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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云“讨薪”被害一案必须重审!

2016-11-19 20:4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223| 评论: 4|原作者: 贺济中|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周秀云冤案中的被告王文军,身为警察,应当知道暴力扭转受害人周秀云头部、颈部的行为后果,明知扭转受害人头部、颈部可以致人死亡,故意实施,知法犯法,残害农民工,有恃无恐,把保护人民的国家机器,变成镇压人民的工具,导致了政权不为民做主,激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感,影响极其恶劣。 ... ...

  五、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五大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人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五大原则。

  也许有些人会荒唐到用美国的法制状况来评价周秀云的冤案。我曾经听到过“袭警”这一罪名,好象说周秀云犯了“袭警”这种罪。连太原市法院的法官都只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中的第19条、20条、21条来确定周秀云是“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可见说袭警的人的心比太原市法院法官的心还黑。在美国,白人警察打死黑人的犯罪就是以“袭警”这一罪名逃脱的。也许在美国的警察有这种特殊的权力。可是,我们是中国,太原市法院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辖下,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就是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如果要按照美国的法律,请问:美国的法律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吗?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吗?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吗?所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才是真正的中国国家的“法治”。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离开了人民的主体地位,离开了中国的国情,就是乱认祖宗,就不是中国的“法治”。

  中国发生的案件必须以中国的法律为准绳,以案发的事实为依据。根据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结果: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带有严重的偏见和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非法判决。

  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因不能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而周秀云冤案中的被告王文军,身为警察,应当知道暴力扭转受害人周秀云头部、颈部的行为后果,明知扭转受害人头部、颈部可以致人死亡,却故意实施,纯属是故意犯罪,不但是执法违法而且是执法犯罪,知法犯法,残害农民工,有恃无恐,把保护人民的国家机器,变成镇压人民的工具,导致了政权不为民做主,激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感,影响极其恶劣。此案不但应该追究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处以极刑,而且应该追究法院审判员的审判责任。

  官僚腐败黑手遮天,劳动人民灾难重重,进城农民遭遇非人,讨薪冤案何时能伸?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周秀云“讨薪”被害一案有必要进行重审。为了让此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让生者安心,让死者安息,让全中国人民感觉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从严治党”的信心,建议异地审判周秀云被害“冤案”,为死者昭雪

  贺济中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c41cf8160102wm5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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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曲项向天歌 2016-11-19 13:58
你要是习近平,指令最高法院重审是一句话的事儿。然而你不是习近平。
马克思主义告诉不是告诉我们“法律是有阶级性的”吗?
引用 远航一号 2016-11-19 07:48
建议红色中国网网友继续追踪关注周秀云案,直至周秀云冤案完全昭雪为止!
引用 远航一号 2016-11-19 07:47
本网转载时,标题有修改
引用 远航一号 2016-11-19 07:39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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