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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胡温好民主 不是叶公好龙

2012-4-15 12:04| 发布者: xiaoliwencai| 查看: 3435| 评论: 2

摘要: 胡xx总书记在2011年07月01日的讲话中郑重提出“人民民主是中国xx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国务院总理温xx同志也一再指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胡温说得好么?很好。可是,现实呢?人民民主究竟在哪里呢?掀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见第一 ...
胡xx总书记在2011年07月01日的讲话中郑重提出“人民民主是中国xx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国务院总理温xx同志也一再指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胡温说得好么?很好。

可是,现实呢?人民民主究竟在哪里呢?

掀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见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由宪法一条推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由宪法第六条推出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原来,胡温所说的民主,是写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可是,现实是,我们居然没有组党自由。人民民主成了空谈。宪法第三十五条成了摆设。

现实何以会是这样?

我想,胡温好民主,已经家喻户晓。只是不知道胡温是否晓得:结社自由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让人民群众能够起来批评和监督政府的重要举措,而多党制又是结社自由的必然结果,否认多党制,就是否认结社自由,否认结社自由,就是否认人民民主,否认人民民主,就是否认社会主义;不知道胡温还是否晓得:结社自由,是社会主义宪法赋予人民的神圣权利,多党制是结社自由的必然结果,否认多党制,就是限制结社自由,限制结社自由,就是对抗社会主义宪法。中国的结社自由之所以不能切实得到落实,是否与胡温的“不晓得”有一定的关系,也未可知。

人所共知,表面上,阻碍人民结社自由的,是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依照这些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首先要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同意。另外,民政部门认为,政党也属于“社会团体”,因此成立政党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审查,不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批准而进行政党筹备活动就是非法违法行为。

那么社会主义的法理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呢?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我国,政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那么,什么是“业务主管单位”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这是该《条例》对“业务主管单位”含义的明文规定。这里所说的所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最高级别,也只是国务院下属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2000年2月)四、授权下列组织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党校、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编译局、外文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请问:上述被授权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哪个组织能作为新的政党的主管业务机关?记得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xx党要具有世界眼光。在此,我倒要问一问:世界上究竟哪个政党有“业务主管单位”?结合实际,再请问中国xx党和中国各民主党的“业务主管单位”又是哪个单位?

因此说,“政党不具备社会团体必须是法人和必须有主管业务单位的规定,政党不属于社会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另外,中国xx党以及参加政协的八个人民团体也都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摘自《毛继东:政党不属于社会团体》倘若爱好民主的胡温当局非要让新成立的政党给自己找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主管单位,说白了,就是不让你成立新的政党,除此之外,难道还有比这个更合适的解释么?我看,没有了。而这分明是对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公然践踏,是对宪法第五条和第三十五条的公然对抗,是决不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实际是大搞法西斯独裁专制。我想,这绝对不是胡温想要的。

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道理,应该已经讲清楚了。现在,十八大降至。留给胡温考虑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在自己政治生涯的最后时刻,我殷切期待着胡温能够朝着正确的方向,有所突破,有所建树。

但愿,胡温好民主,不是叶公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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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wm62741 2012-5-6 1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请问现在人们失去了这个自由,是谁造成的,64是谁屠杀了呼吁民主、反对腐败的学生
引用 xiaoliwencai 2012-4-16 21:06
原来的题目是“胡温好民主,叶公好龙”。结果,被国安叫了去“喝茶”。这一回,改了题目,不是嘲讽,而是寄予了一种希望。尽管我知道,那是不可能的。但是,还得这样写。也是不得已。

从目前来说,我以为,无产阶级左派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允许的通信、网络、上书、集会、要求与中央对话等渠道,集中火力,极力表达自己组织起来的强烈愿望,坚决迫使特色党做出让步,坚决贯彻落实宪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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