从事简单商品生产的主体——以小农为典型——遭到农业资本挤压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种挤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但呈现出相似的逻辑:前资本主义的简单商品生产被有意地保留下来,被连构进资本主义体系中,简单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之间存在结构性的不平等交换,使得简单商品生产者生产出的价值被资本占取,生产者陷入日益贫困的境地。这种简单再生产的形式被保留下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能够促进资本积累,而不是因为它们自身的强韧生命力;这些小生产者在生计受到高度挤压的情况下,为了完成劳动力再生产,不得不从事兼业工作——通常以在工业领域出卖劳动力居多(Reyna, 1983ainter, 1986;Cliffe, 1977;Scott, 1976)。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这一逻辑的揭示中,也存在对简单商品生产者命运的不同解读。典型的是扬•杜威•范德普勒格(Jan Douwe Van der Ploeg)在《新小农阶级》(2008)中对当下食品帝国和小农命运的分析。范德普勒格强调,食品帝国因为有足够雄厚的资本,能够重新组合第三世界国家的农业生产资源,并在此过程中使小农经济不断臣服于自己,小农的利润被严重剥夺。范德普勒格认为,在这种情境下,小农农业模式既可能失败消亡,也可能表现出非凡的优越性,并提出欧洲小农在斗争中存续下来。本文则倾向于认为,当生产者被卷入农业资本化体系中,即便表面上能以“独立”、“自主”的形态出现,也在实质上高度从属于农业资本,这类生产单位——无论是以“小农”形态还是以其他规模略大的生产者形态呈现——必须置于整个资本体系之下来理解,考察其在整个资本链条中的具体位置,以及与农业资本之间关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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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燧鸣 2016-9-22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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