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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西农业合作化运动看毛主席和刘少奇的争论

2017-11-21 23:1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881| 评论: 1|原作者: 常利兵|来自: 开放时代杂志

摘要: 从毛泽东的简短意见中,虽没有直接针对争论中一再牵涉到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政治性话语表达,但其背后的时代意涵却是不容小视的。这一方面体现为生产关系的改变是可以优先于生产力方式的改变的,另一方面则显示出,1949年后的新中国时时处于“新与旧”“理与时”“情与势”的交织变动当中。也正是一系列政治经济的局势变化使得原有的政策方针在贯彻落实的历史实践中变得复杂多样起来。 ... ...

三、产生争论:什么问题?什么主义?

通过前两部分讨论,呈现了新中国成立之初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就土改后老区农村互助合作问题的思考、规制和实践的历史图景。正是在寻求解决如何进一步组织起来的做法上,首先在山西省委与华北局之间产生了不同意见和分歧。学界研究也多以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提交的《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请示报告和5月4日华北局批复意见作为双方争论的起点展开讨论。但只是局限于此,难免将原本的历史实践何以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歧见和争论的复杂性作简单化处理。所以,本文试图直接进入历史,从其内部重新考察问题的生成过程,以更加贴近历史的方式呈现当事人对争论问题的认识和把握及其时代性脉搏。

其实,山西试办合作社的争论在4月17日前即有所表现了。尽管1950年《人民日报》刊发的山西老区农村调查报告还只是反映了土改后农村的中农化、富农倾向、互助组涣散等问题,但是1951年2月王谦等人联名向华北局汇报长治专区互助组问题时,则表明要用“公共财产之积累”和“公积金”办法解决互助组消沉和富农方向问题。随后,3月底长治地委互助组代表会议召开,又突出强调了“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解决土改后农民自发势力和农村阶级新分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问题。正值此时,华北局派出的“春耕工作队山西小组”(以下简称“山西小组”)参加了这一会议,并于3月30日给华北局提交了此次会议情况的书面报告。这是一份直接表明华北局与长治地委在互助合作问题上存在歧见和争论的重要史料,而已有的研究却对此易见文献鲜有关注和讨论。

山西小组在给华北局的报告中首先指出在试办合作社问题上与长治地委的做法存在不同意见。山西小组认为,公积金仅“便于个体经济基础上扩大生产和克服农民意外的临时困难”,“对保持互助组内劳力等价和限制富农剥削的作用并不大”,所以要求“出组不带公积金”的办法容易引起农民的思想顾虑和行动上的混乱,是不宜采用的。进而指出,长治地委强调“按劳(按劳动力评分)享受”的原则也是不恰当的,容易在土地较多、劳力较少和土地较少、劳力较多的农民之间造成利益矛盾。此外,在公积金使用上,长治地委规定“公益救济事业不得低于60%,扩大再生产不得高于40%”也是不妥的,反而会影响和限制进一步的投资扩大生产。很显然,山西小组认为“不妥”的问题,实际上是对长治地委的主要解决办法给予了否定。

另值得注意的是,在给华北局的报告材料结尾处还附有王谦的“分歧意见”说明,以示他们在发展互助合作问题上的原则性分歧。主要有:对劳动互助组织的性质认识问题,对劳动互助组织内部生产关系的认识问题,对公积金性质的认识问题,对富农政策及富农在互助组内实行剥削的持何种态度问题。通过比对发现,除了在公积金和富农问题上的歧见外,王谦把互助组织的性质及其内部的生产关系问题作为不同意见作了强调,而山西小组对此则没有关注。那么,王谦所总结的不同意见试图在说明什么,或者说,又该如何来理解他的这些“分歧意见”以及与山西小组在互助合作新发展上的不一致呢?

尽管山西小组不同意长治地委的做法,但王谦也试图说明长治地委的做法有其理由。上文指出,山西小组的不同意见主要是认为积累公积金应该强调其发展生产和避免农民陷入贫困破产的作用,而不应强调其“劳力等价”“按劳享受”“限制富农剥削”的作用。显然,这是就新中国成立之初新民主主义境况而言的,不仅鼓励私有基础上的农民经济发展,而且互助组内富农剥削其他劳力的情况,可以用“提高工资或在自愿原则下不和他互助”的办法来解决,而不应采取劳力等价和按劳享受的办法。这一主张是要继续保留互助合作内部的原有生产关系,而不是急于去改变。而王谦认为,之所以要采取“公积金”和“按劳享受”的原则,是因为长治老区农村的互助合作已有根本性变化。大部分互助组不是向着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朝着单干、富农方向,以致产生了新的阶级分化、土地买卖、互助组涣散解体等现象。也即“劳动互助组织的性质”和“劳动互助组织内部生产关系”发生了“本质性”变化,而解决的办法则是要改变互助组织的内部生产关系,加强党的领导,将其引向“正确的发展道路”。所以,山西省委、长治地委由组织老区农村调查研究得出较为笼统、模糊、尚不确定的问题认识和解决设想,后在相关政策学习和贯彻中又加以调查、分析和讨论,进而形成了一套明确的处理老区互助组织问题的政策方案。3月5日第二次省党代会通过的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即是重要标志。王谦在长治专区互助代表会议上也表明要采取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引领老区农村的新发展。在此历史节点上,山西小组对长治地委召开的互助代表会议及主要做法有所了解,于是便有了上述的“分歧意见”及其历史意涵。

山西小组返回北京后,华北局觉得事态重大,遂决定召开华北五省、市、区互助合作会议,专门讨论山西试办合作社问题。为此,省委于4月17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赖若愚起草的《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据陶鲁笳回忆,山西省委派长治地委书记王谦、兴县地委书记黄志刚、山西省农业厅厅长武光汤和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绣锦四人参加了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并委托王谦将省委的报告亲自交给主持华北局日常工作的刘澜涛。“会议一开始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华北局政策研究室有的同志说,土改后应当巩固私有基础,逐步动摇私有基础是错误的。没有机械化就不能实行合作化、集体化。与会绝大多数批评山西省委的报告不符合新民主主义政策,不符合《共同纲领》,混淆了新民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有的同志甚至讥讽王谦同志‘标新立异’”。但是王谦等人坚持认为,“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正确的。应当防止两极分化,克服农民自发势力,积极试办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来“说明山西省委报告的正确性”。因存在争议,“会议开了四五天,意见没有统一”,最后由华北局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哲人“根据少奇同志的原则指示和华北局常委讨论的意见,系统地批判了山西省委的报告”。由于王谦等人表示“保留自己的意见”,刘澜涛又强调说,“少奇同志不同意省委的报告,你们回去告诉省委,不要再坚持请示报告的错误观点,要读点有关的书,要向华北局表态”。此次会议上针对山西试办合作社的争论问题,再次凸显了事关“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等的宏观话题。后文中还将对山西省委给华北局的“表态”报告作进一步讨论。

省委在4月17日请示报告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老区农村生产有了相当的恢复和发展,但“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从而导致了互助组涣散现象发生。与此相反,老区互助组内部也产生了“公积金”等新的因素,省委认为“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进而提出了两个解决办法:首先是“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并表示不赞同山西小组的意见,更明确提出“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所以公积金应当出组不带”;其次,在分配问题上,应按劳力、土地两个分配标准,而且“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在此基础上,省委最后认为在互助组织中逐步地增强“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进步因素,将会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此报告以更加肯定的政策话语体现了新中国成立之初山西致力于走组织起来发展道路的探索和实践。但赖若愚等人为何要积极尝试增强新因素以将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其言行背后有着怎样的历史动机,又牵涉了哪些“问题”和“主义”?这些均是我们在分析讨论这一历史实践及其思想意涵时应特别加以重视和思考的。

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后,山西省委认为有进一步向华北局申述的必要,于是由赖若愚起草了《关于互助组会议的几个问题》的申述报告。它再次表明省委在老区互助组发展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其一,4月17日报告解决的是互助组和合作社内部的问题,而“不是一般地讨论农村问题或农业生产问题”,“这一点是必须首先弄清楚的”。言外之意,山西省委认为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上对其请示报告的批评是偏离其本意的。其二,山西试办合作社,是“土地分红和劳力分红同时存在”,既承认私有基础又肯定社会主义因素,因而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而华北局却只强调私有基础,看不到社会主义因素,并加以扶植。其三,山西全省试办了十个合作社,是带有研究性质的,至于“它的发展前途如何”,“我们从来没有结论”,所以不能认为省委的做法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相混淆了。其四,在互助组和合作社内部采取限制富农政策是由合作社性质规定的,并不妨碍组、社以外富农的存在和发展,因此省委并不是“普遍限制富农”。其五,省委强调合作社的公积金和按劳分配两个因素,去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说的合作社里边,没说合作社外边”。并且两个因素逐渐加强,私有基础就相对减弱,这是个“历史过程”,也不违背《共同纲领》,因为合作社也是《共同纲领》所规定的五种经济之一。可见,省委的申述意见直接针对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上受到批评和否定的具体问题,据理力争,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做法进行辩护。

收到山西省委的申述报告后,华北局于5月4日作出正式批复,对其“积累公积金”“按劳分配”的新办法给予了否定和批评。批文中指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任务只动摇封建私有,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官僚资本主义私有;一般地动摇私有财产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任务。目前你省有相当数量地区的互助组需要提高和巩固,但提高与巩固互助组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而不是逐渐动摇私有的问题。这一点必须从原则上彻底搞清楚。”此批复意见对于理解双方因“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而出现的歧见和争论具有重要意义。其实质则是如何处理“私有基础”“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三方面的关系问题,而“私有基础”又是这一关系中的重要节点。在华北局而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新民主主义政策和《共同纲领》是允许私有经济存在并鼓励其发展的,所以山西省委试图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的办法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错误的。另外,华北局还指出试办合作社只能作为“研究、展览和教育农民之用”,而且对省农业厅厅长武光汤估计全省参加互助的农户已达55%(不包括临时小型互助)的统计数据提出了“是否过高”的质疑。进而,指示山西省委仍应把进一步组织起来的任务作为首要任务。

在此,有必要对华北局批复意见中提及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略加阐释,有助于理解山西试办合作社争论为何会演变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及9月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是关于新中国一系列政策方针制定和实践的两次重要会议。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从宏观层面规定了党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应采取的基本政策,以及使中国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任务和主要途径。他指出,新中国成立之初“大约百分之十左右的现代性的工业经济”和“大约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的基本国情,将是相当长时期内一切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从这一点出发,产生了我党一系列的战略上、策略上和政策上的问题”,“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那谁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的错误”。但对于占绝大多数的分散的个体经济不能任其自流,而是要“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而且,“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这三个“不可能”凸显了毛泽东对发展合作社经济的重视程度。在他看来,首先要重视引导占绝大多数的分散的个体经济向着现代化、集体化方向发展,而任其自流的做法是错误的。而要达至现代化、集体化的方向,则必须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毛泽东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形塑和规制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政治经济方面的实践展开及历史走向。无论是华北局还是山西省委、长治地委,这些政策规定都直接影响了他们对具体问题的把握和处理方式。

1949年9月,《共同纲领》草案的颁布对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历史实践展开也具有重要影响。其中指出,新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以此为出发点制定一切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针政策。新中国的经济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在实现土改的地区,应组织农民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副业为中心任务,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而作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人民政府应该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可见,《共同纲领》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政策的规定本质上是对毛泽东七届二中全会报告内容的更加系统地阐述和表达。很显然,华北局给山西省委的批复意见体现了对《共同纲领》政策精神的理解和贯彻。另外,周恩来对《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说明,也提供了一些政策性思考。如,有人认为既然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性阶段,将来要向社会主义阶段发展,就应该把“这个前途”规定出来;而周恩来强调社会主义前途是肯定的,但要用实践来证明它是“唯一的最好的前途”,人们才会真正接受它。“所以现在暂时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而且这个纲领中经济的部分里面,已经规定要在实际上保证向这个前途走去。”周恩来还指出,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建设是百端待举,但须有缓急轻重之分,草案中已根据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哪些是现在可以做的、哪些是现在不能做的;哪些是已经做了的、哪些是尚未做的等分析规定出具体条文”。可以说,周恩来一方面肯定了新民主主义的过渡性阶段特征,另则强调社会主义前途的必然性,但不能急于迈进,要有轻重缓急地去对待。

《共同纲领》的政策规定及周恩来的解释说明,体现了中共在政治经济方面的深思熟虑和远景规划的良好愿望。但是,从自上而下的方针政策颁布到具体历史实践的展开,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过程,而是充满了政策制定者、执行者以及基层民众等多重力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为关联的总体性社会事实。通过对毛泽东七届二中全会报告及《共同纲领》草案的分析讨论,已表明私有经济是新中国成立之初新民主主义阶段的组成部分,华北局的意见陈述是有政策根据的,一般地动摇私有财产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历史任务。不过,在毛泽东的会议报告和《共同纲领》中虽没有明确规定私有基础是不可动摇或削弱的,但这并不等于说随着历史发展形势的变化不会出现否定性的做法。而且毛泽东本人也一再强调将分散的个体经济逐步引向现代化、集体化方向是确定无疑的。周恩来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即新民主主义必须向社会主义的高级前途发展,但又有其阶段性和轻重缓急的特点。于是就容易给历史实践者在把握和理解相关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上造成一定的差异性,事实上山西试办合作社的争论就凸显了此差异性因素的影响。这在山西省委随后向华北局提交的检查报告中即有说明。

山西省委收到华北局5月4日的批复意见后,于5月6日又联名致电华北局再次申述了不同意见。省委坚持认为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经济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是新民主主义五种经济成分之一,所以试办合作社并不违背《共同纲领》。但在5月7日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刘少奇首次公开批评山西省委的做法,指出:“有的同志现在就想从实际上来提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山西省委在农村里边提出要组织农业合作社,……当然这种合作社是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可是单用一种十家八家组织的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因为仅仅依靠农村的条件不能搞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否则,尽管农民怎样努力,要使中国的农业普遍地走向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可以看出,刘少奇对于试办合作社是基本认可的,但关键问题在于把试办合作社直接作为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化道路是不可能的,只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所以,刘少奇的批评是严厉的,并将其上升到了如何对待和实现农业社会化、社会主义前途的宏观政治高度,由此从一般性层面对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提出了批判。

此外,陶鲁笳还忆述了刘少奇、薄一波、刘澜涛于6月初对山西省委的再次批评,并希望“省委再讨论一下,交代一番”。从有关争论问题的多次批评-申述-再批评来看,显示了由具体问题切入,到对问题性质的把握,再上升至宏观政策和未来发展前景的规定上。基于这样的问题取向,我们可以将这一复杂性的综合历史过程看作是“问题”与“主义”关系生成的交织、展现。前文通过讨论长治地委、山西省委关于老区农村组织起来问题的调查研究,得知他们对问题的认知基本处在经验性层面,甚至是比较模糊、笼统的粗浅感觉。赖若愚曾嘱托王谦注重对长治老区的调查了解,其目的在于把握实践经验为进一步的农业生产规划寻找出路。但这一历史实践并不像历史当事人预料的那样一帆风顺,而是伴随历史进程的不断展开,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日趋凸显出来。上文中显示出新中国成立之初山西试办合作社问题已由初始的“简单”状态发展到“复杂”化的境地。而现有研究中不仅对此复杂性历史过程缺乏深入探讨,而且把山西省委的做法简单地看作是“铁板一块”。实际上,华北局先后几次明确要求山西省委认真讨论和对待其批评意见,并作出“交代”。如果把赖若愚等人的申述意见视为一种“自我辩护式”交代的话,那么,6月19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进行的“自我检查式”交代则更加耐人寻味。

与之前的申述意见不同,这一检查报告反映了山西省委就争论问题开始向华北局“认错”。省委在报告中指出,“在目前阶段提出对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确是错误的”。山西省委不仅首次承认这是错误的做法,而且认为错误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在互助组内产生了集体财产,晋西北已出现了四五个比较像样的农业合作社。最后就集中地研究到农业合作社和公积金的问题,认为这样集体经济就可以逐渐地发展起来,互助组的私有也将逐渐减弱(但也不是一下子就实行社会主义),这就是产生这一错误的思想来源”。这反映出山西省委之前的做法和主张是有缺陷的,由此引发的争论、歧见也不像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所以,省委在检查报告中对4月17日报告中容易招致误解和歧义的内容试图再作一些澄清。如,针对华北局批评省委试图通过试办合作社以否定私有基础,实现农业集体化的问题,报告中认为“对老区的互助组织想普遍提高到农业合作社或在此基础上实行集体化。省委是没有这个思想的”。在“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并未彻底扭转互助组的涣散情形下,省委才又提出了更进一步的主张和措施。因此,“4月17日文件的出发点,就是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的,我们所指的转折点的意思,就是不提高就要涣散,不进则退;而不是要转到社会主义和农业合作社”。另外,“对于富农问题……互助组一般是不允许富农剥削的,但这也并不是根本不让富农发展。故对互助组中解决富农的原则,我们同意华北局指示的‘自愿两利’的原则”。山西省委对这些问题的重新强调,意在说明华北局对他们的做法是存在一些误解或过度解释的。但是,由争论引起的势态发展并没有因省委在检查报告中承认“错误”而停止。

7月3日,刘少奇在《关于华北互助组问题的批语》中对山西省委4月17日的请示报告再次作了批评。他指出:“在土改后的农村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党内已有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企图加以阻止或避免。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此次批评又突出强调了错误的严重性在于是一种“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于是,山西试办合作社的争论就不简单是一个老区农村互助生产如何提高的问题,而是被赋予了一定的普遍性意义。由此反映了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中所警惕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倾向,而刘少奇对这一争论的高度敏感和严厉批评也就顺理成章了。

7月5日,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讲义报告中批评指出,工业国有化、农业集体化是将来进入社会主义的两个主要步骤,是一个“长时期准备的结果”。农业集体化要倚靠强大的工业化,而“单纯倚靠农民来实行农业集体化的思想是错误的,是幻想”。土改后农村表现出“很大的农民小生产者的自发力量,一方面使生产发展,另一面重新发生阶级分化”,但是“这种自发力量是不能阻止、不能避免的,也不是可怕的”。相反,“有些人表示对此害怕,企图去阻止和避免,结果会走上错误的道路”,而山西省委的文件报告就是显示此种错误的一个例子。刘少奇的批评还是强调山西省委对农民自发力量的害怕,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走上农业集体化”也是“完全的空想”,“在目前是冒险的,‘左’的,带破坏性的,在将来是右的,改良主义的”。由此,刘少奇还解释说:“毛主席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所讲的逐步走向集体化,就是逐步准备,先东北,后华北,再其他地区,是这样逐步地搞集体化,不是逐步地消灭富农、消灭阶级。农业集体化是个大的运动,不是一个村子先几十户再几十户,而是一片片地搞。”在刘少奇而言,山西省委所犯的原则性错误也是因为对中央政策规定性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而造成的,所以对其批评就不只是一个局部性问题,而是要借此重构农村组织起来的历史实践能够沿着既定政策轨道进行。实际上,对新中国相关政策原则的差异性认知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为彼此双方坚持己见的主要理由。

从1951年4月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对山西省委的批评及由此产生的争论,历经多次“交锋”,并没有随着省委的认错检查报告而停止,反而在不同场合被作为“错误典型”继续加以批评。7月25日,华北局根据多次争论情况,以《华北局关于互助组问题的报告》向中央进行汇报。其中指出:“因为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和使用机器耕种以及土地国有为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便无法改变小农生产的分散性、落后性、而达到农业集体化”。而“将来实行集体农场时,不论是互助组或合作社,都是要被废除的。因此,山西省委提出在互助组内对私有财产不是巩固,而是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的方针,是错误的,是根本违反在私有基础上自愿等价原则的”。据薄一波回忆,刘少奇对此报告特别是争论部分作了多处修改,更加突出宏观性的政策解释。但事情很快又出现了逆转。毛泽东找刘少奇、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做法,不支持华北局的意见,并指示陈伯达筹备召开全国互助合作会议。对此,薄一波写道:“毛主席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这场结论就这样结束了。”毛泽东作为新中国最高领导人对山西省委的做法表示肯定和支持,这对于不断受到批评的赖若愚等人来说,该是一件多么令人振奋和鼓舞人心的事。陶鲁笳回忆说,“一波同志把毛主席的态度告诉了正在北京治病的赖若愚同志,赖打电话对我们说,毛主席肯定山西省委的意见是正确的,不要再检讨了,赶快准备材料,参加毛主席决定九月召开的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从此,这场争论宣告结束。”虽然毛泽东的表态使得延续了几个月的争论画上了句号,但是这一争论所牵扯的历史实践及思想意涵也更加扩展开来。而在1951年8月后全国各地农业互助合作化的实践进程中,山西省委的做法很显然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前文中指出,1951年4月王谦给省委并由省委转交给华北局薄一波的《长治老区五个农村情况调查报告》,为何11月11日才迟迟刊登在《人民日报》上,并在“编者按”中强调“这样的考察报告,对了解一个老解放区的具体情况和中国农村的前途有很大帮助。我们希望每一老解放区都能写出这样一篇报告来”。事实上,当王谦的调查报告送达薄一波手中时,正值华北局批评山西省委的做法,那可想而知它的处境了。但随着毛泽东出面表示支持山西省委后,这份半年多前的调查报告不仅被添加了较长的“编者按”得以发表,而且题目也修改为“山西老区五个农村情况调查报告”,其承载的时代意义及历史复杂性可见一斑。而此后山西省委、长治地委有关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各类调查报告则大都以凸显成绩和经验为主,多带有赖若愚所强调的“不要再检讨了,赶紧准备材料”的特点。这显然是在利用此类文本材料时必须加以留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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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水边 2017-11-22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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